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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3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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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药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为做好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药品再注册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药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

  二、国家局将另行制订和公布药品再注册具体实施方案。凡已正式受理的再注册申请,其药品批准文号在再注册审查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九日



通过个案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永恒责任和使命。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个案公正是司法公正与法治信仰的基础,没有个案的公正,法治信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就会成为空谈,这是因为:


没有个案的公正就没有司法的公正。每一个案件,都是一面镜子,它照出公平正义、照出人世间的美善丑恶、照出法治建设的进程。一个公正的判例,会成为公众法治信仰的基石,而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则会污染司法之水的源头,导致民众法治信仰的崩溃。一个司法个案,对于法院而言可能仅仅是其办理案件的万分之一,而对当事人而言是他的全部。哪怕是司法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不公的司法个案不仅影响到当事人本人对司法的看法,也影响到其周边人群对司法的主观感受。因此,个案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公正寓于个案公正之中。没有个案公正,司法公正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司法尊严必将沦为挂在嘴边的口号。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处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民民主权利,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与正义。


没有司法的公正就不可能让民众树立法治的信仰。没有任何的行为比法官的徇私枉法更为有害,司法不公,即使是局部的不公,也是对正义源头的亵渎与玷污。司法在社会现实中受到太多的干扰,各种社会关系、亲情友情、金钱美色等不断冲击着司法的防线,加之传统文化权大于法、信权不信法的惯性思维,法治信仰培育非常困难。要使民众信仰法律,必须让他们在个案中感受到司法公正。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即使是最完善的,但如果在个案当中法官不能秉公执法,那么强权成为真正的法律,而法律不过是粉饰用的门面。在此情况下,怎能期待民众对被架空的法律产生信仰?民众是否信仰法律,取决于民众对守法后果的预期。如果守法的结果是公平的实现与利益的维护,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民众的信仰;相反,如果守法导致吃亏,投靠强权才能带来利益,民众自然弃明投暗,那么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只有让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得以实现,让公平成为可以亲身看得见的公平,让正义成为可以亲身感觉得到的正义,民众才会逐步树立法治的信仰。


信仰难以树立,一旦树立,更应倍加珍惜与呵护。我国法律信仰的基础原本脆弱,对权力的膜拜远大于对法律的敬畏。经过三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变革磨炼和风雨洗礼,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逻辑,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初步得到了树立,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也逐年提高,通过司法解决社会纠纷成为民众最基本的思维方式。然而,悉心培养起来的民众法治信仰经不起任何暴风雨的摧残,唯有通过个案的细心呵护,有如母亲哺乳自己的孩子,法治信仰才能不断地成长与壮大。在处理个案当中的司法作风粗暴、法律业务素质不高、滥用自由裁量权,看似只是损害了法院的形象,而实质上摧毁的是整个法治信仰大厦的根基。作为一名法官,不要问法治信仰中有什么问题,而要问你可以为法治信仰的树立解决什么问题。


认真聆听当事人的心声,善待当事人的合法诉求,通过个案的公正审理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深深铭刻在民众的心中。法官群体呵护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当为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通过程序公正确保实现个案的实体公正。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一方面,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另一方面,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正当法律程序有利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是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公民人权的重要保障。法官严格依照程序来办理司法个案,可以增强司法的参与性,最大限度地获得当事人的认同;法官严格依照程序来办理司法个案,可以限制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法官严格依照程序来办理司法个案,可以减少法官违法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确保败诉的当事人信任法官裁判的公正性。法官在处理个案中,应贯彻程序至上的法律思维,彻底抛弃“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虚无主义与程序工具主义,用公正的程序来保证个案实体的公平正义。


通过学习增强处理个案的司法能力。学习,是人类成长进步的基石。对于法官而言,学习尤其显得紧迫和必要。法官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更是提升处理个案司法能力的需要。法官应当爱学、勤学、善学,提升学习动力、增长学习能力、锤炼学习毅力。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处理不公,并不是因为法官故意违法办案,而是因为司法能力水平不高,导致个案办理质量低下,证据判断失误,甚至酿成了冤案、错案,法官应通过学习提升司法能力,准确适用法律,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既要学习政治与理论,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又要学习法律业务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既要学习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又要学习总结审判执行经验;既要向资深的老法官学习,又要向优秀的兄弟法院学习。“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应努力把每个法官都培养成专家型法官,不断提升个案的处理水平和能力,为全社会法律信仰形成与促进提供坚实的基础。


通过司法良知树立个案中法官的独立人格。法官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官一定要以服从法律为天职,视公正如生命。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法官应高举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忠诚信仰法律,忠实执行法律,做到对法律虔诚、对人民尊重、对权力敬畏。法官非有良知和责任,不能表现正义的实质,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博大的包容胸怀,深厚的责任担当。一个具有良知和责任的法官,就能在自己的行为过程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偏离政治方向,不背离职业责任,不远离人民期待,不让暂时的困难所吓倒,不为一时的争论所困扰,不被随时的诱惑所动摇。法官要在个案中树立独立的人格,坚持独立思考,固守独立审判,通过居中裁判,固守内心的宁静与坚强,固守人格的善良与诚实,固守职业的品格与节操,这样才能把每一个案件精心打造成为充分展现司法智慧的作品,这一作品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成为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必须得到信仰,才能确立它至高无上的地位。要让民众信仰法律,法律必须给民众以信心。每一位法官应当成为给予民众信仰法律、信仰法治以信心的人,在个案处理当中,更要坚定地做法律信仰和尊严的捍卫者,坚定地做社会责任和良知的守护者,坚定地做独立思想和精神的践行者,不向威势屈服、不为关系左右、不被金钱俘虏、不受恐吓胁迫、不让舆论绑架,通过个案的公正处理来共同呵护民众对法治的信仰!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城镇企业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3] 02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城镇企业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城镇企业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五日


铁岭市城镇企业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第三条 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治疗待遇。
第四条 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的比例按月缴纳。由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从失业保险基金的医疗补助金中统一缴纳。
第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已实现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再就业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本人可继续按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重新核定;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医疗保险。
第六条 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特殊情况需暂缓缴纳时,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暂缓缴纳,缓缴期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医疗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未办理缓缴手续或缓缴手续未被批准的,视为中断缴费。
第七条 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到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纳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不再缴费;缴纳医疗保险费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的,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并按缴纳或补缴的比例,退休后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要按《铁岭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后,已办理失业保险的人员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次月起开始缴费今后再发生的失业人员应从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办理参保手续。在3个月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 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事项,按《铁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