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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

时间:2024-07-02 08:1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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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

海关总署


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


为规范飞机租赁的海关税收管理,海关总署发布了2010年第47号公告(以下简称47号公告)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根据47号公告的执行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47号公告中所称“租赁”是指经营性租赁。
二、47号公告中所称“在飞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检修(即通常所称的大修)”,是指在飞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针对机身、起落架、辅助动力装置(APU)、发动机、发动机时寿件等5部分进行的检修(以下简称飞机大修),即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根据飞机生产厂商维修方案的要求定期进行的飞机机身结构检修、发动机核心机深度维修、发动机时寿件更换、辅助动力装置性能恢复、起落架翻修等。
三、飞机大修在境内进行的,承租人所支付费用发票中单独列明的增值税等国内税收、境内生产的零部件和材料费用及已征税的进口零部件和材料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四、承租人应在支付大修费用后30日内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五、按照4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因对外支付租金而代出租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国内税收,视为间接支付的租金计入完税价格的,应随下一次支付的租金一同向主管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对于为支付最末一期租金而代缴的上述国内税收,承租人应在代缴国内税款后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六、承租人在实际送大修前对外支付飞机大修储备金的,海关暂不征收税款或保证金。
七、在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退租时,海关审核飞机大修费用的最终实际结算情况,根据实际结算费用调整的情况征税或退税。经审核需要退税的,海关按承租人此前最后一次申报租金征税时适用的税率、汇率计算应退税款。
八、飞机大修在境外进行的,承租人应在出、进境的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租赁合同规定的大修货物”。进境时海关按照“修理物品”监管方式、“一般征税”征免性质、“全免”征免方式办理进境手续。承租人在主管海关集中办理大修费用纳税手续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此前飞机在境外大修后进境申报时的报关单编号。
九、送往境外进行维修检修的飞机及其零部件,进境时不能证明属于租赁合同规定的大修的,海关按“修理物品”的相关规定办理征税进口手续。
十、对于租赁合同在47号公告发布之日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海关对已履行部分所征税款不再调整,对未履行部分依照47号公告的规定计征税款。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等


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分区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地做好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研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
题,让他们继续为革命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粤府[1983]52号《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做好我市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要我市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需经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介绍,并经市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查后,方可接收。各区、县不得直接接收军队退休干部(包括由军队落实政策改为退休的)。
各区、县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成后,要向市填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成报告表》,由市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上报省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队。部队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前来我市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
第二条 有关部队接到安置地区的通知后,应在军队退休干部报到前,将其档案材料直接送往市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进行审查核对。退休干部的档案,要按干部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涂改和泄密。
第三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建成以后,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住房收费标准,依照粤府[1981]92号文件规定,按当地政府机关干部宿舍收费标准收费。民政部门要根据军队退休干部的年龄、身体等具体情况,做好住房分配。分配住房的标准:团职干
部七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营职以下干部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分配住房的原则:夫妻双方同时退休的,按职务高的一方居住标准分配住房;一方退休、一方仍在部队的,暂不安排住房;一方离休、一方退休的,随离休干部居住;现在住地方分房(指分配给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其住房面积
不低于现行规定标准的,不再分配住房。住房面积低于现行规定标准(不包括《暂行规定》公布以前接收的军队退休干部),本人要求分配住房的,可分配住房,但应将原住房收回,不得同时占用两处住房。对其中人口较多、住房较拥挤的,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留用一部分住房。

房管部门收回这部分住房后,应优先照顾分配给以前回地方的无房和住房拥挤的军队退休干部。广州地区的军队退休干部,住部队房屋的,分配住房后,应将原住房交回部队。
第四条 军队退休干部来我市安置时,广州地区的军队退休干部搬家所需车辆由原部队负责;易地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搬家到达广州车站、码头后的运输车辆,安置区、县的民政部门可协助联系租用车辆,但所需费用应由本人负责向原部队报销。
第五条 军队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户口,凭军队军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书、介绍信(其随迁家属凭户口迁移证和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和市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军队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及退休干部随迁子女名单,到市公安局核对、登记、加签之后,再到驻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手续。当地粮食部门凭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部门开具的《军队退休干部粮食关系介绍信》,及迁出地的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办理粮油衔接供应手续。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子女,原是城镇户口的,随迁后仍吃商品粮。
第六条 易地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经批准随军的配偶、未成年、待业的子女及退休前批准随军的其它亲属可随迁。其配偶是国家正式职工(含集体所有制)的可以随调。易地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指无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身边虽有子女,但因子女残废不能照顾父母的,准调一
个已工作的子女(含其子女的配偶)。对于他们的工作调动,随迁前由部队派人携带随调人员档案到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联系安排工作,落实安排单位后一起随迁。对于军队退休干部在退休前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居住地区落户,按城镇退伍军人安
排工作。
军队退休干部随迁的子女就学,教育部门应凭当地安置部门的证明,办理户口后,在居住地区安排就读。
第七条 军队退休干部当年的退休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残废金、医疗费、护理费、水电补贴、福利费等,由军队一次交给地方的安置部门。退休当年所需的其它经费,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按当地国家机关干部的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从下一年起,其退休生
活费等,由区、县民政部门按标准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并按月发给。
第八条 要关心军队退休干部的身体健康。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国家机关相同职级干部的公费医疗待遇并按其住地,就近划分医疗单位就诊。军队退休干部随迁家属及子女,应按规定输统筹医疗。
第九条 要在政治关心,生活上照顾好军队退休干部。军队退休干部进点安置后,党员必须持部队党组织的介绍信到市委组织部转组织关系。在军队退休干部比较集中的地方,要按党章规定成立党的组织,归当地政府直属机关党委或民政部门党组织领导。要健全党的生活制度,组织他
们阅读、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其生活物质供应,享受地方同级退休干部的待遇。要鼓励军队退休干部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和文娱活动,活跃他们的文化生活。
第十条 军队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区、县武装部门应主动了解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情况,协助地方政府与部队加强联系,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和思想工作。各级计划、基建、民政、公安、粮食、人事、劳动、教育、卫生、财政、物资、房管、商业等部
门,都要满腔热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把安置军队退休干部工作做好。




1983年8月20日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说明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说明

1987年6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1987年6月6日来函收悉。现将你庭询问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此条规定为专业银行企业化的改革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类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二、鉴于金融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入进行,新旧体制的交替尚未完成,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尚未划分给各分支机构,因此还没有独立核算。为了使各类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够依法进行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按照《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分别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86)工商33号文的有关精神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专业银行分支机构都在核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