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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3:1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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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1994年6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自筹资金,面向社会招生,以收取学费为主要办学经费来源而设立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办学校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人才。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三)有一定数额的开办经费和办学保证金;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仪器设备、实验实习设施、图书资料及文体器材;

  (五)有适应办学需要的专职、兼职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六)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

  (二)创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董事长、校(院)长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办学经费来源,办学场所、教学设施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五)办学所需教师、行政管理人员的有关情况;

  (六)办学方案(包括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招生区域、发展规划、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等);

  (七)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公民在本市独立或联合办学,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市(地)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初等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培训组织,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等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培训组织,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行政区域内由所在地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高等非学历教育,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历教育,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办卫生、体育、食品、机动车驾驶等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班),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组织和公民在本市独立或联合申办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办高等非学历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办理。

  港、澳地区和台湾及国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立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持《办学许可证》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办学。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类别、层次、专业、校址,更换法人代表或办学负责人,应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停止办学,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检查、督导与评估。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办学层次、类别、规模,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

  民办学校的董事长和校(院)长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担任。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可以聘任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任职资格和专业职务的评定,参照同级同类国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定合同。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招生、录取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广告,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刊播。

  第二十条 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必修课应使用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民办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不得在民办学校内进行有碍师生身心健康的不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班),学生学业结束,经考试合格,由学校颁发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学历证书。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班),学生学业结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

  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须通过国家组织的文凭考试。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校办产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港、澳地区和台湾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校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


  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办学,不得挪作他用。

  民办学校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校长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办学校的表彰与奖励规定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办学而私自办学的,责令停止办学、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赔偿学员经济损失;

  (二)未经批准变更而私自变更办学性质、类别、层次或者学校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侮辱、体罚学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六)借办学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学生财物的,责令返还所收财物,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所收财物三至五倍的罚款;

  (七)转让、租借、出卖《办学许可证》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八)挪用、侵吞、私分民办学校资产的,责令退赔,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21日公布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业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年提高农业投资总量;
(二)综合平衡,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三)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兼顾。
第五条 农业投资的重点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粮食生产、农业产业化和生态农业建设。
第六条 市、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区、县(市)农业综合部门负责农业投资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计划、科技、金融、农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投资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市、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都应逐年增加农业投资,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
第八条 市、区、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农业事业费的预决算总额,必须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预算的增长幅度。
乡、镇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农业的数额和比例必须逐年增加。
第九条 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建设投资的稳定增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内生产性基本建设支出和科技三项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均不得低于20%。
区、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的数额和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农业政策性贷款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执行,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当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发展农业生产。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预算外农业资金,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及时足额收取和解缴,不得随意减免。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提取公共积累,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乡镇企业按规定上交的以工补农资金应集中用于农业。
第十三条 农业承包者应当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增加资金、物资和劳动投入。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本市农业。国内单位和个人投资本市农业的,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计划制定农业资金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禁止将农业资金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及时足额拨付。当年未完成投资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不得扣减下年的农业财政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范围内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农业周转金应当有偿使用,注重效益,滚动发展。主要用于农业开发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重点支持经济效益高的农业生产项目和出口创汇农产品的开发生产。
第十九条 农业信贷资金除用于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和乡镇企业贷款外,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贷款和一般性农业贷款。
农业政策性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
第二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农业发展、林业、水利建设等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和乡、镇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可用于上级在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资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和农业信贷资金,在坚持按规定范围使用的前提下,应保证农业投资重点;每年新增的部分集中用于农业重点工程。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使用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和农业信贷资金,应当按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相应的劳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按下列规定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
(一)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无偿拨款或信贷贴息。
(二)投资农业商品生产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免收或者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
(三)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可根据实际偿还能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对有偿使用的,免收或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投资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分工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资的管理、监督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业投资实行项目管理或合同管理。实行项目管理的,严格执行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审批和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合同管理的,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和农业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由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成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机关应将有关农业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定期对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和农业周转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编制及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加以说明。违反规定的,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予以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由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农业财政投资预、决算不接受监督的;
(二)将农业资金用于非农业项目的;
(三)违反农业项目管理规定安排农业项目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和解缴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 擅自提高农业政策性贷款利率的,由金融管理机关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玩忽职守造成农业资金损失,或者挪用、贪污、截留农业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综合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1日

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5]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办研究制定的《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
(二○○五年三月)

  2005年全省安排重点建设项目343个,总投资4424亿元,其中,在建重点项目180个,总投资2115亿元,年度投资计划430亿元;预备重点项目163个,总投资2309亿元,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确保完成重点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强项目分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3〕358号),研究制定了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一、分类管理。对2005年度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考核类和跟踪服务类。

  (一)考核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外资类项目中的特许经营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要对这些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推进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年底由省重点办牵头负责对项目业主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表彰通报。

  (二)跟踪服务类项目:除考核类外的其他省重点建设项目,不进行评比和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类项目要依法管理,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分级管理。为进一步落实省和设区市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和设区市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省属及跨地区的重大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其它项目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

  (一)省重点办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下达省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等工作,协调解决跨设区市、跨部门的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设区市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牵头组织对省重点建设进展以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3.每月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省重点建设运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送分析材料。

  4.安排布置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考核评价工作,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级项目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收集、汇总市级项目的评价情况,公布全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考核评价结果。

  5.对考核类项目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表彰。

  (二)省直单位主要职责:

  1.对本行业的省级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分行业对市级项目进行指导、督促。

  2.及时向省重点办报告省级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按职责分工,组织或配合省重点办对省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配合省重点办对省级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及参建单位业绩考核。

  (三)设区市主要职责

  1.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本级职能内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重点办报告。

  2.设区市重点办作为政府管理重点项目的工作机构,负责跟踪了解、监督检查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每月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并向省重点办报送分析材料。

  3.设区市重点办负责组织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各参建单位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汇总报送省重点办。

  4.配合省重点办开展协调、检查工作。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1.全面落实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事项。

  3.组织参建单位开展立功竞赛和业绩信誉登记考评。向省、市重点办报备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基本情况,开展业绩信誉考评并于年底将考评结果报送省、市重点办。竣工的项目应于交工验收时及时组织考评。

  4.指定专人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信息报送办法由省重点办另行制定。

  三、考核评比。省重点办负责组织对考核类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及其重点办、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重点项目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评比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省重点办另行制定下发。对项目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届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沟通协调。省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建设任务。各级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圆满完成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附件: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名单

附件:

省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名单

  一、考核类:共205个,其中,在建111个,预备94个。

  (一)省级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68个,其中:在建45个,预备24个)

  1.省交通厅、省高指

  在建项目:

  (1)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一期

  (2)浦城至南平高速公路

  (3)龙岩至长汀高速公路

  (4)泉州至三明高速公路
 
  (5)京福高速公路福建段二期(邵三高速公路)

  (6)福州湾边大桥及接线工程

  (7)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

  预备项目:

  (1)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

  (2)京福同三国道主干线福州绕城公路

  (3)永(安)武(平)高速公路

  (4)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

  2.省地铁总公司

  在建项目:

  (1)赣龙铁路(福建段)

  (2)福州至厦门铁路

  (3)温州至福州铁路(福建段)

  预备项目:

  (1)厦深铁路(福建段)

  (2)龙厦铁路

  3.省电力有限公司

  在建项目:

  (1)福建省主干电网工程:500千伏工程、220千伏工程

  (2)福建省县城电网建设改造工程

  (3)尤溪街面水电站

  预备项目:

  (1)仙游抽水蓄能电站

  4.省LNG筹建办

  在建项目:

  (1)福建液化天然气(LNG)总体项目

  5.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龙岩坑口火电厂

  (2)晋江热电厂

  (3)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中型煤矿项目

  6.国电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福建南埔电厂一期

  预备项目:

  (1)福州江阴火电厂一期

  7.华夏电力公司

  在建项目:

  (1)厦门嵩屿电厂二期

  8.华电集团福建公司

  在建项目:

  (1)南平照口水电站

  (2)龙岩白沙水库电站

  (3)宁德洪口电站

  (4)寿宁牛头山水电站

  预备项目:

  (1)福州可门火电厂一期

  9.大唐电力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漳浦六鳌风力发电场

  预备项目:

  (1)宁德火电厂一期

  10.华能电力福州分公司

  预备项目:

  (1)华能福州电厂三期工程

  11.龙源电力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平潭长江澳风电场二期

  12.省核电办

  预备项目:

  (1)福建惠安核电站一期

  13.省石化重点办

  预备项目:

  (1)福建炼化一体化项目

  14.省石化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福建三明正茂三聚氰胺项目

  预备项目:

  (1)福建石化集团45万吨/年聚氯乙烯项目

  (2)三明化工熔融尿素项目

  15.省冶金集团总公司

  预备项目:

  (1)三钢中厚板生产线改建项目

  (2)南平铝业铝型材改扩建项目

  (3)宁化行洛坑钨矿开采项目

  16.省建材(控股)公司

  预备项目:

  (1)福建水泥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8#窑)

  (2)永定兴鑫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二期(9#窑)

  17.省汽车工业(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省汽与戴克合资生产轻型商用客车项目

  18.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在建项目:

  (1)厦船重工异地改造二期工程

  (2)福宁船舶重工改扩建项目

  19.省轻纺(控股)公司

  预备项目:

  (1)福建省青纸林纸一体化项目

  (2)福建南纸林纸一体化项目

  (3)福建(永安)纺织化纤有机改扩建PVA项目

  20.省粮食局

  在建项目:

  (1)省级粮食储备库:漳州浦口省级粮食储备库、泉州安溪省级粮食储备库

  21.省林业厅

  在建项目:

  (1)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

  (2)福州人造板三期项目

  22.省海洋与渔业局

  在建项目:

  (1)福建省国家级中心渔港项目:晋江深沪中心渔港、东山大澳中心渔港、连江黄岐中心渔港

  23.省气象局

  预备项目:

  (1)福建沿海及台湾海峡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

  24.省信息产业厅

  在建项目:

  (1)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系统

  25.省教育厅

  在建项目:

  (1)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
  
  26.省文化厅

  在建项目:

  (1)福建大剧院

  (2)福建昙石山遗址保护和博物馆项目

  27.省卫生厅

  在建项目:

  (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2)医大附属协和医院外科病房综合楼

  (3)福建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外科综合楼

  (4)福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8.省体育局

  在建项目:

  (1)福建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29.省广电集团

  在建项目:

  (1)省广播电视中心

  (2)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工程

  30.省农科院

  在建项目:

  (1)省农科院农业高新技术实验大楼

  (二)设区市为主管理的省重点项目(137个,其中,在建66个,预备70个)。

  1.福州

  在建项目:

  (1)福州湾边互通式立交工程

  (2)福州浦上大桥

  (3)福州南江滨路

  (4)罗源湾港区狮岐码头

  (5)福州软件园三期(含福大软件学院)

  (6)闽江学院三期

  (7)福州船政文化旅游开发项目

  (8)福州粮食批发市场

  (9)福州江阴港区2#、3#泊位码头(外资)

  (10)福州松下港区康宏码头(民营)

  (11)永泰界竹口水电站(民营)

  (12)福清东壁岛围垦(民营)

  (13)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民营)

  预备项目:

  (1)平潭海峡大桥

  (2)福州港可门作业区4#、5#码头

  (3)罗源湾碧里作业区4#、5#码头

  (4)福州洋里污水处理厂二期

  (5)福州连坂污水处理工程

  (6)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

  (7)长乐滨海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工程

  (8)闽江下游福州市南港北岸防洪工程

  (9)福州南台岛内河整治工程

  (10)福州三环路二期

  (11)福州三坊七巷保护和开发建设

  (12)福州软件园四期

  (13)福州市传染病艾滋病治疗中心

  (14)福建建滔5万吨级液体化工码头(外资)

  (15)福州松下港区元洪二期码头(外资)

  (16)福州鑫海码头(民营)

  (17)永泰县龙湘水电站(民营)

  2.厦门

  在建项目:

  (1)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建

  (2)厦门古龙集团易地搬迁改造项目

  (3)厦门钨业钴酸锂粉末产业化项目

  (4)厦华液晶显示器项目

  (5)厦门汽车工业城(含金龙汽车异地搬迁一期工程)

  (6)厦大集美校区(医学院、生命学院、国际学院)

  (7)华侨大学厦门校区

  (8)厦门理工学院

  (9)厦门( 集美 )软件园

  (10)厦门国际会议中心

  (11)厦门岛外快速路

  (12)厦门同安城南市政道路

  (13)厦门区港联动一期工程

  (14)厦门嵩屿港区一期工程(外资)

  (15)厦门湾海沧港区一期工程(1、4、5号泊位)(外资)

  (16)厦门港国际旅游码头(外资)

  预备项目:

  (1)厦门东通道及连接线工程

  (2)厦门中药厂易地搬迁工程

  (3)厦门中科高科技产业基地二期

  (4)厦门粉煤灰超细纤维配抄特种纸产业化项目

  (5)厦门软件学院

  (6)厦门海湾大道

  (7)厦门园博园项目

  (8)厦门(翔安)汽车交易市场一期工程

  (9)厦门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民营)

  3.泉州

  在建项目:

  (1)泉州市沿海大通道(省道201线泉州段)

  (2)福建新福达多功能轻型客车异地扩建

  (3)泉州晋江大桥

  (4)泉州宝洲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5)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

  (6)晋江垃圾焚烧发电厂

  (7)泉州外走马埭围垦工程

  (8)中国闽台缘博物馆

  (9)泉州师范学院

  (10)泉州台湾学者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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