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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11:4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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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责任地段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地段内的清扫保洁,做到无乱倒垃圾、污水、废土、粪便,无随地吐痰,无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无乱张贴标语、广告,并负责卫生设施的保护。
(二)包秩序:保持、维护责任地段内秩序良好,做到无聚众喧哗、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乱停放车辆、无乱搭盖,无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违章行为。
(三)包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地段内的花草树木,做到无攀折树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和损坏绿化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 负责单位的责任地段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划分,并在“门前三包”责任书中确定。
暂时尚未明确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卫生、秩序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两个以上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委托承包。责任单位委托承包的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门前三包”管理、检查、监督的工作部门或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承包。
第六条 负责单位有权对发生在其责任地段内影响其承担“门前三包”责任的行为给予制止、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进行或不定期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评。
第八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厦门市市容环境考评委员会、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要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善的单位,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的规定给予处
罚。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十条 对“门前三包”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与责任单位密切配合,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同安县的“门前三包”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5年3月2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02〕56号 2002年4月26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2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2年4月22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究效率、与时俱进;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的全面工作,是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

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管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十一、市政府要认真执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市长预备费要坚持按权限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十二、市长、副市长要听取分管部门年度主要工作、重要事项及项目安排的情况汇报,进行审查和批准,并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各部门掌握的专项资金和上级专项拨款资金,支出使用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查同意。

十三、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年度重大活动,一般应在年初由市长、副市长及有关部门提出,办公厅统一制定计划,并落实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市政府值班室接到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应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理。对于涉及面大、问题突出的信访事件,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调查了解情况,出面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问题。



会 议 制 度

十五、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本届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副秘书长、市政府其他行政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区县长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军分区政委列席会议。市级部门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区县长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和法规草案;
(四)讨论由市政府发布的命令、行政规章以及准备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区县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十八、市政府工作会议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厅主任。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通报国内外形势;
(三)总结和检查上一阶段工作、研究和部署下一阶段政府主要工作。

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每月第一周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召开。

十九、市长办公会议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军分区政委和议题主办单位及与议题有直接关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部署市政府综合性具体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二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提出并主持,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也可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专项具体工作。参加会议人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召开的时间根据需要临时确定。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圈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

二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安排在周四下午召开,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应提前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办公厅对参会情况做专项纪录。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二十四、市政府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用市政府的名义召开。部门和区县副职参加会议能解决问题的不要正职参加。要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公文审批和印章使用制度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及《西安市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0〕152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七、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二十九、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设立或撤并新的工作部门、人员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经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

三十一、市政府逐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以及制发的不涉密的下行文、平行文均在政报上刊发。

其他政府决定事项,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是由部门、区县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事件外,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收文,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得越级或越过主管部门向政府行文请示;请示不得多头主报;除总体规划、总体方案等整体性很强的内容外,应一事一报。

三十三、要减少市政府的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但重大事项必须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其是。

三十四、涉及多部门的请示事项,请示前各有关部门要进行沟通。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和签发的公文,应退文秘部门统一办理,不直接转给其他承办机关。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秘密公文和密码电报带到家里、医院里或其他公共场所阅读。确需在机关外阅读时,由机要秘书送阅,随阅随退。不得在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起草文件和存放有关办公的文件,注意计算机的密码保护。

三十七、使用市人民政府印章,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准;使用市政府办公厅印章,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准;使用市政府党组印章,由市政府党组负责人批准。使用市长签名章,由市长批准,或按市长签发的公文为准。

三十八、市政府和办公厅的各种印章由办公厅机要处统一管理,专人办理。使用印章必须有领导签字,不能电话或口头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用印后应及时补办签字手续。

三十九、市政府委托各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府专用章,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出现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重要事项的印章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调查研究及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四十、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一般每年累计应有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面上的工作。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要重视督查工作,督查工作应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


督查的范围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事项;
(二)市政府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和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
(四)市政府文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市政府布置的专项任务和事项;
(六)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批示事项,上级机关、市委领导以及市人大、市政协交办、转办的事项。

市政府督查办是市政府专门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不接受超标准招待。

四十三、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开业、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商务活动及繁杂的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区县、各有关单位确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应由市政府办公厅从严掌握安排。

四十四、市政府对国内宾客的接待,由市政府接待办按照同级对等的原则安排。一般按照规范的标准接待。

四十五、国家以及省上领导对我市工作考察、检查及调研等活动,由政府接待办统一安排,有关秘书长、副秘书长具体组织。

四十六、市长、副市长因公出国(境),由市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国(境)手续。市长出访,由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书面分别请示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省外办、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副市长因公出国(境),由市外办报省外办审核,省政府审批。局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报市外办审核,经分管市级领导同意后,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出访,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由市外办按有关规定安排。

四十八、市级领导会见外国客人由市外办按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在外宾抵达中国前两周,拟定书面接待计划,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外办提出请示,经市外办审核后予以安排。



廉洁自律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如实进行个人收入申报。一年填写两次《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分别于当年7月底前和次年元月底前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国际和国内交往中收到的礼品,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者,归受礼人使用;200元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上缴办公厅统一管理和处置。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市政府的责任追究工作由市长全面负责,副市长分口负责。凡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影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每年年底前,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将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报送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请假一天以上者由市长批准,秘书长请假一天以上者由常务副市长批准,副秘书长请假一天以上者须经秘书长批准。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国、出差须告知市政府办公厅。政府各部门正职出国、出差须向主管副市长、市长请假,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业经一九八七年十一月我部召开的全国就业训练中心研讨会讨论,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劳动部门在建立劳动服务公司,贯彻执行“三结合”就业方针的过程中,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开展就业前培训工作,相继建立了就业训练中心,为待业青年创造了必要的就业条件。这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都起到
了重要作用。对贯彻党的十三大关于“必须下极大的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的精神,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在继续执行《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现就有关加强就业训
练中心工作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性质、任务和培训对象
就业训练中心是劳动部门对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需要就业的人员进行初级职业技术培训而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业训练中心是实施职业技术培训的实体,不是管理机构。它的任务是在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教育方针的指导下,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全民、集体、个体经济培训具有初级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良好职业道德的劳动者。就业训练中心在完成就业训练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
要,可以承担劳动部门委托的有关社会就业训练的师资培训和教学研究,组织编写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交流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经验,以及对人才需求提供咨询等任务。
就业训练中心的培训对象,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其次是需要转换职业、工作的工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富余职工,以及需要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要注意对残疾青年的职业培训和配合部队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职业培训。

二、条件和审批
就业训练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场地和设施,大、中城市的就业训练中心应具备同时举办五个以上培训班的办学规模;县就业训练中心应具备同时举办三个以上培训班的办学规模。
有适合就业训练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有懂教学、会管理的领导班子和专职、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有供学员进行基本操作技能训练的场地、设备和生产实习单位。生产实习单位可以是就业训练中心的自办厂、店,也可以是劳动服务公司生产经营网点,也可以是与中心挂钩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举办就业训练中心,要根据当地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人员的实际需要以及可能条件。其审批程序是:市、区、县就业训练中心的开办、停办,由市、区、县劳动部门申请,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备案。

三、编制和经费
就业训练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商请编制、财政部门确定。
就业训练中心的训练经费采取国家资助、自筹、学员缴纳和有偿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解决。随着就业训练中心的发展和培训城镇待业青年人数的增加,各地要相应增加就业训练费在就业经费中的比重。承担待业职工转业训练的,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
暂行规定》第六条的精神,应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中适当提取“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就业训练中心的基建项目,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四、工种(专业)设置
就业训练中心要根据当地全民、集体、个体经济发展以及劳务输出的需求预测,结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举办就业训练班的情况,本着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工种(专业)。
对于各部门、单位急需、自己办班又有困难、而且是经常需要的工种(专业),就业训练中心可以设置为相对稳定的主体工种(专业);同时,可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灵活地举办各种不同工种(专业)的培训班。

五、教学工作
就业训练中心根据培养目标,按照行业归口部门颁布的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和生产岗位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的原则是:着重操作技能训练,并根据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教学,同时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操作技能训练包括基本功训练和下厂、店实习。基本功训练要有严格规范和科学要求;下厂、店实习要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岗位和定期考核。
操作技能训练要和生产经营紧密结合,尽量减少消耗性实习,努力做到既出人才,又出产品。一些工种(专业),可以采取学员自购实习材料,自用实习产品的办法。
培训期限应根据培养对象和工种(专业)的不同分别确定。初级技术业务工种(专业)一般为一年;熟练工种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课时安排,思想教育课一般占百分之十,专业技术知识课一般占百分之三十,操作技能训练课一般占百分之六十。某些专业的课时安排可根据实际需要作
适当调整。
教材应尽量采用全国统编的就业训练教材,如需编写其他教材和讲义,可参照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1986〕30号函所发的《关于组织编写就业训练教材的意见》有关精神办理。
要采取讲练结合的教学方法,尽可能采用直观教学、电化教学,注意培养学员的动手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学员的结业考核和技术业务等级考核
就业训练中心对学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平时考核要根据教学进度适当安排。结业时,要根据培养目标,进行技术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思想品德的全面考核,合格的,由就业训练中心发给结业证书。
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由当地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根据行业归口部门颁布的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和生产岗位的要求组织进行,考核合格的,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七、学员的招收和就业
就业训练中心招收学员实行公开报名,自选工种(专业),经过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学员结业后,不包分配,按“三结合”就业方针择优推荐就业,或通过劳务市场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就业训练中心招生应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要求、培训工种(专业)、培训目标、期限以及就业去向等。
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代培学员,应实行差额招生,差额比例由就业训练中心和用工单位商定。
学员在学习期间实行自费就学,有条件的根据生产实习的经济收入可适当发给奖学金。
学员就业后,训练时间可相应折算熟练期和学徒期。

八、师资队伍建设
就业训练中心要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中专、技工学校及以上文化技术水平、一专多能的骨干教师。同时,要聘请能承担教学任务又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和离、退休职工担任兼职教师,并发给聘书。
由事业费开支办的就业训练中心的专职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教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参照技工学校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兼职教师任课,按有关规定发给兼课酬金。
就业训练中心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举办教学和技术业务讲座,进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和技术业务水平。

九、规划和管理
就业训练中心的建设,要采取充实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对现有就业训练中心,要充实办学条件,完善教学手段,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兴建就业训练中心,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早见成效。
就业训练中心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待业人员的情况,注意同其他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形式协调配合,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各项工作要紧紧围绕提高学员的素质、增强动手能力的要求进行,为待业人员充分就业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就业率。
要扩大就业训练中心的自主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教学、行政人员聘任制,落实岗位责任制,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就业训练中心自身的活力。
要制定学员学籍管理、班主任工作职责、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实习教学管理、结业生跟踪调查等项制度,改进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增强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发挥共青团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要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生产实习厂、店的经营管理,努力增加收入,为教学服务。
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和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就业训练中心的房屋、设备和一切教学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私自处理。

十、加强领导和政策协调
各级劳动部门要重视就业训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动厅、局领导下负责就业训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把就业训练同待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紧密结合起来。
就业训练中心实习厂、店收入的纳税问题,按国家现行各项税法的对校办工厂征、免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198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