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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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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办〔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三日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肇庆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肇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粤府办〔2007〕23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4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庆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肇庆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肇庆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肇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1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旅游发展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县(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端州区、鼎湖区、高新区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具体评价准入门槛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征求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送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4个月,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地质监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5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每年获奖企业一般不多于2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或“全民创业活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3

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肇庆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肇庆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7.19 -- 实施日期:2003.06.17



  为了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北京市地方立法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本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草案提出意见,现将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在网上登载,供广大市民查询。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注:截至2003年5月31日,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127项)
  
  1、 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8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 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89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5、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1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8、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9、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2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1、 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
  199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2、 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3、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4、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7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6、 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条例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8、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 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2、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4、 北京市信访条例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5、 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1994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6、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1994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8、 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9、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1、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3、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4、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5、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3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37、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1989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决定=修正

  38、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1、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2、 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3、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4、 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1997年1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45、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46、 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
  1988年9月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修正

  4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48、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89年4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

  49、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0、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修正

  51、 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
  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52、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3、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5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6、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57、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58、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59、 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60、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87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1、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62、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修正

  6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64、 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6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66、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7年6月23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67、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68、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8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69、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70、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71、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2、 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3、 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4、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75、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76、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3年5月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77、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78、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9、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80、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81、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8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83、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84、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85、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86、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7、 北京市博物馆条例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8、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0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89、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9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9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92、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修订

  93、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5、 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6、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7、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8、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9、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0、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1、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10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03、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04、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0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订

  106、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07、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08、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09、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10、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1、 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2、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3、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114、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2年5月1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1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117、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18、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19、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20、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21、 北京市农作物种子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22、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23、 北京市公园条例
  2002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24、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1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修正

  125、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3年4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修正

  126、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2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司法权威与司法诚信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诚信向来被尊崇为做人的立身之本,“言必行,行必果”作为名言传承千年,而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诚信更是被视为个人和企业的第二生命,一旦有不诚信的记录,不诚信者在社会中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即使是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诚信本身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当前,在我国大力倡导构筑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前提下,强调司法诚信的重要性,对司法诚信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更凸现其重要意义。
如果说通常意义的诚信一词体现对个体的要求,那么司法诚信则代表了国家司法机关在广大公民心目中的公信力。有人或许会质疑司法诚信这一说法,认为司法权威本身就包含了诚信的意义,其实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掌控了国家的司法权力,司法行为具有强制话语权,但这只是司法的单方表象,并不表明公民同时就对司法机关本身的诚信认同,也不表明法律与诚信是与生俱来的孪生兄弟,司法机关同样需要用司法行为来构筑公民心中的诚信长城。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法律是所有社会规则的最低底线,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法律的真正实现最终主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司法诚信概念在公民心中的产生并最终形成确信、司法机关取信于民的根本落脚点在于公正司法。我们唯有通过公正司法,用行动来说话,使每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中亲身感受到司法的诚信,从心中确立司法诚信的理念,知法、尚法、用法,从而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法律至上、法律神圣的氛围,使各种社会行为最终落脚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上,才能真正建立起我们所寄予厚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封建社会司法理念追求“无讼是求”,倡导建立以道德为主导的社会评价体系,司法诚信也由于封建社会本质的局限性而变得遥不可及。社会主义真正使人民当家作主,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司法机关对人大负责,这就从根本上奠定了我国当前司法诚信的基石。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略的提出,更是为我国的司法诚信提供了有力保障。如今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及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反司法腐败行动,其目的正是要在加大司法程序的透明度、采取多种便民利民措施的坚持上,增强司法诚信度,做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和司法惠民,最终取信于民。基于以上原因,司法诚信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当前时代发展和司法机关内部改革的急需。
谈到司法诚信,司法机关应当是这一理念的直接实现者而不应当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趋势面前喑哑无语。司法机关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努力:一是树立正确的法律至上、司法为民理念,并将该理念真正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二是加强学习,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使司法人员有足够的司法智慧和司法技能守护好社会公平和正义这道防线;三是完善管理机制,如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健全岗位目标考核和违法违纪监督追究制度;四是努力向法官职业化方面迈进,积极协调,克服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和法官非职业化的弊病。真正打造出一支崇尚法律、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和高效务实的司法队伍,有这样的队伍,构建起来的司法诚信大厦才不是空中楼阁。
司法诚信的确立,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有利于法律权威性的确立;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之下,争取与国际司法接轨,使司法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使我国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竞争中笑看潮头、立于不败。基于司法诚信的这几个积极意义,作为社会所关注的“执行难”以及由此衍生的所谓“法律白条”等热点、难点问题也就可以随之解决。当前各地司法机关针对“执行难”问题所提出的种种技术性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触及问题的皮毛而非实质,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应当回到构建司法诚信这一具有全局性高度的问题上来。因为司法诚信源于司法公正,全体公民对司法本身已经形成信念,法律与正义和公平同在,在司法诚信的基础上,让诉讼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这样的情况下再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就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执行问题,它违反了整个社会的基本准则和信用要求,必然全社会所不容。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提到司法权威一词,其实,司法权威和司法诚信两者休戚相关,无信则无威,有信则威存。没有诚信的司法是悲哀的,更是危险的,权威和诚信同为司法的内核,任何一边不可偏废。司法诚信是当代社会中最大、最重要的诚信,我们的每一个社会行业若是都能站在司法诚信的高度和运用司法诚信的思维,一切棘手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社会需要司法诚信!社会呼吁司法诚信!

作者:唐时华 单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邮编:650600 电话:0871-7892330

原载于《昆明宣传》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