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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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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昆政发〔200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促进自主创新,奖励为发展我市科技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根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市科技局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昆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等3个项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一等奖;授予“4100QBZL增压中冷柴油机”等12个项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二等奖;授予“滇池流域环境动态变化研究”等44个项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三等奖;授予奥地利普拉塞·陶依尔公司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希望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发扬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开拓创新的精神,不断加强技术开发研究,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不断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5年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人、组织)名单

二○○五年九月三日


2005年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人、组织)名单

一、突出贡献类(空缺)
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1名)
(中文)奥地利普拉塞·陶依尔公司
(英文)Plasser&Theurer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59项)
一等奖(3项)
1昆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
完成单位:昆明市畜牧兽医站
完成人员:金卫华王昆华何晓辉杨斌李慧琳杜建许云生李晓丹
吴海兴
2D09-32型连续式捣固车研制
完成单位:昆明中铁大型养路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建筑研究所
株洲时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工务处
完成人员:何姗宋慧京王建宏翁敏红徐绍山王敏任延军高春雷
李石平
3SQ341~SQ344型曲刃水平滚刀式切丝机
完成单位:昆明烟机集团二机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徐振宇朱金钟徐礼智邱宝昆张中伟聂聆严为严济民
陈真富
二等奖(12项)
14100QBZL增压中冷柴油机
完成单位: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杨育军彭劲松张富红洪波昌杨堂锋刘海峰潘亮星
2昆明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科技局
浙江大学
完成人员:叶继术杨万江鲁自明万嘉钧杨发彦周岗
3饲料生产企业HACCP体系的构建研究及产业化应用
完成单位:云南东方红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何祖训何乔关李晓珍饶婷何月斌张江涛苟元文
4构建新的评价体系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完成单位:昆明市五华区龙翔小学
完成人员:赵红坚杨丽芬武华张红陈李芬杜惠英
5心肺联合移植术在终末期心肺疾病治疗中的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李亚雄蒋立虹陈智豫钱金娣李福凝杨应南王悦
6马铃薯杂交实生种子应用的试验示范
完成单位:昆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站
完成人员:魏明王平华刘卫民王艺邹万君李益仙李华
7云南石林黑龙潭水库生态学研究
完成单位:石林彝族自治县黑龙潭水库工程管理处
完成人员:李维贤刘淘许坤陈洪徐国飞徐忠华所琼芝
8云南不同人群先天性心脏病生态遗传特征初步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完成人员:蒋立虹段昌群候宗柳陈智豫李亚雄邹弘麟李鹏
9六类中药新药三生调脂舒临床前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中医医院
完成人员:邓乐巧金艳蓉田春董彩光杨红余晓玲杨海燕
10昆钢无缺陷铸坯生产及热送热装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张竹明王志雄李金柱高连坤胡斌王晋昆张卫强
11非球面光学技术研究和产品生产
完成单位:昆明高新爱克瑞光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申卫江杨贤文董卫东范子亮林海龙段俊红田湫
12瓦楞纸箱柔印技术应用及产品开发
完成单位:昆明市福保彩印包装厂
完成人员:杨洪韩焕富施丛高杨树坤刘宏华鲁志国沈博

三等奖(44项)
1滇池流域环境动态变化研究
完成单位:中国民主促进会昆明市委员会
云南大学资源环境与地球科学学院
完成人员:徐旌张军徐声瑛席素芬刘燕
2昆明城市暴雨洪水及防洪问题研究
完成单位: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昆明市建设局
云南省气象台
完成人员:黄英方绍东李自顺朱玲陈松群
3隆格兰优质百合、非洲菊配套生产技术应用示范
完成单位:云南隆格兰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农业大学花卉研究所
完成人员:裴作斌李枝林董伟郑思乡余朝秀
4富民大树杨梅特色产业开发
完成单位:富民县农林局
富民县科学技术局
完成人员:耿有全段志宇何绍华杨美兰杜元明
5主动脉瓣返流指数在诊断主动脉瓣病变中的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陈明金醒昉杨莉李静丁云川
6云龙水库库区植物资源调查与研究
完成单位:云南农业大学科技管理处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
完成人员:李荣春杨志雷李栋李信李孙文
7禄劝无公害猪肉GB标准化生产集成技术示范
完成单位:禄劝鸿源绿色产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杨群赵桂英杨大卫邹荣付朱方贤
8纤支镜针吸活检对肺癌合并纵隔淋巴结肿大的诊断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
完成人员:王忠平刘艳芳宋文娟周开华徐燕
9滇池湿地植物的筛选及繁殖、栽培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大观公园
完成人员:张英许晓波郭宏伟董洪冯子云
10野生食用菌速冻、冻干加工通用技术
完成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昆明食用菌研究所
昆明方戈菌类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桂明英张陶朱萍郭永红刘蓓
11以双语教学促办园特色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三幼儿园
完成人员:王蕾杨玉明张燕谢曙华孙小涵
12洋蓟引种及栽培技术研究与应用
完成单位:昆明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昆明市农业技术培训服务中心
安宁市农业技术推广所
完成人员:周红艳李文彬张力张文志党利荣
13污染水体净化水生植物筛选及培育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邓辅唐邓辅商吴广李强马丽红
14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肠杆菌的耐药表型和基因型分析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昆明市临床疾病分子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完成人员:胡大春邵剑春杨绍敏周玲李超
15双嘧达莫栓的研制及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李仲昆王崇静王珩李冰尹为民
16昆明民俗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群众文化学会
完成人员:秦桂珍叶铸王希信钟宽洪班文
17系列草坪专用肥料及YNEC草坪床土改良剂研制及应用
完成单位:云南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昆明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完成人员:解亚林孙吉雄张英刘荣堂李朝纲
18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运作规范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完成人员:李永松张爱平沈涛耿卫东高霞
19昆明市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预防控制策略、措施及其效果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完成人员:田建中邱俊徐艳声鄢志梅车忠民
20成人血清及淋巴细胞热休克蛋白70与年龄的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金醒昉杨莉陈明付晓野邬堂春
21孕鼠铅暴露对仔鼠血铅水平及听力影响的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儿童医院
完成人员:马越明赵生全倪林仙张建英张铁松
22关于建设昆明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对策研究
完成单位:云南省科学学研究所
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完成人员:郭宽段万春欧阳桥李耀平李德轩
23昆明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流行现状及预防控制对策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完成人员:张茂镕邱俊龚鹤琴鄢志梅李云涛
24小儿下呼吸道非典型病原体感染早期诊断及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儿童医院
完成人员:吴茜陈祝倪林仙刘晓梅宋顺琪
25原发系膜增殖性肾小球肾炎患者中性粒细胞、内皮细胞粘附状况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张曦赵从禄何莉杜艾蛟王丽琼
26介入治疗心脏复合畸形疗效及安全性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延安医院
完成人员:雷芸丁云川张伟华尹小龙姚雨凡
27“德钠泰”医用即溶止血纱布
完成单位:云南德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张德华郑明义陈蒲玲左春生王福兴
28正常新生儿和新生儿黄疸耳蜗功能及听觉传导通路听力检查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儿童医院
完成人员:林建云张铁松高映勤刘睿清李丽君
29直肠绒毛乳头状腺瘤切除缝合术的改进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中医医院
完成人员:吴丹妮范亚明钟传华杨文治姚辉
30新型环保木业系列产品
完成单位:昆明红塔木业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朱建勇唐云波华士国金星林黄伟
31昆钢焦化系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完成单位: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毛云海张昆华张力郭启鸿张明
32快金纤维蛋白胶封闭剂的开发
完成单位:云南兰茂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马云峰马雪峰徐可仁皇培刚赵文辉
33硬膜外镇痛在分娩活跃期应用及阿片肽的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完成人员:李红黄燕李兵李华生宣昆生
34第Ⅱ代冶金用煤基炭质还原剂的研发与扩试
完成单位:昆明理工精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理工大学
完成人员:陈雯刘中华沈强华付迎春冯丽辉
35昆明市农业与气象数字化决策服务系统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气象台
云南省昆明农业气象试验站
完成人员:陈增会王鹏云曾艳王赟徐开
36昆明市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智能化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完成单位:昆明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
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昆明理工大学
完成人员:李玉龙梅滢包爱民孙赛霞陈旭
37中药附子传统加工工艺创新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医学科学研究所
完成人员:吴荣祖张风雷刘培儒李立纪陈宏基
38废旧金属炼钢省时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昆明高坡冶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师尚智师海巍李建华李昱坤
39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前存活心肌的评估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完成人员:田青许智韬周旭王玮翟彪
40BEST2000系列医学影像软件产品产业化发展
完成单位:昆明贝思特软件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郑家亮刘兆斌许星李志勇董海军
41快热折叠式电热水器
完成单位:昆明美能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人员:刘关泰李颖朱春才邓元华蒋正勇
42一种宝石矿物的拉曼识别法
完成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材料与冶金工程学院
完成人员:张鹏翔梁二军祖恩东牛华段云彪
43中医医院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研究
完成单位:昆明市中医医院
北京众邦慧智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邓乐巧洪继平陈静田春张琪
44昆明市科学技术奖信息管理系统
完成单位:昆明状元珂辰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完成人员:刘亮杨天贵褚登雄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1995年2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责任,必须严肃认真,并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规章制度,培训承办工作人员,并在承办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 承办工作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厅(室),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厅(室),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 协提案的工作。
省和省辖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厅(室)应当设置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承办质量,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
(五)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
(六)向本级人大报告人大代表建议的承办情况。
第三章 承办工作程序
第一节 交办
第十一条 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全国政协向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向具体承办的市、地和省直部门交办。
第十二条 本省各级人大向本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向本级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
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按照政协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接到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最近不得起过十日。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参与办理的,交办部门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有误或者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六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部门或者按交办部门的意见增减会办单位。
第二节 承办
第十六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核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清点、核实和登记,并根据具体内容拟订办理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专人办理。
第十八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六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对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
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依照政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交办任务的通知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门、本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适合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在预期内落实。
(三)答复的格式符合人大、政协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省辖市和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四十日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交办单位。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送会办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时书写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第二十六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时,应当先请示后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不得借请示向受理请示的部门转移解决问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者《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专用信封。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第二十八条 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重新作出答复。
23.第五节 走访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适时走访。
第三十条 走访的重点,是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办理结果为说明解释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提出者。
第三十一条 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一般采用登门拜访或者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采用以上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电话联系或者委托走访的方式进行。
~ 第六节 复查、总结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十三条 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四条 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总结,并于当年十一月底前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四章 承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目标责任、领导全员办理、解决重点问题和“老案”、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复查落实和考核评比等项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按时办结率、解决问题的比例、答复函规范化率、走访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
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的各项目标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限目标责任制度规定的目标值,定期对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的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对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承办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上级和同级政协交办的建议案以及各级人大的代表、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非规定程序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级和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七日省人民政府制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信访局要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自治州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电子政务建设,规范人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不断拓宽群众信访渠道,降低信访成本,及时妥善解决群众诉求,促进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长信箱”是指以自治州人民政府最高行政职务命名的网上信访系统。

政府网站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在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

本办法所称来信,是指写信人通过政府网站“州长信箱”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据政策法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网上信件。

第三条 办信工作机构。

㈠“州长信箱”栏目由州信访局负责,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群众来信。

㈡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负责信件的办理并按要求将办理结果(含电子版)及时报州信访局。办理结果由州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呈州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答复方式。原则上能够向社会公开的,都要通过“州长信箱”栏目向社会公开发布办理结果,努力使“州长信箱”成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和联系群众的“民情窗口”。

㈢ 州电子政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州长信箱”系统的技术支持,确保“州长信箱”运转正常、接发及时、反馈迅速。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四条“州长信箱”办理的主要信件:

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州长信箱”向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㈡ 对下列来信事项不予受理:

⒈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⒋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⒌信访人故意隐匿回复邮箱和地址及联系方式的;

⒍《信访条例》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州长信箱”栏目采用前台受理,后台处理的模式,使用管理人权限为州信访局,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进入“州长信箱”栏目后台处理程序,确保栏目受理信件的安全性。

第六条 接收。工作人员每天定时打开“州长信箱”栏目,对接收到的信件按照写信人姓名、内容等进行分类、登记,并删除广告、乱码等非“州长信箱”接收范围内的内容。

第七条 受理。收到的信件由州信访局整理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告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州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还应告知救济途径。

第九条 报审。

㈠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州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或交办(转送)机关的要求,及时形成办理报告和答复意见予以报告。直接交办(转送)的,直接报告;逐级交办(转送)的,逐级审查,逐级报告。

㈡ 答复意见、办结报告内容要做到:对写信人反映问题要表述清楚、全面;调查过程完整、清晰;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注明确;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明了;有关材料附全。答复意见、办结报告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㈢ 州信访局、政府法制办公室认真审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报送的材料,及时呈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确定答复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政策不当的,应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条 答复。州信访局根据确定的答复方式,宜在“州长信箱”公告栏上公布的答复意见,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名义公开答复;不宜在网上公布的答复意见,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本人,并报州信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回复要求。

㈠ 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准确回复,做到不延误、不积压。

㈡ 涉及面广、带有共性的问题,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公开发布。

㈢ 对本人要求不予公开答复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及时回复。

㈣ 如来信人询问正在办理信件的情况,应回复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州长信箱”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州信访局负责,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督办:

㈠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件的。

㈡ 未按规定反馈信件办理结果的。

㈢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件的。

㈣ 办理信件推诿、敷衍、拖延的。

㈤ 不执行信件处理意见的。

㈥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通报。

㈠ 每季度定期通报“州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㈡ 每年11月20日前将“州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汇总,报告州人民政府,经审核批准后,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