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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2:2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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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总局在总结各地工商机关建设法治工商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已经2012年12月3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从不同层面明确了法治政府和法治工商建设的基本目标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对法治工商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标体系》以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文件为基础,对法治工商建设的基本目标任务进行必要的分解、细化、量化,有利于准确把握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有利于科学评估法治工商建设的状况和水平,有利于及时发现法治工商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高法治工商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工商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把法治工商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认真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扎实做好《指标体系》的实施工作

《指标体系》提出了法治工商建设要努力达到的静态指标,明确了法治工商建设各个方面的具体目标任务。各省级工商机关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指标体系》的配套制度,并在《指标体系》的动态实施中进一步加以完善。要确定《指标体系》的评价方式、评价程序和具体评分标准。评价方式既可以是对本机关法治工商建设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也可以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下级机关法治工商建设情况作出评价。对下级机关进行评价既可以由上级机关主动部署,也可以由下级机关主动申报,再由上级机关按照《指标体系》进行验收。要根据不同评价对象调整指标。由于《指标体系》主要以省级工商机关为评价对象设置,并不完全适用于省级以下工商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将评价对象不涉及的指标及其权重略去不计,也可以将不涉及的指标调整为有针对性的新指标。要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作用。通过实施《指标体系》,客观评价法治工商建设现状,及时发现法治工商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引导评价对象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不断将法治工商建设推向深入。

三、以实施《指标体系》为抓手,不断提升法治工商建设效能

法治工商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根本性、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指标体系》为抓手,不断提升法治工商建设效能。要更加重视法治工商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始终把法治工商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切实增强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法治工商建设完善制度保障。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执法机制和执法方式创新,提高服务“五位一体”建设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工商法制基础建设,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工商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各地在实施《指标体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1月6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基本评价对象,共设置8项一级指标,25项二级指标,79项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及权重分别为: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10%);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15%);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0%);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强化执法监督和问责(15%);依法化解矛盾纠纷(10%);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基础建设(10%);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10%)。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牢固,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占本级指标体系的50%)
1.开展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占40%)。
2.完善并落实拟任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占30%)。
3.完善并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占30%)。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占本级指标体系的50%)
1.开展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占40%)。
2.完善并落实初任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制度(占30%)。
3.开展基层法制干部工作能力培训工作,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小时(占30%)。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占总指标体系的15%)
目标:立法立规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法律规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立法,充分反映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律,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为法治工商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一)立法立规工作规范化(占本级指标体系的30%)
1.开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立法立规项目的征集、论证、申报工作,推动地方立法立规(占40%)。
2.完善并落实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后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报送制度(占40%)。
3.依法完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地方性配套实施制度(占20%)。
(二)创新和完善立法立规工作机制(占本级指标体系的30%)
1.完善并落实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占25%)。
2.完善并落实公众参与立法立规工作的各项制度(占25%)。
3.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占20%)。
4.开展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工作(占30%)。
(三)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定期清理以及公布清理结果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占20%)。
2.完善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率、报备率、及时率达到100%(占30%)。
3.完善并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占20%)。
4.开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占30%)。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行政决策权限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实施评估机制,强化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切实做到决策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0%)
1.依法、科学、合理界定本单位的行政决策权限(占50%)。
2.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占50%)。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完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占20%)。
2.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占20%)。
3.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占20%)。
4.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占20%)。
5.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占20%)。
(三)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制度(占50%)。
2.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占50%)。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占总指标体系的20%)
目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0%)
1.依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占50%)。
2.完善并落实本系统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占50%)。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占本级指标的15%)
1.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占50%)。
2.健全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占50%)。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占本级指标的30%)
1.完善并落实执法公开制度,做到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全公开(占20%)。
2.完善并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告知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占20%)。
3.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定听证制度,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占15%)。
4.完善并落实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核审、集体决定、移送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占25%)。
5.完善并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执法行为案卷管理制度(占20%)。
(四)行政执法行为合理(占本级指标体系的15%)
1.完善并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占60%)。
2.开展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据工作(占40%)。
(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0%)
1.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办法、配套措施完善,行政指导的程序、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占30%)。
2.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占40%)。
3.完善并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方面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健全,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依法有效处置(占30%)。
五、强化执法监督和问责(占总指标体系的15%)
目标: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自身利益彻底脱钩。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外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明显加强,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准确,执法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一)外部监督(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5%)
1.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占20%)。
2.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占20%)。
3.依法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范健全,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办理、回复司法建议书(占20%)。
4.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占20%)。
5.在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或者依法行政考评中取得较好成绩(占20%)。
(二)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占本级指标体系的50%)
1.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复议结果公正合理(占15%)。
2.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占20%)。
3.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占15%)。
4.完善并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分析制度和错案分析制度(占15%)。
5.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占25%)。
6.完善并落实行政赔偿制度(占10%)。
(三)政务公开(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5%)
1.完善并落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按照法定要求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官方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占50%)。
2.完善并落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依法、及时、有效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占50%)。
六、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构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与化解矛盾争议机制,依法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矛盾争议。
(一)健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占本级指标的30%)
1.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测、处置等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占50%)。
2.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占50%)。
(二)化解矛盾纠纷制度建设(占本级指标的30%)
1.完善并落实消费争议等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调解民事纠纷程序,有效化解民事纠纷(占40%)。
2.深入推进12315“四个平台”建设,不断扩大12315消费维权网络的覆盖面,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占30%)。
3.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占30%)。
(三)申诉、投诉、信访制度建设(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完善并落实申诉、投诉、信访制度(占20%)。
2.依法办理申诉、投诉、信访案件(占50%)。
3.引导申诉人、投诉人、信访人通过依法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占30%)。
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基础建设(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完善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理论研究,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广泛深入,使全社会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一)执法信息化建设(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占30%)。
2.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占20%)。
3.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占20%)。
4.建设对外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方便群众网上办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占30%)。
(二)法制宣传和理论研究(占本级指标体系的30%)
1.健全普法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逐步形成与法治工商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氛围,积极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占60%)。
2.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理论研究(占40%)。
(三)基层法制机构建设(占本级指标体系的30%)
1.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法制机构独立设置,职责明确界定,编制依法核定(占40%)。
2.法制人员配备齐全(占40%)。
3.法制机构工作条件充分保障(占20%)。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法治工商建设工作,充分认识法治工商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法治工商建设,确保把法治工商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加以推进。
(一)健全法治工商建设的组织机构(占本级指标的30%)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工商建设领导机构,强化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占50%)。
2.完善并落实局务会议听取法治工商建设专题汇报制度(占50%)。
(二)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法制机构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明显提高(占40%)。
2.健全法制干部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制度(占40%)。
3.工商系统内部对法制机构努力当好本单位领导在法治工商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的满意度(占20%)。
(三)推进法治工商建设部署得当、措施有力(占本级指标的30%)
1.制定本部门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占30%)。
2.每年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本单位法治工商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占25%)。
3.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占20%)。
4.完善并落实依法行政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占25%)。







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

(2008年12月17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推动特色文化名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流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以及其他文化服务和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行业。

第四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坚持开放性和文化多样性;坚持弘扬优秀文化,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注重交流合作,维护文化安全;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制度,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设立文化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和重点项目等进行咨询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保障公民享受、参与、创造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权益。

第九条 鼓励依法开发和利用本市各类文化遗产,形成产业化。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民间、社会力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第十一条 培育繁荣、活跃、有序的文化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和多元投资机制,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方针,鼓励集体、个人和外商参与文化产业市场的建设和开发。





第二章 引导扶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将文化产业的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引导、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方特色文化产业目录,整合地方特色文化资源,推动地方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技术平台,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形成统计指标体系,公开统计信息。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特色文化企业和培养文化产业人才。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成立各类文化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在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和古城发掘中,优先考虑文化产业发展用地,并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借助多种方式和技术进行文化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发挥文化资源优势,促进历史文化旅游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并将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管理工作规划。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文化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联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

鼓励有条件的专业研究机构开展文化产业研究,推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行业协会和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文化产业。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收购、兼并、特许经营、项目招标等方式,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并享受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依法创办中小文化企业。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为中小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展文化相关产业,推动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 市场培育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宣传,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产业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引导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优势文化企业,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

第三十五条 培育文化消费市场,引导、鼓励公众文化消费,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推进利用高新技术成果发展文化产业。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文化企业的,除享受文化企业的优惠待遇外,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发民间演艺项目和资源,发展民俗文化、民间艺术、历史文化产业。

开展文化艺术普及活动,培养公众的文化消费意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大师及传承人收徒授业。以师承关系学习民族、传统技艺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章 服务保障与交流合作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引导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文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文化设施。

第四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化产业的政策,编制并公布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目录,公开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办理程序,为文化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行业协会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渠道,培育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开展对外文化贸易。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业务,开展生产、经营、展销和商业演出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并在创意策划、研发设计、出国参展、知识产权保护、境外投资、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国内外文化产业博览会、影视节、出版物展销活动等平台,扩大对外贸易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工作权限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工作权限的规定
1993年4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保证各级外汇管理局顺利开展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工作,现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外汇业务的审批、扩大、停办和终止
1.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年度外汇业务发展规划中规定的审批指标范围内,有权批准银行分支行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辖内金融机构)筹备、开办外汇业务;有权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办事处代理其总公司办理外汇业务。
2.分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批准银行分支行下属的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代办处筹备、开办外汇业务。
3.分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批准银行分支行代理其上级行办理外汇业务,但分局必须制定辖内银行分支行代办外汇业务的管理办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备。
4.分局对辖内金融机构申请扩大、停办外汇业务,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中规定的程序自行审批。
5.分局报经总局同意有权要求辖内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
二、关于颁发、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1.分局有权对银行分支行下属的分理处、办事处、储蓄所、代办处和开展代办业务的银行分支行颁发、换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分局有权审核、批准辖内银行分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具体程序按照《两规定》相关条款进行。
三、关于外汇资本准备金、实收外汇资本金、外汇营运资金的管理
1.分局有权指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进行验资。
2.分局有权批准辖内金融机构将部分或全部外汇资本准备金转为实收外汇资本金。
3.辖内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不足法定数额时,分局有权要求其在三个月内补足。经分局批准补足期限可一次性延长三个月。
4.分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提取外汇呆帐准备金、冲销外汇呆帐。
四、关于核批外汇业务范围
分局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不同类别或级别金融机构所限定的外汇业务范围内,具体审批辖内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范围,并可对各项具体外汇业务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做出特别限定。
五、关于对外汇业务经营的管理
分局可按照《两规定》中有关外汇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条款监督、管理辖内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经营活动。
六、关于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分局有权要求辖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分支行,按照《银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各项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经营外汇业务,其资本比率等有关涉及资本项目的资产负债比例,以其外汇营运资金作为资本来计算。对不按上述要求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分支行,分局有权按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关于外汇业务的检查和考评
分局有权根据《两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考评办法》对辖内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进行检查和考评。
八、关于外汇业务财务、统计报表
分局负责监管辖内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当地分局报送外汇业务财务、统计报表。
九、关于处罚
分局有权按照《两规定》中所列全部处罚规定,对辖内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对分局上述权限,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留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