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1:0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本地、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对招商引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克服困难,优化环境,深入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招商引资任务,努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2005年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市外内资(以下简称内资)的规模和水平,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5〕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组织机构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
  (二)组织机构
  由丽水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牵头会同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及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外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的2005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外资和内资的范围
  (一)外资必须是国(境)外资金(含设备、技术及外商盈利部分再投资的资金),且用于在丽水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和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应为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公司、经济组织或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海外留学生等。
  (二)内资必须是丽水市以外的国内资金(含设备、技术及市外内资企业盈利部分再投资的资金,不包括政府性资金和金融贷款资金),且用于在丽水市投资兴办企业。投资者应为丽水市外的国内法人或自然人。
  三、引进外资和内资的认定
  (一)外资的认定:投资者必须在丽水市范围内注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到位注册资本金。国外、境外投资者出资认缴的注册资本为实到外资(合资或合作企业,按外方出资比例认定)。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如国外、境外汇入资金,经外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认定为外资。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不认定为外资。
  (二)内资的认定:投资者必须在丽水市范围内注册设立企业,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到位注册资本金。市外国内投资者出资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为实到内资(合作企业,按对方出资比例认定)。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如通过银行汇入我市并用以固定投资,凭银行入帐单或资产评估部门验资证明,审查核实后,可以认定为内资。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不认定为内资。
  四、引进外资和内资的考核计算
  (一)计算考核任务的产业:制造业(工业)、农业、牧业、养殖业、旅游、现代服务业、科研、文教体卫、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投资类项目。
  (二)不计算考核任务的产业:贸易类项目、扶持类项目。
  (三)引进资金的计算。合同利用外资和内资考核任务数是指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和内资数;实际利用外资和内资考核任务是指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和内资数(可以是上年合同项目,本年度到位资金)。引进的资金是一个部门完成的,则该部门按全额计算;引进的资金是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根据各参与部门工作情况的不同协商确定相应比例计算。企业自行招商引资的,不能计入部门考核数。有外资引进任务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不能以引进内资折抵引进外资任务;没有外资引进任务的市直单位引进外资,可按报告期平均折算汇率乘1.5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引进内资任务。
  五、资金到位认定程序
  引进内资的单位到市经贸委领取和填写《丽水市引荐内资登记确认表》,引进外资的单位到市外贸局领取和填写《丽水市引荐外资登记确认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引进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引进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引进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出资证明;
  (四)引荐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市招商办、市经贸委、市外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考评审定。
  六、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分三类进行。第一类对县(市、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的考核,主要考核招商队伍建设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库完成情况、招商任务完成情况等。第二类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招商队伍建设情况、基础工作完成情况、招商引资牵头工作情况、自身及归口招商引资专业部门招商任务完成情况等。第三类对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主要考核基础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库完成情况、招商任务完成情况、与市招商办和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合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等。
  工作考核按照量化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分作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参评条件。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分值权重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1.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奖励办法
  (1)参评条件:①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70分以上;②完成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和合同利用内资考核任务;③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均超过80%(含80%)的单位参加招商引资综合奖评奖(考核任务采用确保数,下同)。
  (2)综合得分计算:完成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各得50分。超额完成任务按超出部分的绝对值和超出计划任务的百分点分别给予加分。引进外资每超50万美元、引进内资每超500万元均加0.5分;引进外资和内资超计划任务每一个百分点各加0.5分。
  (3)综合名次确定: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考核任务两项得分相加为综合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若干名。
  (4)奖励:一等奖单位奖励5万元,二等奖单位奖励4万元,三等奖单位奖励3万元。
  2.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和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1)对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60分以上,并与归口的招商引资专业部门任务挂钩的办法进行考核奖励。按照完成本单位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任务各得40分,归口部门完成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内资任务各得60分的办法计算得分。每得100分奖励3万元。超额完成部分按绝对值给予加分,其加分办法为:对  本单位考核的实到内资和实到外资数每超500万元和50万美元各加1分;对归口考核的实到内资总数和实到外资总数每超500万元和50万美元各加1分。每超1分奖  励该单位超额奖1000元,但超额奖最高不得超过6万元。
  (2)对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的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得分60分以上,且完成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内资或外资任务数的给予奖励2万元基本奖。超额完成任务按绝对值加分,引进内资每超500万元和引进外资每超50万美元各加1分。每超1分奖励该单位超额奖1000元,但超额奖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对市直其他部门参与招商引资做出成效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考核奖金分配
  获奖单位的主要领导(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得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七、本考核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引进外资、内资及招商项目库建设考核任务表
   2.2005年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表
   3.2005年市直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表
   4.2005年市直招商引资专业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表


附件一:2005年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引进外资、内资及招商项目库建设考核任务表




单位名称
合同利用外资

(万美元)
实际利用外资

(万美元)
合同利用内资

(万元)
实际利用内资

(万元)
招商项目库任务数

(个)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目标数
确保数


市直单位
3300
2000
1300
1000
128000
113400
98700
79000
32


1.开发区
2100
1300
750
600
103000
93600
82400
66500
6


2.市外贸局
500
320
250
200




4


3.市经贸委牵头
300
160
150
100
5000
3800
3300
2500
5


其中:市经贸委




3000
2200
2000
1500
3


市工商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4.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400
220
150
100
16000
12800
10400
8000
13


其中:市发展改革委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建设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水利局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旅游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科技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教育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2000
1600
1300
1000
1


市卫生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5.市农业局牵头




4000
3200
2600
2000
4


其中:市农业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市林业局




2000
1600
1300
1000
2


各县(市、区)
6700
4000
2700
2000
300000
235000
200000
170000
104

1
莲都区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2
青田县
1630
980
670
480
54000
41000
52000
34500
16

3
缙云县
1630
980
670
480
54000
41000
52000
34500
16

4
龙泉市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5
遂昌县
650
360
240
180
34000
25000
22000
19000
12

6
松阳县
480
300
200
150
28000
21000
15000
13000
9

7
云和县
480
300
200
150
28000
21000
15000
13000
9

8
景宁县
265
180
120
100
17000
13000
11000
9000
9

9
庆元县
265
180
120
100
17000
13000
11000
9000
9


总 计
10000
6000
4000
3000
428000
348400
298700
249000
136



注:市外贸局为市直利用外资牵头单位。



附件二:2005年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表

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
审核
备注

招商引资队伍建设
机构健全

人员到位

经费落实
4
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1分;建立招商办公室(或局),有专门招商科,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2分;工作经费保障1分。


达不到要求即为零分。

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招商政策体系

工作制度

考核体系

工作规划

工作措施
5
招商政策体系健全1分,工作制度健全1分,考核体系健全1分,提出工作规划1分,工作措施得力1分。




统计工作
3
按月报送招商引资统计数据2分,按季上报统计分析1分。


少报1次的扣0.5分。

信息报送
3
每年报送招商引资工作动态、年度总结及工作思路等信息3篇以上。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颁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颁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87年7月22日,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

现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劳动人事部和农牧渔业部。

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乡镇企业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的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
乡镇矿山企业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乡镇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第五条 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六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管理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乡镇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车间、班组应有兼职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要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组织研究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制订劳动保护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八条 乡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及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先停止作业,再报告领导处理。
第九条 职工必须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
第十条 有易燃、易爆和尘毒危害作业的新建、乡镇企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书(包括产品种类、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初步设计、安全卫生设施和企业负责人等),经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劳动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劳动场所布局合理,要有足够的采光、照明。在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处,应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二)生产、试验、运输、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设置防爆、防火的安全设施和有应急的措施。
(三)使用易挥发性有毒害物品和产生粉尘的劳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并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各种冲压、锯、刨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及各种机械设备传动、转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电气设备和线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物料输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作承压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尘毒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要结合技术改造,限期改善劳动条件。确实无法解决的,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在承接尘毒危害严重的产品加工或作业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十五条 没有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乡镇企业,不准制造锅炉、压力容器。锅炉安装,大型和三类压力容器的组装单位应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应筹集安全技术措施资金,用于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和改善劳动条件,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必须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工人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与技术培训。
(一)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二)乡镇企业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应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位操作。
(三)对电气、起重、锅炉、焊接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训练,并经县以上(含县)劳动部门(或委托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九条 严禁乡镇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二十条 乡镇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要按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要按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时,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劳动部门要给予处罚,直至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和农牧渔业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6月8日至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张德江同志专程到山西省太原市、忻州市、朔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岳阳市、浏阳市等地,深入煤炭、钢铁、有色、公路、铁路、化工、烟花爆竹等企业,深入煤矿井下、烟花爆竹、尾矿库等生产作业现场,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对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动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加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迎接建党90周年,圆满完成“十二五”开局之年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好张德江副总理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张德江副总理在考察调研期间强调,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懈、认真做好的工作,要始终坚持从零开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坚定不移地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坚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迎接建党90周年。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分析、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要始终抓住煤矿安全这一重中之重,继续加强瓦斯等灾害治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加强科学管理和安全管理,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提高煤炭行业整体安全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以客运为重点的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完善高速铁路等铁路运输安全措施,严把各道关口,确保万无一失,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要加强尾矿库的综合治理,严格按照规划标准除险加固,推进尾矿的开发利用。要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雨季安全生产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在建党90周年即将到来,全国普遍进入主汛期,用电高峰到来,全年时间即将过半的关键时期,张德江副总理在百忙之中,专门抽出时间,率先垂范、风尘仆仆,亲临现场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今年初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但部分地区、行业较大事故上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坚持以零作为工作的新起点,以零事故为追求目标,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戒骄戒躁,坚决防止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始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坚定信心和决心,围绕中心、创新工作,凝神聚力、强化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扎实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宣教活动。各地要把宣传贯彻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万里行”宣传队、报道团等所到之处,都要进行广泛宣传。要利用多种舆论手段,把“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在全国各行业(领域)唱响,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要通过各类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强化理念宣传和行为养成,加大坚持预防为主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全方位的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二)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从6月15日开始至7月上旬,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督查。这次综合检查督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政府部门检查、上级安委会督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是:《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重点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情况,认真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以及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综合检查督查,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进一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突出抓好“打非”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实施联合执法,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以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以推动达标升级为引领,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加快配套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依标准地关闭取缔一批,责令停产整顿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巩固发展一批。三是要以“打非”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重要抓手,认真分析一个阶段以来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加大工作督促和跟踪检查力度,使这两项工作成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推进器,成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解决安全生产领域重点问题的重要举措。

(四)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这一重中之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瓦斯灾害治理和防治水工作,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火灾等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要切实加强科学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煤矿集约化水平,提高煤炭企业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要强化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素质和能力。要着力推进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

(五)继续深化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切实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一要把客运安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抓好专项治理整顿。相关部门要深入分析查找事故多发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要强力推进和重点督促在客运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监控系统的工作进度,扩大覆盖面,加强动态安全监管。二要抓好高速铁路为重点的铁路运输安全工作。铁路等相关部门要落实治理措施,严加防范,确保万无一失,确保旅客出行安全。三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工作。要认真总结尾矿库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强化示范带动;落实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标准和方案实施,严防溃坝事故发生。四要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冶金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同时,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密切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和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淹井、防坍塌溃坝、防泥石流等措施,超前做好相关设施除险加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六)加强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的相关要求,对照相关行业(领域)安装应用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的时限要求,加紧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加快工作进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要率先开发应用达标。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的机械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能力。要加快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项目建设进度,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和水平。要抓紧制定完善“十二五”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等单项规划,促进各地和有关部门加大科技投入、明确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领域项目的研发应用,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七)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张德江副总理年初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提出的建立完善“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的要求,以及近期考察调研所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加强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研究,梳理事故特点,把握安全生产工作规律,明确努力方向和目标任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要创新思路,扎实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不懈努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请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和组织开展综合检查督查的情况于7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