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土地,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用地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但土地使用者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某地块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出让给用地者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议定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权限如下:
(一)出让耕地超过一千亩,其他土地超过二千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二)出让耕地超过四亩,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五亩,二千亩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出让耕地超过三亩,四亩以下的,其他土地超过十亩,十五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经所在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出让耕地三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所在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五)出让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菜地、鱼塘、藕塘,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合同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土地座落;
(二)土地编号;
(三)土地面积;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年限;
(六)建设期限;
(七)土地出让金数额和缴付方式;
(八)支付出让金期限;
(九)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四条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应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性质、申请理由及土地座落、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筑规模、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
(二)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用地申请后,会同计划、城建、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审查,该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用地经批准后,由用地者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并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由参与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和说明以密封书面的形式,参加竞投指定地块的使用权,由政府招标领导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者。中标者中标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招标具体内
容及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布,并在指定的时间、场合,采取竞争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拍卖。买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拍卖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临时批租的用地年限为三至五年。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经出让方和城市规划、房产部门同意,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应当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时,其使用范围内(包括庭院、围墙等)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时,其共有人所享有的相应比例的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使用权同时转让。但同一建筑物所
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出租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出让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必须在抵押合同中注明。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年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并从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优先得到债务清偿。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出让合同有规定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受让人必须按时拆除或支付拆除费。
第三十四条 出让合同期限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城市规划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前六个月,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座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事项通知用地者,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自公告规定的收回日期起,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于期满前六个月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自治区有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九条 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除《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条例》和本办法施行前自行有偿转让、出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补办手续。不补办手续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出让金,出让金包括征地成本、合理利润、管理服务费等项,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城建、房产、物价、财政、税收、工商、银行等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十二条 所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全部上缴财政,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厅会同土地、计划、城建、房产部门另行制定。
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当地财政。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原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9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2007年12月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含个别条款待修改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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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名称 │ 公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备注 │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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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1988.4.25 │1988.4.25 │ 齐政发 │ │
│ │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 │ │ [1988]37号 │ │
├──┼─────────────┼─────┼─────┼──────┼────┤
│ 2 │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 │1991.8.15 │ 1991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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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1992.12.18│1992.12.18│ 1992年 │ │
│ │ │ │ │市政府6号令 │ │
├──┼─────────────┼─────┼─────┼──────┼────┤
│ 4 │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1992.12.18│1992.12.18│ 1992年 │ │
│ │办法 │ │ │市政府9令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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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 │ │ 1992年 │ │
│ 5 │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1992.12.18│1992.12.18│市政府7号令 │ │
│ │的暂行规定》细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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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 │ 1993.1.9 │1993.1.20 │ 1993年 │ │
│ │ │ │ │市政府1号令 │ │
├──┼─────────────┼─────┼─────┼──────┼────┤
│ 7 │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1993.7.28 │ 1993.8.1 │ 1993年 │ │
│ │规定 │ │ │市政府5号令 │ │
├──┼─────────────┼─────┼─────┼──────┼────┤
│ 8 │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 │1993.11.4 │1993.11.4 │ 1993年 │ │
│ │ │ │ │市政府9号令 │ │
├──┼─────────────┼─────┼─────┼──────┼────┤
│ 9 │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1993.11.15│1993.12.1 │ 1993年 │ │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10号令│ │
├──┼─────────────┼─────┼─────┼──────┼────┤
│ 10 │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6.4.15 │1996.4.20 │ 1996年 │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11 │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1997.3.15 │1997.3.15 │ 1997年 │ │
│ │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2 │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 1997.5.16│1997.5.16 │ 1997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13 │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1998.2.19 │1998.2.19 │ 1998年 │ │
│ │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4 │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1998.10.5 │1998.10.5 │ 1998年 │ │
│ │法 │ │ │市政府6号令 │ │
├──┼─────────────┼─────┼─────┼──────┼────┤
│ 15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 1999.8.9 │ 1999.9.1 │ 1999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16 │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 │1999.9.15 │ 1999年 │ │
│ │ │ │ │市政府5号令 │ │
├──┼─────────────┼─────┼─────┼──────┼────┤
│ 17 │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2001.1.12 │2001.1.12 │ 2001年 │ │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
│ 18 │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2001.1.20 │2001.1.20 │ 2001年 │ │
│ │控制管理办法 │ │ │市政府3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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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2001.7.25 │2001.7.25 │ 2001年 │ │
│ │收管理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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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2001.9.14 │2001.10.10│ 2001年 │ │
│ │规定 │ │ │市政府5号令 │ │
├──┼─────────────┼─────┼─────┼──────┼────┤
│ 21 │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1.9.14 │2001.9.14 │ 2001年 │ │
│ │ │ │ │市政府6号令 │ │
├──┼─────────────┼─────┼─────┼──────┼────┤
│ 22 │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2001.12.7 │2001.12.7 │ 2001年 │ │
│ │育制度实施办法 │ │ │市政府8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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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2002.6.12 │2002.7.12 │ 2002年 │ │
│ │定 │ │ │市政府5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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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 │2002.7.1 │ 2002.8.1 │ 2002年 │ │
│ │ │ │ │市政府6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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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2003.1.29 │ 2003.3.1 │ 2003年 │ │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 │ │ 2003年 │ │
│ 26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 2003.9.1 │2003.10.1 │市政府2号令 │ │
│ │者办法 │ │ │ │ │
├──┼─────────────┼─────┼─────┼──────┼────┤
│ 27 │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2003.9.26 │2003.10.26│ 2003年 │ │
│ │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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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2004.2.16 │2004.3.16 │ 2004年 │ │
│ │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 │ │ │市政府2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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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2004.3.25 │2004.12.31│ 2004年 │ │
│ │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 │ │市政府3号令 │ │
├──┼─────────────┼─────┼─────┼──────┼────┤
│ 30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5.3.9 │ 2005.4.9 │ 2005年 │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31 │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2005.6.23 │2005.7.23 │ 2005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32 │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5.11.16│2005.12.16│ 2005年 │ │
│ │应急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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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2006.3.10 │2006.4.10 │ 2006年 │ │
│ │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 │ │市政府1号令 │ │
├──┼─────────────┼─────┼─────┼──────┼────┤
│ 34 │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 │ 2006.4.6 │ 2006.5.6 │ 2006年 │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
│ 35 │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 │ 2006.4.6 │ 2006.5.6 │ 2006年 │ │
│ │ │ │ │市政府3号令 │ │
├──┼─────────────┼─────┼─────┼──────┼────┤
│ 36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 2006.4.6 │ 2006.5.6 │ 2006年 │ │
│ │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
├──┼─────────────┼─────┼─────┼──────┼────┤
│ 37 │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2006.4.6 │ 2006.5.6 │ 2006年 │ │
│ │就业办法 │ │ │市政府5号令 │ │
├──┼─────────────┼─────┼─────┼──────┼────┤
│ 38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2006.11.13│2006.12.13│ 2006年 │ │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6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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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齐齐哈尔市群众养鱼承包责任│1990.4.17 │ 1990.5.1 │ 1990年 │个别条款│
│ │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 │ │市政府5号令 │ 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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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1991.8.15 │1991.8.15 │ 1991年 │个别条款│
│ │证管理办法 │ │ │市政府5号令 │ 待修改 │
├──┼─────────────┼─────┼─────┼──────┼────┤
│ 41 │齐齐哈尔市水域治安管理规定│1993.7.28 │ 1993.8.1 │ 1993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4号令 │ 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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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1994.6.22 │ 1994.7.1 │ 1994年 │个别条款│
│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待修改 │
├──┼─────────────┼─────┼─────┼──────┼────┤
│ 43 │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1995.5.18 │1995.5.18 │ 1995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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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 │ 1996.6.1 │ 1996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45 │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 │1996.7.17 │ 1996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4号令 │ 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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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齐齐哈尔市市区市属以下企业│1998.2.28 │ 1998.4.1 │ 1998年 │个别条款│
│ │离休人员社会医疗办法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47 │齐齐哈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98.9.23 │1998.10.1 │ 1998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5号令 │ 待修改 │
├──┼─────────────┼─────┼─────┼──────┼────┤
│ 48 │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水利工│1998.11.5 │1998.11.5 │ 1998年 │个别条款│
│ │程管理办法 │ │ │市政府7号令 │ 待修改 │
├──┼─────────────┼─────┼─────┼──────┼────┤
│ 49 │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 1999.6.2 │ 1999.7.1 │ 1999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1号令 │ 待修改 │
├──┼─────────────┼─────┼─────┼──────┼────┤
│ 50 │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1999.9.24 │1999.9.24 │ 1999年 │个别条款│
│ │设管理办法 │ │ │市政府6号令 │ 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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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齐齐哈尔市市区环境噪声管理│1999.11.5 │1999.11.5 │ 1999年 │个别条款│
│ │试行办法 │ │ │市政府9号令 │ 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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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1999.11.5 │1999.11.5 │ 1999年 │个别条款│
│ │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 │市政府7号令 │ 待修改 │
├──┼─────────────┼─────┼─────┼──────┼────┤
│ 53 │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1999.11.5 │1999.11.5 │ 1999年 │个别条款│
│ │管理暂行办法 │ │ │市政府8号令 │ 待修改 │
├──┼─────────────┼─────┼─────┼──────┼────┤
│ 54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1999.11.18│1999.11.18│ 1999年 │个别条款│
│ │暂行办法 │ │ │市政府10号令│ 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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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 2000.7.5 │ 2000.7.5 │ 2000年 │个别条款│
│ │ │ │ │市政府1号令 │ 待修改 │
├──┼─────────────┼─────┼─────┼──────┼────┤
│ 56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2000.12.6 │2000.12.6 │ 2000年 │个别条款│
│ │督管理办法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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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2001.1.20 │2001.1.20 │ 2001年 │个别条款│
│ │理办法 │ │ │市政府2号令 │ 待修改 │
├──┼─────────────┼─────┼─────┼──────┼────┤
│ 58 │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2002.5.21 │2002.6.21 │ 2002年 │个别条款│
│ │管理办法 │ │ │市政府3号令 │ 待修改 │
├──┼─────────────┼─────┼─────┼──────┼────┤
│ 59 │齐齐哈尔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2002.10.21│2002.11.21│ 2002年 │个别条款│
│ │法 │ │ │市政府7号令 │ 待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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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和失效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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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规章名称 │ 公布时间 │ 实施时间 │ 备注 │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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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齐齐哈尔市城区房产交易管理│1987.8.27 │1987.8.27 │ 齐政发 │ 废止 │
│ │暂行办法 │ │ │ [1987]5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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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齐齐哈尔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1988.4.10 │1988.4.10 │ 齐政发 │ 废止 │
│ │管理暂行办法 │ │ │ [1988]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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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齐齐哈尔市居民身份证管理规│ 1989.9.3 │ 1989.9.3 │ 1989年 │ 废止 │
│ │定 │ │ │市政府1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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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齐齐哈尔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1994.1.7 │ 1994.1.7 │ 1994年 │ 废止 │
│ │ │ │ │市政府1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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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8.2.19 │ 1998.5.1 │ 1998年 │ 废止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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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1999.8.30 │1999.8.30 │ 1999年 │ 废止 │
│ │市民族工作条例》细则 │ │ │市政府4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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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2000.7.28 │2000.7.28 │ 2000年 │ 废止 │
│ │规定 │ │ │市政府2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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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1990.4.17 │ 1990.5.1 │ 1990年 │ 废止 │
│ │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 │ │市政府1号令 │ │
├──┼─────────────┼─────┼─────┼──────┼────┤
│ 9 │齐齐哈尔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7.5.9 │1997.5.10 │ 1997年 │ 废止 │
│ │ │ │ │市政府2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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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齐齐哈尔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2002.6.21 │2002.7.21 │ 2002年 │ 废止 │
│ │制办法 │ │ │市政府4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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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 2005.2.6 │ 2005.3.6 │ 2005年 │ 废止 │
│ │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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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1988.10.25│1988.10.25│ 齐政发 │ 失效 │
│ │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 │ │ [1988]89号 │ │
├──┼─────────────┼─────┼─────┼──────┼────┤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 │ │ 齐政发 │ │
│ 13 │监察对象立案、处分的审批权│1989.6.17 │1989.6.17 │ [1989]39号 │ 失效 │
│ │限和实施程序的暂行规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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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齐齐哈尔市创建科技进步先进│1990.4.17 │ 1990.5.1 │ 1990年 │ 失效 │
│ │企业的暂行规定 │ │ │市政府4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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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2.7.31 │ 1992.8.1 │ 1992年 │ 失效 │
│ │ │ │ │市政府1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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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齐齐哈尔市个体客运出租机动│1993.12.29│ 1994.1.1 │ 1994年 │ 失效 │
│ │三轮车管理办法 │ │ │市政府1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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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1994.10.18│1994.10.18│ 1994年 │ 失效 │
│ │规定 │ │ │市政府8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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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1998.5.19 │1998.5.19 │ 1998年 │ 失效 │
│ │规定 │ │ │市政府4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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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齐齐哈尔市自行车、三轮车管│2001.10.10│2001.10.10│ 2001年 │ 失效 │
│ │理办法 │ │ │市政府7号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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