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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时间:2024-07-09 15:2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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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1990年7月10日《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为非整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即将受让的一宗地分为二宗或二宗以上后,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它
包括了你局来函中所理解的两种形式。

附件: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分割转让形式的请示
国家土地管理局:
我局与有关部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职能分工中,对分割转让的几种形式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分割转让至少有两种形式:一是某幢建筑物分别转让给多个使用者,从而也可能使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二是进行大面积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后,将其使用权再
分割转让给其他多个使用者。而且,所有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都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以上理解当否,请予批复。



1990年8月25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政办发〔200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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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州十一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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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级财政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规范和完善预算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使用和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使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预算外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条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州级全年财政可用资金情况,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积极稳妥”的资金安排原则,州级各部门全面实行部门预算,并按以下顺序安排资金。  (一)确保基本支出需要。根据州级财政供养人员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工资情况,分单位安排人员工资;根据州级预算单位定员定额标准,分单位安排公用经费;确保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二)突出项目支出重点。项目资金实行零基预算,集中用于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单位预算外资金是财政资金的组成部份,必须优先用于补充人员支出、公用经费的不足,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财政预算,由州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州财政局负责。

  第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由财政部门批复到预算单位后,对财政统发工资部份,按规定程序由财政统发,对财政统发工资以外的各项基本支出,由州财政局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州委、州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考核并提出方案,联文报州政府,按以下原则审批后,由州财政局依据州政府领导批示内容执行。

  (一)年初预算中各项切块经费的项目安排,一般单个项目州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州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年度预算中明确的重点切块项目补助资金(具体在年度州级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方案中说明)由分管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

  (二)年初预算中所列的重点建设资金、预备费由州长审批。 (三)年初预算中行政切块资金的安排,30万元以上,由州长审批;3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的副州长审批; 3万元以下,由州财政局局长审批。

  (四)年初预算中州人大、州政协、州纪委基层工作经费,经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和纪委书记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下达。

  (五)年初预算中州委所属党群口的切块经费,经州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下达。

  以上五个方面切块资金的安排,由州财政局分别记帐,在资金使用累计达到年初预算额度的90%时,向各分管的州领导报告。  (六)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成本支出、办案经费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由州财政局按现行政策审核批准。

  (七)上解上级的各项支出,由州财政局按规定与省财政厅办理结算。

  第七条 超收资金的安排,超收总额在10%以上,报州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超收资金按以下原则审批后,由州财政局追加预算。

  (一)超收资金的安排(单个补助项目)在300万元以下,由州财政局和分管财政的副州长提出意见,报州长审批。

  (二)超收资金的安排(单个补助项目)在300万元以上,未经州政府常务会或州长现场办公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州财政局和分管财政的副州长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州长审批。  第八条 财政资金在预算额度内,按进度(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基本支出资金按时间进度)平衡拨款或发放,无特殊情况不预拨经费,确需提前预拨(借款)的资金,按授权额度和规定程序审批,并在预算年度内扣回。

  第九条 财政资金涉及由下一级政府和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州财政局下达专项指标,资金通过各级国库统一调度;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给下级政府所属的单位和部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收支的增减超过年度预算10%以上,按《预算法》的规定,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依法适时调整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跟踪问效,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向州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时办理财政资金的核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1999]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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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东省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目前
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有一定差距。为使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国家公
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家公务员医
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二、享受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比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
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费来源与控制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
政预算。
  医疗补助经费的预算和核拨要根据各地上年度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水平和
财政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2%
左右,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
时调整。筹资比例超过工资总额3%的,需报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但不是公务员的以外人员,可比照公务员的控制标准和补助
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省直单位按属地原则,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单位所在地的补助水平一致。

  四、补助经费用途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但超
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社会保险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后,累计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
重的职工。
  (三)根据公务员的年龄和职级确定不同比例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上述补助的具体比例、标准和计入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公务员队伍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三
种补助办法所占补助经费的比例,或者根据筹资情况,按上列顺序,选择其中一、
二种补助办法。
  采用计入个人帐户办法的,应首先保证第1、第2两项补助的需要。计入个
人帐户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补助经费的60%。
  医疗补助经费不足当地公务员工资总额2%的地区,补助经费一般不计入个
人帐户。
  筹措补助经费困难的地区,可以只采用第1种办法。
  统筹地区尚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公务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
及公务员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在补助经费中开支。

  五、管理和监督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
致。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由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
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保证医疗补助
经费专款专用。
  各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各级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六、组织领导

  各统筹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并报省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