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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3:5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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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法〔2001〕67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按照“狠抓基础,稳中求进”的行业工作指导思想和“一要规范、二要改革、三要创新”的工作重点以及开展专卖管理“素质年”活动的要求,为了切实加强烟草专卖执法队伍建设,有效提高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在行业内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统一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考试的指导思想:从烟草行业实际出发,立足于狠抓基础、强化规范,通过全面推行规范化、制度化的统一考试,进一步推动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
二、统一考试的范围:烟草行业省级局及其以下的烟草专卖执法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
三、统一考试的内容:以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1、2、3号令、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为重点考试内容。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法规司编写的烟草政策法规汇编(新编)为参考书。
四、统一考试的时间:从明年第一季度开始,以后每年都组织一次全国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考试。统一考试分为东北、西北、华北、中南、西南和华东六个考区。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统一考试的方法:为确保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实效,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统一出题,并建立题库,每个年度统一考试时,从既有的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试题,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考试现场启封,统一考试以省级局为单位组织进行。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副局长及县级以上专卖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组织;其他专卖执法人员的考试,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指导要求负责组织进行。
六、统一考试的组织要求:一是组织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作为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烟草专卖局也应尽快组建相应的统一考试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统一考试工作。二是培训与考试相结合。组织统一考试是提高专卖执法队伍素质的一种手段。为了确保具有实效,要在统一考试前,集中进行培训,做到先培训后考试,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三是统一考试与上岗资格认证相结合。统一考试,将作为新上岗专卖机构管理人员和专卖执法人员获得上岗资格的条件。经过培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获得合格证书者,才能获得专卖管理和专卖执法工作的基本资格。凡未经统一考试或者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论是烟草专卖机构的管理人员还是执法工作人员,均不得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和执法工作,已经在岗的应调离岗位。四是定期进行资格考试。为适应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需要,行业内各级烟草专卖机构的烟草管理人员和专卖执法人员,原则上每隔两年要重新参加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是一项政策性与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对于推动烟草行业专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有关精神,切实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各级烟草专卖局主管专卖工作的领导,是组织落实统一考试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各级法制部门和专卖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努力做好工作。2001年12月30日前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将统一考试组织机构建立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法规司和专卖司。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统一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三项修改为:“北京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二、第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其它条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定,相应修改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六条修改为:“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每10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四、第七条修改为:“公园、林场、风景游览区应当悬挂巢箱,设置鸟食台、水浴场等,对野生动物进行人工招引和保护。”
五、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六、第十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本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猎捕本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狩猎地所在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七、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非法捕杀本市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非法猎捕本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并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第十七条修改为:“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16日
  当今社会已经从“熟人社会”悄然转变为“契约社会”,每个人都无法离开合同,衣食住行、工作学习,小到餐馆就餐,大到购房及商务运作,我们无时不在“契约”的社会里。作为一名金融工作人员,合同的审查签订更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重要性可谓一诺千金,笔者仅就合同制作、审查、签订等常见的风险防范技巧进行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合同的背景审查
不同的合同有着不同签约背景,了解合同的背景对合同制作审查有着重要影响,不了解合同背景便盲目制作审查往往很难制出准确完备的合同,即使制作出合同无法使用或需要大面积的调整。所以合同的制作或审查前也要“投石问路”,要了解合同的背景,就要根据合同的情况,事先和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查,并作出基本判断。

二、合同的审查原则
1、要充分考虑合同各方的习惯和要求,尽量采用各方可以接受合同框架和措辞风格。
2、便于理解操作的原则。好的合同要能让普通人理解和操作,合同的生命在于操作执行,如果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再完美的合同也是失败的合同。
3、斜塔原则。合同应追求公平正义、意思表示真实。但是“屁股决定脑袋”,委托人的利益同样需要维护,要在法律和对方当事人可接受的范围内,对合同权利义务上进行合理倾斜,即所谓的“斜塔原则”,实现“斜而不倒”利益博弈效果。

三、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的约定陷阱
大多数人可能认为,意向书或框架性协议只是表明双方的合作意愿,对当事人没有实质的约束力。而实际上意向书、框架协议等如果对合同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适度的约定,也可能产生合同效力。例如:甲乙双方签署合作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双方的具体合作事宜,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但甲乙双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不得在和第三方洽谈合作事宜,而且双方对合作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此意向书便具有合同效力。
四、合同内容的制作和审查
(一)合同主体适格性审查。通过对签约主体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审批决策文件、授权书等的审查,审查合同主体的适格性。
1、通过审查营业执照副本年检页,判断合同主体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判断合同主体是否工商法规的规定。
2、合同签约需要审批或授权的,审查合同主体前置性行政审批及股东会、董事会、上级单位等的决议。
3、合同内容有等级资质或专业要求的,审查是否有资质等级或专业资格。
4、对于特殊产品或特殊行业,审查合同主体是否有生产许可和服务许可等证书。
(二)合同的开篇最好使用“甲方:ххх,乙方ххх”,然后在合同正文中直接引用“甲方”、“乙方”即可。同样,如果合同存在经常使用的较长拗口的句子,可以在合同的首部进行解释后,在合同的正文予以简化。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根据合同的复杂的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单独列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需要列出,最好把权力义务分开表述,避免混在一起产生争议。同时注意“有权、应当、可以”及“责任、有义务、必须”等词的含义和区别。
(四)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与约定。由于不同的合同的争议解决的要求不同,不同人对争议理解和期待不同。同时由于经济、司法、人文环境不同,各地法院或仲裁委的办案素质、争议解决成本、地方保护程度等差别也很大,最终判决或仲裁结果有时也大相径庭。所以,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
1、选择法院解决。法院的管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仅从金融合同纠纷常见解决方式出发,在不违反各地规定的诉讼标的额的级别管辖和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等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五类法院)选择一类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同时选择两类法院则无效,就需要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可见,如果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书上合同签订地的填写也就十分重要。
2、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可以“一裁终局”,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合同各方还可以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共同选择,仲裁员以其专业性、仲裁以其高效性等受到合同各方的青睐。但选择仲裁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1)仲裁机构不是以县市编制设立的,不要填写为“由хх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хх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2)要约定明确的仲裁事项和明确生效的仲裁规则
(3)不要将法院的法定管辖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管辖同时选择,否则选择无效。
(五)风险转移和生效条款的约定。合同制作审查要注意明确约定权利凭证、质押物、动产等移交时间和地点,上述物品往往随着移交而产生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合同法第32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成立”,但从合同主体风险控制偏好不同角度,如果为了让合同及时生效,可以选择“签字或盖章生效”,如果为了稳妥更便于防范风险,可以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且盖章生效”,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合同风险问题。
1、合同尽量不要涂改,涂改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需合同各方进行确认。同时需要对一式几份的合同全部一并更改,否则易产生争议。
2、使用“和”“或”等连接词及“包括”、“包括但不限于”表述时,一定事先明确要达到意图和含义,防止产生争议。
3、合同是否在首页或页眉页脚使用本公司的商标或标示也需要谨慎。合同理解如出现争议,审判人员容易认为是格式条款,从而做出不利的解释。
4、合同前后内容应该有统一的版式,且要插入页码,合同各方签署后各方要盖骑缝章确认或者在合同每页上由各方签章确认,防止合同单方抽换、更改合同内容引起法律纠纷。
总之,合同操作风险的防范,既需要注意整体的顶层框架设计,又需要注意细节的文字表述;既需要合同各方的利益平衡,也需要一方利益的适度倾斜,还要注意合同的严谨性、合法性的要求。笔者仅就合同审查工作中常见以上合同风险进行总结,希望对今后合同的操作风险防范有所帮助。(作者:刘敬利,临商银行法律合规部,金融律师,Emai:13518691771@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