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的通知
2006年3月8日
教体艺厅〔2006〕3号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推动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健康开展,我部成立课题组研制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课题组在总结我国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课程方案》。现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我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审议修订的《课程方案》印发给你们。《课程方案》从2006年秋季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实施。
公共艺术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公共艺术课程教学是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课程方案》实施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对《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健康开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的要求,在总结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作为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公共艺术课程、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的依据。
本方案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非艺术类专业。
一、课程性质
公共艺术课程是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限定性选修课程,对于提高审美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健全人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共艺术课程与高等学校其他公共课程同样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公共艺术课程教学是高等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课程目标
在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的学习实践中,通过鉴赏艺术作品、学习艺术理论、参加艺术活动等,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高雅的审美品位,提高人文素养;了解、吸纳中外优秀艺术成果,理解并尊重多元文化;发展形象思维,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
三、课程设置
普通高等学校应将公共艺术课程纳入各专业本科的教学计划之中,专科可参照执行。
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要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中选修1门并且通过考核。对于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每个学生至少要通过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的学习取得2个学分;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方可毕业。
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包括《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
教育部部属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省属重点学校应开足开齐上述课程。其他学校应该努力创造条件,通过2到3年的努力尽快予以开设。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建设、所在地域等教育资源的优势以及教师的特长和研究成果,开设各种具有特色的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有条件的学校,应将任意性选修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任意性选修课程包括:作品赏析类,如《交响音乐赏析》、《民间艺术赏析》等;艺术史论类,如《中国音乐简史》、《外国美术简史》等;艺术批评类,如《当代影视评论》、《现代艺术评论》等;艺术实践类,如《合唱艺术》、《DV制作》等。
四、保障
为保证艺术选修课程的开设和教学质量,普通高等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公共艺术课程管理部门和教学机构,加强公共艺术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各校担任公共艺术课程教学的教师人数,应占在校学生总数的0.15%-0.2%,其中专职教师人数应占艺术教师总数的50%。
各校应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要求,配备公共艺术课程教学所需的专用教室和器材。
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尽快予以解决。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发[2005]7号
湖北省测绘局,备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基础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923号)、《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0号令)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湖北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基础测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测绘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四条基础测绘经费是财政部门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任务核定的主要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基础测绘经费中的航空摄影专项经费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基础测绘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基础测绘经费由省和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分别核拨,分级管理。
(二)基础测绘经费按规定用于基础测绘任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基础测绘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论证、立项和评估程序,并可引入竞争机制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基础测绘经费的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规定等级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GPS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及维护以及大地水准面的精化;
2、国家规定的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3、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
4、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及遥感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更新;
5、国家和省规定或要求组织实施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四)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应厉行节约,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要求,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测绘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基础测绘经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和权限:
(一)财政部门
1、确定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2、会同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基础测绘项目的立项,下达批复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预算和年度总决算;
3、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测绘主管部门
1、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的申报;
2、审核、汇总并编报年度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和决算;
3、审核、下达基础测绘项目经费预算;
4、检查、监督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编报基础测绘经费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2、承担基础测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预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基础测绘经费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以及测绘中长期规划,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测绘主管部门项目库,并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二)编制年度预算时,各级测绘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总体要求及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编报基础测绘项目申报文本和有关材料。
(三)财政部门对上报的基础测绘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次排序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和基础测绘项目排序情况,安排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并列入测绘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
(四)测绘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经费细化预算和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应成本费用定额标准,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技术路线、保障措施及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九条 基础测绘经费预算一经核定,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果因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对基础测绘经费预算影响较大,而确需调整预算时,由测绘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调整预算。
第十条 基础测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开支与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为完成基础测绘项目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应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进行分类,并按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经费开支应与预算口径相一致,不得用于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单位支出等。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经费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对基础测绘项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跨年度的基础测绘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和核算口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在提交的基础测绘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并据此编制基础测绘项目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决算,并附文字说明和项目完成情况,随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上报测绘主管部门。测绘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础测绘经费总决算,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已完工并通过财政投资评审认定的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转入本单位事业基金;未完工基础测绘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财政部门和测绘主管部门应对基础测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础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承担单位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础测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基础测绘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因故中止,由同级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或组织进行清查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与资产清单,报送同级测绘主管部门,并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剩余经费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中止基础测绘项目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