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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煤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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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煤矿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煤矿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30930

煤办字〔1993〕第252号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

 

自《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采滥挖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2号)下发以

来,不少省(区)认真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

定效果,但有的省(区)贯彻落实不够、行动不快、措施不

力,甚至有的至今尚未提出贯彻意见。目前,小煤矿乱采滥

挖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103个

国有重点煤矿矿务局(矿)井田内开采的小煤矿约有11200多

处,其中有5800多处是非法开办的无证井。小煤矿乱采滥挖

不仅自身安全无保障,也直接影响其他矿井安全生产,致使

重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今年1-8月份,全国集体煤矿发生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20起,死亡306人,占地方煤矿

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的77%、死亡人数的72%。今

年以来,由于小煤矿乱采滥挖,也导致国有煤矿重大淹井事

故11次,影响产量350万吨,造成经济损失3.6亿元。如

山西潞安矿务局五阳煤矿是一个一井一面,年产量200多万

吨的现代化矿井,因小井导水二次被淹,造成1.7亿元经济

损失。为了使小煤矿依法开办,正规生产、安全生产,合理

开发利用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既保证国有煤矿安全

生产,又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根据国发〔1993〕2号文件和

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精神,要求各地煤炭

管理机构必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有效地搞好对小煤矿的

清理整顿工作。

一、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要一律取缔。凡危害国有煤矿

和依法开办的其它所有制形式煤矿的,要坚决关闭、封填、夯

实;凡布点过密、相互干扰的,要合理定点,采取合并、联

合的办法,依法审批,实行正规办矿,正规生产;凡有条件

继续开采的,要按规定审批,达到《矿山安全法》要求后,方

可进行生产。

二、对持证生产矿井一律按《矿山安全法》要求进行安

全生产整顿。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凡不

具备起码安全生产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凡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经过整改不能消除的和超层越界影响他矿安全生产拒不退

回进行有效封闭的,要坚决关闭。

三、小煤矿系指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形式的煤矿

和个体煤矿,其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

1.资源可靠,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2.有县(市)及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

文件;

3.矿井各生产系统必须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要

求,独立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实行机

械通风,有合理的通风系统;

4.资源回收率要符合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5.矿长和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绞车司机、

电钳工、爆破器材保管员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县级以

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培训,持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

6.必须保证矿井上下、矿井内外通讯畅通;

7.井下必须按规程规定使用防爆电器设备、安全型放炮

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8.有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有近邻矿井的必须定期向上级煤炭工业管理

部门和邻矿交换上述三种图纸,接受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监

督检查;

9.具有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对关闭的矿井必须填平夯实,要经上级煤炭工业管

理部门验收,并要在上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及相关的煤矿留

存有关图纸。

五、对非法开办和非法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要停止运销

其煤炭。

六、清理整顿小煤矿关系到办矿单位和群众的切身利

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甚大,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

门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做

好宣传、教育、说服等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依法管

理,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七、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要树立全行业管理的

观念,把清理整顿小煤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向省

政府汇报,并在年底将清理整顿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煤炭部。

附: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

的通知

国发〔199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日

通知

 

国务院: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小煤矿发展很快,为促进地方经济

发展和支援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其发展

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状况很不好,

事故严重;二是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挖滥采,不惜破坏

国家煤炭资源,甚至严重影响国营大矿安全生产。这些问题,

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有的还非常严重。

今年一至九月,全国乡镇煤矿因工死亡人数达三千八百

五十四人,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的65.5%,比去年同期

上升了6.6%,特别是无证非法采煤的小煤矿事故更为突出,

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就发生六十次,死亡四百零八人。

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26.4%。今年以来,全国煤矿

几次最大的事故就发生在无证的乡镇煤矿。三月二十日,山

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两个无证乡镇煤矿,争抢资源,井下贯

通处发生煤尘爆炸,死亡六十五人;六月十七日,湖南省怀

化地区辰溪县方田乡一无证煤矿,因瓦斯爆炸,死亡四十三

人;九月六日,又是辰溪县方田乡的另一个无证小煤矿,井

下透水,死亡三十三人;贵州省煤矿一至九月连续发生十一

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其中六次发生在无证开采的乡镇煤

矿,死亡一百零三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一百零三个统配矿务局

(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小煤矿约有一万一千二百多处,其中

有五千八百多处是无证非法开办的,这些小煤矿对国营大矿

的安全生产影响十分严重。例如,乱挖滥采大矿各类保安煤

柱的有一千三百多处,与国营大矿贯通的有二千五百多处,进

入国营大矿采区的有六百多处,已经造成透水事故三百八十

七次,瓦斯爆炸二十五次,由此破坏生产矿井现有生产水平

储量十五亿吨,直接经济损失十二亿元。江西省洛市矿务局

龙溪矿四平方公里的井田范围内有九十七个小煤矿在乱挖滥

采。由于这些小煤矿主要是开采国营矿工业广场和建筑物下

的保护煤柱,致使地面许多建筑物受到破坏。今年,丰城市

楼前乡一无证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殃及相毗邻的另一小煤矿

和龙溪煤矿,两个小煤矿死亡十九人,龙溪煤矿死亡七人,仅

龙溪煤矿巷道被淹,经济损失就达一千五百多万元。

为整顿乡镇煤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煤,近年来,国务院

先后发出了《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国

发〔1986〕10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

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的通知》(国发

〔1988〕1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

发〔1991〕37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对小

煤矿进行了多次整顿,乱挖滥采现象有所减少,有的地区乡

镇煤矿走上了合理布局、依法开采、安全生产的道路,但多

数地区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许多乡镇煤矿不具备起码的安

全生产条件;无证煤矿在一些地区仍然大量存在;不依法开

采、越层越界威胁国营大矿安全生产的问题相当严重。

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于煤炭资源开采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条

件,《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各

省(区、市)均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有效

的贯彻落实。有的地方对发展乡镇煤矿的指导思想不正确,尤

其是有些县(区)、乡一级政府的领导,只考虑发展乡镇煤矿

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农民致富和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

面,而不考虑乡镇煤矿违法开采,不安全生产、会破坏国家

资源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一面。有的地方置国家法令于不

顾,管理失控,放任自流。从目前情况看,如不采取有力措

施,这些问题有继续加剧的趋势,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

家资源造成更大损失。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煤矿存在的问题必

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度。要充分认识各自在

发展和管理煤矿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下决心依法严格管理,

扶持和引导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

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特别是

县(市)、乡两级干部,认识到发展煤矿生产,必须合理规划,

依法开采,安全生产,决不能盲目蛮干,不能无视国家法律

和规定,从而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

维护国家法律和政府的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贯彻《矿产资

源法》、《矿山安全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情况进行认真

检查,并结合贯彻《矿山安全法》,制定有力措施,对当地存

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解决。当前,要立即对在国营煤矿井田范

围内的小矿进行清理,凡是危害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无证开采

的小矿要立即关闭,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越层越界开采

的小矿要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以保证国营煤矿安全

生产;对自身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乡镇煤矿以及其它小煤矿,

也要立即关闭,避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小煤矿的管理纳入法制

轨道,这是解决小煤矿问题的根本途径。开办煤矿都要按照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不符合规定的决不能批准;过去已经开办但不符合要求的要

限期达到,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凡是不履行批

准手续进行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要坚决取缔,造成严重后果

的,要绳之以法,对负有责任的县、乡领导要坚决予以追究;

对有证开采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而发生事

故的,要追究批准办矿单位的责任。

四、清理小煤矿的工作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有

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国营煤矿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支持并帮助地方

发展经济,大小矿间的纠纷问题,要依靠地方政府做好工作。

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

五、对其它小矿山的安全工作,也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办

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2〕2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2.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二)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包括部门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范围、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事项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公开情况。
  (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项时限的公开情况。
  (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
  (十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十三)责任追究情况。包括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十四)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各政务公开单位的考核档次,具体档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种。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从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组。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其中现场考核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五评”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检查承诺践诺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评,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高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20%;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良好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高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15%;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降低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20%。
  (四)将政务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市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否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政府部门是否落实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九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能否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考核(2分);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12分)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是否通过政府公告、政报、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
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6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15分)
  (一)是否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3分);
  (四)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高标准示范单位或基层联系点,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
结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1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运行区、县(市)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5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将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4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践诺情况(8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面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服务承诺(2分);
  (二)践诺情况(4分);
  (三)是否公布了受理投诉的部门和举报电话,重要案件办理结果能否及时向社会公开(2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8分)
  (一)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3分);
  (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是否开展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对进入政府决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建议积极采纳并发挥作用(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7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议题,能否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2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3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分);
  (四)是否明确了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负责,有效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分);
  (二)是否落实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九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9分)
  (一)部门重要事项是否通过公告、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5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执行和公开情况(2分);
  (三)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16分)
  (一)对于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具体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4分);
 (四)在工作中是否能够及时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典型经验(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3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了行政首长公开电话或信箱,能否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二)是否建立了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6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将部门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践诺情况(9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面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服务承诺(2分);
  (二)践诺情况(4分);
  (三)是否公布了受理投诉的举报电话,能否责成专人办理(3分)。

  八、群众满意情况(9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是否做到了“马上就办”(4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3分);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2分)。

  九、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6分)
  (一)发挥组织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员队伍,发挥作用如何(4分)。

  十、责任追究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三)领导连带责任的追究情况(1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
1993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行其〔1991〕01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性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这一条未规定可以没收渔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这是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