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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04 17:2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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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立即落实防洪防淹井措施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8月16日至17日,山东省新泰地区两天集中降雨量达205毫米,引发山洪暴发,加之上游东周、金斗、重兴庄三个水库爆满溢洪,导致汶河东都河床冲垮,17日14时30分许,洪水进入西都曾用于煤矿井下水沙充填的沙井,并溃入山东新汶矿业集团华源有限公司(原张庄煤矿)井下。该矿立即组织井下人员撤离。经初步核实,当班下井756人,其中584人已升井,尚有172人被困井下。透水发生后,现场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指挥部,紧急组织武警官兵、水利部门及邻矿职工1000余人进行堵水;山东省政府紧急调集驻泰安部队以及淄博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的救护大队及大型排水设备驰援。目前河道冲垮口有30余米,溃水量为24000立方米/小时,井下三个生产水平和排水设备全部被淹,失去排水能力。

  接到洪水淹井报告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尽一切努力抢救井下被困矿工,科学施救,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要求各地加强防洪防涝防透水措施,严防淹井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已率领有关人员连夜赶赴现场,协助指导开展抢险救援。

  为认真吸取山东省新汶矿业集团华源有限公司“8.17”洪水淹井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雨季“三防”工作,严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对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要查清塌陷区、废弃井口等与矿井的联通情况,并针对矿井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情况,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疏导措施;填实废弃井口及井田内采煤和采矿塌陷区;煤系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的要做好基底防漏加固处理,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

  二、要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雨季天气形势,加强汛情水害预测预报,对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大雨、暴雨期间要停工撤人,在停雨之后确认隐患已消除才能恢复生产。同时,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矿井排水系统完好可靠,严防淹井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要配备满足抢险救灾需要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加强水害事故抢险的演练,确保抢险救灾工作能够及时到位,努力减少矿井水害事故的损失。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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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总局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进行了修改,一些地区要求总局明确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车辆价格的计算方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方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修订为“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第(3)款修订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0]227号


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加快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现将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有1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天津、海口、郑州、厦门、苏州、唐山、广州等7个试点城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对新增城市试点方案进行论证,批复后正式实施。

  二、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和资金申请,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示范推广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城市。

  三、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情况,按规定标准据实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试点城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试点城市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和推广信息报财政部。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地方上报情况和专项核查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六、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七、其他有关事项按《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执行。



 附件: 年 月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年 月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005/P02010053161738613258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