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15:0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已于2009年3月16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及城市重要地段的管理。

  规划建成区范围为东至207国道复线,南至荆宜高速公路,西至廖家湾、双喜村5组,北至三三0铁路专用线。

  城市重要地段是指襄荆、荆宜高速公路荆门出入口附近区域和漳河风景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东宝、掇刀区政府(以下简称两区政府)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绩效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违办)设在市建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办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情况。

  第六条东宝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掇刀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和荆门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市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房产、园林、城管、公安、税务、水利、电力、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究责任,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两区政府是其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镇)和区属相关部门控制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街办、镇和区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查封等,组织实施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对铁路、总干渠、三干渠、四干渠两侧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控制、查处,并负责通报铁路管理部门和漳河工程管理局;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施工、无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违法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用电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行为;

  房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的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占用绿地、损绿毁绿、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

  河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消防设施不达标、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

  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税务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市政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城市道路报装、修建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土地、房产等合法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修建手续。

  第十条市控违办负责制定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绩效目标考核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定期考核督办。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  

  第十二条市、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负责控制本单位土地上出现的违法建设。

  第三章 巡查  

  第十三条两区政府负责其管辖范围区内的巡查工作,建立由街办、镇、社区(村)和市、区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组建控违、查违专班,分类别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对主次干道两侧、重要景观地带、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列入旧城改造的居民点和城中村改造的区域等实行重点巡查。

  第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林业、规划、房产、园林、河道、水利等部门应当安排专人,成立专门巡查队伍,由两区政府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展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拆房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十六条市控违办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市控违办、两区政府应设立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经核查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四章 处置

  第十九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

  第二十条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已供的应立即停止,供电、供水管理部门对违法转供电、转接水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两区政府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通知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和水利等部门依法下达停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停工、限期自行拆除。

  当事人拒不停工的,由两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现场。

  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两区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

  (二)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3至7日内拆除完毕;

  (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7至10日内拆除完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可适当延长。无法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构)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两区政府对所发现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建设、交通、林业、规划、房产、园林、城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控违办和两区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报市控违办协调处理,市控违办不能协调处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不停工,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市规划部门应严格审查,集体会审提出意见,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构)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两区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两区政府应当明确专人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两区政府一年内4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街办、镇、两区政府所属其它相关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中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市直相关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受到3次通报批评的,取消单位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市直相关部门派出机构、人员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两区政府的组织、协调指挥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两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诫勉谈话和组织处理等,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审批、越权审批、违法办理权属登记或者进行危房安全鉴定的;

  (二)不按规定巡查的;

  (三)对于举报或者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不按照规定报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处理的;

  (四)对违法建设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的;

  (五)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坏社会影响的人员,可给予停职、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举报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者高档娱乐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

  第三十三条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或者对本单位土地上出现的违法建设控管不力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市控违办建议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的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的行政处罚办法

1990年11月30日,工商局

一、为了查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违法违章企业终止,是指企业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之前,企业自行歇业、解体、撤销,或以其它形式停止经营或转移经营权。
三、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应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其非法所得尚未追缴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按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非法所得的流向追缴:
1.对以集体所有制形式登记,实为个人的或私营的违法违章企业,从事违法违章经营活动后解体并分赃的,应向原合伙人或私营企业主追缴非法所得和对其进行处罚,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紧密型、半紧密型联营的违法违章企业,应按联营份额向参加联营的企业追缴非法所得。
3.对承包或租赁的违法违章企业,应追缴原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所获得的非法所得;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缴纳不足或隐匿的,应由原发包方或原出租方缴纳不超过承包租赁费总数额的非法所得。
承包、租赁合同明确法律责任的,按合同管理法规办理。
4.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前,定期向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缴纳利润、管理费的,按上述条款追缴非法所得不足时,可向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追缴不超过上缴额的非法所得。


5.对企业违法违章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
(二)按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财产转移的去向追缴:
1.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其财产交给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向主管部门、主办单位追缴不超过上缴额的非法所得。
2.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由其它单位承担其权利义务的,向承担权利义务的单位追缴原违法违章企业的非法所得。
四、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法违章企业在终止前的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其非法所得用于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免予追缴:
1.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前,将非法所得捐助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部分;
2.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家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缴纳税金的部分。
七、对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经济联合组织、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终止后的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开拓牡丹卡市场,加快牡丹卡的国际化进程,总行决定发行牡丹国际卡。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自1996年6月20日起实行。
二、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六个城市分行,于1996年6月20日起发行首批牡丹国际卡。发卡初期,由总行代分行集中处理持卡人帐务和授权等业务;分行负责牡丹国际卡的市场推广、透支款项追收等业务。为确保牡丹国际卡的顺利发行,各分行特别是试点分行应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牡丹国际卡章程、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辖内的实施细则。
三、牡丹国际卡是牡丹卡的系列产品之一,可在国内、国际通用。因此,全国各牡丹卡的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均应受理牡丹国际卡。对此,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普及牡丹国际卡的知识,防止拒绝受理牡丹国际卡的现象发生。
四、牡丹国际卡具有在国内存取美元或其他外币的功能,因此,凡办理外币业务的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均须办理牡丹国际卡的存取外币业务。
五、根据威士和万事达国际组织的规定,牡丹国际卡将使用新的BIN(银行代码,即卡号的前五位),且牡丹国际威士卡卡号的校验方法为“2121”。对此,各行应对有关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POS、ATM、电话银行、止付器等)软件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以下要求:
1.可受理牡丹国际卡,并能做相应业务处理;
2.自今年6月20日起,按“2121”的方法对牡丹国际威士卡卡号进行校验。
应用系统及外围设备软件的修改本着现行程序谁开发谁修改的原则,于6月20日前完成程序修改、测试、验收等工作。
六、牡丹国际卡的止付名单将包括在当前牡丹卡止付名单中并与牡丹卡止付名单合并传输。目前,由于牡丹卡止付名单数据量庞大,因此在季末传输中采用了压缩方式,而牡丹国际卡使用的三组新BIN与原牡丹卡的BIN不同,致使压缩传输不能处理,对此,总行对程序进行了修改,具体传输办法和规定已另文通知。目前,各省市分行在辖内采用压缩方式进行止付名单传输的,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对程序的修改,以保证牡丹国际卡止付名单的正常传输。
七、牡丹国际卡是一项新业务,各发卡行和受理行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业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树立牡丹国际卡的良好品牌形象。业务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用卡部反映。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1996年6月1日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以服务为宗旨,采用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结算,可在国内、国际通用。
国际卡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主要功能。
第二条 国际卡按品牌不同分为两种:中国工商银行威士卡(VISA卡)和中国工商银行万事达卡(Master Card)。每种国际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商务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每类国际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三条 凡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和行政事业等单位或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国际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商务卡的金卡或普通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的个人,可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的金卡或普通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国际卡,均须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确认履行《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是否批准单位或个人领卡申请和是否批准领用金卡,以及给予多少信用额度,均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五条 以保证方式为领卡人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对持卡人因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持卡人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领卡单位或个人不偿还国际卡债务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亲属申领副卡。
国际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商务卡不得在境内支取现金,且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转帐结算。
第七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并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收支款项、费用和利息分别记入相关帐户。商务卡帐户的透支款,由领卡单位和保证人负责偿还。个人卡帐户的透支款,由主卡持卡人、副卡持卡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
商务卡帐户的存款应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入;个人卡帐户的存款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和合法款项存入。
发卡机构对上述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内的存款不支付利息。
第八条 持卡人凭国际卡消费或取现,可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由发卡机构提供消费信贷服务。发卡机构按帐户币种不同对每个帐户批准一个以相应币种计算的信用额度,同一个单位的多张商务卡或同一个持卡人的多张主卡及其所有副卡共同使用帐户的信用额度。未经发
卡机构同意,持卡人不得将人民币帐户和美元帐户的信用额度混用,亦不得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透支。
第九条 发卡机构每月向持卡人寄发人民币和美元帐户对帐单。对帐单上列明持卡人帐户截止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
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月息千分之二十四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均以银行记帐日为准,下同)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超过到期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的,其贷款利息计算复利。
持卡人未能按要求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持卡人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透支,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超额部分的,应按超额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超限费;两次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后以不足最低还款额的金额还款的,发卡机构可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取人民币现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国内他行及国外的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以美元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
持卡人应以相应的币种偿还对帐单列明的透支款。还款时首先偿还已计息交易的透支款,其次为未计息交易的透支款,还款顺序均为利息、费用、取现、购物消费透支款。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申领和使用国际卡须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收费标准》支付各种费用;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电话银行等设备上使用国际卡,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国际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换卡手续。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国际卡的,应偿还透支本息,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特约单位均受理国际卡。特约单位受理国际卡业务,必须以人民币结算,履行《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受理国际卡业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和保证人负责。
持卡人遗失国际卡,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挂失。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及保证人负责。
第十五条 国际卡所有权属于中国工商银行,如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国际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国际卡。
伪造、变造国际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国际卡,冒领、冒用国际卡骗取财物的,以及持卡人透支经发卡机构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试行)

1996年6月1日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以及会计制度、结算办法、联行制度及国际业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和规则,凡办理牡丹国际信用卡业务,均须执行本规定和规则。
二、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按品牌不同分为两种:威士卡(VISA卡)和万事达卡(Master Card);每种国际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两类:商务卡和个人卡,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每类国际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又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个人可申领不同品牌或不同种类的个人主卡,亦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上的亲属申领副卡。
三、国际卡由总行批准的牡丹卡发卡机构发行。发行国际卡的发卡机构必须配备符合业务需要的机具及应用系统,其主要功能包括:客户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帐户管理、帐务处理、授权和止付处理、操作员管理等,并具有处理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的功能,采用循环信用处理方式
。同时,该系统与总行网络及AIM、POS等外设的接口,应符合总行要求。具备条件的分行可以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总行规定的时间,发行国际卡。暂不具备条件的分行,可以委托总行信用卡部代为发行国际卡。发卡机构委托总行代发国际卡亦应办理报批手续。所有
牡丹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及其所属特约单位和储蓄所均应受理国际卡。
四、发行国际卡初期,国际卡业务的发卡量及交易额等计划纳入牡丹信用卡业务计划,其考核评比亦按牡丹信用卡考核办法执行。单独发行国际卡的分行应将国际卡的发卡量、交易笔数、金额(美元折合为人民币计算,下同)并入牡丹信用卡有关报表,同时按币种另报国际卡业务状况
月(季)报表和业务损失年报表(报表格式与牡丹信用卡报表相同,报表右上角应注明国际卡和币种)。委托总行发行国际卡的发卡机构,无须单独报送上述两种报表,国际卡业务量由总行负责并入该机构相关报表。随着业务发展,总行将另行制定国际卡业务考核办法,单独考核国际卡业
务。
五、国际卡业务会计核算的科目与帐户,除增设“联行外汇往来”科目办理异地之间外汇资金划拨,“外汇买卖”科目核算买卖外汇,“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核算外汇买卖产生的损益外,其他与牡丹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的科目和帐户相同。各行应按币种不同分别进行核算。
六、国际卡的卡号编排、凸印、磁道格式及标准。
(一)带有威士(VISA)标识的国际卡卡号编排办法和凸印格式标准:
第一行 XXXX XXXX XXXX XXXX
------------ ----------------
| ---------- | --
| | | |
a b c d
第二行 XXXXX XXX XX/XX X
---------- ----------
| ------ | --
| | | |
e f g h
第三行 MR或MS XXXXX XXXX XXX
---------- ----------------------------
| |
| |
i j
第四行 XXXX XXXX XXXX
--------------------------------
|
|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卡号的1至5位,威士组织给我行国际卡的代码,42701为商务卡(金卡和普通卡共用)代码,42702为个人普通卡代码,42703为个人金卡代码;
b——卡号的6至9位,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4位(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全国联行行号0059);
c——卡号的10至15位,发卡顺序号;
d——卡号第16位,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e——联行外汇往来行号(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联行外汇往来行号HO102);
f——发卡机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总行代发卡的,无此号码,卡片有效期前移);
g——卡片有效期限,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特制的防伪“V”字符;
i——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j——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k——单位名称(仅限商务卡使用,汉语拼音或英文全称或缩写,不得超过20个字符)。
3、威士国际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威士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二)带有万事达(Master Card)标识的国际卡卡号编排办法和凸印格式标准:
第一行 XXXX XXXX XXXX XXXX
------------ ----------------
| ---------- | --
| | | |
a b c d
第二行 XXXXX XXX XX/XX XX
---------- ----------
| ------ | ----
| | | |
e f g h
第三行 MR或MS XXXXX XXXX XXX
---------- ----------------------------
| |
| |
i j
第四行 XXXX XXXX XXXX
--------------------------------
|
|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卡号的1至5位,万事达组织给我行国际卡的代码(具体代码另行通知);
b——卡号的6至9位,发卡机构全国联行行号后四位(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全国联行行号0059);
c——卡号的10至15位,发卡顺序号;
d——卡号第16位,校验码,校验方法为“2121”;
e——联行外汇往来行号(总行代发卡的,使用总行营业部联行外汇往来行号HO102);
f——发卡机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总行代发卡的,无此号码,卡片有效期前移);
g——卡片有效期限,前两位数字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度;
h——特制的防伪“MC”字符;
i——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j——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k——单位名称(仅限商务卡使用,汉语拼音或英文全称或缩写,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万事达国际卡的凸印尺寸与带有万事达标记的牡丹信用卡相同。
(三)国际卡的磁道标准必须按信用卡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七、带彩色照片的国际卡(包括威士卡和万事达卡)的印制标准。
(一)持卡人彩色照片印于卡片正面左上角,距上边缘和左边缘均为2.5毫米(+--0.5毫米);
(二)持卡人彩色照片内框为正方形,长和宽均为19毫米(+--1毫米);
(三)彩照卡正面印刷的“中国工商银行”中文名称向右移16毫米;英文名称右移10毫米,行徽右移21毫米并上移3毫米,误差均为(+--1毫米);
(四)彩照卡背面文字内容、印制格式与非彩照卡相同。
八、国际卡背面签名条上必须按国际组织规定印制卡号和防伪号码,防伪号码为3位数字。脱机授权时,有条件的发卡机构应对防伪号码进行校验。
九、发卡机构审批持卡人信用额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商务金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3万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3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美元;
(二)商务普通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2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美元。
(三)个人金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为10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美元;
(四)个人普通卡人民币帐户信用额度最低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美元帐户信用额度最低500美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美元。
十、发卡机构之间或国际卡业务经办行之间办理资金划拨,必须分人民币和外币,按相应的清算渠道清算资金。
十一、中国工商银行的特约单位和储蓄所受理国际卡,应使用牡丹卡专用凭证(签购单、转帐单、存款单、取现单、退货单、汇计单)。
十二、国际卡业务的各种登记簿应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的登记簿设立。
十三、发卡机构经营国际卡业务必须与管辖分(支)行按科目并表核算,并将透支款项纳入信贷规模管理。

第二章 持卡人及担保
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单位、个人,应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成为持卡人。
一、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领用国际商务卡的基本条件。
1.国内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
(1)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在当地工商银行开有外汇帐户;
(4)发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单位保证或价值3万元(含)以上的质押(或等值外币,下同)或5万元以上的抵押。
上述单位申领国际商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固定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月平均余额在1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2)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质押;
(3)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5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4)单位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2.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
(1)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办公房使用权在一年以上;
(2)在当地银行开有外汇帐户;
(3)提供国内单位保证;或提供价值5万元(含)以上的质押或8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国外驻华机构申领国际商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供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质押;
(2)申领单位提供价值15万元(含)以上的抵押;
(3)申领国际商务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提供担保。
(二)申请领用国际个人卡的基本条件。
个人申领国际普通卡,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职业稳定,有合法收入;
2.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月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4.在工商银行有一定外汇存款;
5.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保证或抵押(抵押品的价值应在10万元以上),同时还应以权力凭证进行质押,权力凭证金额在2000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含)以上。
个人申领国际卡金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领人提供单位保证或10万元(含)以上的抵押,同时提供3000美元(含)以上的质押;
2.申领人提供个人保证或10万元(含)以上的抵押,同时提供5000美元(含)以上的质押;
3.领用国际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偿还债务能力,并提供担保。
(三)申请领用国际卡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协议》(附件1,简称领用国际卡协议)且均须在国际卡申请表(附件2)中签名、盖章。国际卡保证人亦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国际卡协议,并在国际卡申请表上签名、盖章

(四)申请领用国际卡应办理填写申请表手续,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申领国际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提供具备条件的保证。
各行在印制申请表时,应将国际卡章程、领用国际卡协议和国际卡收费表等印在申请表上,以供持卡人阅读。
二、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
申请领用国际卡的个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形式。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要求。
(一)保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国际卡申领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领用国际卡协议。按保证人的不同,保证形式有两种:
1.单位保证。为国际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
(2)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
(3)固定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为金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固定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
(2)在工商银行开有人民币基本帐户,月平均存款余额在30万元以上。
2.个人保证。为申领人担保的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当地正式户口;
(2)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职业稳定;
(4)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上。
(二)抵押。仅采用单一抵押形式的,其价值应在5万元(含)以上,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三)质押。仅采用单一质押形式的,其价值应在3万元(含)以上,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三、资信调查
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单位申领国际卡,除提供其法人资格的复印件和申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以证明其开有外汇帐户的复印件,如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帐户使用证》(或《开户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
登记证》),驻华机构则需提供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工商登记证。发卡机构应进行相应的审核。
四、资信评估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为持卡人提供的服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国际卡业务介绍和指南等资料;
(二)有条件的城市应向持卡人提供销售点终端服务和自动柜员机服务;
(三)设立客户服务电话,为持卡人提供咨询服务;
(四)积极稳妥地发展特约单位和储蓄所,便利持卡人消费及存取现金。
(五)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帐单,使持卡人及时掌握自己消费、存取现金的情况;适时发出收款通知,提醒持卡人及时按要求偿还债务;
(六)为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消费提供转帐服务;
(七)在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允许单位或个人将款项转(存)入持卡人帐户;
(八)持卡人的国际卡不慎在国内丢失或被窃,全国各地的国际卡或牡丹信用卡发卡机构均可为其办理挂失手续;在国外丢失或被窃时,可利用发卡机构提供的受理地点、受理电话办理挂失;
(九)持卡人在国内异地遗失国际卡时,遗失地的发卡机构可为其提供紧急补发卡服务和不超过1000元的紧急取现服务;持卡人在国外遗失国际卡急需资金时,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受理地点、受理电话办理紧急补发卡和紧急取现。

第三章 特约单位
所有牡丹信用卡特约单位都应受理国际卡。
一、特约单位的基本条件
特约单位应遵守国际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协议》(附件3),执行《特约单位受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附件4)。
其他条件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二、特约单位回扣手续费率
特约单位受理工商银行国际卡时,应以人民币结算,使用牡丹卡签购单等专用凭证并送工商银行进帐,按牡丹信用卡的特约单位手续费率计算手续费。
其他规定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
三、特约单位、指定储蓄所编号方法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四、为特约单位提供的服务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五、特约单位的管理
比照《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执行。

第四章 开销户、计息、还款规定及收费标准
一、开户的处理手续
(一)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应将核定的信用额度填注在其申请表上,及时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卡,告知其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发给其使用ATM的密码。申领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应按规定交存一定数量的存款。
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处理质押权力凭证的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采用其他形式担保的,发卡机构应比照牡丹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发卡机构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年费由发卡机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
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人民币户)
贷:手续费收入——年费收入(人民币户)
(二)发卡机构委托总行发卡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应将核定的信用额度填注在其申请表上,然后将申请表复印(A3复印纸),根据申请表列出申领牡丹国际卡清单(附式一)。申请表复印件和清单用特快专递寄往总行。总行收到申请表复印件和清单,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加盖业务用章,并在三天内将清
单(或收据,附式二)传真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传真件复印后与申请表一起存档。超过十天未收到总行传真的,发卡机构应向总行国际卡处查询。对此,各发卡机构应建立寄送申请表登记簿,严密交接手续。
总行根据发卡机构寄来的申请表建档、开户、制卡,并根据制卡情况产生打卡清单,核对无误后,将附有打卡清单的已打未发卡及持卡人密码分别用特快专递寄往发卡机构,同时,电话通知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收到的卡片、密码与打卡清单核对无误后在打卡清单(或收据,附式二)
上盖章并传真至总行,打卡清单留作发卡登记簿。总行将传真件复印后作为交接登记簿存档。如发卡机构接到总行电话通知后,七天内未收到卡、密码与打卡清单,应电话与总行联系。总行在卡寄出后十天未收到发卡机构传回的打卡清单,应与发卡机构联系。
总行国际卡处和发卡机构对寄送申请表和卡片等资料的特快专递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备事后查考。
与总行国际卡处建立起网络关系的发卡机构,批准申领人领卡后,可将申领人资料通过网络传往总行。总行复核后开户、制卡,其余处理手续同上。
发卡机构收到总行寄来的卡片后,应及时通知申领人前来领卡,同时告知其可使用的帐户信用额度,发给持卡人密码。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应按规定办理定期存款。
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单位定期存款或定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保管存单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以其他形式担保的,其处理手续由发卡机构自定。
持卡人年费,由总行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工商银行的职工可以免年费,但必须由发卡机构的主任签字、盖章(签字和印鉴应预留在国际卡处)。
总行代发卡的,持卡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信用额度等内容变更或调整时,应由发卡机构填写牡丹国际卡申请表,表中必须写明持卡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及变更内容,未改变部分可以省略,并在表中发卡机构意见栏注明“变更”字样,加盖业务公章,随其他申请表一并寄送或传真
总行国际卡处。国际卡处凭申请表修改持卡人有关档案信息。
二、换卡
(一)到期卡的换卡,发卡机构应记录持卡人违章情况,并于持卡人卡片到期前一个月,对其进行用卡资格审查,然后决定是否批准其换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卡机构应不予换卡:
1.持卡人违反章程,不履行协议,发卡机构多次劝告仍不改正,已经失信;
2.保证人撤保,持卡人未采用新担保方式,已不符合申领条件;
3.持卡人决定不再使用国际卡;
4.发卡机构认为不能换卡的。
对不换卡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填制不换卡通知书(附式三),经主管人员签字后,交经办员做不换卡处理。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到期但不予换卡的,填制不换卡通知书传真通知总行国际卡处,由国际卡处办理不换卡手续。未做不换卡处理的,均按正常
卡进行批量换卡,年费由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自动扣收,不分润。
(二)零星换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收回旧卡,填制零星换卡通知书(附式四),经主管人员同意后,交经办员办理换卡手续,并收取换卡手续费。
委托总行发卡的,发卡机构应将零星换卡通知书随其他开户申请书一并送总行国际卡处或传真通知国际卡处,由国际卡处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手续费由国际卡处从持卡人帐户中扣收,不与发卡机构分润。其他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和国际卡开户相同。
发卡机构和国际卡处在换卡过程中,应做好卡片交接和签收工作,防止重复换卡或错发卡等现象发生。
总行代发卡的,发卡机构换卡时收回的作废卡,不寄送总行国际卡处,比照牡丹信用卡的作废卡进行处理。
三、销户
(一)销户规定
单位或个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销户:
1.持卡人帐户下所有国际卡均已有效期满一个半月后,持卡人不办理更换新卡的;
2.个人卡挂失后满一个半月,且没有其它卡又不换领新卡的;
3.持卡人信誉不佳,其卡被列入止付名单一个半月,或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机构或总行已收回其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保证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国际卡一个半月的;
6.发卡机构或总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二)销户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销户手续与牡丹卡业务基本相同。发卡机构收回持卡人国际卡后,向持卡人开出收卡收据(附式五),一联交持卡人,一联发卡机构留存,45天后持卡人凭收卡收据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应将收卡收据作付出传票附件。
2.发卡机构委托总行发卡的销户手续。
(1)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应填制牡丹国际卡销户通知书(附式六)并传真至总行,销户通知书须专夹保管。同时,发卡机构收回其国际卡,收卡后应给持卡人开出收卡收据;有效卡无法收回时,应视情况通知总行进行止付。
(2)总行收到发卡机构销户通知书,须登记待销户登记簿(附式七)并专夹保管。一个半月后,总行将持卡人最近两个月的对帐单通过网络或传真送至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核对帐务。
(3)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核对帐务无误后,应填制销户索权单(用大额结算索权单代),交易内容栏应注明“销户”字样,通过传真向总行索权。总行核对存款余额无误后,须将索权单复印,编制授权密码,加盖业务公章,传真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核对密码无误后,凭持卡人收卡通
知及总行传真授权的金额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发卡机构应使用牡丹卡取现单或转帐单,填写持卡人卡号、身份证件号码、金额,摘要栏注明“销户”字样,请持卡人签名后付款(商务卡销户,持卡人应持单位销户申请书办理,且不得支取现金);持卡人收卡收据和国际卡处授权的传真
复印件作付出传票附件。
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以发卡机构签发的存单做质押的,帐户销户后,存单可结清。
会计分录:
借:定期储蓄存款或单位定期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持卡人帐户无存贷款余额的,亦应按上述程序处理,无须填写付款凭证,但应电话通知总行国际卡处办理销户手续。
(4)总行国际卡处收到发卡机构划来的取现单或转帐单,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结清帐户。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5)超过五年未发生收付的帐户,经联系又找不到持卡人的,由总行办理有关销户手续。持卡人帐户有存款的,总行做收益,不与发卡机构分润。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或活期储蓄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其他应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借:其他应付款(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营业外收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以后,持卡人来支取存款时,其处理手续与正常销户手续基本相同。
(6)持卡人因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要求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将国际卡交回发卡机构。总行收到发卡机构销户通知书一个半月后,将持卡人最近两个月的对帐单送发卡机构与领款人核对帐务。发卡机构办理销户的处理手续与正常销户手续相同。
发卡机构发出销户通知一个半月后,未见总行国际卡处传来持卡人对帐单时,应与国际卡处联系,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帐户中无法收回的透支帐款应视为业务损失,其销户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四、计息规定
(一)存款计息规定
持卡人帐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单位和个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做质押的,其存款应按照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利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持卡人的透支金额纳入“其他短期贷款”科目按单位、个人及人民币或美元分户核算。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费用等)日至对帐单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按月息千分之
二十四支付未偿还部分从透支之日起至还款日(均以银行记帐日为准,下同)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支取现金发生透支的,透支部分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上述利率计息。
超过到期还款日偿还贷款利息的,其利息计算复利。
持卡人应付利息在产生对帐单日反映。贷款利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支取现金透支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1)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支取现金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1月23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1月24日记帐);1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4.8元(500X12X0.0008),持
卡人帐户余额为15.2元。
(2)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支取现金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1月28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1月29日记帐);1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5.6元(500X14X0.0008);2
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1.2元(500X3X0.0008),当日持卡人帐户余额为13.2元。发卡机构第一次收入的利息是在免息还款期内,因此不收复利。
2.非现金交易透支的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1)某持卡人1月10日帐户余额为零,并于当日购物或消费500元,发卡机构记帐日为1月12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2月18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2月20日记帐,持卡人到期还款日为2月20日),2月26日发卡机构发出对帐单,此日持卡人
帐户余额为20元,持卡人在免息期内不付贷款利息。
(2)某持卡人1月8日帐户余额为100元,并于当日购物或消费500元,发卡机机构记帐日为1月10日,其对帐单通知日为每月26日;持卡人于2月19日还款520元(发卡机构21日记帐,持卡人到期还款日为2月20日,最低还款额为20元);1月26日持卡人对
帐单余额为--400元,2月26日发卡机构收入贷款利息13.4(400X42X0.0008),收入滞纳金1元,此日持卡人帐户余额为105.56元。
五、还款规定
持卡人在牡丹卡特约单位消费或在指定储蓄所支取人民币现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在牡丹卡指定储蓄所支取外币现钞或在国内他行及国外的受理点消费或取现,均以美元支付利息和费用,偿还透支款。还款时首先偿还已计息交易的透支款,其次为未计息交易的
透支款,还款顺序均为利息、费用、取现、购物消费透支款。
个人卡持卡人采用存现金方式偿还人民币或美元透支款的处理手续见第六章;采用转帐方式还款的,处理手续比照商务卡持卡人还款办法。商务卡持卡人可通过转帐方式偿还人民币或美元透支款,还款办法如下:
(一)商务卡持卡人转帐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的处理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可使用支票和进帐单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进帐单收款人项目中的全称栏应填明持卡人姓名,帐号栏填明持卡人卡号,开户银行栏填明清算行名称和发卡机构名称,备注栏注明“牡丹国际卡还款”字样;汇款人项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开户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的支票和进帐单,审查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分行辖内往来
2.总行代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使用信、电汇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办理,收款人项目的全称栏填明持卡人姓名,帐号栏填明持卡人卡号,汇入地点栏填明北京市,汇入行名称栏填明总行营业部或其全国联行行号,汇款人项目按有关规定填写,摘要栏注明“牡丹国际卡还款”字样。
开户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的信、电汇凭证,审查无误后,加盖有关印章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联行往帐
(二)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的处理手续
1.发卡机构直接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应按当地分行要求使用有关凭证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凭证有关栏目比照上述进帐单要求填写。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和会计分录与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相同。
2.总行代发卡的处理手续
商务卡持卡人偿还美元透支款,使用信、电汇凭证或汇款申请书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凭证填写比照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的方法办理,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借:其他活期存款
贷:分行辖内往来
与总行国际卡处在同一城市的发卡机构,其持卡人偿还人民币透支款,应使用进帐单,偿还美元透支款使用有关凭证,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栏填明“总行营业部——信用卡部”字样。
持卡人未能按要求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有关规定见收费表。最低还款额的计算方法是:
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透支部分的5%+以前最低还款额累计未还部分+超信用额度透支部分
持卡人确已无法用美元或其他外币偿还其美元帐户透支款的,经业务主管批准后,经办人员应收回其国际卡,以其偿还的人民币向本行国际业务部买入美元,然后偿还透支款。同时,应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持卡人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帐户信用额度透支,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偿还超额部分的,还款时应以相应的币种,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有关规定见收费表。
六、补发密码
持卡人因密码遗忘需要补发密码时,发卡机构应将补发的密码交持卡人,但必须严密补发手续,堵塞漏洞。总行代发卡的,持卡人要求补发密码时,发卡机构应填写牡丹国际卡补发密码申请书(附式八),随申请表寄送总行国际卡处或传真通知国际卡处。国际卡处补发密码后,按正常
下发密码方式,将密码寄送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发给持卡人。
七、收费标准
办理国际卡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应填制手续费收入凭证。国际卡业务收费表见附件5。

第五章 购物及消费
一、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除按人民币和美元分别清算外,其他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持卡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一)持卡人在国内特约单位消费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持卡人在国内他行特约单位和国外消费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总行清算中心传来的清算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特约单位手续费由总行清算中心收取,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
1.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手续费分润户(美元户)
2.发卡行国际业务部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美元户)
3.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持卡人凭卡用美元以外的外币结算购物消费帐款时,国际信用卡组织按规定收取外币兑换手续费。该费用由发卡机构或国际卡处记入持卡人帐户中。
三、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
(一)国内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国外缺陷凭证的处理手续
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国外收单银行划来的有缺陷的凭证时,应按国际组织所规定的拒付办法处理。其处理手续见国际组织有关规定。
持卡人对有疑问的交易须在对帐单通知日起13日内提出拒付。否则,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持卡人需要对帐单及有关单据副本的,可向发卡机构要求补发;补发对帐单及有关单据副本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总行代发卡的,补发对帐单和有关单据副本的手续费由国际卡处收取,不分润。

第六章 存取现金
一、储蓄所的处理手续
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的工商银行牡丹卡指定储蓄所(ATM)支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受理牡丹卡的外币储蓄所(ATM)支取外币现钞时,应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本行职工不免手续费)。取现手续费由总行国际卡处收取,不分润。储蓄所应按持卡人取现金额填制凭证,无需另制手续费
凭证。
持卡人在同城或异地存人民币或外币现钞,均免收手续费。
持卡人存、取美元以外其他币种的现钞时,经办人员须先通过外汇买卖将其折算成美元,然后将以美元表示的金额填写在存、取款单的金额栏内,并请持卡人签字确认。
商务卡不得在国内银行机构和ATM上支取现金。
(一)取款
个人卡持卡人用国际卡在工商银行牡丹卡指定储蓄所取款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彩照卡无需核查持卡人身份证件,亦无需登记身份证件号码。凭证使用牡丹卡取现单;支取美元现钞的,应在凭证上划去“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小写金额前注明“美元”。
1.持卡人支取人民币现金或美元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现金(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支取美元以外的外币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外汇买卖(美元户)——汇买价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借:外汇买卖(XX币户)——汇卖价
贷:现金(XX币户)
(二)存款
持卡人以压卡方式或委托他人以不压卡方式存入人民币现金或外币现钞,储蓄所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凭证使用牡丹卡存款单;存入美元现钞的,应在凭证上划去“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小写金额前注明“美元”。
1.持卡人存入人民币现金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人民币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存入外币现钞的会计分录:
借:现金(XX币户)
贷:外汇买卖(XX币户)——钞买价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贷:外汇买卖(人民币户)
借:外汇买卖(美元户)——汇卖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其他应付款(美元户)——钞变汇手续费(商务卡存现)
二、管辖行的处理手续
管辖行收到储蓄所划来的报单和存、取款的凭证后,应将人民币凭证和美元凭证分开,按不同的编押要求和清算渠道清算资金。
(一)人民币凭证的划转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二)外币凭证均划转本行国际业务部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国际业务部(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美元户)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X储蓄所(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国际业务部(美元户)
国际业务部接到辖内分、支行划来的国际卡外币存取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分别同城或异地办理划款。划款时,除收、付款单位名称或卡号、货币符号及金额等凭证要素外,摘要(附言或信息)栏必须注明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授权号、交易类型(存现或取现)、储蓄所编号等内容。
划转取款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外汇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划转存款的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三、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处理手续
(一)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本系统同城或异地划来的存取款单,应认真审核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有无持卡人签字等,无误后,办理转帐。
1.持卡人取款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联行来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取现手续费户(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2.持卡人存款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帐(人民币户)或分行辖内往来(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贷:有关科目(人民币户或美元户)
(二)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收到总行清算中心划来的持卡人在国内他行的取款凭证或在国外取款清单,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持卡人取现手续费由总行收取,不再与发卡机构分润。
1.总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美元户)
2.本行国际业务部会计分录:
借: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联行外汇往来(美元户)
3.发卡机构或总行国际卡处的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美元户)
贷:分行辖内往来(美元户)
贷:手续费收入——取现手续费户(美元户)
持卡人支取非美元现钞时,国际信用卡组织按规定收取外币兑换手续费。该费用由发卡机构或国际卡处记入持卡人帐户中。
发卡机构对有疑问或有缺陷的报单、清单、凭证及附件的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
年终决算时,有关行处应将买卖外汇的收益或损失通过“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科目核算。
四、自动柜员机
自动柜员机的使用办法和处理手续,由各分行自行制定,本行职工在自动柜员机上用国际卡支取现金,亦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七章 大额结算和取现
持卡人用国际卡购物、消费或取现,一次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的,称为大额结算或大额取现。由于大额结算和取现金额大、风险大,因此各发卡机构及经办行处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授权制度,严密核算手续。
持卡人通过银行向非特约单位转帐,应使用牡丹卡转帐单,并按牡丹信用卡转帐有关规定办理。
商务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购物、消费款项的结算。
一、系统内异地大额结算和取现
系统内异地大额结算和取现的要求和处理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网络未开通的发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索授权编密制度,即大额授权必须使用牡丹卡大额编密机编制授权密码,索权方必须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向索权单位授权或直接受理。
如果索权货币为美元,索权行经办人员须将美元金额按当日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然后将美元金额和人民币金额填制在索权单上(分别在金额前注明币种)。授权行以索权单上的人民币金额(无须再次折算)编制授权密码,以美元金额进行授权处理;索权行以人民币金额核对授权密
码,无误后方可受理。
二、同城大额结算和取现
同城大额结算、取现及持卡人在非特约单位大额结算的办法,由各行比照异地做法自行制定。

第八章 授 权
授权是国际卡业务中的关键一环,是降低国际卡业务风险,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授权业务。
一、索权要求
发卡机构应严格要求牡丹卡特约单位和指定储蓄所在受理国际卡业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向本市发卡机构索权:
(一)持卡人一次消费、购物或取现超过交易限额;
(二)同一张卡、同一天,在同一单位的同一班次,两次以上消费、购物或取现,其金额合计超过交易限额;
(三)对交易或其他方面有疑问;
(四)特约单位是宾馆的,在持卡人住店时必须估算交易金额,并按以下规定索权:
1.当估算的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2.当实际交易金额超出已授权金额的15%(含)以上,其超出部分必须取得最终授权;
3.当估算的交易金额未超出交易限额,但实际交易金额超出交易限额时,必须取得授权。
特约单位或指定储蓄所遇有上述情况,但未向发卡机构索权,或未得到发卡机构授权同意的,均不得擅自受理持卡人用卡购物、消费和支取现金。
特约单位或储蓄所向发卡机构索权时,应提供持卡人的卡号、卡的有效期、持卡人姓名、交易内容、交易币种及金额、索权人姓名、本单位编号等内容。
二、交易限额
交易限额是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誉程度,分别具体情况授予持卡人每次使用国际卡购物、消费、取现的最高额度。超过交易限额的业务,经发卡机构授权同意后,特约单位或储蓄所方能受理,交易限额由银行和特约单位的业务经办人员掌握,不应向社会和持卡人宣传。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