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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知识改造理念的思考/宋立军

时间:2024-06-17 07:5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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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知识改造理念的思考

江苏省丁山监狱 宋立军

摘 要:我们要培育知识改造理念,充分发挥知识在改造工作中的作用,以知识创新带动监狱改造工作的创新。我们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实践知识改造理念。
关键词:知识改造理念 基础 媒介 物化 创新            


监狱改造工作树立科学的符合形势要求的理念十分必要。因受“知识经济”这一概念的启发,依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原理,并结合监狱改造工作实际,我以为应当把“知识改造”作为我们监狱改造理念。培育知识改造理念,就是要培育这样一种主导观念,即监狱改造工作以知识为基础,充分发挥知识在改造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知识创新对改造工作理论及实践的意义。
一、知识在监狱改造工作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这里的知识,不仅包括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的所有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而且也包括人类获取新知识,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掌握并运用知识的过程就是认识事物“是什么”和“为什么”的过程,也就是发现和认识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过程。随着对知识经济的广泛认同,人们越发感觉到知识对于人在社会领域的行为或活动来说,是一个绝对必要的因素,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因为人类行为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有类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角色都依赖于知识,并为知识所调节①。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统治世界不但是个趋势,而且日益成为现实。同样,监狱改造工作也必然以知识为基础,知识在监狱改造工作中日益显示出其巨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首先,知识是监狱改造工作的基础,贯穿于改造工作的全过程。知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是人类智慧的集合体。只有当人类掌握了制造工具的方法,人才同其他动物区分开来。因而人类的一切实践都来源于对知识的运用,改造工作也不例外。改造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活动,它所依赖的知识是十分广泛的。无论是制订改造工作目标,实施改造工作方案,运用改造手段,还是进行改造效果评价,无不立足于包括监狱专业知识在内的所有知识(见图示)。监狱改造工作的目标是将罪犯改造成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






民,这一目标必须符合法治的要求;改造工作方案要从现实出发,要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改造手段要灵活多样,因人而异,分管分教 ;效果评价要客观真实。单就改造工作三大基本手段而言,知识作用于监管手段,指导着监狱的布局、监管设施的配备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与执行。知识作用于教育手段,使教育途径多元化,更加有利于被改造者接受。目前我们正在探索的心理矫治教育,就是建立在心理学和医学知识基础上的比较有效的教育方式之一。知识运用于劳动手段,使罪犯劳动从作坊式、劳动力密集型逐步向现代化转变,并逐步将劳动改造定位于一个科学的层面上。所有这些,离开了知识的指导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次,知识充当改造者与被改造者彼此沟通的媒介。尽管对罪犯的改造带有一定的惩戒性,但真正把罪犯改造好,改造者与被改造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认同是基础条件。一方面,法律知识、监规纪律知识作为监狱改造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者与被改造者行为的共同标尺。从事改造工作的人员依照法律执行刑罚,依照监规纪律的要求考察规范罪犯的言行;被改造者须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在这里,知识的媒介作用得到体现。另一方面,改造人员与被改造人员都有“知彼知己”的渴求,都试图缩小彼此的“知沟”,尽力消除沟通的障碍。在从事改造工作中,我发现一个现象:同那些有一定知识层次的罪犯谈话,共同语言要相对多些,同那些偏僻农村来的罪犯沟通起来也容易得多。现在想想,这恐怕多半由于我是从偏僻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因而无论从心理还是共同的知识上都更接近。监狱改造工作难,难就难在做人(犯人)的工作时很难找到施教与受教双方知识的结合部。那些反改造尖子,之所以难攻难啃,除了他们恶习太深,反改造经验丰富以外,还有一个知识结合部找寻困难的问题。如果这一观点被重视并有效运用,对教育转化法轮功等邪教性质罪犯会大有裨益。此外,由于社会多元化思潮的存在,网络犯罪等高智能犯罪的出现,我们势必要面对一个具有鲜活知识的犯罪群体,这对我们原有储备的知识是一个现实的挑战。因而,我们不能在原有的知识结构中停滞不前,要不断加以更新和完善。这是一个知识相互促动的循环往复、螺旋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知识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媒介,而是充当了动力源。
第三,知识经过物化会产生巨大的力量。“知识就是力量”。知识本身无法显示力量。只有将知识物化为实践性的技术行为和技术手段(包括各种控制的管理的社会技术行为和 技术手段)时,才能产生力量。马克思将这一力量称为“物化的知识力量”②。
知识的物化可以增强人的素质。这里的人当然包括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单就前者而言,增强素质,主要是指增强监狱人民警察的潜在专业及综合能力。知识的物化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增强人民警察的素质。一是网络的应用,使人民警察的日常工作变得智能化高效率,信息处理和利用更加迅捷科学,最大限度地吸收世界上先进的改造经验,与社会各行各业进行广泛接触与交流,实现改造工作社会化并与国际接轨。从封闭状态和简单重复劳动中解脱出来,是监狱人民警察充分提高并发挥聪明才智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是在某些领域里不能一味地强调人防“重中之重”的地位 。人防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把人机械化。只有将科学知识转化为物防、技防的力量,或者引进高新科技产品用于改造工作,才能使广大干警集中大部分精力潜心研究改造理论,探索行之有效的改造措施,切实提高改造质量。
知识的物化,使罪犯的各项权利得以最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对罪犯的惩罚,并不排斥罪犯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从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谋生的角度讲,罪犯有权利享受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正在享受的科技成果,参加科技含量相对较高的劳动,品尝科学配给的伙食。此外,诸如罪犯申诉等法律行为通过网络会变得更加直接而迅速。这里虽然有许多还属于“应然”范畴,但从历史发展的趋势看,这些都能变成现实,这也是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由“应然”变为“实然”的时间跨度,当然要取决于知识在监狱中物化的程度与速度。
二、确立知识改造理念,以知识创新带动改造工作的创新。
创新是指遵循事物发展客观规律而创造新思维、新理论和新实践的过程。我们处在创新的时代。在某些领域里,用“日新月异”已无法准确描述其发展境况。随着形势的变化,我们的思维、理论及实践必须不断创新,在反复“扬弃”的过程中日臻成熟。而无论是创新的思维、创新的理论还是创新的实践均源于知识的积累和运用。创新思维最大的特点就是,既立足于传统又不囿于传统,是对自身提出新的挑战。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副局长麦林华同志在监狱学理事扩大会议上的讲话,颇具理性色彩③。他的讲话对传统改造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新的维度,拓展了监狱改造研究的视野和空间。兹摘录其中的一段:
……比如说被我们引为骄傲自豪的劳动改造,叫了几十年,又是我们的特色,到底在新时期对罪犯改造的功能如何体现?功能到底有多大?……现在劳动改造项目、手段、方法、组合方式、奖惩的办法是否有利于罪犯改造?强迫劳动是我们的一贯观念,但在强迫状态下,劳动对人有没有改造作用,到底是反感抵触的作用还是净化灵魂的作用?教育改造也是中国特色,也要研究。我们现在教育的内容、方法、形式究竟如何,强制教育的方式对教育人、转化人到底有多大作用,怎么起作用,很少有人去深入思考。此外,还有监管改造、监规纪律,怎么发生对犯人改造的作用,其中的机理是什么,有多少人能说清楚,而且除了这三个手段各自作用之外,这三个手段之间又如何综合作用于一个罪犯,到底哪一个作用更大些,是个什么样的结构怎样才能深化……
在这段文字中,麦林华同志反复用了“什么”“如何”“怎么”等带有疑问意味的字眼。一旦某个疑问得到一定程度的解答,那么监狱改造理论就会向创新的方向迈出一大步。知识的创新带动了思维和理论的创新。不仅如此,知识创新也带动了实践的创新,有效地解决了实践中的某些困惑。首先,知识创新能够带动教育改造手段的创新。例如:我们在改造抢劫、杀人、伤害等暴力罪犯时,常常感到他们性格中的暴力倾向似乎根深蒂固,难以彻底根除。不可否认,暴力倾向的形成主要受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但与自然环境的作用是否有一定的关系呢?有人从科研的角度,利用调查数据证明铅等重金属中毒与暴力犯罪的关系,并提出相关的防治措施与对策④。在改造暴力犯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一研究成果,运用医学的手段对其中因重金属中毒而引发犯罪的暴力型罪犯予以精心诊疗,从根本上缓解他们性格中的暴力倾向,促使其真正改好。在这里如果我们仍然死抱着“三大基本手段”不放,不从创新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就会事倍功半。其次,知识创新能够带动管理模式的创新。如历来颇受重视的清监搜身,许多单位还停留在人摸人、翻箱倒柜的模式上,漏洞很多。基层的同志想了许多办法,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的带值班干警常常因此受到罚款扣分等处理,心里总不是滋味,甚至产生厌烦情绪。为什么不能启用现代化的监测仪器,彻底改变落后的管理模式,彻底消除干警实践中的低层次困惑呢?不能把知识创新停留在口头上,而要在实践中真正发挥知识创新的力量。其三,知识创新能够带动实践上的不懈探索。我国的监狱改造工作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开拓。过去没有的,并不意味着今天也不可以有;过去是禁区的,并不意味着今天也是禁区;因条件不成熟,今天无法实现的,将来有一天总会实现。特优会见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就是很好的例子。罪犯在狱内与配偶等亲人同居团聚,不仅反映出我国政府在保护人权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而且符合罪犯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对罪犯改造及社会家庭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因为谁提出这一设想,谁就可能被认为离经叛道,绝不会称为“创新”。最近,江苏省监狱提出允许罪犯按规定使用收音机。类似的做法,也属探索中的创新之举。
三、实践知识改造理念需要各方面的努力。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知识改造理念的提出,目的在于实践。而实践这一理念,肯定会遇到很多障碍。这就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创造有利于知识改造理念得以全面贯彻的环境。对此,监狱部门、整个社会乃至国家都责无旁贷。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监狱部门要积极推进监狱人民警察专业化进程,实现“专家治监”⑤ 。改造罪犯是一项专业化极强的社会工作,希望监狱人民警察个个都是通才的想法是极不可取的。假如某中队的数名警察,分别精通于法学、监狱学、犯罪学、医学、心理学等专业,并且力求使改造人员与看管人员相对分离⑥,知识在监狱改造工作中的作用就会日益凸显出来。
二是整个社会要努力提高全民文化素质,进一步降低文盲半文盲罪犯的比例。许多数据表明,目前小学文化以下程度的罪犯占押犯总数比例呈下降趋势,1998年某省统计结果为47%⑦。这完全得益于经济的发展以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然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儿童大量失学,城市失业人员的子女读书难等问题比较突出。这就势必影响知识改造的效果,并意味着监狱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要承担起基础文化教育的重任。尽管这也是知识改造的内容之一,然而这项工作本该由教育部门在罪犯入监前予以实施(少年犯除外)。监狱本来只需提供有利于罪犯知识改造的再学习条件,这样则更有利于知识改造理念的培育和实施。
三是国家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开发引进步伐。监狱渴望变粗放型管理为集约化管理,在真正意义上实践知识改造理念的愿望由来已久。但由于国家在科技投入上的滞后,导致知识改造实践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对于绝大多数监狱来讲,高新技术产品仍无法普遍用于日常的改造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国家应正视这一现实,努力走科技兴监之路,使知识改造理念的实践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①夏甄陶. 知识的力量. 新华文摘,2000(8)P30-36
②同①
③麦林华. 从战略高度重视监狱科研工作. 上海警苑,2001(6)P4-8
④唐玉江、唐慧晶. 重金属中毒与暴力犯罪.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3)P19-21
⑤张晶. 中国监狱制度:评价与完善.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1(7)P29-30
⑥刘强. 监狱一线工作者专业化分工的构想. 中国监狱学刊,2001(4)P59-63
⑦肖惠斌. 论影响当前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主要因素.
中国监狱学刊,2001(2) P23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省丁山监狱政治处
邮编:214221

对监狱二级管理体制下警长工作的认识与思考

李成、朱延才

内容摘要:监狱实行二级管理后,增设了警长职位。由于这是一项新生事物,如何认识警长工作在监区乃至整个监狱工作中的重要性,发挥警长岗位不可替代的职能,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摸索和总结,最根本的是要给予警长角色一个准确的定位,确保责、权、利相对应,这样才能使警长的职能作用发挥到最佳,符合改革的初衷。

关键词:监狱二级管理 警长 职能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监狱押犯构成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暴力型罪犯、高智商罪犯和“三涉”犯的增加,使监内狱情愈加复杂。监狱原管理层级组织结构明显已无法高效运转,效能的低下,将有可能造成监狱工作局部和全面的被动。因此,监狱实行二级管理,增设警长一职,对于构建一个加快决策速度、实施快速反应的新的管理机构成为必需。但监狱工作实施扁平化二级管理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作为新生事物,二级管理在运行中,特别是运行初期,必然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尤其是设置警长职位的初衷是否能够得到实现,其职能作用发挥得怎样,又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突破现状?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现对警长工作浅谈几点认识和思考,以期引玉。
一、警长工作的现状
(一)“问题终结者”现象
这种现象大多存在于刚调整后的监区。所谓“问题终结者”现象就是指监区领导比较热心队伍建设、民警管理和监区事务的宏观管理、决策,把监区内有关罪犯的问题,特别是一些 “疑难杂症”交给警长处理,警长冲锋在监区工作一线攻坚克难。二级管理后,个别监区领导十分欣赏警长解决问题的能力,给予警长足够的信任。监区发生的罪犯问题特别是重大的改造问题、生产问题,如对有自杀、暴力危险的罪犯进行教育,对屡教不改、屡犯监规类罪犯的管控,如何解决罪犯中一些群发性问题,如何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等问题直接交给警长处理,而警长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也往往是药到病除,但警长的工作负荷增大了,久而久之,解决问题的积极性逐渐降低。“问题终结者”现象其实质是过分夸大了警长的职能,削弱了监区领导的职能。
(二)“鸡肋”现象
二级管理中,监区领导取代了三级管理中分监区长的角色,警长不再是一个独立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对监区民警也不再如分监区长管理分监区民警那样有考核处罚权,监区民警直接听命于监区领导,对警长的敬畏度降低。警长虽有“协助”之职,但实际工作中有职无权、有心无力,无处发挥,有时顶替普通民警的岗位做些带值班事务,有时又安排在监区领导的位置,发号施令、进行决策,充当“赶场人”的角色。警长角色定位不清,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形同鸡肋。
(三)“万金油”现象
有些监区虽然实行了二级管理,但由于“惯性”使然,监区民警和罪犯依然把警长看成以前的分监区长,大大小小的事务乐于向警长汇报,期待警长的解决。监区领导专注于一些重大问题上面,对日常事务事前拍板、事后审核,至于过程和细节则放心交给警长去办。监区哪里有事情,哪里就出现警长的身影,改造方面、生产方面、日常生活方面……“有问题找警长”成了监区里的一道独特风景。普通民警则习惯于按指令行事,不愿意参与管理。这种现象实际上是把警长当作监区的“管家”或“保姆”。
二、原因分析
(一)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引起起认识上的偏差
不可否认,监狱三级管理体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曾取得了巨大的改造成绩,推动了监狱整体工作的开展。但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生产力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使二级管理体制成为必然。改革不仅仅是名称的变化、机构的减少,更重要的是要消除三级管理体制下机构庸肿、人浮于事、权责不明、作风拖沓、行政管理成本大、工作效率低下的弊病,实现机构合理、人员精干、权责清晰、管理高效的追求,警长的设立亦是同理。改革是必然的,但又是全新的,没有现成经验可循,要“摸着石头过河”,应允许改革做实验、犯错误,允许它有一个循环往复再提高的过程,二级管理如此,警长亦如此。改革是科学的,慎重的,结果是客观的,但“天地虽大,视野不同”,不同的世界观、方法论、文化层次、工作经历、岗位分工都可能对警长分工作出各异的解读。且改革之初,各监狱也没有对“警长”的概念外沿和权责作出明确合理的框定。这造成了监狱工作实践中对警长角色定位不准的现象。部分民警不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仍醉心于三级管理模式所取得的工作成绩,习惯于用以前的经验、心得指导自己的工作,用以前的管理模式管理当前的事务,这必然使警长工作走上歧路。
(二)对警长角色定位不准
纵观各个监狱设置警长,其本意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培养监狱后备人才的需要。二是作为实施二级管理后安置监狱中下层领导干部的渠道。三是政治上体现从优待警,组织上缓解基层警力紧张的考量。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各个监狱对警长的定性上无一例外为:既不是监区领导,又不同于普通民警,低于“官”高于“民”,处于两者的中间状态。这种定性可以用清晰的文字来描叙,但却不具有实践操作性。监区实际工作中,警长的使用上往往是左右摇摆,警长向“官”上发展,即警长监区领导化,亦即警长职能的强化;向“民”上靠拢,即警长普通民警化,亦即警长职能的弱化。警长职能的强化,寓予警长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考核权;警长职能的的弱化,则把警长等同于普通监区民警。警长这种使用上的分歧则直接决定了警长是否以管理者、指挥者还是以服务者、实干者的身份出现在监区,然无论怎样,都与监狱设立警长的本意相悖,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警长一人扮演多种角色,当然进退失据,事倍功半。
(三)权力分配体系不科学
责、权、利相结合,是行政运行的基础,也是考核一个单位、领导工作优劣的标尺。相对于三级管理中的分监区长,警长不再是一级独立单位的负责人,当然也失去了决策、指挥、考核等领导职能。随着领导权力的失去,其责任和利益也必然要求削减,但实践是利益调整了,责任却还在。从目前各个监狱对警长的设置上看,都是定义为“协助”监区领导抓好监区各项工作。但协助标准太过宽泛,就像一个大麻袋,林林总总的监区事务都在其中,协助本身在实践中也不容易操作:监区领导作出决策,警长具体执行算是协助;警长和监区领导共同决策再执行算是协助;获得监区领导的首肯独自作出决策然后执行也算是协助。且在警长具体的执行中也多多少少要对民警或罪犯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其中的子问题作出判断和决策。另外对协助的“度”和“沿”,目前各个监狱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可以预见的是警长做每一件事情,都蕴含着风险,改造工作无小事,“谁主管谁负责”、“首问制”的责任问责机制都是悬在警长头上的一把利剑,万一出了事,轻则通报、经济处罚,重则丢饭碗。有职无权,责任重大,成为制约当前警长工作良性发展一道难过的坎。
三、对策和思考
(一)深化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教育和培训
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心须以改革解决之。要不断推进监狱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二级管理体制的用人体系、权责体系、考核体系,加快磨合二级管理体制下的岗位分工、权力分工,以早日凸显新管理体制下警长工作的推动性;要加大基层调研力度,深入到基层一线,观察基层工作运行规律,分析警长工作出现瓶颈到底是结构上、观念上的原因,还是操作上的原因,倾听监区不同层面的民警对警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推动警长工作良性发展提供实践上的依据;要适时采取纠编与矫正措施。用对立统一的矛盾论来看待监狱的体制改革和警长工作现状,动态理性地看待警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适时出台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框定警长职务的内涵和外延、理顺警长与监区领导、基层民警间的分工与协作;要完善考核机制,遵循“责、权、利”相一致的考核理念,加强结果考核,突出过程考核,确保各司其职、人尽其才。
另外,还要加强民警的思想教育,不仅是普通民警,还包括监区领导,消除他们因体制改革而产生的思想震荡,真心迎接改革。监狱二级管理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管理机构层级和管理人员的精减,更应该体现在处置狱内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办事效率的提升上,但由于传统管理思想的根源蒂固,以及普通民警参与管理主动性不强等多方面原因,监狱工作效率并没有明显提高。因此,对于监区领导来说,要帮助他们调整好工作心态和角色,该放权的要放权,该“沉”下去的要“沉”下去,让他们认识到警长的设置是监狱工作大局的需要、是改革的需要,认识到警长一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支持、辅助警长的工作,减少工作中的碰撞;对普通民警,应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增强独立工作能力,使监狱工作效率在“团队环境”中提高。
(二)塑造清晰准确的警长角色定位
警长工作要想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必须给自身一个十分清晰的定位。结合各个监狱的实践看,警长总是处于“协助者”的角色,然而也正是“协助者”其内涵和外延太过宽泛才导致警长工作无法实现质的飞跃,窃以为应该对此如下理解:
1、警长是监区必要的协调者
一则广告说得好:再好的戏,没有声音也出不来。二级管理下的监区,罪犯大都在200人左右,监区民警数十人不等,监区事务纷坛复杂,互相干扰,监区领导不可能事必躬亲,针对每个人每件事都发出指示,即便发出指示,说不定也会产生曲解,这就凸显出协调的重要。作为警长,其首要工作就是协调,让决策者的声音响彻监区的每一个角落。
(1)搞好上行协调。及时向监区主分管领导汇报当日或近期的工作事项性质及进展程度,分析各项事务的轻重缓急,建议领导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请示下一阶段的任务,坚决落实领导的指示。
(2)搞好下行协调。主动向监区民警传达监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发挥自己的亲和力、沟通力,凝聚所有的积极力量,开拓创新,推动监区工作上台阶。针对民警的疑问与思想问题进行“一对一”沟通,将民警的思想拢到监区的路线上来。还要关注他们的困难,倾听他们发自内心的呼声,并在第一时间内传递给监区领导。
(3)搞好人、财、物的协调。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任何监狱举措,不论如何循环往复,亦不论形式怎样变幻,归根结底要回到罪犯所在监区上来,这需要监区人、财、物作支撑。监狱各个职能部门都要会求监区给予最大的重视度,实现归口工作质量最优化、效率最大化。警长的使命就是在监区领导的指导下,用全局的眼光考量监区工作,最大限度地优化监区人、财、物资源配置,实现“1+1>2”的整合效果。
2、警长要扮演好“守夜人”角色
英国古典经济学大师亚当•斯密提出了“守夜人” 一专有名词,它的意思有二:一是主张行政管理越少越好。二是强调服务功能。在这里,取其第二层意思。
其实,我们回头看看监狱实施二级管理便知,二级管理后,分监区层面被取消,监区领导要直面监区事务最底层,实际上顶替起了三级管理中分监区长的角色。随着角色的转换,监区领导也将从重视宏观调控向重视微观管理转变。决策、管理、指挥、控制、考核权达到了合谐的统一。普通民警也只是面临罪犯的增多和业务分工的不同。其中受到冲击最大的则是警长,环境的变化使得警长剥离其它职能,凸显出服务职能。它主要体现在管理层次上警长必须脱离带有考核权的“硬管理”,执行监狱制度和监区领导的指示,坚守监区领导的方向,秉承监区领导的意图,以人格魅力、领导权威及灵活的协调沟通能力来管理监区,以此达到“硬管理”的效果。其次,警长还必须在监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尽量弥补监区领导实施““硬管理”中造成的人际裂痕,实现监区机器运转通畅,这是警长开展工作必备的要求。再次,还体现在警长要有出色的信息整合能力,能从每天大量的监管改造信息、生产信息、安全信息等信息中分得出轻重缓急,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进行优化整合,帮助监区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组织计划,使其免受错误信息、无用信息的困扰。
(三)划分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和责权体系
警长工作之所以出现以上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旧的观念,管理方法所致,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前改革过程中常出现的组织机构、权责体系不合理。工作实践中,警长职能往往在“管理”与“服务”上摇摆不定。依目前的监狱现状看,监区一级应采用“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 ,设有两套系统,即直线指挥系统和职能参谋管理系统。实际运行中,决策权和领导权归属于监区领导,一切监区事务须以监区领导的名义或者经过该领导批准,才能下达执行,而职能参谋管理系统则属于警长,它的职责为监区领导和监区民警提供参谋、咨询和建议,具有良好的服务功能,却没有独立的指挥管理权和考核权。另外,监狱还应细化监区权责体系,区分监区领导、警长、监区民警的工作范围,明确哪些是监区领导应该做的,哪些是警长必须做的,哪些是监区民警必须做的,制定对应的考核问责机制,什么情况下负领导责任,什么情况下负直接责任,杜绝越俎代庖、多龙治水的现象出现。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1992年制定下发的《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执行以来,对于促进信用社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减少贷款风险,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有些条文需要修订。经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制订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贯彻执行。
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城市合作银行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信用社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信用合作联社(包括营业部)、信用社及其所属机构网点(以下均简称为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
第三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四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
一、由信用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应核销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及借款人使用情况,造成呆帐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等),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联社审批后处理。
二、由县联社认定核销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上报县联社,由县联社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主管人员按第四条规定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后,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并补报有关证明材料。信用社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呆帐核销通知进行帐务处理。
三、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程序。年初由县联社按辖内信用社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全县(市)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并依据各社当年拟核销呆帐贷款额和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
年度中间,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有关说明材料上报联社。联社审查认定后,在批复准许核销的同时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
以上三种认定核销程序,前两种由各县联社根据信用社管理情况选择其中一种,在县辖范围内执行,第三种经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无论采用何种核销程序,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县联社以书面报告(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各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单位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逐笔会审,据此写出报告,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核算手续。
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

在核销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并永久保存。
第八条 核销后的贷款呆帐管理和帐务处理。
信用社对核销后的贷款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销的贷款呆帐,仍应继续组织催收,并可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具体计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同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收回额的大小确定,原则上额大的比例要小,额小的比例可适当大些;内部职工收回的比例要小,外部门和社员协助收回的比例可适当大些,但最高不得超过收回金额的10%。提取的劳务费,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帐,再作分配。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帐务处理:按照收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信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呆帐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税务机关、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内部掌握执行,对外不宣传,贷款呆帐核销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同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有关会计分录
一、信用社根据核销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办理转帐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有关贷款科目××
单位或××户
(或××催收贷款科目
××户;
××逾期贷款科目
××户。)
同时,借: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
二、收回已核销呆帐的会计分录:
借:××催收贷款科目
××户
贷:贷款呆帐准备金
贷:其他应付款一收回旧贷劳费户
借:现金或××存款
贷:××催收贷款科目
××户
同时,贷:表外科目105已核销贷款呆帐
三、采用县联社统一核销程序的会计分录
(一)信用社根据县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上划联社:
上划时: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
(或4631县辖往来)
收到县联社下划呆帐准备金时会计分录相反。
(二)县联社收到时:
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
项(或4631县辖往来)
贷:1291贷款呆帐准备
县联社下划时会计分录相反。
(三)信用社实际核销贷款呆帐时
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
贷:催收××贷款
——呆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