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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5 00:5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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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属于紧急抢险救灾性质,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每年三月份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县(市、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规划,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
(三)推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四)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五)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备方案,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六)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七)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第八条 林区的乡(镇)、村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护林员。护林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聘任证书。
第九条 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山护林;
(二)管理野外用火;
(三)报告火情;
(四)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条 林区的乡(镇)、村应当建立以群众为主的森林扑火队;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国家批准的全国重点森林火险县级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扑火队。
森林扑火队必须配备和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器材。
第十一条 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经营单位毗邻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扑火队伍的专业培训工作,逐步建成森林防火预测预报网、通讯联络网、火情了望网、阻火隔离网。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和森林防火工作需要,规定森林防火期。
第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
第十六条 规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戒严期和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应当发布公告并报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严禁下列用火:
(一)野外吸烟;
(二)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三)野外烤火、野炊;
(四)其他非生产用火。
第十八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火前开设防火隔离带;
(二)用火前组织扑火人员、器材,做好扑火准备;
(三)用火时风力在三级以下;
(四)用火后指定专人熄灭余火。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喷火;过往的蒸汽机车不得向路旁排放炉渣。
第二十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在通往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禁止非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加强森林防火监督工作,定期进行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森林防火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未按期消除的,可以下发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车,应当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下达扑火命令,组织扑救火灾。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报告有关人民政府森林防火
指挥部。
第二十七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扑救森林火灾。
第二十九条 森林火灾的明火扑灭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组织扑火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确定足够的人员在火场监守二十四小时,经检查确认余火已彻底熄灭后方可撤离。
第三十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受害森林面积、蓄积、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对森林火灾调查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森林火警和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
(二)重大森林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
(三)特大森林火灾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
(四)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由起火一方负责调查,不明起火方的由各方共同调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和规章,预防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警的林区乡(镇)、连续三年未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林区县(市、区)和连续二年未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市;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报告,并积极扑救,减少了火灾损失,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
(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完善,对预防、扑救森林火灾发挥显著作用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后及时制止并检举报告的;
(五)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或者在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六)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绩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决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区,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划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 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和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0日

昆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管理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缴和使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必须遵守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收取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能到现地履行义务植树的下列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一)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一)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免,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30%以上)按职工人数的一半收取。



  (二)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免缴。



  (三)大、中、小学学生免缴。



  (四)当地驻军(含武警)免缴。



  (五)农民免缴。



  (六)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机关和单位,凭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免缴当年绿化费。



  (七)其他特殊情况,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收缴标准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缴纳绿化费,用于代其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 凡不愿意或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当年义务植树劳动,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单位和个人,按上年末在册人数(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缴纳绿化费。



  第七条 每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按用工人数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八条 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按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210号)收取,每人每年按5株计,每株收取2.5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绿化费收缴,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其他部门和组织代收。



  第四章 收缴办法和收缴机关



  第九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省级单位和铁路部门按隶属和管理关系收取,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省委、省政府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收缴,铁路系统由昆明铁路局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收缴;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市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和县(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县(市)区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个体、私营经济体,由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县(市)区属地管理原则审核认定,下达每年义务植树任务,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于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到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



  第五章 绿化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后开具收据给交费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收缴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完成交费单位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补救未完成任务单位的植树工作等。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设立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云南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必须以本年度绿化费收取总额的10%上缴。其中5%上缴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5%上缴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省、市宣传、表彰奖励和管理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经济犯罪控告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控告人xx县永x福利洗煤厂。住所地:xx县城西xx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xx,厂长。
被控告人xx市aa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住所地:南x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熊xx,经理。
被控告人熊xx,男,现年约40岁,汉族,住xx市,xx市aa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控告请求: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市aa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熊xx合同诈骗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9年6月10日,xx市xxbb矿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bb经营部”)与aa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协议一份,协议约定bb经营部供给aa公司原煤3000吨,每吨240元。bb经营部为履行上述协议,1999年6月25日,与控告人签订购销协议,除每吨价款为230元外,其他条款均相同。此外,aa公司与cc水泥厂之间又形成购销原煤合同关系。按照各方之间的连环购销合同的约定,从1999年6月28日起至1999年7月3日止,控告人共发煤40车2421吨煤直接给洪发公司销cc水泥厂。后因拖欠货款未还,控告人起诉后,cc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9日作出(1999)郊经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由aa公司在2000年4月底前为bb经营部付洗煤厂(即控告人)款305974元,付bb经营部款184426元”。
调解书生效后,控告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a公司提出,为便于追讨拖欠货款,控告人应再通过该公司向cc水泥厂供煤10车,货款一并结算。按照aa公司的要求,控告人又向cc水泥厂发煤10车600余吨,货款13多万元。发煤后,控告人等待aa公司与cc水泥厂结算后清偿拖欠控告人的货款,到后来一直没有等到,待控告人到cc水泥厂询问时方才得知,cc水泥厂已将控告人及bb经营部的绝大部分款项支付给aa公司,aa公司收到款项后,不是积极偿还拖欠货款,其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熊xx携带巨额款项潜逃,控告人及法院干警多方查找,也未能得知其确切住址。近日得悉,被控告人熊xx已返回原住所地。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xx市aa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熊xx与bb经营部及控告人签订原煤购销合同后,控告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控告人在得到货款后,有能力偿还却拒不偿还,且携款外逃,其主观上诈骗的故意十分明显,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控告单位和个人均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控告人在取得货款后,有能力履行生效执行裁定,却携款潜逃,拒不履行生效执行裁定,已经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市aa工矿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熊xx合同诈骗罪、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县公安局



控告人xx县永x福利洗煤厂
二○○x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