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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5:2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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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25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18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根据建筑形体、围护结构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安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等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安全。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节能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对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五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12层以下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预留、配置太阳能集热系统。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和使用自动控制的节能灯具。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保温、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指导各区(县)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竣工后,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节能改造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其他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及更新置换,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0〕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8号)以及《财政部印发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财建〔2010〕44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福建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福建省当地户口的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政策实施期间将废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即本省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可在“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中任选一类享受补贴。

  2.凡在政策实施期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间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对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5.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种新家电时均不享受补贴,但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在福建省内任何地方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在厦门地区购买新家电,并享受相同的财政补贴。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补兖。 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一。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予以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购买人选择已中标的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的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回收企业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与购买人约定上门收购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上门收购旧家电时完整填写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须在收购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旧家电的类别、品牌、型号、产品制造商、机身序列号(如确无序列号将由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机身序列号)、旧家电回收价格以及购买人的姓名(单位全称)和有效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十二条 交售废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第十三条 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已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并在当天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两种形式可任选其一。一是,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二是,销售企业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收取货款,购买人在新家电送货到家,返还旧家电后再领取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在15个工作日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准确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并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交拆解企业,准确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须在收验当日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系统。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符合以旧换新条件并经过备案的网点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每月15日及30日(如遇公共假期则顺延至工作日报送)两次报网点所在地区经贸部门审核后,到区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兑付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资金(详见附件2)。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参与招标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注册地在厦门市内,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并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对非专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在中标后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和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

  2.单纯回收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年废旧物资经营额达1500万元以上;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家电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

  3.企业的回收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应有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封闭式库房,具有一定的运输车辆或与物流企业签订有运输合同;

  5.企业的回收网点应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并建立规范的台账登记制度;

  6.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7.具有合理的网点布局,覆盖面广的回收渠道和网点;

  8.有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9.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我市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具备回收企业招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旧家电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投标书;

  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提供库房的租赁协议或相关产权证明(有效期大于两年)

  6.回收企业承诺书;

  7.实施旧家电回收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措施;

  8.商务部门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非专业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在家电回收企业中标后须补办经营范围变更和再生资源经营备案等手续);

  9.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银行资信等级;

  10.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投标确定回收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在条件具备后,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投标。

  第二十一条 回收企业及其网点应到企业所在地区经贸局备案,区经贸局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3.中标回收企业与网点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回收企业中标后应与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签订承诺书,并向市财政局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按照承诺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保证及时按公布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回收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回收企业应对回收旧家电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统计报表报企业所在地区经贸局 (信息系统完善后根据信息系统要求报送),各区经贸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贸发局。

  第二十五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回收企业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指导非专业回收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市贸发局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标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注册地在厦门市境内,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家电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销售网络健全,网点布局合理;

  3.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且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等售后服务体系,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6.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规模,生产企业销售公司的网点应具有较高的覆盖面;

  7. 投标人属国家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具体指标由招标文件统一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家电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材料格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销售企业投标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银行资信等级;

  6.销售企业承诺书;

  7.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

  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措施;

  9.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投标确定销售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在条件具备后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投标。鼓励中标销售、回收企业本着便民的原则,便利交旧购新,缩短流程时间。鼓励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形成销售回收一体化的经营格局。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区经贸局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区经贸局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原件);

  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签订承诺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并向市财政局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要严把进货关,杜绝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我市市场。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标销售企业本着惠民的原则,继续做好各类营销促销活动,但中标销售企业不得将各类营销促销手段与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混淆,不得以购买人享受国家以旧换新政策为由,而不予享受企业的营销促销优惠,或提高商品的成交价格。应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买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第三十三条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谈好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三十四条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三十五条 销售企业应对新家电销售情况即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新家电销售的相关统计报表报企业所在地区经贸局、区财政局(信息系统完善后按信息系统要求报送),由各区经贸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贸发局。

  第三十六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销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列入厦门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1家拆解处理企业,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确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九条 市环保局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拆解企业筛选评估标准(详见附件2),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拆解处理企业的筛选工作。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

  4.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废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电线电缆、机电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电机等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5.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记载内容应包括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

  6.近3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签订承诺协议,并向市财政局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按照承诺保证不无故拒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将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规定时间内不能拆解完毕的,要及时报告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并对废旧家电进行安全妥善贮存,确保不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十一条 拆解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当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 市环保局于每月10日前将拆解情况统计数据汇总至市贸发局,并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拆解处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以上情节严重的将报市政府取消其参与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四十五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单位全称)及有效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旧家电回收价格、凭证序列号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两种形式可任选其一。一是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二是销售企业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收取货款,购买人在新家电送货到家,返还旧家电后再领取补贴资金。

  第四十七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复印件(原件经销售企业审核后返还);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由经办人执本人身份证、单位委托书和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八条 家电销售企业符合以旧换新条件并经过备案的网点每月15日及30日两次汇总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有效证件或法人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提交注册所在地的区经贸部门进行审核,区经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到区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各区财政、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四十九条 中标回收企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收购旧家电全部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并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

  第五十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五十一条 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4.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

  第五十二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每月5日前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凭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家电以旧换新代垫运费补贴汇总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申领补贴。环保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市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五十三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完成对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凭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汇总表》等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核合格后,到市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环保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市财政局在接到申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复印件(附购货清单);

  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6.《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汇总表》。

  第五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环境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审核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跟踪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五十六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我市承担的补贴资金参照家电下乡做法由市区按8:2分别承担。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发。

  第五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根据各区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并下达各区补贴资金规模。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补贴资金规模,及时将不少于80%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区财政的指定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财政先行垫付。

  第六十一条 各区财政局会同同级经贸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上年度家电销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市环保局在每年4月中旬前,核实汇总上年度家电运费、拆解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十二条 成立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黄菱副市长任组长,朱奖思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物价局、市经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市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市贸发局,梁群民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贸发局牵头组织实施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各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程;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和信息沟通渠道,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销售企业的招标和资格认定;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负责销售企业补贴申报审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负责家电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资金的补贴发放;负责及时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监督检查、公示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给相应的企业, 

  市环保局负责对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筛选工作,并报市政府确认;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家电拆解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监管,落实拆解任务;负责拆解企业代垫的运费补贴和拆解补贴审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

  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对应业务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及过程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

  市经发局负责对本市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

  市物价局负责指导中标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监督中标的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的价格销售新家电。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工商机关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质监局要加强对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对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相关产品,依法对其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兑现的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有关政府部门举报投诉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各区政府应参照市里工作机制,及时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六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厂商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市贸发局、财政局、环保局对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对工作进展情况、销售进度以及工作中的措施、经验进行交流,对反映问题及时反馈加以整改。区经贸局、财政局切实负起牵头部门的作用,及时联系工商、环保、物价、质监等部门,联手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为家电以旧换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本市各级经贸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己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市环境保护局建立指定拆解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本市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和新家电产品的销售价格。 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市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查处违反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本市各级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兑现的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监察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有关政府部门举报投诉的处理。

  各区政府应安排必要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六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保证金、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家电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执行。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经贸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7.对所属销售网点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区经贸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区经贸局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到达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六十九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七十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没收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家电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执行。

  1.对中标回收企业不按承诺的公示价格收购或无正当理由拒收废旧家电,经举报并查实两次以上(含)违规行为的;

  2.不按规定建立废旧家电流向档案,由经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3.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4.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5.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七十一条 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由市环保局报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批准后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

  3.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影响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4.不按规定做好废旧家电回收拆解档案,或者将回收的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5.从事制售以旧换新等违法行为的;

  6.伪造相关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7.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4.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骗取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关于家电以旧换新的新规定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经发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66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





为依法有序地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国家、省、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受理

政策性破产企业是指经国务院同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破产计划项目的国有企业。全区政策性破产案件由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政策性破产方案由毕节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审批和上报,重大问题报地委、行署审定。

毕节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破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2、方案编制。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草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草案);

3、方案论证。企业编制《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草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草案)后,按照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上报、审核和完善。其中《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征求意见完善后及时上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破产协调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完善。

4、方案征求意见。方案征求意见稿审核完善后,企业要在同级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职工对审核完善后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求职工意见的形式可以采取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

5、方案审批。《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职工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按程序分别报同级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有关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批复意见及破产经费托底承诺后,分别报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批复。两个方案经正式批复后,《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报省破产协调办审核;《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意见交省破产协调办。省破产协调办根据上报材料和备案意见出具同意启动企业政策性破产的意见。

6、破产申请。企业根据省破产协调办出具的同意启动政策性破产的意见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省破产协调办同意启动政策性破产的书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复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和裁定。

企业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依法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破产清算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财产情况的说明;

(5)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6)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含财务会计报表);

(8)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属于企业内债的分类列出明细);

(9)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属于职工欠企业的要列出明细);

(10)经批复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

(11)经批复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征求职工意见情况;

(12)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三、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宣告破产后的工作程序

1、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依法指定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管理人)。清算组(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2)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

(3)决定破产企业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破产企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6)调查破产财产状况,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编制《债权表》,拟定《破产人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

(7)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财产;

(8)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处置破产财产;

(9)处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10)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11)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1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后,可决定继续或停止破产企业的营业;

(1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后,可实施下列行为: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及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14)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含聘请律师事务所);

(1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6)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17)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8)《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破产工作的实施

清算组接管企业后,按照批复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开展工作。

(1)制定清算组工作方案,确保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正常进行;

(2)制定《接管方案》,完成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工作;

(3)制定破产工作宣传方案和职工安置实施的相关办法,召开职工座谈会议,对破产工作及相关政策进行宣传;

(4)制定维稳方案,做好维稳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5)发布《公告》告知破产清算工作正式启动;

(6)依法对破产企业未知债权人进行公告;

(7)发出《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和《偿还财务通知书》,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申报债权和核对债务进行登记核实。

(8)编制《债权债务移交清册》、《资产移交清册》、《财务账薄移交清册》等;

(9)对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公积金缴交进行清理;对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等进行核实登记;

(10)对职工基本信息进行整理,以清算组公告的形式对职工基本情况进行公布;

(11)安排落实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12)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等相关文本;

(13)做好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并做好相关问题梳理工作;

3、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第一、《管理人(清算组)的工作报告》、《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二、破产工作中需要债权人审议和决定的相关事项;第三、破产分配报告或破产终结报告。

4、职工安置工作程序。

(1)宣传动员工作

实施职工安置前,对职工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让职工知道为什么要破产改制,怎样进行安置。要采取适当形式组织学习政策性破产的有关文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劳动人事的文件及相关宣传资料。

(2)职工安置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

根据职工个人档案及相关人事文件(包括招工表、接收函、调入人员的调令等)对职工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种、职称、职务、实际工龄、特殊工种等)逐一核对,形成职工个人情况的基本信息。

(3)张榜公布

为确保职工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职工安置的相关事项进行张榜公布。

(4)填写职工安置表

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和实施办法,职工个人要认真填写职工安置表,明确安置意愿。

(5)审核

清算组根据相关资料,对职工安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认定。

(6)签订《职工安置协议书》,兑现补偿

职工按规定与清算组(管理人)签订《职工安置协议》后,兑现职工安置费。

5、资产处置。

清算组(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依法处置破产资产。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定的除外。

6、对企业职工安置后,破产财产要严格按照《破产法》第113条相关规定进行债务清偿。

7、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基本结束,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清算组(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清算组(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后依法做出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政策性破产工作的领导,同级党委、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和指导破产工作。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贸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工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法院、司法局、房产局、维稳办、信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工会和破产企业等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其职责是:搞好政策宣传、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依靠企业党组织、工会和职工组织,组织指导企业破产工作,确保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工作程序由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