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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的几项规定

时间:2024-07-05 09:1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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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一、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根据市政府1989年第16号令关于《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市、区、县属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各部门、各单位均执行本规定。
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除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者外,均做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计划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户存储手续。
1、凡属行政性、事业性的收费,除国家规定使用的专业票据外,均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或使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专用收费票据。
2、各单位在购领收费票据时,必须将已使用过票据收费金额统计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按时报送资金平衡月报表和票据使用情况季报表。
3、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统计上报的收费金额,结合资金平衡月报表和票据使用情况季报表,核定其存入财政专户存储的金额,各单位在办理完专户储存手续后,方可购领新的收费票据。
四、各单位、各部门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凡不按规定办理专户存储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转移资金的,同级财政部门将停止其购领新的收费票据,并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五、市、区、县财政部门是负责财政专户存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单位,都必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六、各部门、各单位在财政专户存储的资金,仍由存储单位按规定用途支配。支用时,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用款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给予拨付。
七、本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8月26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
卫生部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和疾病谱的改变,以及工业、交通的迅速发展,急救病人和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有的重大灾害、事故导致成批人员伤亡。实践证明急诊抢救工作在救治伤病员,保障人民健康,保护劳动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医疗部门对
灾情、事故的应急能力和日常急救工作水平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汛情较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防病救灾领导小组,由1名主管业务工作的厅(局)长担任组长。要建立起一支指挥灵、行动快,常备不懈急诊抢救系统。做到组织、思想、技术、物资四落实。
二、要加强各级急救站(急救中心)的急诊抢救工作。配备必要的抢救人员,改善急救通讯设备,建立健全信息管理。认真改进救护车的管理办法,使分散在各医疗单位的救护车统一管理、调动,切实发挥在救护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抢救人员的应急能力,做到通讯灵敏、指挥有效、抢
救及时、减少伤亡。
三、加强医院急诊科(室)的建设,把急诊科(室)的建设作为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配备固定的人员编制,充实技术骨干,增添必要的抢救、监护设备,改进急诊(室)条件,提高抢救成功率。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建立健全各种灾害、事故的报告制度,做到信息准确、及时。凡重大灾害、事故一次伤亡50人以上的,要在情况了解清楚后立即上报卫生部。上报内容应包括灾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以及当地组织抢救的领导、人员、设备、
药品、抢救能力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1987年7月9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要求修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有关办法的批复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要求修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有关办法的批复
1991年6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
你行(91)京工银发字第52号《关于停止执行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到期后凭最终取款人身份证件兑取的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到期后,未经转让的转单可直接凭存单兑付本息,并免验客户证件;已转让过的存单要凭最终取款人身份证件兑付本息。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