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时间:2024-06-30 22:1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化工部


《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化工部



自一九八四年我部发布《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简称《细则》)以来,在指导化工系统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细则》更加完善,保证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活动更加健康地发展,现对《细则》作以下补充:
(一)清洁文明工厂不搞终身制,期即为4年。时间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批准命名之日算起。到期后,企业应按照清洁文明工厂验收程序,向化工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验收。到期不申请验收的,作为自动取消清洁文明工厂称号处理。
(二)验收清洁文明工厂的权限,只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凡是已下放到地、市化工局(公司)的,省化工厅应收回验收权限。今后验收清洁文明工厂,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化工厅(局)组织检查、复查、验收和
命名。命名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必须将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汇报材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检查核实的材料一并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简称部环办)核查。经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发给《清洁文明工厂合格证书》。
(三)从一九九○年起,凡需申请部“六好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持部环办发给的《清洁文明工厂合格证书》,向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企管处申请。无合格证书的,企业不能申请。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企管处不予受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验收清洁文明工厂,要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厅(局)长亲自负责把关,指定精通环保业务、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的同志办理。在验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部颁清洁文明工厂六条标准及实施细则逐
项检查,合格一个,验收一个。不得走过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标准,搞突击验收或通过复查。
(五)验收清洁文明工厂,除考核企业自行测定的数据外,还必须有化工系统二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保部门测定的数据进行验证。验证监测数据是否可靠应与治理情况对应检查,避免弄虚作假。
(六)验收清洁文明工厂过程中,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源是否全部达标排放是检查的重点,必须对照《化工行业主要污染源治理要求表》(见附件)所规定的内容,逐项检查,核对监测数据,有一个项目存在问题,不能通过验收。
(七)以前部颁的验收清洁文明工厂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化工行业主要污染源治理要求表
化 工 行 业 主 要 污 染 源 治 理 要 求 表
━━━━━━┳━━━━━━━━━━┳━━━━━━━━━━━━━━━━━━━━━━━━━━━━
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
化学矿山 ┃ 矿山采选矿废水 ┃ 絮凝、沉淀、中和
┃ 尾矿 ┃ 综合利用, 妥善堆存
━━━━━━╋━━━━━━━━━━╋━━━━━━━━━━━━━━━━━━━━━━━━━━━━
氮肥 ┃ 煤造气脱流废液 ┃ 采用改良ADA法、栲胶法等取代氨水中和法、砷碱法等脱硫旧
┃ ┃工艺
┃ 油造气炭黑废水 ┃ 重油萃取、油炭浆综合利用、净化水闭路循环, 如排放, 要处
┃ ┃理所含氰、酚物质
┃ 造气废渣 ┃ 综合利用
┃ 驰放气、再生气、吹┃ 回收利用
┃出气 ┃
┃ 尿素工艺冷凝液 ┃ 水解汽提
┃ 尿素粉尘 ┃ 改进工艺、回收尿素
┃ 煤造气粉尘及制造碳┃ 建设水膜除尘装置
┃化球粉尘 ┃
┃ 小型合成氨厂废水 ┃ 造气废水、冷却水闭路循环, 采用生化法处理含氰、酚物质
┃ ┃
┃ 中型合成氨厂造气废┃ 采用冷却塔式生物虑池等技术治理
┃水 ┃
┃ 大型合成氨厂造气废┃ 闭路循环
┃水 ┃
━━━━━━╋━━━━━━━━━━╋━━━━━━━━━━━━━━━━━━━━━━━━━━━━
磷肥 ┃ 含氟废气 ┃ 水吸收, 废液制氟硅酸钠等氟盐产品
┃ ┃
┃ 废水 ┃ 沉降、回用等方法
┃ 磷石膏 ┃ 磷石膏制酸, 联产水泥或建堆场
┃ 粉尘 ┃ 除尘
┃ 硅胶 ┃ 综合利用制碳黑等
━━━━━━╋━━━━━━━━━━╋━━━━━━━━━━━━━━━━━━━━━━━━━━━━
农药 ┃ 有机磷废水 ┃ 采用水解、生化曝气等方法处理
┃ ┃
┃ 含酚废水 ┃ 多塔对流萃取、生化
┃ 有毒有害废渣 ┃ 焚烧或综合利用
┃含H2S、HCl、Cl2┃ 吸收、利用
┃CO废气 ┃
┃ 光气 ┃ 催化水解、氨吸收破坏
┃ 乐果合成废水 ┃ 多塔对流萃取回收乐果
━━━━━━╋━━━━━━━━━━╋━━━━━━━━━━━━━━━━━━━━━━━━━━━━
黄磷 ┃ 黄磷生产废水 ┃ 氧化、净化处理、循环回用
┃ ┃
┃ 炉气 ┃ 采用密闭炉干法除尘, 炉气综合利用制草酸等
┃ 水淬渣、磷泥 ┃ 制磷酸、水泥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
化学矿山 ┃ pH达6-9,悬浮物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不得堵塞河流, 占用农田, 影响环境景观 ┃
━━━━━━╋━━━━━━━━━━━━━━━━━━━━━━━━━╋━━━
氮肥 ┃ ┃
┃ ┃
┃ SS、油达标排放 ┃
┃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
┃ 氨氮达标排放 ┃
┃ 大型厂80mg/m以下, 中型厂120mg/m以下 ┃
┃ 粉尘达标排放 ┃
┃ ┃
┃ 长江以北地区, 排水量30吨/吨氨以下, 氨氮100mg/l, ┃
┃ 其它企业排水量150吨/吨氨以下, 氨氮100mg/l ┃
┃ 吨氨排水量100吨, 氨氮80mg/l以下 ┃
┃ ┃
┃ 吨氨排水量10吨, 氨氮120mg/l以下 ┃
┃ ┃
━━━━━━╋━━━━━━━━━━━━━━━━━━━━━━━━━╋━━━
磷肥 ┃ 普钙含氟废气达到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
┃准>>其他企业达到GBJ4-73<<工业"三废"排放通行标准>> ┃
┃ 达GB8978-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综合利用或妥善堆存 ┃
┃ 符合标准 ┃
┃ ┃
━━━━━━╋━━━━━━━━━━━━━━━━━━━━━━━━━╋━━━
农药 ┃ 有机磷农药(以P计)达0.5mg/l以下,COD新建企业 ┃
┃ 200mg/l以下, 现有企业250mg/l以下 ┃
┃ 酚排放达1mg/l以下 ┃
┃ 不得随意堆存、处置,利用率达80%以上 ┃
┃ 利用率达90%, 达标排放 ┃
┃ ┃
┃ 不得池漏, 尾气达标排放 ┃
┃ 乐果回收率达90% ┃
━━━━━━╋━━━━━━━━━━━━━━━━━━━━━━━━━╋━━━
黄磷 ┃ pH6~9, 悬浮物250mg/l, 元素磷(以P4计) 0.3mg/l, ┃
┃氟化物(以F计) 30mg/l, 氰化物(以CN计)1mg/l ┃
┃ 含尘量达标, 不得点燃放空 ┃
┃ 贫磷泥要妥善堆存 ┃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
硫酸 ┃ 二氧化硫尾气 ┃ 采用两转两吸流程或氨吸收等技术治理
┃ ┃
┃ 硫铁矿渣 ┃ 采用炼铁、制水泥等方法综合利用
┃ 酸性废水 ┃ 采用酸洗流程或沉降中和等方法处理
┃ ┃
━━━━━━╋━━━━━━━━━━╋━━━━━━━━━━━━━━━━━━━━━━━━━━━━
硝酸 ┃ 氮氧化物尾气 ┃ 采用双加压、双吸收等先进技术减少NO排放量
┃ ┃
┃ ┃ 采用改进碱吸收法、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技术治理
━━━━━━╋━━━━━━━━━━╋━━━━━━━━━━━━━━━━━━━━━━━━━━━━
纯碱 ┃ 盐泥、碎石 ┃ 综合利用
┃ 氨碱废渣液 ┃ 综合利用或建堆渣场
┃ 煅烧炉气、石灰窑气┃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 厂房、包装岗位粉尘┃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
氯碱 ┃ 含汞废水 ┃ 回收
┃ 含汞废水 ┃ 吸收
┃ 石棉绒、石棉尘 ┃ 回收、除尘
┃ 废水 ┃ 中和、沉淀、回用
┃ 含碱废渣 ┃ 回收、中和
┃ 盐泥 ┃ 沉淀、综合利用
┃ 含盐酸尾气 ┃ 三级吸收
┃ 环氧类氯产品皂化废┃ 沉淀、生化
┃液 ┃
┃ 氢气 ┃ 综合利用制双氧水
━━━━━━╋━━━━━━━━━━╋━━━━━━━━━━━━━━━━━━━━━━━━━━━━
电石 ┃ 电石炉气 ┃ 除尘、回收利用
┃ ┃
┃ 含酚氰废水 ┃ 采用生化法等方法治理
━━━━━━╋━━━━━━━━━━╋━━━━━━━━━━━━━━━━━━━━━━━━━━━━
铬盐 ┃ 含铬废渣 ┃ 综合利用制钙镁磷肥、玻璃着色剂、水泥或干法解毒妥善堆存
┃ ┃
┃ 含铬废水 ┃ 絮凝沉淀、回用
┃ ┃
┃ 含铬废气、粉尘 ┃ 净化处理
━━━━━━╋━━━━━━━━━━╋━━━━━━━━━━━━━━━━━━━━━━━━━━━━
无机盐 ┃ 含氰、砷、氟、磷、┃ 采用絮凝、沉降、生化等方法治理
┃硫、铅、铍、镉、汞、┃
┃锰、锌、铬等污染物废┃
┃水 ┃
┃ 磷泥、硼泥、硫化碱┃ 综合利用
┃渣、钡渣等有毒废渣 ┃
┃ 含有毒物质粉尘 ┃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
硫酸 ┃ 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符合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 ┃
┃排放标准>> ┃
┃ 利用率达90%以上 ┃
┃ 砷、氟、汞、铅、镉、锌、铜、SS、pH排放值符合 ┃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硝酸 ┃ 氮氧化物排放新建企业200ppm以下, 现有企业1000ppm ┃
┃以下 ┃
┃ ┃
━━━━━━╋━━━━━━━━━━━━━━━━━━━━━━━━━╋━━━
纯碱 ┃ 利用达90% ┃
┃ 妥善堆存, 不得污染海洋、江河 ┃
┃ 粉尘浓度达标排放 ┃
┃ 粉尘浓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
氯碱 ┃ 汞含量达到0.005mg/l以下 ┃
┃ 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
┃ 减轻石棉污染 ┃
┃ SS、pH、COD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吨产品排水量隔膜法7吨以下, 汞法2吨以下 ┃
┃ pH达标 ┃
┃ SS达标 ┃
┃ 吸收率达99%以上 ┃
┃ ┃
┃ SS、COD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电石 ┃ 大型密闭式、半密闭式炉, 回收利用炉气, 开放式电 ┃
┃石炉, 采取除尘措施, 减轻污染 ┃
┃ 酚、氰、SS达标排放 ┃
━━━━━━╋━━━━━━━━━━━━━━━━━━━━━━━━━╋━━━
铬盐 ┃ 每吨产品铬渣排出量2.5~3吨, 每公斤废渣中水溶性六 ┃
┃价铬达8mg/l以下 ┃
┃ 水溶性六价铬0.5mg/l, COD100mg/l, 悬浮物300mg/l、┃
┃pH6~9, 吨产品排水量新建装置5 吨, 老装置20吨 ┃
┃ 达标排放 ┃
━━━━━━╋━━━━━━━━━━━━━━━━━━━━━━━━━╋━━━
无机盐 ┃ 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
┃ ┃
┃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
┃ 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
有机原料 ┃ 有机废水 ┃ 采取厌氧发酵、深井曝气、流化床曝气或鼓风曝气等方法治理
┃ 有机废渣液 ┃ 综合利用或焚烧处理
┃ 有机废气 ┃ 采用吸收、吸附或催化燃烧技术治理
━━━━━━╋━━━━━━━━━━╋━━━━━━━━━━━━━━━━━━━━━━━━━━━━
合成树脂 ┃ 含酚有机废水 ┃ 采取萃取、生化、焚烧等方法治理
┃ 粉尘 ┃ 各种除尘措施
━━━━━━╋━━━━━━━━━━╋━━━━━━━━━━━━━━━━━━━━━━━━━━━━
合成橡胶 ┃ 氯丁胶污水及其他橡┃ 生化处理
┃胶污水 ┃
━━━━━━╋━━━━━━━━━━╋━━━━━━━━━━━━━━━━━━━━━━━━━━━━
合成纤维 ┃ 锦纶、涤纶、维纶等┃ 生化处理
┃通用型合成纤维废水 ┃
━━━━━━╋━━━━━━━━━━╋━━━━━━━━━━━━━━━━━━━━━━━━━━━━
有机玻璃 ┃ 含氰污水 ┃ 用丙烯腈装置副产的氢氰酸生产有机玻璃单体, 消除含氰废水
┃ ┃污染或用化学破坏法治理含氰废水
━━━━━━╋━━━━━━━━━━╋━━━━━━━━━━━━━━━━━━━━━━━━━━━━
有机氟产品┃ F2和F4裂解残液 ┃ 焚烧
┃ 含氟化氢废气 ┃ 干法分离回收
━━━━━━╋━━━━━━━━━━╋━━━━━━━━━━━━━━━━━━━━━━━━━━━━
聚氯乙烯 ┃ 废氯化汞触媒和废活┃ 集中处理
┃性炭 ┃
┃含氯乙烯气体 ┃ 用活性炭吸收附溶剂吸收
┃ 电石渣 ┃ 综合利用制水泥、建筑材料、或建堆渣场
┃ 电石渣上清液 ┃ 脱硫处理后回用
┃ 氯化汞用触媒含汞废┃ 氯碱厂不要自行生产触媒, 由汞矿统一生产
┃水 ┃
━━━━━━╋━━━━━━━━━━╋━━━━━━━━━━━━━━━━━━━━━━━━━━━━
染料 ┃ 含重金属废水 ┃ 置换、絮凝、沉淀
┃ 含有机物酸性废水 ┃ 中和、生化
┃ 含硫废水 ┃ 脱硫处理
┃ 含二氧化硫、氯化氢┃ 吸收、吸附、焚烧
┃、苯胺、溴、有机物等┃
┃废气 ┃
┃ 含硝基苯、苯胺的铁┃ 回收利用
┃沁泥 ┃
┃ 各种有害废液 ┃ 回收利用或焚烧
┃ 后处理粉 ┃ 除尘回收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
有机原料 ┃ COD达到200mg/l以下 ┃
┃ 利用处置率达90%以上 ┃
┃ 达标排放 ┃
━━━━━━╋━━━━━━━━━━━━━━━━━━━━━━━━━╋━━━
合成树脂 ┃ 污染物达标排放 ┃
┃ 粉尘达标排放 ┃
━━━━━━╋━━━━━━━━━━━━━━━━━━━━━━━━━╋━━━
合成橡胶 ┃ COD、SS达标排放 ┃
┃ ┃
━━━━━━╋━━━━━━━━━━━━━━━━━━━━━━━━━╋━━━
合成纤维 ┃ COD200mg/l以下 ┃
┃ ┃
━━━━━━╋━━━━━━━━━━━━━━━━━━━━━━━━━╋━━━
有机玻璃 ┃ 排放的氰化物浓度达0.5mg/l以下 ┃
┃ ┃
━━━━━━╋━━━━━━━━━━━━━━━━━━━━━━━━━╋━━━
有机氟产品┃ 无污染隐患 ┃
┃ 回收排放 ┃
━━━━━━╋━━━━━━━━━━━━━━━━━━━━━━━━━╋━━━
聚氯乙烯 ┃ 不准随意堆放 ┃
┃ ┃
┃ 氯乙烯吸收率达90%以上 ┃
┃ 处置利用率达90%以上 ┃
┃ 硫化物达2.0kg/l以上 ┃
┃ 从根本上消除污染 ┃
┃ ┃
━━━━━━╋━━━━━━━━━━━━━━━━━━━━━━━━━╋━━━
染料 ┃ 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 ┃
┃ pH6~9, COD250mg/l以下 ┃
┃ 硫化物总排口达标排放 ┃
┃ 污染物达标排放 ┃
┃ ┃
┃ ┃
┃ 利用率达90% ┃
┃ ┃
┃ 利用处置率达90% ┃
┃ 操作环境达标 ┃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
涂料 ┃ 漂油废水 ┃ 生化处理
┃ 含重金属废水 ┃ 离子交换、沉淀
┃ 炼油废气 ┃ 催化燃烧或催化氧化治理
━━━━━━╋━━━━━━━━━━╋━━━━━━━━━━━━━━━━━━━━━━━━━━━━
钛白粉 ┃ 废硫酸 ┃ 综合利用生产硫酸锰、磷肥、做钢材酸洗除锈剂
┃ 酸性废水 ┃ 中和
┃ 回转窑炉气、粉尘 ┃ 除尘
━━━━━━╋━━━━━━━━━━╋━━━━━━━━━━━━━━━━━━━━━━━━━━━━
化学试剂 ┃ 重金属废水 ┃ 离子交换、沉淀、絮凝
┃ 试剂生产废水、废液┃ 回收利用酸中和、沉降;化学、生化处理
━━━━━━╋━━━━━━━━━━╋━━━━━━━━━━━━━━━━━━━━━━━━━━━━
感光胶片和┃ 含银、有机物废水 ┃ 生化处理
磁性材料 ┃ 废胶片 ┃ 回收
┃ 含银污泥 ┃ 银回收
┃ 废有机溶剂 ┃ 溶剂回收利用
┃ 高分子有机化合物残┃ 综合利用或焚烧处理
┃液 ┃
━━━━━━╋━━━━━━━━━━╋━━━━━━━━━━━━━━━━━━━━━━━━━━━━
炭黑 ┃ 炭黑尾气 ┃ 除尘回收炭黑、尾气发电
┃ 废水 ┃ 处理后循环利用
━━━━━━╋━━━━━━━━━━╋━━━━━━━━━━━━━━━━━━━━━━━━━━━━
橡胶加工 ┃ 炼胶、硫化烟气 ┃ 排风设施
┃ 再生胶废水 ┃ 生化处理
┃ 原料工段粉尘 ┃ 除尘设施
━━━━━━╋━━━━━━━━━━╋━━━━━━━━━━━━━━━━━━━━━━━━━━━━
石油化工 ┃ 炼油废水 ┃ 隔油、浮选、生化
┃ 酸、碱渣 ┃ 综合利用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
涂料 ┃ COD200mg/l, 酚1.0mg/l,油40mg/l以下色度达标 ┃
┃ 重金属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达标排放 ┃
━━━━━━╋━━━━━━━━━━━━━━━━━━━━━━━━━╋━━━
钛白粉 ┃ 利用率达90%以上 ┃
┃ pH6~9 ┃
┃ 达标排放 ┃
━━━━━━╋━━━━━━━━━━━━━━━━━━━━━━━━━╋━━━
化学试剂 ┃ 重金属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感光胶片和┃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磁性材料 ┃ 回收率达95% ┃
┃ 回收率达95% ┃
┃ 回收率达99% ┃
┃ 处置利用率90%以上 ┃
┃ ┃
━━━━━━╋━━━━━━━━━━━━━━━━━━━━━━━━━╋━━━
炭黑 ┃ 炭黑含量降至50mg/立方米 ┃
┃ ┃
━━━━━━╋━━━━━━━━━━━━━━━━━━━━━━━━━╋━━━
橡胶加工 ┃ 减轻烟气对人体的危害 ┃
┃ COD达标排放 ┃
┃ 粉尘达标排放 ┃
━━━━━━╋━━━━━━━━━━━━━━━━━━━━━━━━━╋━━━
石油化工 ┃ 油、COD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
┃ 全部利用 ┃
━━━━━━┻━━━━━━━━━━━━━━━━━━━━━━━━━┻━━━



1989年12月18日

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阜蒙县、彰武县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组织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审议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区、森林公园、煤矿工业遗产保护区、复垦区的总体规划;

(四)审议市域内的供水、供电、交通、通讯、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的专业规划;

(五)审议市区内的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六)审议重要工程和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

(七)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三条 规划委员会例会形式:

(一)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二)阜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 规划委员会构成

第四条 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阜新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

第五条 规划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阜新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兼任。

第六条 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市发改委、经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交通局、林业局、环保局、规划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可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及有关人员工作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阜新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规划管理处。

第九条 规划委员会的咨询机构是阜新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三章 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全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全委会临时审议的,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主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可由主任委员随时召集。

第十二条 全委会召开时,规划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要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参加的成员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所涉及的审议内容指定。

第十四条 需要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会议议题,各相关单位提前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到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整理形成《阜新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议题》,呈报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由规划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业、专项规划,规划编制单位按审批程序报送至市建委规划管理处,由规划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确认符合总体规划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提交专家组进行审议,征询专家组意见后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听证的规划项目,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后再行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申请建设项目规划的,需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文件齐全的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于当日将申请文件转市建委规划管理处初审。

第十八条 市建委规划管理处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转来的建设项目申请应立即进行初审。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注明原因并于2个工作日内退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符合要求的征求专家组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文件的制作,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牌匾、广告、施工暂设等临时建设工程、小区配套建设工程、非主要街路(主要街路由规划委员会确定)的建筑立面装修工程及一些小型、非重点地段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规划审批手续(3个工作日不含建设单位进行设计、会签等时间)。

第十九条 规划委员会议定的规划建设项目情况及审议的其它议题结果,由办公室整理形成《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于规划委员会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报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后,由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经规划委员会议定的建设项目,由市建委规划管理处按照《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审批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公示,公示期限为3—7天。

第二十一条 规划委员会议定的其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城市建设项目,由相关单位按《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市建委规划管理处要依法对建设项目施工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强行征订报刊处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强行征订报刊处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强行征订报刊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用行政职权和行业特权向基层和群众硬性摊派报刊订阅任务,强迫管理相对人订阅自己报刊的行为,既败坏党风助长腐败,又影响我市的发展环境,市政府已明令禁止。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绝不容许因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作崇而敷衍塞责。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发展
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重庆市强行征订报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基层和群众硬性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有关规定,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一批报刊征订发行的通知》(渝府发〔2000〕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党报党刊按规定组织征订外,其他报刊必须按照自愿订阅原则征订,内部资料只能在内部交流。
“党报党刊”系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半月谈》、《重庆日报》、《当代党员》以及市委文件规定的党委机关报刊。
“其他报刊”系指党报党刊之外的取得国内统一刊号、在国内或国内外公开履行的报刊,也称自愿订阅的报刊。
“内部资料”系指取得内部资料准印证的出版物。
“自愿订阅”系指读者(包括个人和单位)出于自我需要,自主选择订购阅读。
“内部交流”系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发送、赠阅。
第三条 严禁强行征订自愿订阅的报刊(含内部资料,下同)和公开发行内部资料。
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强行征订报刊行为:
(一)向基层和群众下发文件要求订阅报刊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报刊订阅任务的;
(二)把订阅报刊情况列入各种业绩考核目标或作为处罚手段的;
(三)在办理审批许可(含登记、备案、年检、审核等,下同)手续、征收费税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等各种公务活动中,利用行政职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或管理对象订阅报刊的;
(四)在供水、供电、供气、教育、医疗、邮政、电信、运输、信贷、保险等各种行业性公益职能活动中,利用特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对象订阅报刊的;
(五)采取其他手段和方式迫使单位或个人作自愿订阅报刊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公开发行内部资料的行为: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征订内部资料;
(二)在社会上设点销售内部资料;
(三)利用出版物批发市场、零售点出售内部资料。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除按市监察局《关于对违反市政府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决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市新闻出版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下发《重庆市报刊(含内部资料)违规查处通知书》;取消有关报刊或内部资料参加所有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在收到《违规查处通知书》后10日内,违规报刊社或内部资料编辑部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关于违规行为的书面检查。
(二)下发《重庆市报刊(含内部资料)违规查处通知书》后,有关单位拒不执行《违规查处通知书》查处要求,或再次变相强行征订自愿订阅的报刊和公开发行内部资料,对违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停业整顿。
(三)无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要求,执意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没收违规收入,并按报批程序撤销刊号,取消出版许可证;对内部资料,取消内部资料准印证。
第五条 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征订发行的出版物,一律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