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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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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列。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监督。
第三条 为了做好代表大会审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五年计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年度计划草案)的准备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五年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部分调整实行审查、批准。
第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五年计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情况以及其他经济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议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年度计划草案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由财经委进行初步审议:
(一)上一年度全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安排方案;
(三)本年度自治区上报国家争取投资的主要项目;
(四)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特别重大的新建项目的说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根据需要,人大财经委也可以会同自治区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七条 人大财经委就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邀请下列机构和人员参加: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学者;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计划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年度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条 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议的重点内容是:
(一)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计划编制是否符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总体要求;
(三)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
(四)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是否体现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扩大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第九条 人大财经委应当在财经委全体会议结束后的三日内,将初步审议意见和建议,书面送计划部门。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五年计划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议。审议的程序和步骤,参照年度计划初步审议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下旬或者五年计划第四年的第四季度,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或者五年计划前三年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主要预期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原因和解决措施;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并且可以就计划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的下旬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分析研究结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材料和相关报表资料送人大财经委。
第四章 计划调整的监督
第十六条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当年十月底以前提出;五年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第四年的第四季度前提出。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议。在审议中应当及时与计划部门交换意见,审议后应当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听取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由于中央政府计划调整而引起的本行政区域计划变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执行,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章 其他经济工作事项的监督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下列有关经济事项:
(一)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调整情况;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失业和劳动就业情况,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扶贫资金、救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含境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前款规定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除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就其他经济事项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其他经济工作事项进行监督:
(一)听取专题汇报;
(二)组织视察和调查;
(三)提出意见、建议;
(四)询问和质询;
(五)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六)做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经济的专题报告,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专题报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议经济工作的有关事项前,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该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将调查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经济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经济工作中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不执行、不办理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人大常委会的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鉴定(授予)的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或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清晰、具备产业化条件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包括证书和奖金,由市长颁发。成果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为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人,且必须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进行产业化项目建设。



第六条申报成果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清晰,技术成熟先进,创新点突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和省、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全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具有明显推进作用;



(四)产业化程度高,成果转化迅速,示范、带动作用强,推广价值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评审与授奖

第七条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具体申报日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成果奖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评审和授奖:



(一)申报。申报人持技术成果申报资料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申报。申报资料包括:



1.成果简介。包括成果名称、主研人员、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先进性和成熟性、应用前景和市场分析等。



2.成果证明文件。包括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等。



3.产业化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设备清单、经济效益预测。



4.项目前置审批文件。包括备案证或核准证、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开工许可证。



5.申报信息登记表和申请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发。



(二)评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选,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成果进行专家评议,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内相对人如有异议,应书面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即予以授奖。



(三)授奖。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



第十条成果奖设立以下奖励等级:



(一)特等奖,奖金5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40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



(二)一等奖,奖金3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6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2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一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



(三)二等奖,奖金1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2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8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二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



(四)三等奖,奖金5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三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成果奖不设定名额,奖励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空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获得奖励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激励市内外企业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纳入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产业布局的企业新开工建设、更新改造、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奖励。



1.工业。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铁矿开发、炼铁、炼钢、轧钢、石化、化工原料项目;日产水泥熟料4000吨以上及投资2.5亿元以上的其它建材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的机械装备、医药、轻工食品和纺织服装项目;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发电机组,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和抽水蓄能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



2.高新技术产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光机电一体化)和航空航天等项目。



3.服务业。投资1.5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



4.农业产业化。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项目。



5.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更新改造、扩建项目。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总投资1-10亿元(不含10亿元)按总投资额的0.5‰比例计提奖励;10-50亿元(不含50亿元)按总投资额的1‰比例计提奖励;50亿元以上按总投资额的2‰比例计提奖励,用于奖励项目建设有功人员。



第五条加大对总投资50亿元以上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上述项目除在建期间各种税费按第四条执行外,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市级财政分享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增税收,五年内按比例返还项目建设单位,用于企业发展(第一年返还50%,第二年返还40%,第三年返还30%,第四年返还20%,第五年返还10%)。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六条项目投资总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



第七条申请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项目开工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申请表》。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范围进行审核后,建立项目建设进度档案。项目竣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投资和税收情况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建设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奖励资金及新增税收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天然气净化厂脱硫尾气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48号




关于天然气净化厂脱硫尾气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石油天然气工业脱硫尾气排放标准的请示》(中油技监字[1998]第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其推广使用对于保护环境有积极意义。天然气净化厂排放脱硫尾气中的二氧化硫具有排放量小、浓度高、治理难度大、费用较高等特点,因此,天然气净化厂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应作为特殊污染源,制订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控制;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出台前,同意天然气净化厂脱硫尾气排放二氧化硫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标进行控制,并尽可能考虑二氧化硫综合回收利用。
  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