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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石油企业垄断权利与义务的失衡问题探究/宋慈

时间:2024-06-16 16:2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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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石油企业垄断权利与义务的失衡问题探究

宋慈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大型石油企业凭借其自然垄断地位所依照的旧有价格及竞争规则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围绕我国石油企业的垄断权利与义务应对应设置的观点,以经济法学的角度,从问题、原因和解决路径和意义四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关键字:石油企业;自然垄断;权利义务;平衡对称


一、主要问题

  经济学领域成本弱增性理论认为,在整个有关产出范围内,即使没有规模经济的作用,即使平均成本曲线上升,但只要单个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生产的社会成本仍然最小。具备这一秉性的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即自然垄断的特点在于一个代表性企业成本函数的劣加性。1
  经济法学领域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由于特定行业的市场的自然条件或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行业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2 自然垄断行业的资金需求量较大、投入期长,一旦过度竞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大浪费。且这些行业往往关系到国计民生,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应允许行业实施垄断。也就是说,自然垄断是因效率原因及秩序原因而被法律设置并保护的。被授予垄断权利的企业应以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为其首要目标,其最终是要为广大消费者服务,为社会利益服务。
  但由于我国自然垄断企业产生背景的特殊性,使其在实践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经了几百年步入了成熟发展时期,各种生产要素都以市场为基础配置手段,价格、竞争和供求等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再加上长期规制也使企业养成了比较好的公共素质,在这样的条件下,适当放松或取消规制,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时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还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方式仍带有行政色彩。同时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变迁还有我国的特殊局限。这种特殊局限主要体现在:自然垄断产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产业,而产业主管部门和这些企业由于资产所有权的关系而具有利益关系。因此,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3 实践中,这些企业并未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实现规模经济。相反,这些行业依仗其垄断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使其资源配置效率十分低下,而员工报酬却高得惊人。由于缺乏竞争,这些企业任意进行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油价跟涨快跟跌慢

  我国国内油价受国际油价控制,当纽约、新加坡、鹿特丹三地加权平均价上涨幅度超过8%,国家发改委会在三地加权价格的基础上加运费制定出国内成品油零售中准价,作为我国石油公司调价的依据。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石油企业实际上是自产原油的。国家统计局2008年8月透露,预计2008年全年,我国原油产量18960万吨,净进口量18020万吨,原油对外依存度将从上半年的48.3%进一步上升到48.7%。4 也就是说,50%多的原油的成本并不受国外油价的支配。但是我国油价随世界油价上涨而全面上涨,这必然导致这些垄断企业获得巨大的利润。然而当国际油价下跌时,我国油价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居高不下。2008年10月以来国际原油价持续下跌,然而我国成品油价格12月底才在一片不满的声浪中开始下降。

(二)买涨不买落

  我国的石油流通体制存在国际市场石油价格越高我们进口越多,价格下跌反而减少进口的怪现象。5

(三)民营油企生存艰难

  2008年年初以来的一段时间,由于无法得到“两巨头”的足够供油,(民营油企老板)陈先生只好在油站外面高高地挂着“免供”牌——— 由于批零倒挂,无法正常对外供油,望见谅!6 民营油企普遍反映“命门”被卡、无油可卖、批零倒挂,导致大批企业被收购或倒闭。日前,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对外表示,多家民营油企正酝酿对两大石油巨头提起“反垄断”诉讼。据了解,针对石油价格的这一反垄断调查申请,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已予以受理。7

(四)石油行业高福利

  去年(2006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全市达到这个平均数的职工人数比重为39.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10万元。8

二、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法律层面原因是:法律规范对我国石油垄断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并不匹配,企业被政府授予垄断的特权但并未被强制承担相应的义务。
  现代法律规定权利要以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平衡行为原则。应当让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对应的关系,相互制约,违反规则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社会的正常发展。9 而我国石油垄断企业的权利义务配置并不符合这一原则。
  1994年3月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意见》,加强对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的宏观管理;1999年5月,由国家经贸委起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整顿炼油厂和规范原油产品流通秩序的意见》之后,形成了今天的石油流通格局。石油垄断企业的主要权利包括:
(一)国内油田原油垄断开采权。我国只授予了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四家单位具有原油开采权。
(二)炼油、批发、零售业务权。中石油获得北方12省的油气资源和相应的勘探生产业务,同时获得这些省份的炼油、批发、零售业务。中石化则获得南方19省的生产、炼油、销售业务。中海油业务不变。其中,国务院规定除两大集团之外,不允许独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全部交两大集团批发经营。同时,两大集团在零售业务中享有特权,各地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中石油、中石化全资或控股建设。10 虽然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非公经济36条”)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石油行业,但由于国有石油巨头在原油进口、开采、炼制、批发上的排他性,民营资本可经营范围相当狭窄。
(三)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拥有对民营企业从事海外进口原油的配额发放权。
(四)两大集团拥有石油的进出口经营权。
  然而,法律中针对这些权利的义务设置却少之又少,只有一些比较笼统的规定。如:2001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用好定价自主权,根据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和国内供求情况的变化合理确定成品油具体零售价格。同时,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加强价格自律,共同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责任。”2002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这样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可说价值非常之低,而我国《反垄断法》中虽对垄断行为做出了规定,但其规定较为笼统,可能为石油垄断企业逃避义务,滥用权利、追逐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正是因为如此,才会导致我国石油企业为一己之私抬高油价,而出现油价“跟涨不跟跌”或“跟涨快、跟跌慢”和为了降低进口原油的竞争力而“买涨不买落”的现象。同时,垄断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垄断地位,排除竞争,而挤压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通过这些行为,垄断企业获得了暴利,使得其职工的收入畸高,出现了高福利的局面。

三、解决路径

  自然垄断行业在享有垄断特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义务。这样的权利义务配置才合乎逻辑,合乎法理。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其实就是要使垄断企业的特权与义务相匹配。既然垄断企业拥有那么多垄断性的特权,那么其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我国已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对其义务进行细化。具体而言:
(一) 微观层面
1.垄断企业要保证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与一般企业不同,其缺少竞争对手而使其没有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压力。而垄断企业的公共服务属性要求它提供服务要保证质量,不能因为成本等原因降低产品的品质。

青岛市外国企业驻青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国企业驻青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企业驻青代表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技术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青代表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负责驻青代表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公安、劳动、旅游、税务和海关、金融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经贸委做好驻青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驻青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审批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有关活动,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外国企业对其设立的驻青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审批登记管理
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驻青代表机构,应当委托青岛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或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作为承办单位,由其向市经贸委报送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六条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驻青代表机构,应当向市经贸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设立驻青代表机构的目的、驻青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和常驻代表的姓名、业务范围、办公地址、驻青期限、对华及本市经贸活动情况等;
(二)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对首席代表和常驻代表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委任者的姓名、职务及授权权限、年限;
(三)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登记注册机关或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登记注册文件、开业的合法证书(副本);
(四)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正本);
(五)驻青代表机构的房屋使用证明;
(六)首席代表和常驻代表的个人简历、身份证件、照片。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组织章程。
船务、货运代理公司申请设立驻青代表机构,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证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与青岛口岸专业货运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书(副本)。
第七条 市经贸委对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该外国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办理审批手续,由驻青代表机构首席代表领取批准证书。
第八条 申请设立驻青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驻青代表机构首席代表领取工商登记证书。
逾期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其批准证书自行失效,当事人应当向市经贸委缴回批准证书。
第九条 外国企业驻青代表机构应当在领取工商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证书和代表证到市税务、海关、金融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驻青代表机构要求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当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和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申请书、该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业务情况报告;
(二)变更首席代表、常驻代表的,应当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申请书、授权书和代表个人简历及身份证件;
(三)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由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驻青代表机构印章的移址申请书、房屋使用证明。
第十一条 驻青代表机构应当在市经贸委批准其变更申请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税务、公安、海关、金融等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驻青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3年,要求续延驻青期限的,须在期满60日前向市经贸委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驻青代表机构前3年业务活动报告;
(二)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延期申请书;
(三)第六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所列的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 驻青代表机构应当在市经贸委批准其延期后的30日内,持批准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到税务、公安、海关、金融等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驻青代表机构在批准期限届满或需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撤销机构时,应当由该企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经贸委;持市经贸委、税务、金融、海关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证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工商登记证书。
驻青代表机构撤销后,其未了事宜,由外国企业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驻青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和撤销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应当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其他申报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 市经贸委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外国企业就其设立驻青代表机构的全部或部分申报证件、资料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驻青代表机构开立银行帐户,应当持批准证书和工商登记证书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办理开户手续,凭开户通知卡,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费用帐户和人民币费用帐户。
第十八条 驻青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进口办公用品、自用物品和交通工具时,应当向青岛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
经海关批准进口的办公用品、自用物品和交通工具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如需转让或出售,须事前向青岛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驻青代表机构所需的商业性电信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电信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驻青代表机构不得架设电台。
第二十条 驻青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常驻代表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工作证,凭工作证进行业务活动。
首席代表和常驻代表团任职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离华时(因业务需要暂时离华者除外),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回工作证。
第二十一条 驻青代表机构必须在本市规定的涉外区域及涉外宾馆设址。

第四章 境外人员居留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驻青代表机构应当在核准登记之日起10日内,持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证书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在驻青代表机构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眷属,应当持有关证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第二十四条 在驻青代表机构内工作满16周岁的境外非外籍人员及其眷属,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关证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住手续,领取《青岛市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 驻青代表机构登记簿内原登记项目变更的,应于变更前持登记簿及有关证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驻青代表机构撤销时,应当将登记簿缴回市公安部门。
居留人员离任或离青不再返回时,应当将居留证件缴回发证部门。居留证件遗失应当立即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申请补领,并在《青岛日报》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 居留人员的居留证件有效期满需继续居留的,应当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中国员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和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驻青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员工的服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驻青代表机构聘用中国员工的中介服务及协调工作和外商需求的其他服务事项;
(三)负责与外国企业驻青代表机构签订聘用中国员工合同;
(四)负责中国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五)本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未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驻青代表机构中国员工中介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中国员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青岛市常驻户口;
(二)具有拟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学历或专业技能;
(三)遵纪守法,无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待业证明或停薪留职、辞职、调转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本市不能满足需求的特殊人才经青岛市劳动、人事部门同意,驻青代表机构可自行或委托服务机构到外地招聘。
第三十条 驻青代表机构从境内招聘中国员工应当与服务机构签定聘用中国员工合同。
驻青代表机构自行选择的中国员工应当报经服务机构予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服务机构与驻青代表机构签定聘用中国员工合同。
未与服务机构签订聘用中国员工合同,驻青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员工。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于驻青代表机构的中国员工应当凭服务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到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作证件,并持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驻青代表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为中国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尊重中国员工享有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当做好中国员工的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维护中国员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为中国员工办理养老待业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中国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为驻青代表机构提供所需的人才和人才服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聘用中国员工合同文本,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分配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驻青代表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市经贸委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业务直至撤销批准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中国员工中介业务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税收、公安、海关、金融、通讯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外国金融业、保险业、航空业、海运业等行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在青设立代表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1985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对常驻青岛市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及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告和青岛市人民政府1989年3月29日批准的《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居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必须慎重处理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必须慎重处理的联合批复

1957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司法厅:
本年7月27日电悉。关于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问题,必须慎重处理。为了防止草率减刑、假释的现象,对劳改犯人减刑、假释的审批程序,仍应按照我院部本年5月11日“关于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执行。你省将某些劳改犯的减刑、假释授权基层人民法院审批的作法,应予改变。来文所提处理距离中级人民法院较远的劳改单位的减刑、假释费时问题,可注意改进手续,借以克服某些可以克服的困难。我们认为:即便多花一点时间,从慎重的角度出发也还是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