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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时间:2024-06-29 06:1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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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作种子用的家养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鸡、鸭、鹅、犬、猫、鹿、鸵鸟、鸽、鹌鹑、火鸡、蜂、狐、貂、貉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省畜牧业种质资源调查,建立畜禽品种资源档案。
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品种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第七条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由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审定工作。
地方畜禽品种,必须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经评审认可的地方畜禽品种,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评审通过的地方畜禽新品种,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品种证书。
第九条 种畜禽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条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领许可证,必须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申领许可证,必须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种畜禽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家畜防疫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注明品种、品系、代别和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禽场饲养的种畜禽,实行性能测定制度。测定办法和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性能测定发现种畜禽达不到品种标准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停止生产和推广。
第十四条 承担培育和提供良种、保护品种资源、开发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任务的国有种畜禽场、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进口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引进种畜禽的生产性能、外貌特征以及供种方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省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良种生产布局;
(二)符合畜禽良种标准;
(三)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本省畜禽品种资源。
第十七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8月29日

关于印发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现将《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再就业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2001年—2003年)

1998年—2000年,我部组织实施了“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三
年间,各地紧紧围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
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较好地完成了计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
务。截止2000年第三季度,各地累计培训下岗职工1200多万人 ,其中780
多万人实现了再就业,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再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适应新世纪之初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以及科技进步、经济
结构战略性调整对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
能力及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
制度并轨,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我部决定,在认真总结实施第
一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第二期“三年千万
”再就业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形
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完善继续教育、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任务,以促
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目标,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增强培训的
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切实有效地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
提高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工作目标

2001年至2003年,组织1000万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其
中,培训下岗职工400万人左右,培训失业人员600万人以上。通过技能培
训和创业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素质和创业素质,增强适应职业变化
的能力。通过职业指导和相关教育,促使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树立新的就
业观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或走自谋职业、自
主创业之路。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一定
期限内的再就业率力争达到50%以上,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根据当地实际合
理确定。

配合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再就业,2001年组织培训下岗职工
250万人;2002年培训100万人;2003年培训50万人,三年合计400万人。

适应企业裁员方式变化和失业人员增加的趋势,逐步加大对失业人员
的培训力度。2001年培训100万人以上,2002年培训200万人以上,2003年
培训300万人以上,三年合计600万人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再就业培训计划。各地要认真总
结本地实施第一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的情况,大力推广成功的
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表扬和鼓励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关
注工作中创造出来的新机制、运用的新技术和新方式;逐一分析和研究解
决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
种渠道全面摸清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状况,包括数量、年龄、文化素质、
技能结构、就业需求、培训意愿等;掌握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方
向,分析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技能素质的需求状况。根据市场需求,结合
本地再就业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目标,落实责任,提出保
障措施,指导本地再就业培训工作。

(二)合理确定再就业培训基地或定点培训学校。根据职业供求状况和
对市场需求变化趋势的预测,确定培训项目,面向社会各类培训资源,通
过项目招投标方式,选择一批培训设施较好、培训能力较强、培训质量较
高的培训机构,作为再就业培训基地或定点培训学校。根据再就业培训工
作需要,指导这些基地或定点校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机构及
用人单位建立伙伴关系,确保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
培训。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要通过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
合作,组织好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
要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
培训专业(工种),促进培训与就业更好地结合。

(三)实施分类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年龄、技
能、文化程度和求职愿望,有针对性地分类实施培训。对具有一定文化程
度的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应组织其参加新技术领域的培训和创业培训;对
大龄下岗女职工,组织她们参加第三产业尤其是家政服务的培训;对技能
单一、文化基础较低的人员,可更多地选择技能相对简单、就业面广的劳
动密集型职业的培训。

(四)实行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实际情况,采取灵
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可以实行全日制集中培训与半日制、夜校分散培训相
结合;也可以采取在培训机构集中办班,或企业与培训机构联合办班等形
式,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就地、就近接受培训;还要充分发挥远程职业培训
量大、面广、成本低的优势,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电化教育、计算机互联
网,形成远程职业培训网络,把培训节目送到教室、送到企业、送到劳动
者家庭。大力开发和编写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特点的音像教材和教学软件,
以灵活实用的方式,为劳动者自学和组织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五)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创业培训是对小企业经营者开业和经营的培
训和指导,对提高小企业成功率和扩大就业具有积极的作用。要将创业培
训在下岗职工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全面推开。开发创业培训项目主要面向
第三产业,当前要配合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和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有重点
地推行。创业培训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实施,也可由培训机构与再就业服务
中心联合实施。各地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提供政策指导,并协
调有关方面做好后续扶持工作,落实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省
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创业培训的指导和帮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要把再就业培训作为推动再就业
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本地再就业培训工作计划
和实施方案,应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再就
业培训目标任务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一并布
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逐级落实目标责任。要主动争取工商、财政、
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协作,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优惠政
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联系,做好实施再就
业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鉴定、就业、监察等机构
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积极落实再就业培训经费,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再就业
培训的对象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对个人主要应实行减免培训费用,培
训所需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拨付。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再
就业培训规划,编制再就业培训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争
取财政承担的资金到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可以由失业保险基
金支付其参加职业培训的补贴。要与财政部门协商,制定再就业培训经费
的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通过核定培训的合
格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核拨培训经费,将培训经费的使用与
市场需求和培训质量挂钩,规范培训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三)加强就业服务,增强培训实效。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失业登记、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一条龙”服务机制,促进培训与就业有
机结合。职业介绍机构应设立培训服务窗口,提供培训政策咨询,公布培
训机构专业设置,使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求职或失业登记时,根据自身情
况和市场需求,选择专业参加培训。对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根据其所学技能,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并及时向
社会发布求职信息,沟通与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优先推荐就业。
对于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帮助落实工
商登记、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资金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认真执行《招用技术工
种从业人员规定》,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下岗失业
人员创造公平的就业机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
减免费鉴定考核服务,对鉴定合格人员,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
介绍机构在办理就业手续和发布招工信息时,要对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
种)明确标识并严格把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再就业培训的社会影响。充分利用广播、电
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就业形势、方针、政策,宣传再就业培训
政策、措施、方法,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成功就业或创业的典型
,宣传行业、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成功经验,努力
扩大再就业培训的社会影响,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再就业培训的良好局
面,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实施步骤

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计划阶段:2001年3月底之前,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三年再就业培训工作总体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部培训
就业司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1年4月—2003年底,具体组织实施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每半年向部培训就业
司上报本省再就业培训进展情况。

(三)检查评估阶段:劳动保障部不定期对再就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
抽查;2003年底,组织再就业培训工作检查评估,对第二期“三年千万”
再就业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对当前基层法院信访工作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北安市法院 郭 辉

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中国目前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可以说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睛雨表”、“衡温器”。近几年来,基层法院涉法上访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居高不下,大量的申诉上访给法院信访复查工作带来了 很大压力,影响了上级机关的办公秩序,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如何缓解大量申诉上访的矛盾,带着深厚感情去做好信访工作,努力把问题处理在当地,真正践行司法为民思想,笔者认为,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抓好以下环节:
一、践行公正为民思想,以涉法上访问题为镜,梳理和认清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
当前涉法上访案件呈现以下主要特点:(一)涉法上访层面扩大。根据信访部门统计情况看,“求决”和“申诉”在涉法信访中占很大比例,上访问题集中在对法院裁决不服,对强制措施及诉讼程序、执行的不满等。有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三农问题、城镇拆迁安置问题。我院上访人住所地在北安的案件共10件10人 ,北安法院一审8件8人,经黑河市中级法院一审2件2人(上访人住所地在北安),期中涉及刑事审判上访5件5人,涉及民事审判上访为4件4人,涉及房屋拆迁纠纷1件1人。以民商事执行为主,刑事及附带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呈逐年上升,涉法上访层面逐年扩大,包含法院审判业务的方方面面。(二)重访、缠访案件数量上升。有的案件上访至上三级法院,甚至多次进京上访,上访数年,如我院包保稳控的上访人童某,历经(69)北公军管判决,(79)北安法院判决,(81)黑河中级法院判决,(84)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驳回,上访至今,仍有越级上访的倾向,类似此案的上访人现已成为职业上访。(三)上访请求赔偿数额愈来愈高。有的上访案件初访时请求事项单一,请求数额几千元、几万元,上访几年后请求数额增至几万元、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呈现复杂性,处理难度愈来愈大。(四)上访行为方式表现偏激。上访人上访态度表现对立,方式多样,有的采取集体上访,围堵法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机关大门,以自杀等方式威胁,有的采取静坐、静卧、散发上访材料、扯横幅、拦截领导车辆等极端方式上访。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涉法上访问题日趋增多,处理难度愈来愈大,使法院工作处于被动,既有社会原因,也有我们法院自身的原因,突出反映在四个这方面:一是在工作中确有司法不公的问题。违背程序法,审查认定事实不客观,实体裁决不当,适用法律不正确,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偏袒一方的。二是“执行难”尚未全面解决,一些案件执行未果的问题。案件承办人久拖不执、贻误执行时机和不严格依照程序法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超标的执行,有的案件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不当,执行力度不够,或查封、冻结、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用错误,或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三是少数法官的司法作风,人民群众难以满意。法官不能保持中立立场,办案没有效率,庭审中质证、认证不规范,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审查不细,随意打断当事人发言,不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随意变更开庭时间,案件强行调解,违法调解,对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不予理睬等,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四是立案申诉难的问题或信访渠道不通畅的问题。应予以立案的不予受理,重复立案,裁定自动撤诉不当,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不及时或不当,回复信访不及时、驳回申诉、驳回申请再审处理不当。立案信访部门对信访案件,一接了之、一送了之,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二、践行公正为民思想,以涉法上访问题为鉴,应理性分析问题成因。
(一)少数案件质量、效率、社会效果难以统一。有句话说没有无缘由的爱和恨,同理,涉法上访案件中也没有无缘无故的上访,一些有悖公正的审理结果,违法的裁决,办案拖拉的案件,迫使当事人只有选择上访的路来维护自身权益。客观地说,少数素质低下的法官所办的案件难以保证质量,案件结果缺乏公信力是导致上访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法院的司法权威不足。司法权威是司法秩序的维系,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昭示,维护司法权威也就是维护法律权威,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设置,所有法院做出的判决经过上访、早泄诉、进入再审都可能失去既判力。相比较,国外若变更法院的一个判决是非常艰难的和少见 ,正是这种判决的不确定性,便会出现每一个案件审结后,法院认为没有错,当事人认为有错,或者法院认为没有错,而检察院认为有错,甚至当事人、检察院都认为没有错,而法院认为有错的都可能进入再审而导致上访、申诉活动的产生,概括的说,公正的标准不是由法院唯一确定的,进一步的说法院司法权威的不足,表现之一就是上访的泛滥。
(三)现有的上访制度对上访人的权利义务制定的不相均衡。现行的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和2004年1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信访条例》,对上访人的信访权利人予了充分的保护,而对其义务规定甚少,在德国当事人提出申诉,如案件维持了原判,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负责偿还启动再审程序的全部费用。而我国现行的制度没有任何限制,出现了上访申诉主体无限,上访申诉时间无限,上访申诉理由(条件)无限,上访审级(次数)无限,在实践中会误导当事人,我可以不断申诉上访,直至最高法院,即使最高法院的裁决也不相信,还要上中央申诉上访。无义务的上访权利,无限制的上访权利,无责任的上访权利,怎能不使上访数量增加呢?
(四)上访人以上访为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求得于己有利的结果。在实践中,很多初访的案件,在审理未果时,当事人就去上访,理由如办案拖拉,地方保护,偏袒一方等。这些初访的案件反映出当事人将上访作为一种手段向法院施压,促使法院作出于己有利的裁决的心态,这使有访必接的良好初衷被一些人滥用,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信访成本,处理本不应属上访的案件所浪费的人力、物力,对真正涉法上访的案件的处理有着一定影响和破坏,形成上访无序。
(五)公众人对法院司法工作期望盲目,这种预期落差,导致上访。法律不是万能的,这是司法实践得出的定论,当前司法活动由于受到各这方面不切实际地渲染,公众不合理的期望与法院司法现实产生矛盾。如当事人认为法院应予立案的,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使当事人难以接受和理解,再如当事人诉讼知识缺乏或诉讼能力低也是导致上访原因,以民事诉讼为例,由于当事人的错误陈述和主张,可能导致裁判结论与案件事实的不符,由于自认掩盖了事实,举证时限内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等等都会导致有理没打赢官司。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这种社会期望值的落差,人们对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差距的认同水平,都将导致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怀疑和不信任,人们对司法的认识与法院办案规律的矛盾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也将导致上访问题不会在短期内彻底解决。
(六)现有司法环境存在缺陷。地方党委政府涉及一些市政工程,重点工程的,由于法院要服从和服务于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法院应政府要求往往参加些诸如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安置的办公会议,而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一事人认为法院先入为主,因此产生对立情绪,认为法院和政府是官官相护,法院裁决表达政府意志,对此成见很大。另外,现存机制中人大监督、纪律监督、检察监督、干部监督等对法院监督主体多元化,形成了当事人找最大的官才能解决问题的也是上访心理之一。
(七)立案信访部门职能弱化。现有的信访处理办法大多为群众接待室,收发信件、记录意见、报告领导、等待处理的“传声器”式的工作,由于自身不具备一定权限,使上访人认为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找权力在上的机构或领导,并且上访信访部门也大多是问题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这种流转方式使上访人态度更加对立。
(八)现实中司法作风亟待提高。少数法官执法作风生硬,方法简单粗暴,态度冷、横、硬、冲。在案件审理或接访中,使当事人缺少信任感,这种缺乏中立的形象,会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性怀疑,特别是处于弱势或败诉的当事人会将这种缺乏亲和力的作风、形象与审理结果联系到一起,使法官结了案,也便结下怨。
三、践行公正为民思想,以涉法上访问题为戒,积极探索整改措施,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树立大信访意识,更新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法院的信访工作不应只是立案信访部门的事情,全院干警都应树立信访意识,增强忧患意识,在司法工作中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法活动要体现人文关怀,将信访问题看作系统问题,不能忙于应付已成为上访的案件。要在立案,审理,执行,鉴定等各环节留心留意、察言观色,防患于未然,增强工作主动性,搞好排查,发现苗头要主动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汇报。工作要从细微处做起,司法工作要体现便民、利民、助民,做好息访工作,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审理每一个案件都要以诚以信待人,以法以理服人,以德以廉服人,努力让人民满意,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大调解力度,注重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要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公开审判促进公正。从实践看,严格执行程序的案件,不搞暗箱操作的案件,信访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只有规范的庭审、说理透彻的裁判文书才能让当事人输的明白,赢的清楚。另一这方面,案件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执行也很便利,加大调解力度,不妨是减少信访的一个重要方法。同时法院审理案件要坚持案了事了,裁判要注重社会认同,法官要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尽可能地符合老百姓心目中公平与正义的标准,不要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当事人拿到判决解决不了纠纷,出现“未去旧怨又添新愁”的问题,要尽力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构建科学有效的再审制度。当事人上访申诉目的无非是引起再审,重新做出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再审的条件限制严格了,明确了,必然会减少上访申诉的数量。如对上访申诉时间应予以明确,刑事申诉上访期限与民商、行政申诉上访期限等应予区分,引起再审的诉讼成本的承担以及再审管辖和再审次数都应予以明确规定,借鉴国外的经验,再审仅对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不对事实进行再审等。同时明确上访次数,增加对上访复查案件的透明度,这些都应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四)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法官职业化。大力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思想,把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作为法官职业素质的重要手段。法官职业化也就是走精英化之路,很多上访案件上访的同时也是在上访法官,法官素质提高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势必减少上访数量。提高法官素质不仅要在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能力上提高,还应在法律思维和道德素养上提高,树立人人是形象,处处是窗口的思想,加强形象意识教育,转变司法作风,在现有法官评价考核体系中,将信访数量列入考核参数。同时,在现有审判资源配置中不要搞平均分配主义。让那些审判实践少、能力弱、经验少的初任审判员多审理影响小、难度小的案件,集中优势审判人员审理那些影响大、有上访苗头的疑难案件。如在民商事审判中成立小额债务合议庭等,使审判人员优化配置,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在源头上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
(五)优化司法环境,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法院的原始职能是裁决争议,定纷止争,前提条件是司法独立。不能有法律迷信思想,强制法院行使非法院职能,滥用司法权,形成司法权力地方化。党委、人大、纪检、检察等机关监督要依程序进行,正确理解现行司法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充分认识司法的特点及局限性,不要以不正当的方式干预司法,进行领导建议或舆论、媒体裁判等,了解和尊重司法既判力的重要意义。 司法权威已经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不能再下降了。司法权威的进一步削弱必将导致公众对司法信任的危机,趋同和追求人治来解决问题将导致越级上访的进一步恶性循环。
(六)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办案与信访的“一岗双责”的责任.建立信访奖惩机制。对那些法官因主观过错导致当事人越级上访,损害法院形象,败坏法官声誉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立案、审判、执行等各环节都要明确第一责任人,哪个阶段出问题,追究哪个阶段的第一责任人,该阶段第一责任人的主管庭长、副院长均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增强案件承办人的工作责任心和防范涉法信访的意识,才能有效的将信访解决在萌芽状态。
(七)坚决制裁违法信访。对无理信访,数年缠访的要耐心劝其息诉的同时,也要分析原因,理性处置,对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无理取闹,蓄意煽动,抵毁法院形象,诽谤法官的人要依法制裁,起到警示作用。
(八)建立完善涉法信访的长效机制
1、在基层法院成立涉法信访办公室,从立案庭的职能中分离出来,基于现在的信访形势,必须建立专业机构,并赋予一定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由基层法院一把手亲自主管。该机构发挥对信访案件督办通报和动态分析报告,落实具体措施,初步认定信访事由的职能。2、建立突发信访预案,对集体访或突发越级上访的案件要做到反应迅速、处理果断,措施得当。3、建议由政法委牵头由人大、纪检、检察机关,组织部门、律师、法学理论研究者及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的涉法上访审查委员会,独立于法院审查上访事由是有理上访还是违法无理上访,避免当事人对法院的复查意见持怀疑和对立态度,认为“自己刀难削自己的把”。该委员会做出具体建议于法院,再由法院做出专业解释,避免和减少当事人越级上访,使问题解决在当地。4、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那些经济困难,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降低其诉讼风险,减少诉讼成本,通过诉讼救济切实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