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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

时间:2024-07-22 09:2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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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所负的责任以及对重大国际问题所持的一致立场,恪守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和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强调中俄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和2001年7月1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声明如下:

一、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之中。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速度加快,全球合作和区域合作方兴未艾。同时,在世界上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民族和宗教矛盾引发的局部冲突此起彼伏,全球经济失衡加剧,新威胁、新挑战层出不穷。

鉴此,世界各国应携手努力,有效应对共同威胁和挑战,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及国际法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摒弃“冷战思维”和集团政治,弘扬平等、民主、协作精神。

二、双方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各国合作、推动共同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双方一致赞同联合国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革,加强其权威,提高其效率,以增强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能力。改革应本着循序渐进、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指出,恐怖主义正企图在思想上进行扩张,同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贩毒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双方对此表示关切。国际社会应以《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在多边框架内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反恐应摒弃双重标准,不能借反恐之名达到同维护国际稳定与安全任务相悖的目的。

为此,双方将共同致力于加强联合国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和应对其他新威胁和挑战过程中的中心协调作用,落实联合国重要反恐文件,包括《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推动各方尽快就《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达成一致。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广泛动员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实业界人士在内的社会力量,遏制恐怖主义思潮,消除新的威胁和挑战。

双方重申将坚定不移地在地区组织和论坛,首先是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及其他多边机构框架内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贩毒和犯罪。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在亚太地区建立国际地区组织及其反恐机构的伙伴网络。

四、双方愿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呼吁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增加发展援助,全面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承诺,为其发展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双方支持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支持推动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缩小南北差距。为此应完善国际贸易和金融体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投资保护主义,通过平等磋商与合作解决经贸摩擦问题。

五、双方认为,为维护持久和平,世界各国应共同努力,以《联合国宪章》及互信、彼此照顾对方利益、平等合作、公开性、可预测性等原则为基础,推动国际安全体系向更符合时代要求和各国共同利益的方向发展。

双方认为,国际安全是全面的和不可分割的。不能以一些国家的安全为代价,保障另一些国家的安全,包括扩大军事政治同盟。双方强调,必须充分尊重和照顾有关国家的利益和关切。

双方愿在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前提下继续积极推进国际军控进程,努力促进多边军控和防扩散条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双方主张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解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问题,促进国际安全。

双方认为,建立全球导弹防御系统,包括在世界一些地区部署该系统或开展相关合作,不利于维护战略平衡与稳定,不利于国际军控和防扩散努力,不利于国家间互信和地区稳定。双方对此表示关切。

双方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强调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框架内谈判缔结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相关国际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六、双方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各国应加强经验交流,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努力建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

双方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重申全面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义务,愿严格依据公约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的能力,在这一领域开展对话与合作。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七、双方呼吁各国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加强能源对话与协调,以稳定和完善国际能源供需市场,共同维护全球能源安全。双方支持树立和落实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加快研发和推广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能源技术。

八、双方积极评价朝鲜半岛核问题六方会谈取得的进展,呼吁各方坚持对话谈判和平解决的方向,继续相向而行,显示灵活,推进六方会谈进程,早日实现半岛无核化,实现有关国家关系正常化,实现东北亚地区的长治久安。双方愿继续为此发挥积极作用。

双方主张,通过对话和平等协商解决伊朗核问题、伊拉克和阿富汗重建问题以及中东、科索沃、苏丹(达尔富尔)及其他紧迫的国际问题,呼吁各方在解决上述问题时,着眼全球和地区安全,致力于外交努力,避免使用武力和其他极端方式,谨慎对待使用制裁问题,并照顾当事国利益。

九、双方认为,文明、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进步的重要动力。各国应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原则,加强不同文明、不同文化、不同宗教的对话,实现各种文明和文化的和谐发展和兼容并蓄。

十、双方重申,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促进和保护人权。在人权问题上,各国应在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消除摩擦,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推动国际社会以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十一、双方愿共同致力于加强“八国集团”与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加强“金砖四国”、中俄印外长会晤等国际合作机制,愿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和进一步发展上述及其他国际合作机制,针对全球、地区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威胁,寻找协商一致的解决办法。

双方欢迎地区一体化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特别是加强东亚地区的协作,扩大该地区政治对话、经济合作、社会和文化交往。中国支持俄罗斯更积极地融入东亚一体化进程。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已成为巩固战略稳定、维护和平与安全、发展欧亚地区多种经济与人文合作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双方重申,将进一步巩固上海合作组织的团结。双方认为,为解决当代的紧迫问题并使各方都能够接受,在开放和不针对第三国的原则基础上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同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论坛的对话是非常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签字)  德·阿·梅德韦杰夫(签字)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干部下海不宜系“安全带”

杨涛


辽宁将进一步创新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鼓励机关懂经营、会管理的干部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根据《2004~2010年辽宁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辽宁将根据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和有关政策,鼓励机关干部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同时,辽宁还为有志“下海”的机关干部系上“安全带”,即辞职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机关干部,在离开机关5年内如果本人申请,可在单位同意且有编制的情况下,继续回原单位工作。(《华商晨报》8月2日)
无独有偶,新华网8月2日报道,在山西,有志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公务员,从此不必担心一朝破产便彻底破败了。山西省日前出台有关规定,机关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今后可以离职带薪到民企工作。3年期满,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
我们无意去怀疑这二个省出台这些政策的良好动机,这些政策可能将进一步调动公职人员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能进能出的人才流动机制。同时也支持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民营企业的人才管理开始纳入到人才资源的整体规划中,民企吸引、使用人才的政策环境更加宽松。
但这些政策无一例外都拖了一个尾巴,即对“下海”的机关干部要求回原单位的,允许继续回原单位工作,给他们系上“安全带”。这样的规定事实上留给了“下海”的机关干部的权力阴影,不得不让我们怀疑他们会不会异化为另一种形式的“红顶商人”。
因为,这种“安全带”可能会给权力寻租、腐败提供了土壤。机关干部可以在“下海”后回到机关,“下海”事实上不过是一种镀金,这样的干部特别是有实权的干部或在要害部门的干部就会成为民企眼中的“香馍馍”。民企可以利用他们的影响力和关系,寻找“钱权交易”的途径,或者干脆就培养感情、加大投资,利用其今后回去以后行使的权力进行期货交易,这就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规则,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而一些干部也完全可以利用这么一个“下海”机会,为他腐败所得“洗黑钱”,使其在“下海”前的权力投资或上岸后的权力投资,化作“下海”期间的合法劳动所得。
   事实上,我理解,中央纪委要求各地、各部门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进行清理的决定,其宗旨是要防止权力介入市场当中,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红顶商人”虽然主要指在企业兼职的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但那些虽离职但系着“安全带”的“下海”机关干部,其完全有能力利用权力介入市场,事实上无异于“红顶商人”,是“红顶商人”的变种而已,当然也是应该为我们大力清理的。
   在我看来,鼓励机关干部“下海”,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比如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帖、优惠贷款等等。那个可能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规则的“安全带”的尾巴,还是不拖为好!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颁发三个外币存款章程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颁发三个外币存款章程的通知

1989年7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我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外币存款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外籍人员、侨胞外币存款章程》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现下发执行。各行要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外币存款章程
第一条 为方便中、外单位存入外币,中国工商银行开办本项外币存款业务。
第二条 下列单位可以开立本存款帐户:
1.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同)。
3.国内外金融机构。
4.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
5.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地区的中、外企业和团体。
6.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下列外汇可以存入本存款帐户:
1.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如为外钞,需按当日的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汇入帐。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2.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存的外汇。
3.外商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外汇。
4.国内外金融机构持有的外汇。
5.其他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
第四条 本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西德马克、法国法郎、加拿大元等七种。以其他外币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之一种货币入帐。
第五条 本存款为定期、活期两种。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本行公布。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单位定期存款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档。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外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六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未到期,如遇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仍按存入时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则按转存日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分为存折户和支票户两种,均不得透支。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六条 本存款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有关证明,填具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开户单位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定期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或开户通知。
第七条 本存款帐户的使用
1.可汇往外地或汇往境外。
2.可按公布的当日牌价兑换人民币。
3.可转入在存款银行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其他外币存款帐户。
4.根据存款单位所属人员的离境需要,可凭有关证明酌情提取外钞。
汇出汇款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如汇出其他种类货币的外汇,按外汇买卖办理。
第八条 定期存款到期如欲续存,存款单位持定期存单及印鉴或约定的方式向存款银行办理续存手续。如到期未提取或未办理续存手续,逾期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单位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利息改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有关七天通知存款利息的支付:(1)不存满七天,不付息;(2)存满七天,但未通知按活期利率计息;(3)存款超过七天,但未通知,满七天的按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活期计息;(4)七天前通知,到期提取时,皆按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存款单位如将存单、存折、支票(空白支票除外)和印鉴遗失,应立即持单位证明或原约定的凭证向存款银行书面挂失,经存款银行认可后,可以补发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在挂失前,如存款已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条 本存款帐户清户时,存款单位应将未用完的支票交回。
第十一条 存款银行对存款单位的存款负责保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实施细则。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一、为方便境内居民存储外币,大力组织个人闲散外汇资金,支援国家四化建设,特开办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二、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三、凡中国境内居民,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四、本储蓄存款分为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钞帐户。
五、存款的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西德马克、法国法郎和加拿大元七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六、本储蓄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本行公布。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则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七、本储蓄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如存款人要求凭印鉴支取,可在开户时预留印鉴,支取时凭印鉴和存单或存折支取。
八、本储蓄存款帐户的使用:
1.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可以支取外钞。
2.外钞帐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如需汇往境外,需经过钞卖汇买,超过1000美元的大额款项的汇出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
3.存款本息可以按支取日的外汇牌价兑换人民币,享受侨汇待遇。
4.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获准出境,从存款帐户中支取外币现钞,可按规定凭出境证件由存款银行开给外币携带证携带出境。
存款支取的货币种类或汇出汇款的货币种类应与原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如支取或汇出其他货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九、定期存款到期如欲续存,存户持定期存单,预留印鉴的要加凭印鉴向存款银行办理续存手续,也可委托银行代办续存。如到期未提取或未办理续存手续,逾期按原定利率计息。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改按实存期的相应档次存款利率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者,未提部分仍按原利率计息。提前支取只限一次。
十、存款人遗失存单、存折、印鉴,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以书面申请向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经存款银行核实无误后,补发存单、存折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前存款已被领取,银行概不负责。
十一、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附三 中国工商银行外籍人员侨胞外币存款章程
第一条 为方便外籍人员、侨胞存入外币,中国工商银行开办本项外币存款业务。
第二条 本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为存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记者、学者、专家、海员、留学生、实习生等,均可以本人名义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第四条 本存款分为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
1.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可存入外汇帐户。如为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2.携入的外汇如为可自由兑换的外钞,可存入外钞帐户,也可按当日的外钞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外汇入帐。
第五条 本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西德马克、法国法郎和加拿大元等七种。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第六条 本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本行公布。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按存入时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则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七条 本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要求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印鉴。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存款人,银行可根据其来信按约定的方式办理存款手续,存款行可代保管存单或存折,发给存款人保管证。
第八条 本存款帐户的使用
1.外汇帐户,本息可汇往中国境外,可以支取外钞。
2.外钞帐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如需汇往境外,需经过钞卖汇买。
3.可按公布的当日牌价兑换外汇人民币在中国境内使用,也可汇给国内亲属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侨汇优待。
4.可以支付来华旅游的一切费用。
存款支取的货币种类或汇出汇款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存款货币种类相同,如支取或汇出其他种类货币的外汇,按外汇买卖办理。
第九条 定期存款到期未来银行支取,存款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
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对提前支取的存款改按实存期的相应档次存款利率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未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仍按原定存时的利率计息。提前支取仅限一次。
第十条 存款人如将存折、存单、印鉴遗失,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或原约定凭证向存款银行以书面申请挂失,经存款行认可后,可以补发存款凭证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前存款已被人领取,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