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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务院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6:10: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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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务院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开展国务院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2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汲取“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铁路安全生产工作,着力促进高速铁路安全发展,国务院决定开展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全面系统排查和彻底整治高速铁路安全隐患,增强铁路系统干部职工安全责任意识,促进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进一步做好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为高速铁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相关单位、各级各类人员是否把安全生产方针作为第一前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和落实情况,各级干部深入一线、到岗到位,落实安全包保制度情况;关键作业的卡控情况,职工执行作业纪律、劳动纪律和标准化情况;对安全问题进行整改,责任进行追究、考核等情况。
(二)铁路运营安全保障情况。全面检查高铁线路、通信信号、牵引供电、动车组等设备的检测监测和养护维修等情况;新开通高铁的运营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运输组织指挥等情况,特别是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在运用中暴露出问题的分析和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职工作业控制,风雪雨雾、雷电等恶劣天气和设备发生故障等非正常情况行车组织、安全应急保障情况等;营业线施工组织和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季节性防洪安全措施、降雨检查巡视、重点处所看护等制度的落实情况,防暑降温和高温条件下线路变化的防范情况,防雷防风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铁路设备质量保证情况。重点检查高速铁路的动车组、牵引供电系统、轨道、桥隧、信号系统、通信系统、防灾系统等设备的设计规范是否满足高铁运行安全要求,是否具备设备故障导向安全的功能,是否具备高铁产品准入资格等;各企业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识别和控制情况,“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的落实情况等;各企业均衡生产情况,安全、质量分析会议执行及提案落实情况等;售后服务是否满足运营需求,是否建立并实施质量信息反馈、分析及追踪制度,产品源头质量是否得到可靠控制等;现场工艺、定置管理及实物(产品)质量状况。
(四)铁路建设施工安全情况。重点检查长大隧道和不良地质隧道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情况;深水桥梁、大跨高墩桥梁、路基、无砟轨道、轨道、公路跨越铁路和铁路跨越公路桥梁、大型车站等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情况;既有线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审批和落实、安全协议签订和现场安全盯控、路料和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线路开通放行确认以及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及隐患情况;风险管理及高风险隧道施工单位领导带班和建设单位领导包保责任落实情况,火工品及爆破器材管理情况;季节性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高速铁路环境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开展铁路沿线打击各种危及铁路安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高铁沿线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站车防火防爆、查危防爆措施落实情况,较大客站特别是高铁车站落实全覆盖安检制度情况;旅客列车、候车室、售票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关键设备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治安维护情况等。
(六)建立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情况。重点检查各专业、各岗位规章制度、作业标准、作业指导书建立健全情况;现行质量安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执行落实情况;机车车辆制造、修理单位是否对基本规章、专业规章分层次、按专业进行了细化,形成了专业技术文件;验收把关质量控制情况等。
(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主要检查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情况;职业教育培训、全员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班前培训,以及职工培训合格上岗情况。
三、检查的范围、对象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的范围:速度为200公里/小时及以上正在运营的高速铁路和在建项目(包括客运专线)。
(二)检查的对象:北京、沈阳、郑州、武汉、西安、济南、上海、南昌、广州、成都10个铁路局和中国南车集团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等设备生产厂家;认真排查技术装备、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时间安排。8月中旬至9月中旬,具体行程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
四、检查组组成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此次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的同志和有关技术专家参加,共组织12个检查组,分别由上述部门负责同志带队。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协调指导。
五、检查方式
各检查组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抽查与普查、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测等方式,深入基层站段、车间、班组,对技术装备、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隐患进行认真排查。要与各相关铁路局等单位代表进行座谈,了解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管理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时,要向各相关铁路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反馈意见,对进一步做好铁路安全工作提出整改、完善和提高的指导意见。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检查工作作出周密安排部署。铁道部要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积极主动配合国务院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有关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配合开展高速铁路安全大检查。
(二)强化隐患整改。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制定落实监控措施;对存在严重威胁安全重大隐患的项目,要责令立即停止运营或生产建设。
(三)严肃作风纪律。各检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保密等相关规定。检查工作要客观全面,严肃认真,务求实效。大检查开始前,各检查组要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四)认真总结报告。各检查组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汇总,在实地检查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检查报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1年8月12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按违法所得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的;
(三)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转为非耕地的;
(五)在基本农田建窑、建坟、修建非农业生产性用房或者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
2、第四十条修改为:“拒绝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基础设施补偿费、闲置费和荒芜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农业部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基[2001]18号

  《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教育部
农业部
2001年6月8日


关于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在农村教育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实行“农科教相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等项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现代化建设。但是也应充分认识到,当前农村普通初中教育与农业经济建设和农村社会发展需求,与大多数农村学生发展的需求还不相适应。

  1994年农业部门实施“绿色证书工程” 以来,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在保证执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前提下,不延长课时,不加大授课总量,调整部分教育内容,在农村初中引进“绿色证书”教育,对学生进行一定的现代农业技术教育,既为学生升学奠定了基础,又为学生将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有关精神,做到有利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学生的巩固率和毕业率;有利于学生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适应学生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把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等内容纳入教育内容,形成新型的教育模式。
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应遵循的原则是:


1、坚持农村普通初中的办学方向。应在达到九年义务教育要求的前提下,坚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学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2、引导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应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强通用技能、职业意识、创业精神的培养,避免过早职业化。

3、因地制宜,自愿选择。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地区,要依据地理条件、农业经济、科技、主导产业等情况并考虑到当地农民的意愿,因地制宜地选择“绿色证书”教育的具体内容,不搞“一刀切”;不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地区,要切实加强职业技术教育。

4、严禁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减轻中小学过重负担的有关规定。在进行“绿色证书”教育及发放证书的各个环节中,都不得乱收费。

二、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的主要措施


  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涉及课时安排、教学内容、教材、师资、实习基地、科技应用、信息传递等一系列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步、扎实地推进。

1、课时安排。适当调整现行九年义务教育初中课程,在初中阶段的劳动技术课时和地方安排课时中安排“绿色证书”培训课程,使学生在初中阶段有300课时左右的教学时间,其中60%左右用于理论课,40%左右用于生产实习课。县、乡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2-3门专业课程,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掌握某种岗位生产、经营管理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实行新课程的地区,可在地方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中安排“绿色证书”教育的课时。各地也可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绿色证书”教育。

2、“绿色证书”教育内容的确定。为使“绿色证书”教育更适合农村普通初中学生的需要,教育部、农业部将对“绿色证书”教育的有关教育内容和要求进行修订,省、地(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据此组织、委托有关人员编写有关教学资料,教学资料可以活页形式发行,供不同地区的农村普通初中学校选择使用,不得强行推销。

3、师资建设。根据进行“绿色证书”教育的需要,充分利用当地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的师资资源,调整教师队伍的结构,可采取内调外聘、专兼结合等形式,逐步解决专业课师资来源和水平提高等问题。目前,可以在农村普通初中现任文化课教师中转岗培训;可以在农民技术学校专业课教师中选调,可以在农业科技人员和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中招聘,可以委托农林院校或高等职业学校培养或培训;也可以请支教单位支援。同时,应大力推进师范教育改革,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为农村初中培养“一专多能”的新型教师。担任“绿色证书”教育的专职教师除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外,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等级;兼职教师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或中级以上的技术等级。各地要重视对“绿色证书”教育教师的管理、使用和考核。

4、基地建设。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下,可利用当地实施“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的资源作为学校的生产实习基地。学校也可与当地生产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密切联系,利用他们的基地开展教学、科研、生产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要尽量创造条件给农村初中规划部分土地(山林、水面)作为生产和劳动实习基地,为教学、生产、实验、示范和科技推广服务。要依法维护学校对土地的使用权,学校不得将基地出租或承包给个人。
三、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明确教育、农业等主管部门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证书”教育,应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师资管理、考核及基地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办法和要求,并加强管理;农业部门应积极协作,大力支持,在专业选择、兼职教师聘任、生产实习基地使用、技术更新等方面对学校给予指导和帮助。教育、农业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严格执行《绿色证书》的考核发证制度,保证“绿色证书”教育的质量。“绿色证书”教育的考试、考核要依据《绿色证书》相应的要求,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考试、考核的组织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绿色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培训结业证书也可与毕业证书两证合一发放;对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的生产实践或实习后,按照《绿色证书》发放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经“绿色证书”办公室核验备案,发给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绿色证书》(除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在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牵涉面广,工作复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切忌在条件不成熟时,一哄而上,搞“一刀切”。要注意培养、树立、宣传一批好的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和农村普通初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