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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夏寒梅

时间:2024-06-26 17:5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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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对法律规定和量刑规范化试行意见不熟悉等方面的限制,无法自己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即便审判人员向其交待了法定量刑范围,他还是说不出具体的意见,同时受经济条件所限,部分被告人无庭审辩护人,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庭审辩论难以形成控辩的对抗局面。
2、轻微刑事案件的量刑不科学。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以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审理的居多,适用量刑规范化过程中,从轻的情节,应当减少基准刑的条件要多,所以量出的刑罚照以前的量刑附度要大大降低。往往量出的刑罚为月计算,比如经常量出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等,改变了以往都以六个月或整年计算下判的方式,判决还经常出现一年一个月、一年两个月等情况,觉得是否太机械了。还有一些被告人拒不认罪,但因为量刑规范化程序中对此类情况没有增加刑罚,也仅能判处较低刑期,犯罪分子的气焰没有得到有效打击。
3、 同案犯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后刑期应相同或相近。同案犯犯罪情节相同,但在实行量刑规范化之前有可能轻些,之后的有可能重。比如,在盗窃案件中,二被告人参与盗窃次数、数额相同,在使用量刑规范化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犯使用量刑规范化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样的情况如果没有畸轻、畸重的情形量刑应当等同,所以认为在适用量刑规范化量刑时,也应对照之前同案犯的量刑。
4、酌情情节的认定和适用问题。《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了诸多酌定量刑情节,在操作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问题。例如:持械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A.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持械抢劫,是对持械者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还是对全案被告人都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B、持械聚众斗殴的也存在共同犯罪中有的持械有的没持械,是否对全案被告人都增加基准刑。C、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有轻伤的,对其中有的被告人要按重伤罪名处罚,有的按聚众斗殴罪名判处,一案中要出现两种罪名,多个被告人,如果出现聚众斗殴中有多个增加刑罚标准的如聚众斗殴每增加一次,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这对罪名不变的聚众斗殴的被告人都能均等量刑,但是因为造成了重伤以上后果的同案被告人按重伤的罪名来评价刑罚,这些被告人就不能增加聚众斗殴中应增加的刑罚,这样是否合理。
5、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未纳入量刑规范工作范围考量。《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退赔及积极赔偿损失的情况制定了减少基准刑的从轻幅度,但对于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却未予规定。作为被告人认罪及悔罪表现之一,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应纳入量刑规范内。
6、 判决文书的写法有必要改进,第一、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的求刑意见没有落笔之处,第二、判决书中未体现量刑规范化的运用。尽管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使用量刑规范化量刑,但在判决书中却未显示量刑规范的内容,诉讼参与人也不清楚如何使用量行规范。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专款专用,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依法接受的捐赠款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
(二)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
(三) 法律援助工作表彰、奖励;
(四)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
(五)购置法律援助资料、办公设备,印制文件简报等;
(六) 用于法律援助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六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费、信访补助费、值班费、聘请翻译费、仲裁费、鉴定费等。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平均办案成本需要,按照以下标准包干支付办案补贴:
(一)在本市区内、本县(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0-8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400-1000元。
(二)跨县(市)、跨市、州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500-1000元; 民事、行政案件每件600-1500元;
(三)跨省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800-2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10O0-2500元。
各市(州)、县(区、市)可在上款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四) 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支出特别多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核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第八条 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或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档案。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结案卷宗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费用的发放程序: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初审,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表》,经复核后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特殊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二条 省对贫困县的法律援助工作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 追回,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9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