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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工作程序

时间:2024-07-22 21:3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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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工作程序

交通部海事局


关于发布《船舶登记工作程序》的通知

交通部海事局
海船舶字[2000]424号
2000年8月1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
现发布《船舶登记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船舶登记工作程序

1受理申请
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
1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 机 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 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1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1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 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2初审
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应当:
2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 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2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3复审
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复审人应当;
3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 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
3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3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 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4审批
审批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批人即为证书 签发人。审批人应当:
41核查申请书主要内容及《审批单》。
42在确认有关内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发证意见,签 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
43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
44对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及理由,签名并注明 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
5发证
51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审批单》上填写船舶登记号(核 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时)。
52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登记内容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管理数据库,并打印有关登记记 录收入船舶登记簿。
53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或登记机关指定的专门的证书制作人根据《审批单》制作证书,加 盖船舶登记专用章。证书制作完毕,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54申请人领取证书时,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应退还的文件原件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 签 注日期后退还申请人,在申请书相应栏目中注明并要求申请人签收,同时收取有关费用并发 放证书。
55证书制作人、校核人、发放人应分别在《审批单》相应栏目签字并注明日期。制证人 还应在备注栏注明所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
6存档
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留存的申请材料和证书副本或复印件整理,与《审批单》一起存入该船 登记档案,并在船舶登记工作台帐中记入归档情况。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制定的《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鞍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鞍山老工业基地振兴,市政府决定设立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发挥引导、扶持作用,支持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为做好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工业企业依据市经委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资金。按国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是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加大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力度,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第五条 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优先支持投入产出比大的项目,优先支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支持做大做强项目。
第六条 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生产工艺,提高产品档次和市场占有率,推动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实现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填补国内空白。
第七条 有利于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 支持项目范围:装备制造业、钢材深加工、高档纺织服装、资源综合利用、矿产品深加工和循环经济项目,石化精深加工、新型建材项目,创立品牌、名牌的项目,产业政策支持的境内外来鞍独资、合资企业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十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由市经委立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职工工资,不拖欠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原有企业上项目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并在鞍山地区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当年新成立企业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已享受国债资金和省技术改造贴息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贴息资金。但对国家、省要求地方进行配套的项目,可适当考虑。
第五章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贴息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确定年度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重点,编制贴息资金使用预算。
第十四条 对符合贴息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同时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一) 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报材料
1. 项目简介;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所在县(市)、区经发局出具的项目立项申请(市直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委报送立项申请);
4. 企业基本情况表;
5. 项目基本情况表;
6.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7. 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8. 企业上年度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9.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及贷款资金落实的凭证;
10.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评定的上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二)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贴息申报材料
1. 项目简介;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所在县(市)、区经发局出具的项目立项申请(市直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委报送立项申请);
4. 企业基本情况表;
5. 项目基本情况表;
6.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7. 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
8. 企业上年度会计财务审计报告;
9. 本地企业股本缴资证明;
10.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11.合资企业合同、章程;
12.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及贷款资金落实的凭证。
第十五条 审核期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日至20日。
第十六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收到上报的审核资料后进行调研、考察,市经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共同提出项目贴息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贴息计划同时抄送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效期1年。
第十八条 企业应依据贴息计划积极与银行沟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在贴息计划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取消项目贴息资格。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核定和拨付
第十九条 已列入贴息计划的企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后,需在贴息计划有效期内持如下材料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贴息资金申请:
1.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
2.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
3.项目贷款合同; 
4.项目贷款进帐凭证; 
5.贷款发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
6.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
7.市或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出具的缴纳养老金证明; 
8.税务部门出具的贷款贴息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
9.经中介部门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后,起草文件拨付资金。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有关项目贷款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市财政局下发的贴息资金拨付文件,为项目承担企业开具项目贷款完息凭证。项目承担企业依据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贷款完息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部分重点支持的有牵动力、项目进展情况良好、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项目,可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执行贴息计划:
1.项目中止建设; 
2.未经批准延长建设期; 
3.提前归还项目贷款; 
4.企业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挪作他用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要定期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度及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要定期对享受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市经委、市财政局要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项目承担企业须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报送生产经营、效益、税收贡献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等材料,市经委、市财政局据此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项目基本情况表(略)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4.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情况表(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的规定
1992年2月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为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的管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信誉,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经贸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边协定国家(美国、加拿大、欧洲共同体、挪威、芬兰、奥地利)出口纺织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地区有关出口企业所分得的配额发证,不允许无配额和超配额发证出运,违者将依法处理。为了做好这项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除办理日常的发证事务工作外,还应加强对本地区所有纺织品出口企业的管理,凡没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的,一律不得经营纺织品出口业务。
二、各纺织品出口企业向双边协定国家出口纺织品,应严格按分得的配额数量,尽可能做直接贸易,减少转口贸易,严禁串通境外商人绕开配额对双边协定国家出口。各纺织品出口企业如配额使用不完,要按规定程序上交,以便及时调剂使用,严禁买卖配额,尤其是通过第三国(或地区)的商人进行配额买卖或有偿转让。
三、今后凡是在我国生产的纺织品,包括来料加工纺织品,如按进口国原产地规定属于中国的产品,不得缝制或在包装中夹带别国(或地区)制造的标签。禁止使用以绕开配额管理向设限国家转口纺织品为目的的中性包装。为防止第三国(或地区)进口商将我产品转口至设限国家占用我国配额的情况发生,各出口企业应在所签合同上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定的国家”。
四、对于违反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出口企业,将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包括扣减纺织品配额,撤销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对于进口国提出要求我方核查的案例,如有弄虚作假不报真实情况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五、按现行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得向设限国家出口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对已经批准向非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纺织品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允许将产品转口到设限国家,占用我国配额。如有违反此规定的,经核实后,将扣除有关地方所分得的配额,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六、各地商检部门在对出口纺织品包括来料加工返销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同时,也要检查商品的标签、挂牌和包装。如发现我国生产的纺织品使用别国(或地区)的产地标签,责令有关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予以更正,否则,按国家商检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七、各地海关要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监管,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货物不接受报关。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