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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0:2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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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六年一月一日


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蓄水池、水箱、水塔以及属管网、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处理、加压后提供用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洁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工作。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工作。
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的卫生检测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住宅、商场等建筑物的工程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压力标准、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遵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应当及时向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池(箱、塔)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修、管理;
)水池(箱、塔)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顶部设有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水池(箱、塔)结构坚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箱、塔)的装置;
池(箱、塔)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六)建筑材料、管材、阀门、原材料涂料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泵房与蓄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放点,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由供水设施产权单位(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
责任单位应当接受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帐;
)委托专业单位对水箱(池、塔)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
)对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定期将水样送至有供水监测资质的机构检测;
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报告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和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的操作规程及日常卫生管理要求;
)清洗、消毒人员未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水卫生的疾病,并通过每年的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供应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不得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治理。
第十六条 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费用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支出。
次供水水费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费用的收取标准,应当经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应当实现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责任单位应当经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供水,并报告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禁止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
)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未经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内直接抽水;
次供水单位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以处罚:
二条(一)、(二)项或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三)、(四)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理或者卫生监测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元至3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至54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至6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660元至12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200元至24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400元至3600元

4.0升以上的
3600元至5400元

商用车
客 车
每辆
480元至14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元至12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元至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 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至2000元






    
案外人员是否可参与调解并承担调解义务
——兼谈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蓝 敏 强

一、案情简介
某林场与湖南客商刘某于2001年4月签订了一份合办加力酱制品厂协议,协议约定:由某林场出资20万元并提供厂房,刘某出资50万元设备并提供技术合作开办酱制品厂,合作期限10年,约定了期满后资产的清算等。同时约定,酱制品厂由刘某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刘某每年向某林场支付承包费3万元,承包期10年,并约定了违约金。刘某承包该厂后,由于技术、市场等原因,刚试产一个月即停产。刘某离开酱制品厂,返回湖南省居住。某林场以刘某违约为由于2004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承包金,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被告刘某主动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案外人刘某之兄刘某勇亦主动参与进来。经协商,原告某林场与被告刘某及案外人刘某勇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刘某所欠原告某林场承包费9万元由刘某之兄刘某勇负责清偿,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办加力酱制品厂的协议由刘某勇继续履行。原告某林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刘某与刘某勇对投资的设备等事宜由其另行签订协议。
三、法理分析
本案调解协议由案外人履行。那么,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案外人刘某勇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原告应以刘某还是刘某勇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呢?
(一)调解协议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性质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它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运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外,只要不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及损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均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相一致。从性质上讲,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性质。这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身是协议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原、被告及案外人刘某勇之间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三方的合意,即三方订立的契约,又因为该协议是在诉讼中调解形成的,经法院确认,转化为法院的法律文书形式。
(二)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民事调解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取得共识,并得到法院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2、结束诉讼的效力。当事人不得以用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程序上的效力。调解协议是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充分协商达成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送达前,允许协议当事人反悔。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协议内容是否合意,因而不存在上诉问题。3、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具有履行调解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范围
民事诉讼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人身权产生的纠纷,属于私权领域。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国家不应有过多限制,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权。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应限于两个方面,一是内容是否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是否出于自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当事人的协议是否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及债权债务转让给谁,法院不宜过多干涉,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公序良俗,人民法院没有理由予以反对。
本案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刘某勇达成的协议完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与案外人刘某勇达成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且原告同意。原、被告及案外人三方达成的协议是三方的合意,虽然案外人刘某勇不是本案原、被告,亦不是第三人,但系其自愿参加进来。因而法院不应反对,应予确认。经法院确认后该协议赋予了法律效力。
(四)本案如何执行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般都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也有少数案件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没有案外人参加的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即具履行义务一方。本案由于案外人刘某勇加入,成为履行义务一方,那么权利人(即原告某林场)是以被告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还是以案外人刘某勇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告可以因为无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而案外人刘某勇是否可以自己不是本案当事人为由拒不履行呢?笔者认为,由于调解协议是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而达成的合意,原告作为债权人同意被告与案外人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形成了新的契约。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刘某履行义务的要求,同意由案外人刘某勇履行,并经法院审查予以确认。因而原告应以案外人刘某勇为履行义务人申请执行,刘某勇应依照协议履行,否则法院可依调解协议执行案外人刘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