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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2024-07-13 08:1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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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图样的饮料瓶加贴自己的标识后重新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1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尚有利用价值而又缀附无法消除的商标图样的各类玻璃制饮料容器,他人将其收购后灌装自己生产的饮料出售,应当将该商标图样全部覆盖。没有覆盖他人注册商标的,或者覆盖后商标图样主体部分仍然显露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予以制
止。


苏工商〔1995〕194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们在办理商标案件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用烤花形式直接烤印在装饮料的玻璃瓶上(如“可口可乐”、“雪碧”、“津美乐”等),该商标图样无法从瓶体上剥离。而另一些饮料生产企业大量收购消费者遗弃的上述各类玻璃瓶后加贴自己的标签(标签上
有的有自己的商标,有的仅有企业名称或商品名称)再灌装饮料出售,其中有些标签覆盖了他人注册商标图样,有的是部分覆盖,而有的则没有覆盖。
上述情况是否属商标侵权?如是,应适用《商标法》哪一条款?请示复。



1995年10月19日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 杨传堂
                             2004年7月20日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147项)




┏━━┯━━┯━━━━━━━━━━━━━━━━━┯━━━━━━━━━━━━━━━━━┯━━━━━━━━┓┃部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门 │  │                 │                 │        ┃┠──┼──┼─────────────────┼─────────────────┼────────┨┃省发│1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法律、│《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国发[2004]16号┃┃展和│  │法规规定的除外)         │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 │        ┃┃改革│  │                 │                 │        ┃┃委员│  │                 │                 │        ┃┃会(│  │                 │                 │        ┃┃省粮│  │                 │                 │        ┃┃食局│  │                 │                 │        ┃┃) │  │                 │                 │        ┃┠──┼──┼─────────────────┼─────────────────┼────────┨┃  │2  │粮食加工设施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国发[2004]16号┃┃  │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        ┃┃  │  │                 │知》(国办发[1999]96号)     │        ┃┠──┼──┼─────────────────┼─────────────────┼────────┨┃  │3  │粮食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        ┃┃  │  │                 │实施方案》(青政[1998]55号)   │        ┃┠──┼──┼─────────────────┼─────────────────┼────────┨┃省经│4  │省内建设大、中型黄金开采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省内金│        ┃┃济委│  │                 │矿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计划管理的通 │        ┃┃员会│  │                 │知》(青政[1991]94号)      │        ┃┃(省│  │                 │                 │        ┃┃安全│  │                 │                 │        ┃┃生产│  │                 │                 │        ┃┃监督│  │                 │                 │        ┃┃管理│  │                 │                 │        ┃┃局)│  │                 │                 │        ┃┠──┼──┼─────────────────┼─────────────────┼────────┨┃  │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        ┃┃  │  │                 │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5条(国经贸  │        ┃┃  │  │                 │[1993]第261号)          │        ┃┠──┼──┼─────────────────┼─────────────────┼────────┨┃  │6  │重要工业品进出口配额       │《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通知》(计经贸[1998]第2568号)  │        ┃┠──┼──┼─────────────────┼─────────────────┼────────┨┃  │7  │食盐运输计划           │《盐业管理条例》第24条(国务院令第│        ┃┃  │  │                 │51号1990.2.9)          │        ┃┠──┼──┼─────────────────┼─────────────────┼────────┨┃  │8  │民族贸易用品生产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无依据              │        ┃┠──┼──┼─────────────────┼─────────────────┼────────┨┃  │9  │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        │《青海省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管理办 │        ┃┃  │  │                 │法》《第一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        ┃┃  │  │                 │设备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国经贸电│        ┃┃  │  │                 │力[1998]第844号)         │        ┃┠──┼──┼─────────────────┼─────────────────┼────────┨┃  │10 │社会投资非限制类的技术改造项目  │《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                 │管理试行办法》(青政办[2002]第124 │        ┃┃  │  │                 │号)               │        ┃┠──┼──┼─────────────────┼─────────────────┼────────┨┃  │11 │节能检测机构资格         │无依据              │        ┃┠──┼──┼─────────────────┼─────────────────┼────────┨┃  │12 │自营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      │《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        ┃┃  │  │                 │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        ┃┃  │  │                 │[1998]2号)            │        ┃┠──┼──┼─────────────────┼─────────────────┼────────┨┃  │13 │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      │无依据              │        ┃┠──┼──┼─────────────────┼─────────────────┼────────┨┃  │14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                 │令第344号)            │ 改为告知性备案 ┃┠──┼──┼─────────────────┼─────────────────┼────────┨┃  │15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国发[2002]24号┃┃  │  │                 │部令第3号)            │        ┃┠──┼──┼─────────────────┼─────────────────┼────────┨┃  │16 │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青海省全民│        ┃┃  │  │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  │                 │的报告》(青政[1993]1号)     │        ┃┠──┼──┼─────────────────┼─────────────────┼────────┨┃  │17 │白酒销售登记和报检        │《关于加强我省白酒市场规范管理的意│        ┃┃  │  │                 │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        ┃┃  │  │                 │(青经贸易[2003]534号)      │        ┃┠──┼──┼─────────────────┼─────────────────┼────────┨┃省教│18 │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        ┃┃育厅│  │件捐赠项目审核          │助学和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 │        ┃┃  │  │                 │条(国家教委教外港[1995]第325号) │        ┃┠──┼──┼─────────────────┼─────────────────┼────────┨┃  │19 │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    │无依据              │        ┃┠──┼──┼─────────────────┼─────────────────┼────────┨┃  │20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国发[2004]16号┃┃  │  │审批               │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        ┃┃  │  │                 │[1995]19号)          │        ┃┠──┼──┼─────────────────┼─────────────────┼────────┨┃  │21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国发[2004]16号┃┃  │  │等活动审批            │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        ┃┃  │  │                 │知》(教外综[1999]31号)    │        ┃┠──┼──┼─────────────────┼─────────────────┼────────┨┃  │22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国发[2004]16号┃┃  │  │单位资格审核           │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        ┃┃  │  │                 │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 │        ┃┃  │  │                 │170号)              │        ┃┠──┼──┼─────────────────┼─────────────────┼────────┨┃  │23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发[2004]16号┃┃  │  │批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        ┃┃  │  │                 │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        ┃┃  │  │                 │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省公│24 │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安装使用前的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 │国发[2002]24号┃┃安厅│  │量复检              │号)               │        ┃┠──┼──┼─────────────────┼─────────────────┼────────┨┃  │25 │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国发[2002]24号┃┃  │  │                 │的通知》(公消[1993]29号)   │        ┃┠──┼──┼─────────────────┼─────────────────┼────────┨┃  │26 │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员资格      │公安部《焰火晚会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  │  │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CA183-1988)  │        ┃┠──┼──┼─────────────────┼─────────────────┼────────┨┃  │27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行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2]24号┃┃  │  │                 │安部令第16号)          │        ┃┠──┼──┼─────────────────┼─────────────────┼────────┨┃  │28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及个体│《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3]5号 ┃┃  │  │工商户核准            │安部令第16号)          │        ┃┠──┼──┼─────────────────┼─────────────────┼────────┨┃  │29 │房屋租赁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国发[2003]5号 ┃┃  │  │                 │第24号)             │        ┃┠──┼──┼─────────────────┼─────────────────┼────────┨┃  │30 │公共汽车站、电车和长途车路线及站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第12条│        ┃┃  │  │设立               │(国发[1988]19号)       │        ┃┠──┼──┼─────────────────┼─────────────────┼────────┨┃  │31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1998)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2 │道路施工占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国发[2004]16号┃┃  │  │                 │32条(主席令第8号 2003. 10. 28) │转建设部门管理 ┃┠──┼──┼─────────────────┼─────────────────┼────────┨┃  │3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国家、公安部(行业标准CA/T75-94)│        ┃┃  │  │质                │《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      │        ┃┠──┼──┼─────────────────┼─────────────────┼────────┨┃  │34 │挖掘道路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国发[2004]16号┃┃  │  │                 │19号)              │转建设部门负责审┃┃  │  │                 │                 │批       ┃┠──┼──┼─────────────────┼─────────────────┼────────┨┃  │35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6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5号)              │转环保、卫生部门┃┃  │  │                 │                 │审批      ┃┠──┼──┼─────────────────┼─────────────────┼────────┨┃  │37 │守库押运人员审查培训资格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 │国发[2002]24号┃┃  │  │                 │(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        ┃┃  │  │                 │联〔1997〕794号)         │        ┃┠──┼──┼─────────────────┼─────────────────┼────────┨┃  │38 │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和保卫机│《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国发[2002]24号┃┃  │  │构负责人任免审批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公通字〔1997〕55号)      │        ┃┠──┼──┼─────────────────┼─────────────────┼────────┨┃  │39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行许│《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8条(国 │国发[2002]24号┃┃  │  │可                │务院令第307号2001.6.16)     │        ┃┠──┼──┼─────────────────┼─────────────────┼────────┨┃  │40 │停车库建设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国发[2004]16号┃┃  │  │                 │号)               │        ┃┠──┼──┼─────────────────┼─────────────────┼────────┨┃  │41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国发[2004]16号┃┃  │  │                 │341号)              │        ┃┠──┼──┼─────────────────┼─────────────────┼────────┨┃  │4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3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转省经委、安全生┃┃  │  │                 │                 │产监督管理部门 ┃┠──┼──┼─────────────────┼─────────────────┼────────┨┃  │45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        ┃┃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        ┃┃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        ┃┃  │  │                 │[1999]102号)           │        ┃┠──┼──┼─────────────────┼─────────────────┼────────┨┃  │46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转安全生产监督部┃┃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门实行安全生产许┃┃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可证管理    ┃┃  │  │                 │[1999]102号)           │        ┃┠──┼──┼─────────────────┼─────────────────┼────────┨┃省民│47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国发[2004]16号┃┃政厅│  │                 │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        ┃┃  │  │                 │[1998]第12号)         │        ┃┠──┼──┼─────────────────┼─────────────────┼────────┨┃  │48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发[2004]16号┃┃  │  │                 │令第1号)             │        ┃┠──┼──┼─────────────────┼─────────────────┼────────┨┃  │49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  │        ┃┠──┼──┼─────────────────┼─────────────────┼────────┨┃省司│5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9 │国发[2004]16号┃┃法厅│  │                 │条、第46条、第50条(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2000.3.31)           │        ┃┠──┼──┼─────────────────┼─────────────────┼────────┨┃  │51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9条 │国发[2004]16号┃┃  │  │                 │(司法部令第59号 2000.3.31)   │        ┃┠──┼──┼─────────────────┼─────────────────┼────────┨┃  │52 │公证员资格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国发[2004]16号┃┃  │  │                 │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 │        ┃┃  │  │                 │号)               │        ┃┠──┼──┼─────────────────┼─────────────────┼────────┨┃  │53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第20条、第│国发[2004]16号┃┃  │  │                 │23条(司法部令第63号2000.8.14)  │        ┃┠──┼──┼─────────────────┼─────────────────┼────────┨┃  │54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国发[2004]16号┃┃  │  │                 │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85]82号)       │        ┃┠──┼──┼─────────────────┼─────────────────┼────────┨┃  │55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56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省财│57 │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无依据              │        ┃┃政厅│  │                 │                 │        ┃┠──┼──┼─────────────────┼─────────────────┼────────┨┃省人│58 │用人单位刊播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 │        ┃┃事厅│  │                 │[1996]11号)           │        ┃┠──┼──┼─────────────────┼─────────────────┼────────┨┃  │59 │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资格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裁员管│        ┃┃  │  │                 │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省劳│60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6条(劳部发 │        ┃┃动和│  │                 │[1994]98号)          │        ┃┃社会│  │                 │                 │        ┃┃保障│  │                 │                 │        ┃┃厅 │  │                 │                 │        ┃┠──┼──┼─────────────────┼─────────────────┼────────┨┃  │61 │城镇劳动就业农民工使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就│        ┃┃  │  │                 │业工作的通知》(青政[1990]76号)│        ┃┠──┼──┼─────────────────┼─────────────────┼────────┨┃省国│62 │土地勘测审批           │《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 │国发[2004]16号┃┃土资│  │                 │[籍]字[1990]第182号)       │        ┃┃源厅│  │                 │                 │        ┃┠──┼──┼─────────────────┼─────────────────┼────────┨┃省建│6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设厅│  │                 │法》第19条(建设[2000]41号)   │        ┃┠──┼──┼─────────────────┼─────────────────┼────────┨┃  │64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无依据              │        ┃┠──┼──┼─────────────────┼─────────────────┼────────┨┃  │65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  │国发[2004]16号┃┃  │  │系统连接审批           │号)               │        ┃┠──┼──┼─────────────────┼─────────────────┼────────┨┃  │66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116号)          │        ┃┠──┼──┼─────────────────┼─────────────────┼────────┨┃  │67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合验收              │务院令第248号)          │        ┃┠──┼──┼─────────────────┼─────────────────┼────────┨┃省交│68 │试验检测资质和临时工地试验室资质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        ┃┃通厅│  │                 │办法》              │        ┃┠──┼──┼─────────────────┼─────────────────┼────────┨┃  │69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公路养护市场准入规定》     │        ┃┠──┼──┼─────────────────┼─────────────────┼────────┨┃  │70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        │无依据              │        ┃┠──┼──┼─────────────────┼─────────────────┼────────┨┃省农│71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审核       │《兽药管理条例》第8条 (国务院令第│        ┃┃牧厅│  │                 │325号2001.11),《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  │  │                 │管理办法》第8条(农业部令第22号) │        ┃┠──┼──┼─────────────────┼─────────────────┼────────┨┃  │72 │研制兽药制剂及新制剂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第18、23、24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25号 2001修正)     │        ┃┠──┼──┼─────────────────┼─────────────────┼────────┨┃  │73 │地方种畜禽场建立审批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国发[2004]16号┃┃  │  │                 │第153号 1994)          │        ┃┠──┼──┼─────────────────┼─────────────────┼────────┨┃  │74 │开展可可西里地区探险考察、旅游、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可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  │山、狩猎等活动的审批       │西里地区管理>的通知(青政[1990]39│法审批     ┃┃  │  │                 │号)               │        ┃┠──┼──┼─────────────────┼─────────────────┼────────┨┃  │75 │乡镇企业登记           │                 │        ┃┠──┼──┼─────────────────┼─────────────────┼────────┨┃  │76 │卤虫销售证            │《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15│        ┃┃  │  │                 │条(省政府令第28号2003.6.16)   │        ┃┠──┼──┼─────────────────┼─────────────────┼────────┨┃省水│7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国发[2004]16号┃┃利厅│  │                 │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1997]339 │        ┃┃  │  │                 │号)               │        ┃┠──┼──┼─────────────────┼─────────────────┼────────┨┃  │78 │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乙级)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国发[2004]16号┃┃  │  │批                │部令第74号)           │        ┃┠──┼──┼─────────────────┼─────────────────┼────────┨┃省商│79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务厅│  │                 │业务意见的通知》(外经字[1999]第│        ┃┃  │  │                 │17号)              │        ┃┠──┼──┼─────────────────┼─────────────────┼────────┨┃  │80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9 │国发[2004]16号┃┃  │  │                 │条(外贸部令第5号 1995.6.29) │        ┃┠──┼──┼─────────────────┼─────────────────┼────────┨┃  │8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报审及年检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4 │        ┃┃  │  │                 │条(外经贸部令第5号1995.6.29)  │        ┃┠──┼──┼─────────────────┼─────────────────┼────────┨┃  │82 │进出口经营资格(代码)      │《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核准程│        ┃┃  │  │                 │序的通知》第4条(商贸发[2001]254 │        ┃┃  │  │                 │号)               │        ┃┠──┼──┼─────────────────┼─────────────────┼────────┨┃  │83 │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第 │        ┃┃  │  │                 │12条(外经贸发第314号1999.5.27) │        ┃┠──┼──┼─────────────────┼─────────────────┼────────┨┃  │84 │内地赴港澳招商办展活动审批    │《关于对赴港澳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国发[2004]16号┃┃  │  │                 │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41 │        ┃┃  │  │                 │号)               │        ┃┠──┼──┼─────────────────┼─────────────────┼────────┨┃  │85 │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关于管理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        ┃┃  │  │                 │代表机构的有关规定》第5条(外经贸 │        ┃┃  │  │                 │政发第230号1997.5.4)       │        ┃┠──┼──┼─────────────────┼─────────────────┼────────┨┃  │86 │外国企业在青设立代表机构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        ┃┃  │  │                 │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第3号 │        ┃┃  │  │                 │1995.2.13)            │        ┃┠──┼──┼─────────────────┼─────────────────┼────────┨┃  │87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车辆、设备、物│《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车辆管│        ┃┃  │  │料                │理办法》第6条(外经贸资发[2000]第 │        ┃┃  │  │                 │376号)              │        ┃┠──┼──┼─────────────────┼─────────────────┼────────┨┃  │88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审批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 │国发[2004]16号┃┃  │  │                 │部、海关总署、质监检验检疫总局第10│        ┃┃  │  │                 │号令2001)            │        ┃┠──┼──┼─────────────────┼─────────────────┼────────┨┃  │89 │出料加工业务审批         │《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署监一│        ┃┃  │  │                 │字[1989]第811号)        │        ┃┠──┼──┼─────────────────┼─────────────────┼────────┨┃  │90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国办发[2001]第49号), │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        ┃┃  │  │                 │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第46│        ┃┃  │  │                 │号)               │        ┃┠──┼──┼─────────────────┼─────────────────┼────────┨┃省文│91 │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化厅│  │                 │229号)              │        ┃┠──┼──┼─────────────────┼─────────────────┼────────┨┃  │92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2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  │93 │省级文物经营单位资格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3条(国务│        ┃┃  │  │                 │院批准、文物局2号令1992.5)    │        ┃┠──┼──┼─────────────────┼─────────────────┼────────┨┃  │94 │文化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10条 │        ┃┃  │  │                 │(政府令第14号 1994.11.15)   │        ┃┠──┼──┼─────────────────┼─────────────────┼────────┨┃  │95 │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  │(国务院令第363号)        │        ┃┠──┼──┼─────────────────┼─────────────────┼────────┨┃省卫│96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市场│《消毒管理办法》第26条(卫生部令第│        ┃┃生厅│  │备案               │27号 2002.7.1)         │        ┃┠──┼──┼─────────────────┼─────────────────┼────────┨┃  │97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8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9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第7条(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  │                 │1989.10.24)           │        ┃┠──┼──┼─────────────────┼─────────────────┼────────┨┃  │100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大型医药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卫生部令第43号)      │        ┃┠──┼──┼─────────────────┼─────────────────┼────────┨┃省人│101 │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注册登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        ┃┃口与│  │                 │(试行)》(国家计生科[1995]40号)│        ┃┃计划│  │                 │                 │        ┃┃生育│  │                 │                 │        ┃┃委员│  │                 │                 │        ┃┃会 │  │                 │                 │        ┃┠──┼──┼─────────────────┼─────────────────┼────────┨┃  │102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审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3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3 │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2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4 │米非司酮药物终止早期妊娠应用   │无依据              │        ┃┠──┼──┼─────────────────┼─────────────────┼────────┨┃  │105 │避孕药具零售经营         │无依据              │        ┃┠──┼──┼─────────────────┼─────────────────┼────────┨┃省国│106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家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7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  │  │                 │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  │  │                 │知》(人发〔1999〕4号)      │        ┃┠──┼──┼─────────────────┼─────────────────┼────────┨┃省地│108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方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9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国发[2004]16号┃┃  │  │                 │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  │        ┃┃  │  │                 │号)               │        ┃┠──┼──┼─────────────────┼─────────────────┼────────┨┃省环│110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审查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国发[2004]16号┃┃境保│  │                 │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       │        ┃┃护局│  │                 │                 │        ┃┠──┼──┼─────────────────┼─────────────────┼────────┨┃  │111 │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       │无依据              │        ┃┃  │  │                 │                 │        ┃┠──┼──┼─────────────────┼─────────────────┼────────┨┃  │112 │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暂贮存、转移、│无依据              │        ┃┃  │  │处理               │                 │        ┃┠──┼──┼─────────────────┼─────────────────┼────────┨┃  │113 │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   │无依据              │        ┃┃  │  │                 │                 │        ┃┠──┼──┼─────────────────┼─────────────────┼────────┨┃省广│114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        ┃┃播电│  │活动               │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第│        ┃┃视局│  │                 │1项(广发外字[1999]518号)   │        ┃┠──┼──┼─────────────────┼─────────────────┼────────┨┃  │115 │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认定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国发[2004]16号┃┃  │  │                 │2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        ┃┃  │  │                 │ 2001)              │        ┃┠──┼──┼─────────────────┼─────────────────┼────────┨┃  │116 │设立有线电视台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6条(原广电 │        ┃┃  │  │                 │部令[1994]12号)         │        ┃┠──┼──┼─────────────────┼─────────────────┼────────┨┃  │117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许可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广发│        ┃┃  │  │                 │术字[1981]681号)         │        ┃┠──┼──┼─────────────────┼─────────────────┼────────┨┃  │118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5条(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准                │令第228号)

大连市老年人保护条例(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老年人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7月26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老年人的经济保障
第三章 家庭对老年人的保护
第四章 社会对老年人的保护
第五章 老年人的自我保护
第六章 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的保护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城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居住、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老年人对社会发展作过贡献,并继续对社会进步发挥作用,应得到全社会的尊敬。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公民的共同责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对老年人的保护,实行国家、社会、家庭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组织应积极发展老年事业,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第五条 禁止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在实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同时,依照本条例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条 老年人应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老年人的经济保障
第七条 实行国家、集体、家庭相结合的供养形式,保障老年人的经济生活,并按照有利生产、保障生活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八条 对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完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对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生活补贴要按时发放,不得拖欠。
第九条 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时,应在租赁、承包合同(协议)中,对本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生活补贴作出明确规定,保证按时发放。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中方从业人员和私营企业、个体经营、合伙经营企业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立村民养老保障制度。
经济条件好的村民委员会应逐步建立村民合作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孤老人,城镇的由民政及有关部门给予定期救济,或由市、县(市)、区、街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农村的由村民委员会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制度,或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生活费用,集中在乡镇敬老院供养。
第十三条 对烈属、复员军人、残疾人中的孤老人和高龄老年人中的孤老人的救济,应优于其他孤老人。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鼓励支持老年人尽其所能为社会服务,并保障其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三章 家庭对老年人的保护
第十五条 赡养、扶助父母是每一个成年子女的义务。已婚公民应当支持和帮助配偶对其父母进行赡养和扶助。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第十六条 成年子女赡养老年人,应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水平。赡养费数额由老年人与其成年子女商定。
禁止遗弃、虐待老年人。
第十七条 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应尊敬家庭中的老年人,对老年人应关心照顾,患病时要及时予以医治;子女与老年人分居的,要主动承担老年人的家庭劳务或其他劳动。不得强迫老年人劳动。
第十八条 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或其他人,不得干涉丧偶、离婚老年人再婚。
不得搅扰、妨害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成年子女,不得因父或母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第十九条 老年人居住的房屋,未经老年人同意,其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成年子女已有住房,父母要求其从自己住房内迁出另居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应当搬迁。
第二十条 老年人的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家庭成员不得抢占、抢分或者以其他方法侵犯老年人的财产。
丧偶、离婚老年人再婚的,有依法携带财产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可以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迫使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继承配偶、子女等亲属遗产的权利,也有权依法用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家庭成员或其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三条 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法继承遗产;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子女遗弃或严重虐待老年人的,依法丧失继承老年人遗产的权利。
在分配再婚老年人遗产时,要保证其配偶依法应得的份额。

第四章 社会对老年人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所属人员进行敬老、爱老、养老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村(居)民委员会要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纳入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有责任为本单位的离、退休老年人作好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他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治、经济、文化、医疗、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不得降低标准或克扣。离、退休老年人本人住房确有困难,其困难程度与在职干部、工人等同的,单位应优先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生产、交通、运输、商业和有关服务部门,应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的社会服务工作,积极组织生产和经营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用品,优先为老年人生活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居住区时,要根据现有条件,创造供老年人活动的外部环境,并适当增设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宫、站、室)、体育场(馆)、公园要根据条件利用各自的场地、设施,为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单位要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要根据条件开设老年人门诊,设立家庭病床,对高龄老年人应出诊到户。
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老年人,到合同医院、厂矿医院就医有困难的,单位应为老年人到合同医院、厂矿医院就医提供方便,或指定老年人到就地就近医院就医。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兴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颐养院等老年人福利设施,为集中供养老年人创造条件,并且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镇街道应发展老年人服务事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兴办敬老服务站、敬老院,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开展各项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农村乡镇要以敬老院为依托,组织服务人员和村民,开展对散居孤老人的包户服务,并组织散居孤老人参加敬老院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任何公民都应尊重礼让老年人,对老年人的困难应予以积极扶助,禁止歧视、侮辱、殴打老年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退休职工联合会、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群众团体,要发挥本组织的作用,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共青团组织及学校,要教育青少年尊敬、爱护和扶助老年人,并组织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级老龄问题委员会,要加强对老龄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老年人的要求,提出发展老年事业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每年农历9月9日为本市敬老日。届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应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活动。

第五章 老年人的自我保护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应当自尊自重,引导家庭成员尊重社会公德,搞好邻里团结,维护家庭和睦。
第三十八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以及老年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老年人有权要求成年子女、侵权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予以解决,也可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解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老年人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老龄问题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为其推荐诉讼代理人,或直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

第六章 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的保护
第四十条 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工人养老院等老年福利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要精心照顾,患病的及时予以治疗、看护,并为老年人开展各种有益健康的活动创造条件。工作人员不得嫌弃、侮辱老年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福利费用和物资。
第四十一条 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并成立老年人自我管理组织,发挥老年人对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监督作用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或集体拨给福利院及敬老院等老年福利机构的费用和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侵占老年福利机构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支持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兴办企业或发展多种经营,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提高供养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群众团体和有关单位,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或开展敬老、爱老、养老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公民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都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及时依法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负有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拒不赡养老年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经教育不改的,属于干部、工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从其收入中扣除应付的赡养费,发给老年人;属于村(居)民,由村(居)民委员会责成其与被赡养的老年人签订赡养协议书,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以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高龄老年人,是指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孤老人,是指无子女和无其他负有赡养义务亲属的老年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行政规章或行政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实施本条例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5日起实施。



198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