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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

时间:2024-06-02 04:2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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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已经2002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不能自然降解其物理、化学性能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碟、杯等餐具。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禁止生产、销售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为包装容器的食品。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纸板涂膜型、食用粉模塑型、纸浆模塑型、植物纤维模塑型、光—生物降解塑料类等一次性可降解餐具。


  第四条 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卫生、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生产一次性可降解餐具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其生产的产品应有明显的可降解标识。


  第六条 外地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可降解餐具进入本市,需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到市经贸委备案,其产品应有明显的可降解标识。


  第七条 一次性可降解餐具的销售者,应当具有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食品加工企业生产中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为食品包装容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销售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为包装容器的食品的,由工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环保、市容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车站、机场、码头、公园的管理者应当制止在管理区域内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的有关政策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发放了一笔再贷款,专项用于解决我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的首期债务兑付。根据各地请求,省政府决定将此再
贷款转贷给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为确保专项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时还本付息,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还贷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管理原则
为保证清理整顿供销社员股股金专项贷款的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按期归还,该贷款应按照“自愿申请、专项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自愿申请。各市人民政府向省申请贷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谨慎负责的原则,既要考虑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对群众首期债务兑付的急需,又要结合供销社的资金财务、资产变现、清收帐款、资金运行等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在此基础上自愿申请贷
款。
(二)专款专用。各地必须根据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领导小组确定的股金债务兑付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债务兑付方案和办法。专项贷款的使用必须从紧掌握,只能用于帮助供销社解决筹措、调度首期兑付资金的不足,不得用作对供销社的经费补助等其他开支,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三)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由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与有关省辖市政府及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各市政府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按贷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本金和利息。
(四)封闭运行。为便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再贷款的承贷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签订专项贷款协议,并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南京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各市财政总预算会计也必须在当地城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无城市商业银行的可在
当地农业银行开设专户)、要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人专帐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偿还,做到封闭运行。
二、债务人的责任
专项贷款由债务代表人负责向省财政厅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事项。该专项贷款使用期限为五年,贷款利率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债务人必须在贷款使用期限内筹措资金,分年还本、按季付息。
三、贷款申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专项贷款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贷款管理原则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省政府作出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省财政通过扣减税收返还资金的办法来偿还的书面承诺。
(二)贷款审定。各市的专项贷款申请,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贷款数额。
(三)协议签订。贷款数额确定后,由省政府及省财政厅与各市政府及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该协议一式四份,签署单位各存一份。
(四)贷款拨付。贷款协议签订后,省财政厅通过专户拨付资金,接转贷协议规定的办法计息。
四、违约责任
“转贷协议”一经签订,各市政府必须承担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以减轻付息压力。凡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省财政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
(二)暂停安排省级专款。
(三)通过往来扣款或年终结算时扣减税收返还等资金扣收拖欠的本息(含拖欠利息的利息)。
五、专项贷款的监管
(一)省财政厅负责贷款的检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如发现债务人有违背本管理办法和贷款协议规定的,省财政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金的专项专用、安全运行和还本付息。
(二)各市财政局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按时报送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接受省财政的检查监督。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抓好供销社社员股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专项贷款资金的管理,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资金偿还到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并采取措施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30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任建新院长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