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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

时间:2024-06-28 23:45: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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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NO:SC11235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所辖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规定中的单行条例包括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第三条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计划的,应当书面报告。

  第四条 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六十日前,由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还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征询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收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后,根据其内容,以会议或者书面等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将研究整理后的意见回复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报请机关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提交下列材料:(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二)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情况,提出审查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报请批准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由联组会议审议。

  审议时,报请机关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二)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三)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四)是否确有变通、补充的必要;

  (五)是否符合立法程序。

  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十条 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第十一条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批准决定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重要修改意见时,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应当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这些重要修改意见与报请批准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在审查结果的报告中提出修改建议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和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需修改和废止,按本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考核[2004]1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04年1月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1月17日-18日,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月1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第40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做好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了十六大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当前的形势,提出了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的目标,并就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当前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问题,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部署了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资产安全和企业生存,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能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是衡量企业负责人是否真正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些地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其根本原因还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统筹企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明确任务,部署工作,切实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量化评价。目前,一些中央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管理。没有建立的,要抓紧时间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要结合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层层分解指标,使安全生产责任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决不放过任何一个单位、岗位、环节和工序。严格目标考核标准,要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新形势,研究新问题;要层层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切实了解掌握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和动态,抓好重大隐患的治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企业规划和新建项目中注重安全健康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实践证明,制定完善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保障。各中央企业要坚持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大力增强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本企业可能导致危机事件发生的因素,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进行普查登记,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系统。电力电网、交通运输、电信、民航、石油石化、煤炭、军工、水力水电以及商贸服务、文化娱乐等企业,安全生产任务更为繁重,尤其要注意做好应急预案的建立、审查和完善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员工认真学习预案的各项内容,熟悉掌握应急救援职责、事故报告及救援程序、步骤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好必需的物资储备,真正做到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切实做好与地方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衔接,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搞好联动演练、演习,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确保迅速、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时准确预警,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尤其要做好生产经营一线的预警工作,从预测、预警、预防三个方面入手,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思路,用科学完善的防范措施,建好事故防范的“防火墙”。

  四、树立正确的发展观,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长远规划,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千方百计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积极筹措资金,弥补安全生产欠帐。切实加强职工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帮助职工熟练掌握作业工艺、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杜绝违章作业现象发生。坚持技术、装备和培训并重,把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之上。

  五、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根据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年前国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一次排查,查找隐患、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整改。春季是火灾高发时期,南方地区又是多雨季节,要切实抓好防火和重大电器设备的安全工作,对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要加大检查、排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要停产停业整顿,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整改。通过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建立起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两会期间不发生重大事故,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为检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活动的落实情况,请各中央企业将自查结果报国资委(业绩考核局)。

  2004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中央企业要坚定地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拓创新,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达荷美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经过双方政府代表的友好会谈,决定自即日起恢复两国之间的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奉行的不结盟政策。
  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双方重申,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注: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达荷美共和国总统正式宣布改国名为贝宁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达荷美共和国外交部长
     姬 鹏 飞       米歇尔·阿拉达耶营长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