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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02:3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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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2]72号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系列轻型客车,经认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测和一致性生产检验,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上述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缴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轻型客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轻型客车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 注
1 SY6480系列 轻型客车 SY6480B2 2000.01.01
2 SY6480B2G 2000.01.04
3 SY6480B2C 2000.01.01
4 SY6480B2CG 2000.01.09
5 SY6480B2CH 2000.01.01
6 SY6480B2CGH 2000.01.04
7 SY6500系列 轻型客车 SY6500B2C 2000.11.28
8 SY5031系列 专用车 SY5031XYC-B2 2000.03.16
9 SY5031XYC-B2C 2000.03.16
10 SY5031XYCF-B2 2000.03.28
11 SY5031XYCF-B2C 2000.03.28
12 SY5031XKC-B2 2000.05.15
13 SY5031XKC-B2C 2000.03.04
14 SY5031XKC-B2CH 2000.05.17
15 SY5031系列 专用车 SY5031XQC-B2C 2000.03.07
16 SY5031XQC-B2 2000.03.07
17 SY5031XJE-B2 2000.03.01




2002-5-18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1994年6月23日 第2号)


  现发布《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田凤山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强化财政调控手段,根据《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各种收费性质的基金、资金及附加(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物价、审计、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财政管理。收费收入按照规定全额定期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计划拨付。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条 行政性收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的行政性收费和省主管部门按照比例集中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由省主管部门全额上缴省财政部门。
  (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其收费专项用途,根据需要确定。
  (三)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短收不补的原则核定拨付。
  行政性收费资金结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安排,主要用于补充财政预算。


  第六条 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抵顶预算拨款、计划管理与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管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其收费专项用途安排。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其年度收支结余情况,核定部分抵顶其经费拨款,抵顶经费拨款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计划拨付,并等额核减其财政经费支出。抵顶经费拨款的资金,仍为预算外资金。
  (三)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核定拨付。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事业性收费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上缴财政部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拨付。
  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结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其预算管理形式重新进行分配,主要用于扶持事业发展。


  第八条 收费性质的基金、资金、附加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拨付。当年年末收支相抵后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其任务完成后的结余资金收归财政部门。


  第九条 凡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搞自筹基本建设或购买专控商品或发放奖金、补贴等专项支出的,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批其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支,应单独设帐核算,并按照预算外资金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收支决算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收缴的非法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获取的赞助、捐款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2]62号

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民航总局[2002]96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主体,联合中国航空总公司和中国西南航空公司等企业,组建的大型国有航空运输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包括5个全资企业、2个控股企业。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主要经营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及与航空运输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含免税晶);航空器材及设备的制造和维修、航空客货及地面代理、飞机租赁、航空培,训与咨询等业务;以及国家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集团公司暂按55亿元作为注册资本,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民航总局另行核定。
四、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文件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民航总局对其实施行业管理。
五、同意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有关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航空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有关企业进行改组和规范。
九、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后,保留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名称,对联合三方进行主辅业分离。航空运输主业及关联资产划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统一使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标识,完成
航空运输主业一体化;辅业另行重组,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专机部分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直接管理,集团公司内部单独核算。
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航空运输企业改革、完善航空运输行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民航体制改革工作小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航空总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要切实负起责任,在保障飞行安全、企业稳定的前提下,做好组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民航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章程》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 务 院
二OO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