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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18 19:4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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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汪啸风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加强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适用本规定,但集体所有土地内部承包以及由内部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除外。

农垦系统国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流转,是指以出让、转让,对外承包、对外转包,联营合作等方式处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对外转包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中涉及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的事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建立耕地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防止耕地质量下降。禁止下列破坏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农业开发行为:

(一)对土地实行过度开发或者掠夺式利用的;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单一种植草本经济作物的;

(三)在基本农田、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挖塘养殖的;

(四)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农业开发用地规模应当与经营者的投资规模、开发能力和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禁止以农业开发为名,变相圈占土地。

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还应当依照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并留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流转土地的面积。

第七条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应当约定流转期限。

农业开发用地流转期限应当与土地用途、开发项目相适应。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合理商定具体的流转期限,做到长短适宜。

土地对外承包用于国家和本省鼓励投资的农业开发项目确需延长期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

第八条农业开发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该地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年承包金、年租金不得低于该地块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益额。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土地的位置、年纯收益等因素,划分农业开发用地等级,评估并公布不同等级的农业开发用地价格,指导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防止因低价流转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的流失。

具备条件的地方,农业开发用地流转应当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应当将流转方案或者协议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流转方案或者协议应当对流转土地的范围及其面积、期限、地价等事项提出明确意见。流转方案或者协议须经2/3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禁止集体所有土地发包方擅自强行改变土地内部承包关系。已经对内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因农业开发确需以发包方名义集中流转的,发包方须征得承包方同意,与承包方依法协商处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并不得侵害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一条土地流转合同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土地流转的审查、批准机关,不得代替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集体所有土地的流转合同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

第十二条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楚。尚未确权的,应当先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出农业开发用地流转申请或者报请批准土地对外承包合同时,应当向审查、批准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将承包合同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再予批准:

(一)连片对外承包土地面积超过6.66公顷,并且用地年限超过3年的;

(二)因乡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需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签乡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合同的。

第十四条对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用地申请及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核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其他讨论记录材料。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通过的,不得同意或者批准。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土地流转的,或者以承包、联营合作名义变相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及相关合同无效。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处理。

擅自将不属于自己所有或者合法使用的土地与他人签订流转合同的,该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在审批农业开发用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审批行为及相关的批准文件无效;

(一)违反法定审批权限的;

(二)违反法定审批程序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

(四)违反法定用地期限的;

(五)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合同未经2/3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

因违法审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实施审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集体经济损失或者资产流失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土地流转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擅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

(二)违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

第十八条侵占、挪用集体土地流转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挪用集体土地流转款项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侵占、挪用款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九条因农业开发对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治、恢复,并依法处理。

闲置农业开发用地的,依照《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处理。

擅自改变农业开发用地用途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8日    证监发字 [1997] 1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 [1997] 1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5] 161 号文和

[1996]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的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

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

的磁盘报送我会。

 


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原因的调查与分析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马 均

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在我国广大农村人口出现了“南漂或者北漂”现象,他们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婚姻状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率上升。家庭的不稳定,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在现阶段,离婚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总结农村离婚案件的审判经验至关重要,因此,古蔺县人民法院就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化解农村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特点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在古蔺法院近三年来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2004年审结离婚案件254件;2005年审结离婚案件285件;2006年审结离婚案件301件,2007年审结离婚案件396件。
2、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诱因。
受“淘金热”的影响,特别是较贫穷的山区青年男女出现的“南漂东南沿海城市或北漂秦岭以北各省”现象的圆“发财梦”。一部分人因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据统计,约占35%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就与第三者关系亲密,其中一部分还属非法同居。
3、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较大。
在审结离婚案件中,除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约占31%外,案件为判决离婚约占27%、调解离婚约占42%。由于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多达占离婚案件的30%),故通过公告送达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50-60%。
4、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较少,但在逐年增多。
尽管《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仍不强,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所以往往是被动承受离婚的痛苦。不过,近年来约有3-5%的开始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了,对于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法官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5、家庭暴力是婚姻出现红灯的一个重要因素。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在农村逐步增加,今年约占到离婚案件的19%。由于受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夫权思想仍很严重。特别是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时,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随着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妇女在潜移默化中也有了朦胧的法律意识,在自已不堪忍受的情况下,她们开始诉来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摆脱不幸,寻找新的幸福。
6、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较多。
在农村,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是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即认为就是已经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现象较普遍,这种“婚姻”无视了《婚姻法》的存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重婚行为,而其本人却并不认为自己已经违法犯罪,算是另一种犯罪情形,由此事实婚姻和因重婚行为导致“离婚”的约占14%。
二、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当前农村婚姻案件上升,有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新审视婚姻观念,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观念。
在我国,从禁锢思想到现在的全方位开放,自由、平等的观念悄悄占据了人们的思想,年轻人开始重新审视恋爱、婚姻、家庭等观念,开始对自已不幸福的婚姻进行抗争,便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曾受其禁锢思想束缚的大部分年轻人,对自已的配偶缺乏认识,双方没有起码的了解,更无感情可言,如今观念的更新,离婚率增高也就自然而然了。
2、长期的两地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夫妻感情。
受“淘金热”的影响,特别是出现较贫困的山区青年男女“南漂或北漂”现象后,外出务工家庭呈现出两种类型:第一是单一外出型。即一个外出打工,一个在家留守,外出者有自己的世界,留守者有自己的生活,偶尔电话联系,难以有情感沟通,夫妻感情也就难以培养起来。第二种是双方外出型。即夫妇同时外出打工,但往往都不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工厂,大多是住工厂里的集体宿舍,双方没有共同的家庭生活和属于私舍的空间,若男方或女方在自己的生活中遇到关心自己的人,那么就极易发生婚变。
3、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纠纷。
在现在的农村,大部分的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成的,自由恋爱所占比例极少,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见面几天后就匆匆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又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所以在婚姻生活过程中,由于缺乏了解,就容易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
4、两地分居和婚姻观念变化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空间和条件。
古蔺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大县,工业生产相对落后,为了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出现走南闯北的青年男女并不少见,打工帮助他们圆了“发财梦”,但是一部分人亲身体验到生活的反差后,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便发生变化甚至扭曲而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使得两地分居和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空间。而另有一部分人因家乡与打工地的生活条件及环境相距反差较大,致使思想发生蜕变在外产生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5、对家庭缺乏责任心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因素。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农村一部分人生活上变得较为稳定,经济上相对富裕。一些人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便开始变化甚至转移,染上不良的奢好后,酗酒、打牌等灯红酒绿的生活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间,而亲情爱情则被抛在脑后,然而因与对方交流沟通日益减少,同时对家庭及子女的关心照顾也随之减弱,从而便激发矛盾,不顾妻儿老小,最后导致离婚。
三、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就处理该类案件时当怎样采取遏制离婚率上升的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
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加大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五.五”普法和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
2、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大普法宣传,规范不法婚姻行为,严把婚姻登记关。人民法院也应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把好婚姻登记关口,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了当事人普遍存在法律观念淡薄,不重视婚姻登记等一系列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使当事人知法、守法,同时要通过以案释法,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对于那些因同居引起的纠纷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同居的危害;对发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切实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
3、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
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4、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
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加大了对“过错方”责任追究。所以,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严肃批评教育;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必要时可适用“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判决由过错方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但是要依据充分的证据。因此,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