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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9:0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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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机电部


机械工业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9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技术管理,提高产品标准化水平,促进产品开发, 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进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在产品的设计、试制、 鉴定(定型)和投产各阶段,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章 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
第三条 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 在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中,均应认真贯彻各类技术标准。 对于首次设计的产品,应考虑产品的发展方向、标准化的总体要求和系列型谱要求。
第四条 在新产品设计过程中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工作图设计、样机试制、小批试制等阶段规定应完成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均应进行标准化审查。其主要任务是:
(一)在初步设计编制新产品技术任务书时, 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人员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其内容包括:
1.应贯彻的产品标准和其他现行技术标准;
2.新产品予期达到的标准化要求;
3.对材料和元器件的标准化要求;
4.与国内外水平的对比,对新产品的标准化要求;
5.予期达到的标准化经济效果。
(二)标准化人员应参加初步设计评审和技术设计评审;
(三)工作图设计阶段,对工作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
(四)审查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草案, 投产前提出正式标准上报备案;
(五)样机试制阶段或小批试制阶段,对工艺、 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写出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五条 标准化审查的基本依据,是现行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强制性标准,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贯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对其他推荐性标准企业应积极采用。
第六条 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所设计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
(二)优先采用定型的设计方案和结构方案, 并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借用件,以提高设计的继承性和产品的标准化程度;
(三)合理选用优先系数、零件的结构要素等基础标准和原材料标准;
(四)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达到正确、完整、 统一。

第三章 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
第七条 为评定新产品在标准化方面是否具备正式投产条件的技术依据, 新产品鉴定前必须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作为产品鉴定时必备的技术文件。
第八条 新产品样机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 按照 ZB /TJ01035.5中4.18.1规定:
(一)产品种类、主要用途和生产批量;
(二)产品图样、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
(三)产品标准化系数;
(四)标准化经济效果;
(五)产品基本参数及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标准情况;
(六)贯彻各类标准情况及未贯彻的原因;
(七)对新产品标准化情况的综合评价;
(八)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新产品小批试制鉴定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按照ZB/TJ01035.5中4.18.2规定:
(一)工艺标准化情况;
(二)样机鉴定时标准化方面提出建议的执行情况;
(三)工艺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
(四)工艺装备标准化系数;
(五)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六)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样机鉴定和小批鉴定合一时, 按第八条和第九条对鉴定的项目进行标准化审查。批量生产的新产品正式投产前, 需制定企业产品标准者,该企业产品标准应经过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产品标准化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和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的组织管理:
(一)一般产品标准化审查,由企业(事业)标准化机构负责;
(二)联合设计、开发的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由主导单位负责或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三)对重要的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由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有关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产品标准化审查应纳入企业(事业)有关技术工作计划,并有足够时间保证审查工作进行。

第五章 标准化审查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三条 标准化审查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各级标准,并对审查产品是否贯彻有关标准和标准贯彻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标准化审查中的问题,标准化、 产品设计和工艺人员应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及时解决设计中和工艺中的标准化问题, 共同搞好新产品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五条 标准化审查中, 标准化人员有权拒绝在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上签字。 凡未经标准化人员签字的技术文件和图样不能生效。
第十六条 标准化人员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司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签署的贸易协定中增补仲裁条款的换函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签署的贸易协定中增补仲裁条款的换函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日)
               中方去文

澳大利亚堪培拉
贸易部长
尊敬的约翰·道金斯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就通过增补一条关于解决中澳实体间商业争议程序新条款的方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署的贸易协定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就通过增补一条关于解决中澳实体间商业争议程序新条款的方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署的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所进行的会谈。
  上述会谈旨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贸易的发展。
  根据会谈情况,我现在荣幸地代表澳大利亚政府提议,下述条款将作为第八条甲款增补到协定中:
  第八条 甲款
  缔约双方对两国的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间签订的合同所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鼓励其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其他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迅速、公平、合理地解决。
  如果此类争议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不能迅速解决,争议双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解决。此类仲裁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大利亚或争议双方均可接受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进行。
  仲裁采用各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推荐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其它国际仲裁规则。
  缔约双方应保证由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如上述内容符合两国代表在会谈中所达成的立场,我谨荣幸地进一步提议,本函及您的确认函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及其证据,并自您复函之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符合两国代表在会谈中所达成的立场,并同意您的来函及本复函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对修改该协定所达成的一项协议及其证据,自本复函之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郑拓彬(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郑拓彬阁下
阁下:
  我谨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就通过增补一条关于解决中澳实体间商业争议程序新条款的方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署的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所进行的会谈。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约翰·道金斯(签字)
                         澳大利亚贸易部长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于堪培拉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4年9月29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