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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处理买卖金银案件根据实际情节参考金银管理暂行办法酌处的指令

时间:2024-07-02 13:3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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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处理买卖金银案件根据实际情节参考金银管理暂行办法酌处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处理买卖金银案件根据实际情节参考金银管理暂行办法酌处的指令

1951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
你院1951年8月27日刑三(丙)字第4617号来函略称:“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时间,系在华北解放不久。因过去长期间内国民党伪币不断贬值,在人民中已失去信用,金银通逐为人民相互交易的主要计偿标准和交易对象,进而演成一部人以捣买金银为业。北京解放后,人民沿旧习惯,仍继续为金银交易,严重的影响着人民币之信用。但以此种事实,在社会上已长期普遍存在,如据以严刑禁止,不仅犯法人多,造成不良影响,且亦未能生效。故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之处罚规定,多采强制兑换和贬值兑换。今日物价稳定,人民币信用巩固,绝大部分人民在政府领导和教育下,安心从事正当职业。少数不逞之徒,仍因袭投机倒把恶习,进行金银买卖勾当。对此少数玩法分子依据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不足收惩禁之效。现人民银行总行已拟就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送来参考,内有处徒刑之规定。依据该草案规定惩罚少数玩法分子,似较有利,而钧院处理买卖金银案件又适用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故在处理买卖金银案件,有时感到困难,拟请钧院商请政务院早日将《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明令公布施行。在该草案未公布施行前,先就《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作适当的补充或必要的解释。”等情已悉。
本院亦感到:《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内有些规定,现已不足适应日下实际需要,故曾于本年4月3日函请政务院对该办法加以补充规定。旋据复称:“凡私相买卖金银而属屡犯或情节重大者,除依据该办法规定须处罚金之外,法院并不以扰乱金融论处。……在全国性的金银管理办法和破坏经济金融处刑办法尚未统一公布以前,对华北区金银管理办法条文,暂无须修订。”此后本院处理华北区买卖金银案件,即由实际情节出发,不拘于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你院所感到的困难,本院早于实际上予以解决。现人民银行总行印有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亦可作我们以后处理买卖金银案件的参考。

附: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我院处理金银案件的情况及提出两点意见的请示 刑三丙字第46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根据我院处理金银案件的情况,提出两点意见,报请钧院核办。
一、我院处理金银案件的情况:
前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4月27日颁布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后,我院即本暂行办法之规定处理金银案件。暂行办法规定之处罚:以强制兑换,贬值兑换及罚金为主,除走私资敌情节重大者以扰乱金融论处,解释上得处徒刑外,其他无处徒刑之规定。
嗣以有些案件中之被告,明知故犯,大量捣卖,或系累犯(有的以捣卖金银为常业),其罪行已严重破坏金融,及稳定物价之政策。故我院亦酌处徒刑,以惩罚犯罪,教育一般。及至1950年4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执行金融管理办法的指示”(以下简称总行指示),及所拟“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送达我院,办法草案较暂行办法为重,并有处五年以下,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之规定,我院即参照总行指示及办法草案之精神,处理金银案件。
但我院判处徒刑之捣卖金银案件,上诉后,钧院即以暂行办法无处徒刑之规定,予以撤销,改判罚金。
我院以暂行办法公布之时间,系在北京解放不久之后;在过去长时期内,国民党伪币因不断贬值,在人民中失去信用,金银已成为人民相互交易中之重要媒介,人民又争取以伪币换取金银,以保存价值,进而演成买卖捣卖等行为,金银之计价,行使,买卖,倒卖已成为普通的对抗伪币的行为。北京解放后,人民因缘旧习,金银交易,已严重影响人民币的信用。但以此种现象,在社会上已长期普遍的存在,遽以重刑禁止,不仅受刑人多,造成不良影响,且亦未能生效,故暂行办法之处罚规定,多采强制兑换及贬值兑换。今日物价稳定,人民币信用巩固,工商业繁荣,就业容易,绝大部分人民在政府领导教育下,安心从事正当职业,少数仍因袭投机倒把恶习,进行金银买卖,捣卖的违法行为,对此少数玩忽法令分子,依据办法草案较重处罚之规定处理,似较有利。惟办法草案,系属内部参考文件,而钧院处理上诉金银案件时,又适用暂行办法,故在处理金银案件时,失所依据。
二、由于以上情况,我院提出两点意见:
(一)由钧院商请政务院转饬中国人民银行早日明令公布“金银管理暂行办法”。
(二)在上述办法未明令公布前,就“华北区金融管理暂行办法”作适当之补充或必要之解释。
是否可行,谨请钧裁。
1951年8月27日


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教职成[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的战略部署,切实推进职业教育广泛、深入和有效应用信息技术,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电子政务能力、数字校园水平和人才信息素养,全面加强信息技术支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能力,以先进教育技术改造传统教育教学,以信息化促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作为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关键基础和战略支撑

  1. 21世纪,人类已经步入以计算机、多媒体和互联网络为标志的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有力地推动着全球经济社会的深层变革,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方式,对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提出了全新挑战,为教育创新和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崭新空间,以信息技术特别是宽带网络和新媒体技术为强大支撑的新一轮学习革命已见端倪。近年来,各个国家和地区争先实施教育技术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创新、整合和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巨大优势,扩大国民受教育机会,提高教育质量和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加快推进我国职业教育信息化,是适应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趋势,迎头赶上发达国家教育技术水平,构建国家教育长远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2. 当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深入发展,步入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正在围绕转方式、调结构,精细化、规模化地推进各行各业信息化深入发展,信息技术逐步深度融入企业生产、服务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产品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和业务管理过程等方面的信息技术含量大幅度提高,对在职职工和新生劳动者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大规模培养掌握信息技术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适应国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要求,提高在职职工和在校学生信息素养、岗位信息技术职业能力和就业创业技能的紧迫任务。

  3. 近年来,不少地方、行业和职业院校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人员技术培训和管理系统应用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对于有效扩大、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职业教育资源,大幅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是我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支撑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基础,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

  二、坚持科学发展,明确“十二五”时期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基本思路与总体目标

  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需求导向,创新引领,共建共享,突出特色,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专家支持、学校创新的职业教育信息化工作机制。以促进信息技术与职业教育深度融合为着力点,全面提高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管理和科研等领域的应用水平,支撑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强化内涵和提高质量。加快构建数字化、开放性、共享型职业教育网络,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重组、统筹管理和综合利用,逐步建成服务决策、服务战线和服务社会的全国职业教育数字化公共信息资源服务体系,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和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促进职业教育的现代化、集团化和规模化发展,促进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促进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动态适应社会多样化学习需求,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

  5. 到2015年,职业院校配备够用适用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设施;90%的职业院校建成运行流畅、功能齐全的校园网,信息技术能够支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等各项应用;85%的职业院校按标准建成数字校园;90%的成人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实现网络宽带接入;其他学校都能建成卫星数据地面接收站;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职业学校建成数字化资源播放平台。建成国家职业教育数字化信息资源库,不断完善各级职业教育网络学习平台;建成国家职业能力培养虚拟仿真实践教学公共环境,为在校学生、企业职工及社会学习者提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建成全国职业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务管理和职业院校业务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形成学生信息技术职业能力认证机制。职业教育信息化能力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三、推进改革创新,突破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关键环节

  6. 努力提升职业教育信息化基础能力。建立和完善中国职业教育信息资源网,建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科研机构相互协作的网络化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和资源共享机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加强省级职业教育网站建设为重点,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建设泛在、先进、高效和实用的职业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全面提高职业院校信息技术装备水平。职业院校要以标准化校园网建设为基础,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加快信息技术终端设施普及,重点建设仿真实训基地、网络教室、远程教育培训中心、多媒体应用中心等数字化场所和设施。努力建成支持学生学习、学校办公和政府决策的职业教育信息化环境。

  7. 加快开发职业教育数字化优质信息资源。开发包括网络课程、虚拟仿真实训平台、工作过程模拟软件、通用主题素材库(包括行业标准库、实训项目库、教学案例库、考核试题库、技能竞赛库等)、名师名课音像以及专业群落网站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数字化信息资源。建成教学资源平台、电子阅览室、数字图书馆等综合资源平台。加快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资源开发机制、认证体系和共享模式。加快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数字化信息资源库。支持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数字化资源开发基地。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之间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依托示范性职业院校和大型企业,建设一批国家示范性职业能力培养虚拟仿真实训中心。

  8. 切实增强职业教育电子政务应用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政务信息化作为提高职业教育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超前部署、积极推进、创新应用。教育部统筹规划和指导建设职业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各地按规定确保全国职业教育政务管理信息的采集、报送和统计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按照国家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加强本地职业教育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重点建设覆盖实习实训、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集团办学和学生资助等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关键业务领域的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国家职业教育试验区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人才预测、就业预警和人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等创新性、关键性和前沿性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9. 加快提高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水平。教育部制定职业教育数字校园建设标准,加快推进标准化数字校园建设。各地和职业院校要建设宽带、泛在、安全的网络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多媒体教室、数字化实验室、远程协作教室等职业教育信息化环境,促进常规装备和信息化装备协同融合;普及师生个人学习终端,创新数字化的专业学习工具、协作交流工具和知识建构工具,引导广大师生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信息技术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过程、内容、方法和质量评价的深度融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校管理信息化应用,不断提高职业院校学生学员、教师队伍、办学经费、基本建设、条件装备、教务、校企合作等关键业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10. 提升职业教育工作者的信息素养。继续实施全国职业学校信息技术职业能力提高计划,提高校长、教师和信息技术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制订职业院校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依托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学和培训机构以及有关企业,支持建成信息技术职业能力培训基地,健全培训、考核和认证机制;重点推进全国职业院校信息主管培养,每所学校重点培养一名主管数字校园建设的行政领导、一名正高级信息技术专业教师和一名校园网网络主管。定期举办全国职业院校教师信息化教学竞赛。各地要鼓励学校组织在职人员学习、应用和创新教育信息技术,逐步将教育技术能力纳入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认证与考核体系。

  11. 大力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加快推进多层次互补、多模式共存和多样化发展的现代远程职业教育,逐步形成高度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建成全国职业教育网络学习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和鼓励示范性职业院校、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机构向社会提供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培训。支持建成农村和城市社区数字化学习中心,为当地科技文化推广、实用技术培训、成人终身学习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多渠道创新远程职业教育培训模式,推动优质信息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和跨机构远程共享。

  12. 加大信息化技能型人才培养工作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计算机应用基础等公共必修课教学,积极开设相关选修课,多渠道提高各专业学生的通用信息技术职业能力、数字化学习能力和综合信息素养。定期举办全国职业院校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竞赛,引导信息技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大以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专业的力度,推动信息技术与生产技术的融合,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着力办好电子商务、会计电算化、工业设计(CAD)、现代物流、智能楼宇、物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应用等与信息技术结合紧密、行业企业用人紧缺和就业前景较好的新专业和培训项目,提高学生的信息技术应用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四、切实加强管理,保障职业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发展

  13. 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的组织管理。成立教育部职业教育信息化工作专家组,研究制订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协助开展职业教育信息化试点工作,参与实施国家职业教育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开展或受委托开展对社会组织的教育信息化服务活动进行资格认证、质量评定和绩效评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设职业教育资源服务机制、专家团队和技术支持体系。各学校要建立由校长牵头的信息化领导机制,设立数字校园管理中心(或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中心)等部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校的信息化工作。

  14. 强化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制定本地区的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我部备案。把职业教育信息化作为衡量一个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将信息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和学校办学评估指标体系,并适时开展职业教育信息化专项评估。将数字校园建设作为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先进地区等国家项目评审、建设和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实施全国职业教育数字校园建设示范学校和职业教育信息化综合试验区项目,发挥其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

  15. 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经费。争取中央财政加大支持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鼓励各地设立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国家和本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其他教育专项经费和职业教育工程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支持职业院校与研究机构、企业等开展信息化应用项目合作,鼓励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向职业院校捐助符合标准的优质信息化软件、资源、设备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向社会开放信息化设施和信息服务。

  16. 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研究。定期举办中国职业教育信息化创新发展研讨活动,促进地区、行业、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经验推广和项目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职业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软硬件产品和服务方案等方面的研究;支持各地、学校、行业、企业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信息化研究、交流与合作活动。加速信息技术与职业教育融合的研究,推动最新科研成果转化为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数字化软硬件产品和服务。

  17. 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规范管理。教育部制定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和专项管理规范。要求职业院校、研究机构、有关企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增强法制观念,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活动中做到科学、诚信、自律。开展健康数字校园创建活动,切实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资源共建共享等各项工作,努力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制度化管理、体系化创新、高效率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41号



《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已经2013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汪泉

  

2013年8月9日

  

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清理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程序规范、民主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清理与实施机关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

  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等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规章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2年清理一次。

  第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要求的;(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及时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按照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方式作出清理决定。

   第十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继续适用的,应当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修改:

  (一)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二)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执行程序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五)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废止:

  (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上位法涵盖的;

  (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宣布失效:

  (一)有效期已满的;

  (二)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规章清理由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形成清理决定的草案后,按照立法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

  第十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机关会同其他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形成清理决定的草案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

  第十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理建议的依据和理由;

  (二)清理建议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三)清理建议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十七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清理,并作出清理决定。

  第十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作出清理决定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决定继续有效的,公布继续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决定修改的,公布修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文号及废止、失效时间。

  规章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未履行清理职责的实施机关和制定机关,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清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