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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知识产权运用研究/王瑜

时间:2024-07-26 06:0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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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知识产权解农业产业化之困

一、我国农业生产的危机及出路
(一)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合作化是唯一的出路
农业产业化,农民合作化是我国农业的唯一出路
1.农业产业化
中央党校的王东京教授用一个馒头的故事对农业产业化做了非常形象的阐述:农民卖麦子每百斤只能收入60元,如果加工成面粉就能卖到70元,把面粉做成馒头就能卖到100元。从麦子到馒头,生产的链条延伸了,不仅增加了就业,而且多创造了价值,降低了风险。农业产业化围绕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农副产品项目,组织众多主体参与,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活动,把产供销,农工贸,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在相互合作参与过程中,各方结成了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农业产业化是个金娃娃,只要经营得好从头到尾每个环节都有钱赚。
2、农民合作化
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颁布,2007年7月1日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07年5月28日
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2007-06-08
配套政策的出台反映政府的高度重视
政府对合作社有现金奖励(农业部和全国工商联各有20万元的现金奖励)
(二)危机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专业化和集中化,国外的农业专业化造就了农业产品各链条中专业的大型公司,专业的生产区域,形成玉米带、棉花带、畜牧带等各具特色的农业带。农业集中化使农场数目减少,土地更加集中,农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可以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但是我国农业产业化面临以下危机:

1.土地极端分散,造成生产力极端低下
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民自主经营,原来相对集中的农村土地被极端分散在各个家庭中。这些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者,各自为战,在自己的承包地里重复几千年来一贯种植的方式。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造成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奇高,美国的大豆油的价格只有我们的几分之一,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人为地切断了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农业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相互独立,各自为战。我国一向偏重生产,使得在销售和加工环节极为薄弱,销售大都是当地农民临时性自发组成起来的销售队伍,这些人员在生产季节从事农业生产,收获后,自发组成起来进行贩运,组织随意而且分散。而农产品的深加工多数停留在作坊中。
3.无力改良品种,改良种植技术,提高产品质量
单个的农户没有能力对品种进行改良,提高种植技术,使我国农产品的品种不能提高,产量低下。
4.我们面临国外农业的竞争
加入WTO我国必须渐次放开农产品市场,国外又便宜质量又好的农产品进入我国,对我国农业将造成巨大的冲击,我们必须改变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状况。
二、农业相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涉及的内容广泛,从构建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来看,与之相关的主要有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商标权和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
(一)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对农民朋友来说非常新鲜的名词,其实我国199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我们的农民还习惯于互相交互良种,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农民被突然法院告知,自己种植水稻种子侵犯了他人的品种权,对方要求赔偿,不要惊讶,按我国现在的农村种植习惯,迟早要遭受这么一次。
1、植物新品种,新世纪的圈地运动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被称为“新世纪的圈地运动”。境外商人频频到我国收购珍稀植物和名贵花卉的原植物,甚至采用走私或者偷窃的方式,这些人是“生命海盗”。现在“生命海盗”以资助的名义,以专家的身份长期呆在当地进行研究,这种“海盗”受到当地政府的款待,让他们把抽取的样本连同当地的传统知识带回实验室,分隔出活跃成分或基因序列,并将这“发明”归入其品种权。
2、生命海盗给我们带来灾难
我们习惯于直接从国外引进新品种,但是如果国外公司要收取品种权费,这对我们的农民兄弟们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命运?如果这种作物在全国大范围地种植,这家拥有品种权的公司又突然提价,否则不允许使用该品种权,那么对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会是怎么样的影响?这种情况并非危言耸听,著名的北京鸭被英国人繁育出“樱桃谷鸭”,重新回到中国,已经将北京鸭赶出了市场,闻名世界的北京烤鸭,现在用的基本上是“樱桃谷鸭”。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资源的90%,野生大豆的许多特别性状对于改良大豆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孟山都公司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最终使中国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直接导致东北和内蒙大豆种植户的破产,而我们的大豆油的价格比美国高出几倍。
(二)商标
农产品粗放的销售模式将被品牌经营逐渐取代,现在农产品领域很少有品牌,蕴涵了巨大的机会。农产品象工业品一样,迟早要集中到几种个牌子,没有品牌的销售商必然被有品牌的经销商吃掉,如果我们不及早进行品牌经营,那时农产品只能被人以低价收购,高额的利润被品牌商赚走。农产品没有销售品牌,蕴涵了巨大商机。
案例
湖南安化县优质果品产销合作社的“阿香” 牌柑桔被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授予“中华名果”称号。合作社以“阿香”牌为统一商标,由此树立了“阿香” 牌“中华名果”的品牌形象,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四川南充长乐的柚子开始只卖到两毛五一斤,注册了长乐牌商标后,卖到了5块钱一斤,并且打入了国际市场。同样在湖南许多单位和个人投资到江永种植香柚,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品牌优势,时至今日,江永的香柚还是默默无闻,其中的深刻教训发人深省。
商标可以使用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上,象湖南安化在其生产、销售的柑桔上使用“阿香”牌,也可以使用在由农产品加工而成的产品上,甚至是作物的苗木上也可以使用商标,以后销售苗木还可以说是某某牌的。
(三)专利
1、什么是专利
申请专利等于修建收费站
2、农业生产中包含那些专利
生产过程中(种植方法、新品种的培育),培育方法、种植方式的改良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产品品质,提高种植的效率,
销售过程中(外包装等),产品外观专利的开发也有利于统一对外包装,提高产品的销售形象,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增加产品的防伪性能。
储藏过程中(保鲜技术),储存方法的改进可以延长农产品的保存期限,销售周期,
加工过程中
案例
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江西德宇集团公司2001年公司研制的“绿茶生物保鲜方法”这项专利技术投入使用后,茶叶初级产品价格由每公斤60元增加到316元。
3、不注重专利失败的案例
浙江省安吉县是“中国竹乡”,2004年全县竹资源产值达4.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0%,竹业总产值达45亿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32%,每年创税超过2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4以上。安吉数十家大型竹制品出口企业对外联系着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客户,对内联系着数千家加工企业。这些下游企业的收购活动养活着安吉县数万个家庭作坊——全县近一半的农户。另外,南方数省每年把3000多万株竹子在本地用安吉企业输出的技术、资本加工成半成品,然后卖到安吉,加工成最终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安吉竹产业链级系南方数省数百万竹农的生存与发展,产值与效益一直雄居全国十大竹乡之首。就是这样的一个著名竹产业,由于其最终产品侵犯了江苏连云港海达工艺品公司的外观专利权,目前安吉农村绝大多数加工竹凉席、竹地毯的家庭作坊已经停产,毛竹价格直线下降。
3、不注重专利开发的危机

西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西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8月17日市政府第 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西宁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以汽车为旅游客运工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考察等,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日游旅游线路,包括起始点、游览景点及活动时间等,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确定,予以公布。一日游经营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二)有依法取得相应证件的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

(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旅游交通工具。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游营运车辆应做到车辆车容整洁,车况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在显著位置张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游客须知,其内容包括参团要求、责任细则、投诉电话、一日游线路及线路价目表、浏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驾驶员、票务员、导游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营运时必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件和佩带统一制作的服务标志,着装整洁,文明规范服务。

第九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候客,不得强行拉客,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

(二)按照旅游线路确定的景点游览,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三)按照明码标示的标准或一日游协议规定的价格收费,不得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景区、景点门票,不得收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四)不得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购物、就餐或其他消费;

(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服务,做到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六)驾驶人员要确保行车安全,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对意外事故要有应急措施;

(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八)途中发现漏载、丢失游客,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九)履行一日游协议的承诺,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游客利益受损、延误游客行程的,应按协议规定或承诺给予补偿;

(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旅游者参加一日游,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向侵权者要求赔偿,或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一日游经营单位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一日游沿线就餐、购物等服务网点的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服务单位进行文明示范经营,并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旅游者对旅游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十二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的机动车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经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驾驶人员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给游客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乌海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保证票据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内财非税〔2005〕7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接受的社会捐赠(含以政府名义),以及上述单位进行内部财务往来结算活动等,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第三条 财政票据的监制、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乌海市财政局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监制财政票据,负责财政票据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一)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全市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的各执收单位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各项非税收入时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开具的凭证。
(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不具备集中收缴条件的执收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凭证。
(三)罚没票据。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不具备集中收缴条件的执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 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定的票据。
(一)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经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三)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及相关卫生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四)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发生暂收暂付及往来结算业务时使用。除此之外,不得他用。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与申购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购。
第九条 医疗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并套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医疗票据监制章”。医疗票据的印制企业由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市财政局与承印企业签订医疗票据印制合同。除依法确定的印制企业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印医疗票据。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凭票据领购证和医疗票据印制申请表到市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
医疗票据的印制企业必须建立医疗票据印制、保管制度,确保医疗票据在印制、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对医疗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市财政局应定期对医疗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协议的承办企业,应与之及时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由使用单位的财务机构按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财政票据,一律由其主管部门的财务机构统一领取、保管和发放。实行政府非税收入集中收缴的执收单位,财政部门不再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财政票据领购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凭证领购财政票据。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缴销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并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帐。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检查所领购的票据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处理。财政票据应按顺序填写,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灭失的财政票据,应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票据灭失的,还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销及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执收执罚权发生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项目名称经批准变更或者被明令取消的,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变更、取消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领购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由原核发财政票据的管理机构负责缴销。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登记造册,除医疗票据由市财政局组织销毁外,其他财政票据须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统一组织销毁。已明文废止的财政票据由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负责登记造册后销毁。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机制票据还应装订成册。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为5年。确有困难的,经市或区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核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毁。

  第六章 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要依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对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不按规定擅自印制财政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防伪专用品的;
(三)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或者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七)各种蓄意将财政票据互相串用,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等其他票据互相串用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1997〕7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