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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重复诉讼的构成标准/唐湘凌

时间:2024-07-02 15:1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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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重复诉讼的构成标准

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治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这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理”原则,判断是否适用该原则,主要依据:诉讼标的是否一致,诉讼请求是否一致,当事人是否一致,争议事项是否一致,应当就具体案件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008年4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钻孔桩施工协议书》一份,施工结束后,于2009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了《施工结算协议书》,原告自己“备注:挖夹层、二次成孔、误工等计捌万肆千叁百叁拾元整,本表结算未结算。” 该结算协议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施工工地负责人和原告本人分别签名。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法院起诉立案,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3972.02元。法院以(2010)孟会民初字第59号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书所确定的工程款数额153972.02元被告已履行完毕。经调阅法院(2010)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卷材料,该卷宗材料中从原告的起诉状(标的153972.02元)、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中,均未涉及和显示原告本次所起标的任何内容; 另经法院对被告当时主管工程的负责人查实,原告在(2010)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件中起诉的数额,不包括原告本案所起诉的数额,被告仍下欠原告零杂工程等其他工程款未支付,但具体数额不能确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审理中,原告称该84330元的零杂工程款算帐凭据在合计后,原件全部交给了被告单位孟某,且被告处所存的《施工结算协议书》原件中同样有此欠款数额的备注,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存放在被告处的该《施工结算协议书》原件,在被告不予认可又不提供该结算协议原件的情况下,按照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结合上述对被告主管工程负责人核实的基本事实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施工中的零杂工程款,事实存在,理由成立,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洛基公司认为协议上手写部分内容是杨治安单方添加,但其并未提供自己所持有的结算协议书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挖夹层等附属工程不是杨治安所干,朱遵寿明确表示挖夹层等附属工作是杨治案所干,只是工程款具体数额记不清,并证明之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工程款不包括本案所诉争的工程款。同时,一审法院也查阅了该院(2010)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件卷宗材料后,认定杨治安本案所主张的工程款并不包含在之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而且孟津法院(2010)孟会民初字第59号调解书中并无洛基公司所称的“无论有无其他债权债务、无论有多少债权债务双方都已全部结清”内容。因此,洛基公司认为杨治安属重复诉讼,其并不欠杨治安工程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来源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1)孟民一初字第21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洛民终字第1699号

三、基本案情
  被告在承揽华阳洛阳(孟津)电厂公用区基桩工程期间,于2008年4日22日和原告签订《钻孔桩施工协议书》一份,施工结束后,于2009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了《施工结算协议书》,合计工程结算数额为163972.02元,协议约定在被告收到业主工程款30日内支付给原告。在该结算协议的空白部分,原告自己“备注:挖夹层、二次成孔、误工等计捌万肆千叁百叁拾元整,本表结算未结算。”该结算协议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施工工地负责人和原告本人分别签名。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法院起诉立案,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3972.02元。法院以(2010)孟会民初字第59号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书所确定的工程款数额153972.02元被告已履行完毕。审理中经调阅法院(2010)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卷材料,该卷宗材料中从原告的起诉状(标的153972.02元)、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中,均未涉及和显示原告本次所起标的任何内容;另经法院对被告当时主管工程的负责人(且又是(2010)孟会民初字59号案件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查实,原告在(2010)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件中起诉的数额,不包括原告本案所起诉的数额,被告仍下欠原告零杂工程等其他工程款未支付,但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现原告为要求被告应支付所欠零杂施工工程款84330元及利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原告在庭审中仅提供由被告施工负责人签名的增加零杂工程款数额便条复印件13张,共计款49550元。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审理中双方对本案的争执焦点,一是原告现要求被告所支付的工程款在(2010)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件中是否一并审理,原告本次起诉的工程款数额84330元能否认定;二是原告本次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针对上述双方所争执的各焦点问题,在审理中,原告称该84330元的零杂工程款算帐凭据在合计后,原件全部交给了被告单位孟某,且被告处所存的《施工结算协议书》原件中同样有此欠款数额的备注,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存放在被告处的该《施工结算协议书》原件,在被告不予认可又不提供该结算协议原件的情况下,按照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结合上述对被告主管工程负责人核实的基本事实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施工中的零杂工程款,事实存在,理由成立,但因原告不能提供零杂工程款84330元具体数额的原始结算凭据,按照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对被告所欠零杂工程款数额应认定为49550元,超出部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无明确约定,利息可从原告起诉之日(2010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审理中,被告抗辩称不欠原告工程款及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等,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治安工程款4955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2010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治安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洛基公司与杨治安在对华阳电厂工程进行结算时,形成的结算协议书一式二份,杨治安一审庭审时出示了该结算协议书原件,现洛基公司认为协议上手写部分内容是杨治安单方添加,但其并未提供自己所持有的结算协议书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挖夹层等附属工程不是杨治安所干。而且一审法院在对当时的项目负责人朱遵寿所做的调查的笔录中,朱遵寿明确表示挖夹层等附属工作是杨治案所干,只是工程款具体数额记不清,并证明之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工程款不包括本案所诉争的工程款。同时,一审法院也查阅了该院(2010)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件卷宗材料后,认定杨治安本案所主张的工程款并不包含在之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而且孟津法院(2010)孟会民初字第59号调解书中并无洛基公司所称的“无论有无其他债权债务、无论有多少债权债务双方都已全部结清”内容。因此,洛基公司认为杨治安属重复诉讼,其并不欠杨治安工程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结算协议上备注内容显示洛基公司欠杨治安84330元,一审法院判令洛基公司支付杨治安工程款49550元,杨治安并未提起上诉,视为其认可该49550元工程款数额,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洛基公司称朱遵寿不是项目负责人,不能代表其公司,以及闫水利不是其公司职工的主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在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协议中朱遵寿明确作为洛基公司项目负责人予以签名,故对此上诉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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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5号


现公布《曲靖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曲靖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验收管理是指市规划管理局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包括验线、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验收4个阶段。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工作。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市规划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

市规划管理局要研究制定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规程,测绘单位提供的测量成果资料应当符合测量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进行基础开挖。

第八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0.00时,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基础±0.00测量成果资料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实。核实合格的,方可进行上部工程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一条 在上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

第十二条 经规划检查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规定的,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复工,移送市规划监察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规划验收。申请规划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规定和批准的规划建设完成;

(二)已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第十四条 申请规划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

(二)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含电子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含电子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二)总平面布局: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面积及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等;

(三)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公厕、垃圾中转站位置及占地面积,给排水、配电、夜景亮化及其他市政管线实施情况;

(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位置及建筑面积等情况;

(五)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原则上以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进行项目整体规划验收。对小区开发、成片建设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分期规划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分期规划验收,分期规划验收须符合分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备案机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送市规划监察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市规划管理局进行规划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报经市规划管理局同意。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测绘单位对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规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私人住宅规划管理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私人住宅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发〔2009〕84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时还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按本办法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州军分区关于印发《达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军分区


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军分区关于印发《达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达州军分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达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川府函〔2007〕25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学生军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驻达部队(含武警部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军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实行军事训练。
第四条 普能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内容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具体内容和课时安排分别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执行。
第五条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军训成绩计入学分。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进行,军训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学校应把学生军训纳入整体教学计划,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全市学生军训工作在市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由达州市教育局和达州市军分区共同组织落实。市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市教育局、军分区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达州市军分区,负责全市学生军训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成立本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本地区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学生军训工作分管领导,指定分管部门和人员,与属地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本级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九条 人武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学生军训工作分管领导,指定分管部门及人员,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级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学生军训工作,并加强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军事教师,负责学生军训的组织实施保障工作。
高中阶段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军训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承(帮)训部队应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培养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单位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调整工作和训练的矛盾,选派优秀训练骨干,在市军分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军训任务。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军事技能训练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纳入学校的学分制统一管理,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考试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因身体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集中军事技能训练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的,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至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高级中学学生集中训练时间不得少于7天,具体内容按《大纲》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必须在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颁发训练资质的学生军训基地或者在学校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普能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应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校向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申报军训计划,需到学生军训基地训练的,经审核后,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驻达部队学生军训基地情况,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安排轮训。需部队派遣官兵到校内帮训的,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驻地部队情况统一制定帮训用兵计划,报军分区批准后统一安排,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自行联系和派遣。
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要遵循学生军训基本规律,按照先简后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科学实施。要严格执行《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课时,不得偏训、漏训和简化训练程序,确保军事技能训练质量。
第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校应成立军地联合领导机构,建立班、排、连、营、团建制和临时党、团组织,科学制定训练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与帮(承)训部队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八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根据《大纲》要求,制定军事技能训练考核办法,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军事部门制定评估方案。
第四章 学生军训基地
第十九条 学生军训基地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军事机关、驻军团以上单位和其它行政事业部门申办,经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批准的,为学生军事训练提供场所和服务保障的专设训练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军训基地实行审核制。每两年基地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上报申办材料,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基地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教员队伍和管理保障人员;一次承训能力在200人以上。
第二十二条 申办军训基地,必须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写出承办申请,说明申办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其中驻区部队利用闲置的营区建立学生军训基地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申请),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推荐,报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 基地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颁发“学生军训基地”合格证及牌匾,方可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第五章 军事理论教学
第二十四条 军事理论课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程。高中阶段学校的军事理论教学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主要以军事知识讲座的方式进行。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学校可根据情况在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的基础上,积极开设军事选修课和军事理论讲座。
第二十五条 军事理论教材必须使用经省级以上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合格的军事课程教材。
第二十六条 普能高等学校要将军事老师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采取专、兼、聘的办法编配军事教师。学校军事教师的结构比例、专业技术职务(称)和相应待遇与本校其他学科教师相同。高中阶段学校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做法配备军事教师。
第二十七条 军队派遣军官主要担负部分高等院校的部分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并协助地方院校军事教师的教学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派遣军官在地方院校授课期间的管理,由派出单位和授课院校共同负责,享受在职军官和授课院校教师的同等待遇,由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军事教师(含派遣军官,下同)是军事理论课教学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军事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并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
第三十条 军事教师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军事教师的培养可以采取脱产进修、在职学习和轮训的方法进行。学校要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支持军事教师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不断提升军事教师的学历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三十一条 军事教师应根据《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编写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精心组织好教学。
第三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要积极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大力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军事理论课考核要结合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成绩不合格要重修、补考。
第六章 军训保障
第三十四条 省属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省政府纳入省级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所属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在本级教育经费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内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军分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可进行实弹射击,可配备学生军事训练枪支。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不配备学生军事训练枪支,一般不进行实弹射击。
第四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实弹射击弹药,由受训高校每年4月份前向达州市军分区学生军训办申报用弹计划,经军分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首长批准后,统一下达学生军事训练用弹计划,由受训高校所属地人武部负责保障。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实弹射击枪支,一般由承训部队保障,如承训部队无法保障,由受训高校向所属地人武部提出申请,经军分区审核后报省军区备案,由受训高校所属地人武部负责保障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配备学生军事训练枪支(训练用),由受训高校向所属地人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军分区审核后报省军区批准配发,并报军区、总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训练用)一般按照枪支与参训人数1:15至1:20的比例配备。训练枪支在配发普通高等学校前,必须经过技术处理,使其不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训练用),经军事机关批准可由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由高校所属地人武部代管。
第四十五条 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配备专门的看管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进行政审。
第四十六条 军分区要严格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弹药的管理。对用于实弹射击的枪支弹药,保障单位要派出干部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会议制度
工作会议。全市学生军训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各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会议,通常每年召开1至2次。主要任务:研究确定学生军训工作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先进,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完成学生军训工作任务。
办公会议。市学生军训工作军地联合办公会议通常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学生军训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八条 办公制度
市军地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市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具体承办学生军训有关业务工作,必要时实行联合办公,具体形式由军地双方协调确定。
第四十九条 计划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及军地各级学生军训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筹划,科学制定“年度学生军训工作计划”、“军事技能训练计划”、“部队帮训计划”、“枪支、弹药及场地保障计划”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动,须报上级部门批准同意。
第五十条 报告制度
军地各级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及分管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阶段性工作随时上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各县(市、区)通常于每年1月底前呈报年度学生军训工作计划,4月底前呈报派遣部队官兵帮训计划,11月底前呈报年度学生军训工作总结。
第五十一条 研究交流制度
军地各级学生军训工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广泛开展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工作,积极寻求新形势下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
第五十二条 文件承办制度
军地联合行文,由军队学生军训职能部门和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现行办文程序承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军事机关单独承办学生军训工作有关文电,应相互征求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