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0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的通知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关于印发《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的通知


教语信司函[2004]28号

各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民族语文信息化工作的批示精神,推动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规范化,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在征集各地意见和专家研讨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和经费情况,制定了《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现将《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单位及科研人员,并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和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直接申报,其他单位通过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申报,申报材料须经民委(民语委)同意并加盖公章。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申请书》(可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主页上下载,网址:http://202.205.177.129/moe-dept/yuxin/index.htm)。

  申报项目需提供项目申请书电子文本一份,书面文本一式两份。书面文本加盖公章后在2004年12月25日前寄至:

  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规划协调处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人:王奇 易军

  联系电话:(010)66096726  传真:(010)66096725

  电子文本发至:yuxinsi@moe.edu.cn

  附件:《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2004年11月22日

  附件:

《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与信息化课题指南》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民族语文信息化工作的批示精神,推动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信息化,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工作职能和经费情况,教育部2004-2007年在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和信息化方面拟开展如下工作:

  一、少数民族文字的字符集及其平台建设

  目前,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缺乏必要的文字平台,为了信息传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必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字符集建设,搭建高水平的信息化文字平台。字符集建设重视现实应用,由今而古,由基本字符集到完备的大字符集,并积极申报国际标准,使少数民族文字不仅实现日常交流的信息化,而且实现国际化和达到文化层面上的信息化。

  主要工作包括:(一) 搜集、整理古今少数民族文字。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字典和相关研究成果,遵照有见必录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搜集少数民族古今文字和各种符号。在广泛搜集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文字和符号进行甄别、查重。
 
  (二) 制定少数民族文字字符集编码国际标准。对选定的文字和符号进行形体规范,制定民族文字常用字体的字形规范。

  (三)以现有的中文平台为基础,开发符合国际化/本地化标准,支持藏、维(哈、柯)、蒙、彝、傣等少数民族语言的通用系统平台。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民族文字字符总集(委托项目)

  2.民族文(蒙、藏、维、哈等)常用字体字形设计与规范(委托项目)

  3.ISO/IEC 10646藏文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标准的完善

  4.维、哈、柯文信息交换用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修订)

  5.八思巴文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委托项目)

  6.老傣泐文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

  7.纳西东巴象形文字编码字符集国际标准

  8.基于ISO 10646的维、哈、柯、傣文电子出版系统研发

  9.统一平台上少数民族文字识别系统研发

  二、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

  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是实现民族语文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要在扎实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组织制定对信息化有基础意义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化、标准化,确保民文数据传输、交流和成果共享。当前优先进行蒙、藏、维、哈、柯、朝、彝、傣等主要文种的规范标准制定工作。

  2004-2007年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一)少数民族人名、地名转写规范化

  目前,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及拉丁字母转写很不规范,尤其是同一人名、地名所用的汉字有多种写法和多种读音,给少数民族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民族地区对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进行规范的呼声一直很高。

  主要工作包括:1.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化。制定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包括规范总原则和各相关民族的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在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的基础上制定音译转写对音表,并收集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按规范和对音表进行译写,作为范例;组织进行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和对音表的审定工作。

  2.制定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拉丁转写规范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少数民族人名、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总原则(委托项目)

  2.藏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3.藏语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4.藏文拉丁转写规范

  5.蒙古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6.蒙古语地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7.蒙古文拉丁转写国际标准

  8.哈萨克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委托项目)

  9.柯尔克孜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委托项目)

  10.彝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11.傣语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

  (二)术语规范化

  规范少数民族术语,对于少数民族群众正确理解国家政策以及民族地区的政务、教育、新闻出版、科技、影视等具有重要作用,对民族地区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工作包括:1.制定术语标准化的原则与方法、术语缩略语书写的原则与方法。2.制定民族语辞书的编纂原则与方法。3.建立健全机构,审定发布少数民族术语规范。4.规范教材中的少数民族术语。5.建立民、汉、英术语数据库。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确立藏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2.确立维吾尔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委托项目)

  3.确立哈萨克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委托项目)

  4.确立柯尔克孜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5.朝鲜语术语标准化工作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6.确立彝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7.确立傣语术语的一般原则与方法

  8.蒙古语辞书编纂工作 原则与方法(委托项目)

  9.朝鲜语辞书编纂符号、基本术语

  10.民族传统领域术语整理及规范(藏、蒙、彝医药、音乐等)

  11.汉藏新词术语大词典

  12.汉蒙名词术语大词典(委托项目)

  13.朝鲜语新词术语规范

  14.彝语新词术语规范

  15.壮文基本词汇及新词术语规范

  16.民文(蒙、藏、维、哈、朝等)中小学教材术语规范

  17.汉、英、维、哈、柯语名词术语数据库建设

  (三)基础性规范及研究

  1.藏语标准语方案研究

  2.蒙古文拼写形式的规范化研究

  3.现代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正音正字研究

  4.彝文规范方案的完善

  5.贵州语言文字应用与保护

  6.中小学蒙语文标准音统用教材编写研究

  三、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设

  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的建设,是民文信息处理的基础性工作。目前,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要借鉴汉语基础资源库的建设经验,通过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研发多文种的多种资源库,包括文本资源和语音资源。

  主要工作包括:1.若干民族语言的语料库建设。2.有关资源库建设的规范标准。3.若干民族语言文字的知识库建设。

  2003-2007年拟立项课题:

  1.蒙语语料库建设

  2.藏语语料库建设

  3.现代维吾尔语语料库建设及其深加工

  4.民文语料库建设规范标准及工具软件

  5.中国民族语言语音参数数据库

  6.汉藏语系语言词汇语音数据库

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创汇,加快上海市的经济发展,上海市各地区、各部门除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还应切实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以上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
第三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按本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仍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市区繁华地段外,自企业设立起的三年内免缴;自第四年起按规定标准下限的百分之五十缴纳,但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米二元五角。
第五条 原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国职工人数缴纳的房租补贴,不再上缴,留给企业作为改善中国职工住房的资金补充。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可以在上海市范围内公开招聘,也可以在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到外省市招聘或借用。从外省市招聘或借用的人员,解聘后仍回原地。
第七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等,并按照本市国营企业同等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借贷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后,优先贷放。
第九条 在上海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外商投资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提供行政服务。
第十条 设立外汇调剂机构,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外汇调剂业务。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物资服务机构,便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原材料供应。
第十二条 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更大的自主权,并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更大的优惠,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三条 凡属本市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在收到上报文件之日起,对项目建议书在三十天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在三十天内批复,批准证书在十天内核发。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上海市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23日


城口县实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实践与思考

王泗友

近几年来,地处重庆直辖市景北边的国贫县——城口,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推进,人民脱贫致富的愿望日益强烈,工业、农业建设与发展夹飞猛进,给贫穷落后的城口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但是,蕴藏量居亚洲第一位的锰、钡矿资源;严重制约城口经济发展的便道公路,致使粮仓产量日趋下降的贫脊山地,.....爆炸物品的使用成了改变这些面貌的主要工具。因此,矿山的开采与利用,公路的改造与扩建、农田基本建设, 工程规模大, 民爆物品使用数量大,往往由于使用单位只重效率,不重安全,只管进度,忽视管瑾,导致大量的爆炸物品流散社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造成隐患。仅1996年1月至1997年8月问,全县共发生爆炸案件共15起,炸死2人炸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日口余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其爆炸矛头直指代表人民权力的人大机关,检察院、教育委员会等单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曹一度时期失去安全感。鉴于这种情况,对全县民爆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销售事环节进行了数月数次的清理整顿。然而,整治下到位,滑缴不彻底,部门下协调,效果不明显,案件仍有发生, 作为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城口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全县人民甘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氛围,是治安部门在新形萤下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因而,城口县公安局治安科大胆的提出了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以“权、责、利”相结合的创造性构想。

一、推出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客观依据

(一)城口经济要发展,人民物质生活要富裕,寓不开矿产资源的发掘与利用, 商下开与外界发生联系的公路纽带,更高不开改变穷山恶水的山区面貌,这些与大自然抗争、战天斗地必须借助于爆炸物品的力量, 因此,遍及城口的数十家工程施工单位, 绵延数百公里的筑路大军,漫山遣野改田换地的农民,平均年使用炸药数百吨、导火线数百万米、雷管数百万发,使用量之大、使用人员之多, 点面分散、乱存乱放、被盗、被抢、丢失、买卖、转借、交换、私藏等现象经常出现, 涉及范围广, 物资财富多, 一旦出现问题将引起连锁反映、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通讨数次整顿,没有达到明显目的,不在管理上采取强硬措施,很难维护好全县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爆炸物品的强化管理、规范管理巳成为公安部门的当务之患。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所依靠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1)一方面, 部分领导的重视程度有时松时紧、时冷时热的现象。另一方面专(兼)职员变动案件仍有发生, 作为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城口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全县人民甘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氛围,是治安部门在新形萤下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因而,城口县公安局治安科大胆的提出了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以“权、责、利”相结合的创造性构想。

一、推出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客观依据

(一)城口经济要发展,人民物质生活要富裕,寓不开矿产资源的发掘与利用, 商下开与外界发生联系的公路纽带,更高不开改变穷山恶水的山区面貌,这些与大自然抗争、战天斗地必须借助于爆炸物品的力量, 因此,遍及城口的数十家工程施工单位, 绵延数百公里的筑路大军,漫山遣野改田换地的农民,平均年使用炸药数百吨、导火线数百万米、雷管数百万发,使用量之大、使用人员之多, 点面分散、乱存乱放、被盗、被抢、丢失、买卖、转借、交换、私藏等现象经常出现, 涉及范围广, 物资财富多, 一旦出现问题将引起连锁反映、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通讨数次整顿,没有达到明显目的,不在管理上采取强硬措施,很难维护好全县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爆炸物品的强化管理、规范管理巳成为公安部门的当务之患。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所依靠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1)一方面,部分领导的重视程度有时松时紧、时冷时热的现象。另一方面专(兼)职员变动频繁,有的身兼数职,顾此失彼,有的没有专职,无人问津,公安机关检查时,查有共证、看无其入;(2)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转化为按法规政策为企业服务和实施监督,尤其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后只管任务的完成, 只追求单纯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的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疏防范的倾向;(3)使用民爆牧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本不撮管理,违反使用操作规程,没有专存仓库和气管人员;霄蕾、炸药混存混运;领发使用不记录,剩余不清退;甚至有的使用人员少用多领、乱领乱报、乱报乱发,造成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会。

(三)治安警力不足,使用单位防范力量薄弱, 很难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我县民警共7人 专管爆炸物品工作的l人。使用单位设有安全职位,没有安全人员,更无领导亲自过问。靠治安科独立支持混乱的管理局面,企图靠现有公安人员把整个城口县安全防范工作包揽下来是根本不可能的。不在各级领导中提高认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不事务单位、各部门、各阶层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营就不可能控制目前这种管理混乱的状况。

随着企事业单位体制的不断改革,下少单位和个人重视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钓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公安保卫部门面临着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从于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问题;面临着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综合治理闪部治安的问题;面临着与使用单位新的管理体制相适应,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依法管理的问题。面对这些矛盾,我县治安部门在结合“严打”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探索适应我县实际情况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新路子,推出并落实了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

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安全承包就是民爆物品的使用单位把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申领、发放分成若干任务和量化指标,随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随单位的生产、经营渠道和任务下达到单位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各个环节, 与生产和经营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权、贵、利相结合的办法,迈级落实,与使用单位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形成与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安全责任制,最终达到把民爆物品的规范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一)安全承包的内容

从我县今年推出安全责任制的实践来看,安全管理承包制所含的任务和指标有以下内容: 一是作为管理单位的治安部门有督促检查、莫改隐患、技术安全指导,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责任,更有对举报的案件和事故线索及时查证核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呆的责任;二是作为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按要求配备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精通爆破技术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设有储存仓库、配有专职保卫人员进行昼夜守候,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存放;严格申领、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实行限量领发、限量使用,剩余物资必须当日入库;严禁买;,转让、转借、赠送、交换,杜绝被盗、被抢、丢失等现象出现;严禁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和案件; 三是按照年使门量或销售量价格的15%缴纳抵押金, 实行违约必扣,依约行事。

(二)安全承包的形式

一是实行逐级承包,即按行政隶属关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 由村、社、乡属单位向乡政府,乡政府以及区属单位向区公所, 区公所以及县属单位向县政府层层签定责任书,立下军令状,既包安全管理,又包管理任务;二是实行专业承包, 即由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向管理民爆物品的公安局签定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合同书, 量化指标、分解细目,责任到人、承包到底,确保在管理上不出现任何纰漏;三是实行内部承包, 即白直接从事使用、生产、销售的个人向所在单位的领导签定责任合同书, 按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具体细化,把每个单项指标落实到人头,确保使用、生产、销售环节中的任何一个部位万元一失。这样就实行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格局,严密了系统有人抓、层层有人管,全方位、步层次、多渠道进行管理的综合治理网络。

三、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措施和效果

爆炸物品的使用点多面广,流散量也无法估计,对其进行全面清缴, 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长远任务。 目此, 要提高认识,认真细地把民爆物品的收缴工作抓紧、抓扎实、抓彻底、不留空隙和后患,要从治理矿山、煤(石灰)窑入手, 对使用量大的公路, 一个点一个点地进行清理,一个工段一个工段地进行整治,从点开始, 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发现 一起清理一起、 举报一起整治一起。主动出击、全力以赴, 做到无一单位和个人漏网,无一爆炸物品散失到社会。其具本作法和措施是:

(一)建立责任机制,强化责任意识。

首先,从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领导责任意识入手,提高对整治民爆物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胡先济为组长, 常务副县长李仲权同忘、政法委副书记鄢居述同志、公安局长范洪友同志为副组长,有物资、农机水电、农业、工业、地质矿产、安办、综治办、工商、供销的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由治安科长王泗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清理收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部署。各区、乡党政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班子,负责辖区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使整个清缴工作层层有人抓, 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其次,从重点整治入手,根据全县使用、管理混乱的情况,定时间分别对矿山、公路、农田基建、石灰窑 煤矿进行清理。对个法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交公安机关备案、查验对非法持有者限定时间主动上交,逾期下交将依法搜查、强行收缴,对柜不交出者,严厉查处;第三、落夹清缴具体指标和阶段性应完成的任务以及要达到的整治效果, 与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如果清理整治不彻底,效果不明显, 以及出现案件和事故的,年终综合治理达标考核时不能达标。整治民爆物品的成效如何作为衡量其它工作的标准。与此同时, 以整治民爆炸物品为契机, 明确责任人,直接向主管部门负责,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纪律、定奖惩的“六定”管理办法, 哪里出了问题,就层层追究责任。通过责任机制的建立增强了各单位、各部门支持公安机关进行专项整治和长期规范管理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全县出现了上上下下齐心抓,方方面面;共同管的局面。

(二)建主管理机制,堵塞内部漏洞。

1.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7)10号《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要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人手, 坚决纠正执法下严,乱审批、乱发证的问题。结合巢尸清理、整顿、牧缴工作,查找内部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违反规定或超越职权甚至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审批安证等问题逐件追查、收回证件,对不适合担任这项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换.违法违纪的严肃查处。

2.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熟悉使用、保管、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具备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的资格和条件,设有专门的储存仓库,配有专职保管、安全人员,并且要建立出入岸领发、使用签字制度,实行限量领发、限量使用,剩余回收入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