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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25 13:4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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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青岛市劳动局:
你局青劳险(1992)117号《关于对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
赔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1992年6月15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42号
1995年4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62号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市企业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培养和壮大我市的企业家队伍。市政府决定从1994年度起设立全市企业界最高奖——晋城市优秀企业家、晋城市优秀企业奖。并委托市经委、市企业管理协会、市企业家协会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现将市经委、市企协、市企业家协会制定的《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批转给我们。首届推荐评选工作从现在开始,望你们接通知后,按照《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推荐评选工作。

附:《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

《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办法

(试行)

为了深入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总结、宣传优秀企业经营者的成功经验,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在我市培养和建立一支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根据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62号”文件精神,从1994年度起设立全市企业经营者最高奖——晋城市优秀企业家奖,并委托晋城市经委、晋城市企业管理协会,晋城市企业家协会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在所经营企业中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本人和企业均无重大违纪行为。

2、有较宽的知识面,具有较高的领导艺术和组织管理能力。担任企业厂长(经理)任职一般在三年以上。本人的贡献和经营之道已在企业界产生了一定影响。

3、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实行以三项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改革。实行和正实行适合本企业的有效改革形式。

4、所经营企业每年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责任目标和企业计划经营目标。

5、所经营企业实现利税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所经营亏损企业能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等实现扭亏为盈。

6、所经营企业主要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

7、所经营企业现场管理达到普及型以上。

8、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在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运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9、所经营企业无重大人身、设备、火灾、质量事故。

10、所经营企业党、政、工关系协调。

二、推荐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供销、外贸、金融、饮食服务、旅游、建筑、城市公用、农机、物资、煤运、医药、邮电等行业国有、二轻、乡镇集体、个体、中外合资、股份制各种性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厂长(经理),达到上述标准者均可推荐参加评选。

三、推荐方式

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各县(市、区)经委(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牵头组织推荐。市直企业由市直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推荐,驻晋企业由市经委推荐,推荐名额不限。确定候选人后,填报《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主要事迹一式两份,征求所在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简要注明意见。推荐日期截止每年五月底。

四、评选方式

1、由市经委、市企协、企业家协会牵头聘请有关部门权威人士、新闻单位的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企业科。

2、推荐单位将候选人登记表和主要事迹上报市评办、评办组织企协对候选人所在企业进行咨询、评价,对其经济效益指标、管理情况核实后,提出评价意见。

3、评选委员会根据评价意见,进行综合测评后,提出优秀企业家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发奖。

五、评选名额与奖励

晋城市优秀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优秀企业家20名左右。凡被评为晋城市优秀企业家的,由市政府命名,颁发证书、奖杯。

推荐评选晋城市优秀企业家是一项社会影响较大的活动,各单位一定要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根据本人业绩、依靠组织推荐、实事求是,择优推荐评定,不得凑数,不搞县(市、区)行业平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市经委、市企协、市企业家协会。

附:《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登记表》(略)

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办法

(试行)

为了深入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推动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强化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我市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提高经济效益,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晋市政发[1994]62号文件要求,从1994年度起设立全市企业界最高奖——晋城市优秀企业奖,并委托晋城市经委、晋城市企业管理协会、晋城市企业家协会具体负责承办此项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深化企业改革,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实行和正在实行各种有效的改革形式。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有效运行。

3、产品(服务)质量高,物质(资金)消耗低,经济效益好,上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

4、实现利税在100万元以上。

5、每年能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责任目标或本企业计划经营目标。

6、现场管理达到先进型以上。

7、无重大人身、设备、质量、火灾安全事故和违纪行为。

8、积极学习、推广、运用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方法、手段。

9、推动技术进步,在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运用方面成效显著。

10、领导班子团结,党、政、工关系协调。经营作风端正,并受到用户和顾客的好评。

二、推荐范围

凡我市范围所有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供销、外贸、金融、饮食服务、旅游、建筑、城市公用、农机、物资、煤运、医药、邮电等行业国有、二轻、乡镇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股份制各种经济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均可推荐参加评选。

三、推荐方式

县(市、区)所属企业由各县(市、区)经委(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牵头组织推荐。市直企业由市直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推荐,驻晋企业由市经委推荐,推荐名额不限。确定候选人后,填报《晋城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主要事迹一式两份,征求所在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简要注明意见。推荐日期截止每年五月底。

四、评选方式

1、由市经委、市企协、企业家协会牵头聘请有关部门权威人士、新闻单位的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评委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企业科。

2、推荐单位将候选企业登记表和主要业迹上报市评办、评办组织市企协对候选企业进行咨询,对其经济技术指标,管理情况核实后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时要看企业连续三年的实际情况,以当年为主,兼顾上两年经营情况。

3、评委根据评价意见进行综合测评后,提出优秀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发奖。

4、晋城市优秀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单位10个,凡获得优秀企业奖的由市政府命名,颁发牌匾,并在有关新闻媒介上给予表扬宣传。推荐评选优秀企业是一项对企业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活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实事求是,择优推荐、评定,尽量扩大评选面,在水平相等的情况下,多考虑扩大一些行业面。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市经委、市企协、市企业家协会。

附:《晋城市优秀企业评选登记表》(略)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
1993年10月8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是推动当前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五条规定”,使执行纪律有所依据,保证“五条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五条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按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也适用“五条规定”。
上述机关中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也适用“五条规定”。
二、对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凡是党和国家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过去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理。
对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领取报酬,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问题,按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理。
对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过去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定》公布实施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按经商办企业处理。
《决定》公布实施后,继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收缴经营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决定》公布实施前合法持有的股票,必须向所在单位登记并依照股票交易规则售出。已持有的企业内部职工股,必须按发行时的价格立即退还企业;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发布后,购买、无偿获取企业内部职工股的,除必须立即退还企业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决定》公布实施后买卖股票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无偿或非法获取的股票及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决定》公布实施前以各种名义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的本单位的信用卡,应立即退还。因私事使用上述信用卡所开支的费用如数退还,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拒不交出信用卡和拒不退还用于私事费用的,从重处理。
《决定》公布实施后以各种名义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信用卡以及将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的,必须立即交出所持有的信用卡,退还因私事开支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决定》公布实施前用公款取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必须立即退出。如不退出,由本人支付全部费用。
《决定》公布实施后,仍用公款取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必须退还公款,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决定》公布实施后,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由个人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五条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实施意见》由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