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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3 03:3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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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1965年5月15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京高法秘字第3号请求已收阅。现在答复如下:
一、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可以按照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
二、对于在押未决的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在刑事问题没有判决之前,对离婚问题一般暂不处理。
三、劳改犯、劳教分子、在押未决犯、留场就业人员和自流人员的其他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般也可以参照上述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批复的精神,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30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宿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我市投资,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和资金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其中,公务员非职务性引荐外来投资可按本规定给予招商费用补贴。
第三条 引荐人必须提供外来客商真实投资意向,协助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
(四)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工业项目建成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
3、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1.5%计奖;对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1%计奖。其中工业性项目按1.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的0.5%计奖。
(二)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8‰奖励。
(三)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不包含流动资金)的1.5%奖励。
(四)引荐捐赠资金和实物的,按捐赠资金和实物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五)向国家、省内、省外有关部门争取免还资金、赠物(不包括上级正常计划的常规性拨款、各类转移支付、正常渠道争取的拨款及救灾款物等),按免还资金和赠物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
(六)引荐我市企业承包市外、境外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3‰奖励;工程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4‰奖励。
(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委托中介组织招商项目的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兑现资金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及奖金额。同时,要确定1名主要引荐人,负责所受奖金的分配,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每引荐成功1个项目或1笔资金,按1个份额给予奖励。凡引荐项目开工或引进资金到位,引荐人即可提出申请,与受益企业(单位)或同级政府、招商机构签订奖励承诺书。
第七条 引荐人资格认定
(一)资金到位,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二)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
(三)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明。
(四)引荐向境内外承包工程,根据中介人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进度证明认定。其中境外工程由外经贸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计委、经贸委、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审核,根据引荐人提供的奖励承诺书,确认引荐人的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对30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 奖金来源
(一)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企业和同级财政按资金所占份额共同承担。
(二)独资企业,由同级财政支付。
(三)引荐对外承包工程的,由承担工程的施工企业支付。
(四)引荐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五)引荐资金兴办公益事业、社会生态项目的奖励由同级财政支付。
(六)引荐捐赠款物、争取免还款物的,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项目为地方政府引进的项目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引进的项目。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中介人的奖励由企业自行商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十二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天津、上海市、河北、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四川、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做好棉花收购工作,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务院于今年八月召开了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棉花生产、流通中的突出问题。为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和国务
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42号文件,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整顿棉花收购秩序,管好棉花市场,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近年来,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棉花购销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坚持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不开放市场,不实行价格双轨制。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执行,并制定具体措施,组织力量加强
管理,把棉花市场管住管好。
二、密切配合供销社做好新棉收购工作,加强毗邻棉区收购秩序的管理,防止“棉花大战”发生。毗邻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建立互访制度,协助政府开好边缘地区协调会议,统筹协调旺季棉花收购工作和毗邻地区的衔接。边缘地区不得增设临时流动收购点,不
得以任何方式争购外地区的棉花。对不属于本地区范围的棉农交售棉花,坚决不收,并劝说棉农返回本行政区内向当地供销社投售。对违反政策、不守协议跨地区抬价或以地方自定的优惠政策收购外省外区棉花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带头扰乱收购秩序抢购棉花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棉花收购、调拨环节的监督管理。棉花的收购和调拨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坚决禁止非棉花经营单位及个人插手收购。坚决关闭棉花市场,严厉查处黑市交易,打击倒卖棉花的不法分子。
供销社不准计划外销售棉花,违者没收货款并处以罚款。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要及时向监察部门移送。
禁止纺织厂到产区收购棉花。乡镇和个体轧花厂经过整顿后,只允许搞加工,不得从事棉花收购经营活动。
四、棉花收购期间,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检查站。在道路上设立检查站,要与公安、交通部门联合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棉花收购秩序的检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棉花收购巡视组,重
点检查国家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毗邻棉区发生的问题,检查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199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