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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条例

时间:2024-07-03 23:3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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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条例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条例

(2007年8月31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6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建设,加快汽车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汽车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汽车区的管辖区域为东起普阳街、长沈铁路,南接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西至西新开河,北到景阳大路、支农路、长春西湖。

第四条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汽车区管委会)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汽车区内经济、社会事业实行统一管理。

汽车区实行市人民政府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共建体制。

市人民政府与一汽集团建立协商机制,共同支持、促进汽车区的建设。

第五条 汽车区发展规划应当与一汽集团的总体发展规划相协调,促进一汽集团和汽车区共同发展。

第六条 汽车区以发展汽车产业为主,逐步建设成为汽车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贸易、物流、出口以及汽车文化和汽车人才教育培训基地。

第七条 汽车区应当提供功能完备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社会服务,创造适宜投资兴业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生态与人的全面发展、共同进步,建成新型工业示范区、和谐发展的新城区。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汽车产业实际,研究制定支持汽车区的汽车产业发展、财政扶持、鼓励投融资等相关政策。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汽车区专项扶持发展资金,鼓励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以及汽车区开发建设。

第九条 汽车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条 汽车区应当建立、完善区内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汽车区应当建立农民转移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民技能培训,拓宽农民就业渠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权

第十一条 汽车区管委会根据开发区建设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汽车区管委会行使或者受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汽车区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编制汽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项目;

(四)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报批、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以及地上物拆迁的管理工作;

(五)编制汽车区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行使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七)负责建筑业管理,审批建设工程许可事项,规划、建设和管理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负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合作,办理涉外事务;

(十)负责国有资产、财政、民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负责文化、教育、体育、城建、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管理;

(十二)负责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

(十三)负责社会治安、户籍、交通和消防管理;

(十四)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

(十五)协调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汽车区内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六)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汽车区管委会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区内国有企业改革,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与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汽车区管委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批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汽车区管委会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公示其项目、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

第十六条 汽车区管委会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本市实际,鼓励和引导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向汽车区集中,形成汽车产业集群。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汽车区内兴办与汽车产业关联的企业、事业,享受汽车区的优惠政策。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十九条 鼓励投资者兴办下列项目:

(一)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生产制造业;

(二)具备系统开发能力的汽车关键零部件以及具备先进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的一般汽车零部件加工业;

(三)汽车电子、汽车节能环保、车用新材料以及汽车装备制造业;

(四)汽车及零部件商品贸易、二手车交易、汽车物流和汽车服务业;

(五)汽车文化等城市公共服务业。

第二十条 汽车区内兴办企业、事业,应当符合汽车产业政策和开发区规划,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一条 汽车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等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汽车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制度,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接受汽车区管委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汽车区内的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开工建设。对逾期未开工或者未使用土地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汽车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终止,应当依法向原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依法清理企业、事业单位的税务、债务和财产,提交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资产。属于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出。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汽车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在汽车区内设立汽车及零部件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汽车区管委会给予相应的资助。

汽车区内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进口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技术开发用品和原材料及零部件,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核准的外资技术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样机、样品、试剂等,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汽车区建设用地执行省人民政府单独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对入区建设的重大汽车及零部件项目,优先保证用地需求。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一汽集团配套标准的入区企业,汽车区管委会应当优先推荐进入一汽集团的配套体系;已经进入配套体系的,优先推荐进入研发体系。

第二十九条 汽车区管委会鼓励区内企业发展汽车及零部件自主品牌,按照有关规定对自主品牌产品的标准制定、质量认证、产品宣传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三十条 汽车区管委会鼓励区内企业扩大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出口,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企业在立项、核准、备案、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分配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在汽车区内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并符合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经汽车区管委会批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汽车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汽车经营管理、研发人才和高级技术工人,由汽车区管委会为其提供生活便利。需要在本市落户的,优先给予办理。随迁中的子女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居住地安排入学。

第三十三条 对引荐促成境内外投资者在汽车区内兴办从事汽车及关联企业、事业的,按照实际引资额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43号




关于印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为明确三部门的工作关系与办公室职责、运行方式,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部门职能分工,三部门制定了《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中央编办批准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为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央编办的批复精神,特制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办公室由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负责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相关设备和产品(以下简称“ODS”)进出口管理工作,为三个部门联合办公机构。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主管此项业务的司级干部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由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司级干部兼任。

办公室日常工作人员若干名:由国家环保总局调剂配备。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行政关系仍隶属原单位,代表所在部门参与办公室工作;日常工作人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管理。

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家环保总局。


二、各部门工作分工与办公室职责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分工,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并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对ODS进出口实施监督和管理;办公室在三部委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落实ODS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

1、负责对ODS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实施情况。

2、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3、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制定《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协同外经贸部确定ODS进出口总量及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

4、协调部委间有关工作,会同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研究制定办公室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提供办公条件和办公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外经贸部

1、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确定ODS进出口总量和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协同制定《名录》。

2、签发ODS《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凭办公室签发的ODS《进口审批单》或《出口审批单》,按照外经贸部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向企业签发ODS《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3、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协调和处理ODS国际贸易争端问题。

4、协调外经贸部系统内与ODS进出口管理有关的业务。

(三)海关总署

1、负责受控ODS进出境管理,负责ODS目录海关编码转换和协调ODS进出口数量的统计。

2、协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协同制定《名录》。

3、对《名录》所列ODS的进出口,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ODS《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4、协调海关总署系统内与ODS进出口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办公室

办公室按照三部委的授权,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具体实施,对外与国际机构和缔约国协调ODS进出口管理,对内统一负责落实ODS进出口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2、起草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3、提出年度ODS进出口总量和进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

4、受理企业ODS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和企业每批ODS的进出口审批。

5、签发ODS 《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

6、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ODS进出口的执行情况、处理ODS进出口违法案件等。

7、收集、整理、分析ODS进出口贸易数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调研活动。

8、组织环保、外经贸和海关执法人员培训。

9、负责ODS进出口管理日常事务,如文件、档案资料管理;开展ODS进出口宣传。

10、联系有关主管部门打击ODS非法贸易活动。


三、办公形式

1、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办公室的工作,副主任参加办公室主任会议,负责协调本部门有关ODS进出口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的各项规章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ODS进出口管理政策相协调。

2、实行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制度,有关重要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主要事项包括: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ODS进出口管理政策,研究拟定部委联合颁发的规章和规定,办公室的建设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办公室财务预算和决算,检查财务执行情况等。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

3、各部门设立联络员一名,协助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工作,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络等项工作

4、办公室在三部委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并行使规定的职权,负责落实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会议的各项决定。

5、聘请环保、海关和外经贸系统的专家组成国家ODS进出口管理技术专家组,负责ODS进出口数据审核、ODS进出口专题调查研究、技术咨询等。


四、文件制发形式

下列事宜由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三部门部级领导批准,以三部委联合文件下发(根据情况有些文件可由两部委联合下发):

1、颁布ODS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2、确定《名录》中所列ODS的国家年度进出口总量。

3、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其他重要事项。

具体的工作以办公室文件下发,并加盖“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印章。办公室文件主要包括:

1、 ODS《进口审批单》和《出口审批单》。

2、 函商有关部委相关机构与ODS进出口相关的业务。

3、 向企业发送有关ODS进出口业务的公函和公告。

4、 有关研讨培训会议通知。

5、 其他日常管理需要的文件等。


五、发文和请示程序

三部委文件:由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家环保总局主办,会签其他部门后联合下发。

办公室文件: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起草,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文件内容涉及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业务职能的,经两部门副主任会签后下发。

请示签报:需要向三部委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的文件,由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工作会议讨论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ODS进出口审批单的签发:办公室对企业的进出口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进出口管理规定的企业,提出审批建议,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对获批准申请的企业,办公室在其申请表上和ODS《进口审批单》或《出口审批单》上加盖“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印章。


六、办公经费安排及财务管理

1、办公室工作经费从财政部统一安排的履约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从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保护臭氧层项目管理经费中列支。

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逐步实施收费制度用于工作运行经费。

3、办公室设立独立财务管理帐户。目前暂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综合财务处代管办公室财务,为办公室开设独立帐户,负责办公室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伪法院判决上诉未结现又重新上诉之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伪法院判决上诉未结现又重新上诉之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指令

1949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
本年12月13日请示已悉。关于“解放前经伪地方法院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尚未终结,现又向你院起诉之案件,系属重新起诉,应由你院受理。希即知照。
此令

附: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对解放前诉讼案件系属伪最高法院或伪高院案件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审字第430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查在解放前,当事人诉讼案件,经伪地方法院判决上诉于伪高等法院,或又上诉于伪最高法院之案件,尚未终结者,当事人于解放后又重新向我院起诉。
二、此类案件,是否应由你院审判,抑由我院迳行审判,唯有呈请你院指示遵行为荷。
194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