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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财产检察院能否就同一财产重复扣押及检察院能否以民事服从刑事为由阻止法院对已结经济纠纷案件向已被捕的当事人进行宣判

时间:2024-07-22 17:3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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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财产检察院能否就同一财产重复扣押及检察院能否以民事服从刑事为由阻止法院对已结经济纠纷案件向已被捕的当事人进行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财产检察院能否就同一财产重复扣押及检察院能否以民事服从刑事为由阻止法院对已结经济纠纷案件向已被捕的当事人进行宣判

1990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财产检察院能否就同一财产重复扣押及检察院能否以民事服从刑事为由阻止法院对已结经济纠纷案件向已被捕的当事人进行宣判送达问题的电话答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发〔1990〕20号“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财产检察院能否就同一财产重复扣押及检察院能否以民事服从刑事为由阻止法院对已结经济纠纷案件向已被捕的当事人进行宣判送达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的财产,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应当重复查封、扣押。当前检察院、公安机关就同一财产重复查封、扣押问题确实存在。在有关部门对此尚未联合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也不宜对此问题单独作出司法解释。因此,目前遇到此类问题受诉法院应根据查封、扣押财产的性质,与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受送达人员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第七十四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莱州市检察院在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时,以被送达人已被收审,民事应服从刑事等为由,阻止法院向被告宣判,送达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受诉法院应依法同莱州市检察院协商解决。


关于印发《固原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原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固原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4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使用,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的墙改与建筑节能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牧、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引导、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墙体的制品。
第六条 鼓励推广生产、使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
一、非黏土多孔砖。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三、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
四、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未经同意,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黏土实心砖生产线。实心黏土砖的生产单位应当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黏土空心砖。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材料限制使用黏土实心砖,推广使用黏土多孔砖及其它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筑非承重墙、围墙及临时建筑物禁止设计和使用黏土实心砖。
第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预缴纳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专项基金)。墙改专项基金征收标准:建设单位按照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面积计征,居住建筑每平方米4元,其它建筑每平方米6元;黏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耕地上取土生产的每年每块实心砖征收0.01元,荒地上取土生产的每年每块实心砖征收0.005元。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备案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持本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验收认可文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证明,到墙改与建筑节能机构办理墙改专项基金返退手续。对已全额交纳专项基金、墙体材料使用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规定比例要求、建筑物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按自治区墙改专项基金返还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返退,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予返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墙体、屋面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装饰或隐蔽处理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须持墙改专项基金缴款凭证,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性能,提高采暖、照明、通风、给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十五条 推广生产、使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聚苯乙烯板(EPS)为主的外墙外保温技术;
(二)聚苯乙烯板(EPS)保温隔热材料为主的屋面保温隔热技术;
(三)以中空玻璃、塑钢为主的双框双玻保温隔热节能门窗;
(四)集中供热技术;
(五)供热采暖系统设置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装置;
(六)太阳能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七)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对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不得投入建筑市场使用。
第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采取节能措施进行设计、建设。新建的居住建筑必须按50%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公共建筑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对已审查合格的,持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等到当地墙改与建筑节能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对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不得定为合格,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或随意更改图纸设计,保证工程节能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施工工序,不得通过签证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并在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墙改专项基金,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生产黏土实心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并可视情节处以500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或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由有关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由有关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固原市所属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计办价格[2002]825号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以下简称625号文)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625号文增列的原研制药品价格外,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文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仍然有效。经核实,施贵宝公司不拥有依托泊苷的产品专利,因此,取消计价格[2001)2661号文规定的原研制药品价格。

  二、取消625号文附表中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的OTC药品(如布洛芬混悬液、滴剂和地塞米松粘贴片等)及仍在执行地方标准药品(如碳酸钙等)的价格。

  三、625号文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35号氟尿嘧啶、337号甲氨蝶呤、425号胞磷胆碱、603号盐酸普罗帕酮、606号盐酸维拉帕米按625号文附表一规定的价格执行;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16号干扰素。а—1b注射剂仍按计价格[2001]2661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将附表二医保目录第346号盐酸阿霉素(多柔比星)列入附表一;将附表二医保目录第619号单硝酸异山梨酯注射剂(625号文第40页第18、19行)和663号非诺贝特缓释胶囊250mg*10粒(625号文第41页第31行)规定的剂型规格予以撤消,非诺贝特缓释胶囊250mg*20粒(625号文第42页第1行)的规格应为250mg*10粒。

四、增补625号文未列的部分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详见附表。

  请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继续跟踪了解625号文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我委(价格司)报告。

  附:625号文未列的部分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625号文未列的部分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医保

目录
 

名称
 

剂型
 

规格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序号

 

GMP
 

非GMP
 
附表一
           
354
依托泊苷
胶囊
50mg*20粒

825
635
 
374
马来酸氯苯那敏
注射剂
20mg/2ml*10支

4.8
3.4
 
    片剂
4mg*lO片

O.5
O.4
 
    片剂
4mg*20片

1.0
0.8
 
    片剂
4mg*25片

1.2
0.9
 
476
盐酸多塞平
片剂
25mg*20片

2.4
1.8
 
    片剂
25mg*24片

2.7
2.1
 
506
硫酸沙丁按醇
雾化溶液
lOOmg/20ml

85.5
  原研制药品,葛兰素公司生产,商品名万托林.

615
硝苯地平
控释片
30mg*6片

24.7
19.O
 
附表二
           
142
阿苯达唑
片剂
200mg*2片

2.7
  原研制药品,天津史克公司生产,商品名肠虫清。

169
双氯芬酸钠
缓释胶囊
50mg*20粒

24.O
18.5
 
272
十一酸睾酮
胶丸
40mg*16粒

46.6
  原研制药品,欧加农公司生产,商品名安特尔.

280
戊酸雌二醇
片剂
0.5mg*30片

20.0
15
 
306
阿法骨化醇
片剂
0.25ug*lO片

32.5
  原研制药品,日本帝人株式会社生产,商品名萌格旺.

    片剂
O.5ug*lO片

57.8
  原研制药品,日本帝人株式会社生产,商品名萌格旺.

516
硫酸特布他林
片剂
2.5mg*20片

7.6
5.8
 
    片剂
2.5mg*40片

15.O
11.5
 
663
非诺贝特
缓释胶囊
250mg*10粒

52.7
40.5
 
669
辛伐他汀
分散片
5mg*7片

17.2
13.2
 
    分散片
10mg*7片

27.5
21.2
 
    分散片
20mg*7片

44
33.8
 


注:此前公布价格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