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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我行集中信贷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情况通报

时间:2024-07-12 21:04: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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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我行集中信贷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情况通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我行集中信贷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情况通报
中国银行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区、海南省、新疆区分行,沈阳市、南京市、青岛市、武汉市、重庆市、成都市分行:
按照今年总行党组的要求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总行在本、外币贷款计划中,突出了总行集中调控内容,运用集中的本、外币贷款规模和资金在系统内统筹调度,重点支持一批效益好、质量高、影响大的项目,调整贷款结构,提高贷款质量,增加全行效益。为此,总行成立了由信
贷一部、信贷二部和综合计划部组成的协调小组,经反复筛选比较和协调小组集中研究,在由省分行和总行信贷一部和信贷二部对200多个具体项目严格审查把关、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初选出了22个项目作为第一批重点支持备选项目,贷款总金额为35.26亿元,其中总
行直接安排规模29.46亿元,分行安排规模5.8亿元。资金原则上由各分行自行解决。
这批优选项目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石化、汽车等行业,都是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重点支持的基础产业或支柱产业。这些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营良好,经济实力较强,在目前大部分国营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对支持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批优选项目中相当一部分为国家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经营规模大,吸存效益明显,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户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多年支持的贷款对象。
这批优选项目目前在我行的偿债记录良好,全部为盈利企业,我行集中资金向其投放,可确保利息收入,增强我行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将降低全行有问题贷款比例,改善部分分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在这批项目中,“三贷”等转贷项目约占50%。这批配套流动资金的到位,将有利于发挥我行“三贷”项目的整体效益,增强企业的人民币资金周转能力,促进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为了把大项目的工作做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分行在总行正式通知项目审定通过之后,应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程序抓紧审批。手续齐备后应及时将贷款合同复印件分别寄送总行信贷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备案,以便总行按项目用款进度下达贷款年度规模和季度监控指标。
二、有关分行要积极配合总行跟踪考核大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益情况。自贷款合同执行日后的一个月起,要按季向总行信贷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效益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各分行要做好大项目的舆论宣传工作,以扩大我行的影响。原则上亿元以上项目举行签字仪式的时间要预先通知总行协调小组。
四、各分行应加强对这些大项目的管理与服务,真正把大项目办好。



1996年7月2日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16日11:46



                     桂办发[2002]48号

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31日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
                      暂 行 规 定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情况和工作实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审计对象
  (一)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正职以及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
  二、审计内容
  (一)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财政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的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企业收益的分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任期内分管和负责的工程、项目和重大收支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以上内容进行审计。
  三、审计程序
  (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于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
  (二)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委托,交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向审计机关下达审计指令书;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四)审计机关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审计对象。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必须认真做好应审准备,积极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审计对象应在5日内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交审计机关。
  (五)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审计机关写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前,应征求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和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和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对象在任期内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清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向本级党委、政府报送,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或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审计对象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申请复议的,按《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复议的规定》办理。
  (七)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审计机关按照本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四、审计纪律和责任
  (一)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审计工作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执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要按照《审计法》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及时提供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和谎报;不得转移有关资料和财产;其所在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如实提供线索,不得出具伪证,借机泄私愤,伤害被审计对象。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规定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4年6月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