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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刍议/赖彩明

时间:2024-07-23 01:5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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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刍议

赖彩明 杨涛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帮助发案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以达到预防此类职务犯罪发生的一案一预防工作制度。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是预防活动的基本形式。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是指建立科学合理的个案预防工作流程和制度,以达到个案预防的目的。对个案预防实行规范化管理,是做好个案预防工作的基础。本文拟就此谈点初步设想:

一、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既有对内(检察系统)的要求,又有对外(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应该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一)、针对性。针对性在职务犯罪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个案预防是针对职务犯罪而开展,这类职务犯罪主要是指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等;二是个案预防是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而开展。

(二)、实效性。实效性是指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要讲求实效。一方面要实现检察系统内部对个案预防工作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个案预防工作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社会效果。

(三)、权威性。权威性就是要在个案预防规范化管理中树立检察机关个案预防工作的权威。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紧扣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办理的案件来进行,这是与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显著区别;另一方面个案预防工作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有理有据,有条不紊,并能落到实处。

二、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中的职责分工

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在个案预防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总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中有关个案预防工作的要求,具体来说是要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由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防部门归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一)、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侦查部门在对案件侦查中,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有直接的感性认识,更便于理性分析,由侦查部门来负责组织实施个案预防,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将个案预防纳入侦查部门目标管理考评。在个案预防中,侦查部门要负责制定个案预防计划、分析发案原因、起草检察建议、落实回访等各项具体工作。

(二)、预防部门归口管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担负着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整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在个案预防中,预防部门对检察建议要负责归口管理。预防部门要负责检察建议书的统一编号,参与案后法制教育,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建立个案预防档案等工作。

(三)、其他部门积极配合。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在个案预防中,其他部门要积极献言献策,发挥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实施。如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应当进行个案预防而未组织实施的,应向侦查部门提出,对有关案发原因也可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

三、职务犯罪个案预防的工作流程

个案预防的基本工作流程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职务犯罪案发原因,在此基础上向发案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协助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和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并在发案单位反馈整改情况后进行回访,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具体来说是做到“六个一”,即一案一计划,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座谈,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改,一案一回访。

(一)、实行个案预防计划审核制度。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应该开展个案预防计划的,承办人应及时填写“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就个案预防的具体工作做出计划安排,明确个案预防承办人,初拟出检察建议提纲。计划要层报侦查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核。

(二)、认真分析发案原因。每个列入预防的个案,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当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发案原因分析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就其发案原因进行自我剖析,写出悔过书;(2)办案部门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经过、作案形式和手段的分析,研究发案的主客观原因;(3)承办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发案原因以及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三)、提出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的核心内容是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这项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1、检察建议要按照高检院《检察建议书》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制作,建议书应包括下列五部分内容:(1)发往单位;(2)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3)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4)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5)要求事项。2、《检察建议书》由侦查部门指定承办人起草,经分管检察长审核签发后,送预防部门统一编号,盖院印后由承办人送达;3、《检察建议书》在主送发案单位的同时,应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提出检察建议所在院的上一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4、《检察建议书》应建议发案单位在合理时间内反馈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法制教育。发出《检察建议书》后,侦查部门应主动与发案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可采取上法制课、发宣传材料、图片展览、组织庭审旁听等多种形式。

(五)、帮助落实检察建议。侦查部门应尽力协助发案单位为落实检察建议而开展的各项整顿活动,促使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适时进行回访。侦查部门在收到发案单位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报告后,应适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考察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的真实情况,保证个案预防效果。发案单位在《检察建议书》建议的时间没有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报告的,侦查部门也应及时派员到发案单位进行回访,同时了解发案单位没有反馈情况的原因。对没有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措施的,应进一步提出整改意见,也可向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商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发案单位尽快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实现个案预防目标。

上述个案预防工作中的分析、座谈、教育、整顿等工作事项既可分步进行,也可视实际情况合并进行,一般应在立项后三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主要由侦查部门完成,预防部门可适时派员协助。

四、个案预防的文书档案管理

个案预防工作结束后,侦查部门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建档,交预防部门审核、保存,相关部门要为此提供协助。个案预防档案分文书资料和图片资料两部分:(一)个案预防文书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个案预防计划安排表》、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纪录、《检察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到发案单位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纪录、发案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的报告》、回访考察纪录等。(二)图片资料应采集以下内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照片,采取强制措施的照片,赃款赃物照片、庭审、宣判或判决书照片,检察人员到发案单位召开座谈会、上法制课、搞宣传活动照片等。图片资料同时要保存底片。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12日,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的监督,建立建全中央预算支出监督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对专项资金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编办批复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我们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以便研究改进。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支出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建立健全中央预算支出监督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对专项资金的监督行为,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中央财政监督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编办批复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由中央预算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下列各项财政资金:
(一)用于促进工农业生产、商品流通和文教、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拨款。主要包括:(1)企业挖潜改造资金;(2)简易建筑费;(3)科技三项费用;(4)支援农村生产支出;(5)通过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安排的各种专项支出。
(二)用于储备重要商品和物资的各项储备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对专项储备贷款的贴息)。
(三)用于支持地方发展经济的专项拨款补助支出和特殊拨款补助支出。
(四)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的补助费。
(五)其他应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实施监督的各种专项支出。
第三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权对有关单位拨付、使用上述专项资金情况及其决算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供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凭证、帐簿、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制止虚报、挪用、浪费上述资金的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国家保密单位的监督检查,除事先须经财政部各主管司同意外,还要指派专人负责,保守国家机密。
第四条 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必须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以权代法,不徇私舞弊。
第五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根据财政部有关司授权,对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申请已经授权审查的专项资金时,应将有关申请材料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备案。
第六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工作力量,有选择、有步骤地对专项资金转拨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
第七条 财政部有关司在办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专项支出时,应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监督司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有关司拨至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的专项支出,抄送财政监督司,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在将此项支出下拨时,应将相关文件抄送有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该项资金的使用进程,办事处应将有关文件转发到有关市(地)办事组。
第八条 对专项资金拨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以资金的及时到位、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转拨单位或用款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申报资金时的计划使用时间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
(二)监督转拨单位和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和经批准的项目使用资金;
(三)监督和帮助用款单位精打细算,节约使用资金。
第九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发现转拨单位或用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向财政部有关司及财政监督司报告。经财政部授权,办事机构可通知该单位开户银行暂停付款或收回资金;对已造成损失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采取抵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的办法予以扣回。
(一)用款单位因主观原因,导致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投入使用,滞缓时间超过6个月(另有规定者除外),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催促后仍未投入使用,并跨越年度的;
(二)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管理不善,使用中严重浪费专项资金的;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的项目,其他资金迟迟不能到位,致使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开工的。
(五)经核查属虚报项目或虚报资金需求数额的。
第十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求有关单位缴回专项资金,该单位拒不执行的,报财政部批准后可通知该单位开户银行将应缴资金划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收缴违纪款项过渡存款帐户。
第十一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理由收回专项资金,必须事实确凿、理由充分,并经财政部有关司批准。收回专项资金时应向被监督单位下发《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抄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有关业务司和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收存专项资金的帐户及解缴办法按财政部财监字〔1995〕1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因故终止,有关单位应及时通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参与清查工作。剩余资金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请示财政部后按财政部的决定进行处理;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剩余物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监督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用款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按财政部规定须经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批准后才准予核销的,在批准核销前,必须由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未经审查的,审批单位不予批准核销。
第十四条 用款单位使用专项资金须按财政部有关要求按年(或季)编报决算或项目竣工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按规定对其决算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对实行季度(年度)预拨、年终清算办法的国家储备商品(物资)费用支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切实做好实物库存、贷款变化情况的日常跟踪登记和随机抽查工作,并以此为基础,对其季度决算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用款单位采取虚报库存等手段已骗取的专项资金,要坚决予以回收。
第十六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上述决算程序按财政部财监字〔1995〕1号文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审查结果抄报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和该项资金主管司各一份。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用款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除按本规定收回资金外,还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需追究有关人员刑政责任的,应移送该单位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骗取、挪用专项资金问题,并向上级部门提出停拨、收回专项资金意见,上级部门未予采纳,导致专项资金损失的,由该办事处(组)向监察部驻财政部监察局报告。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资金项目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制度,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和由中央财政列收列支的建设基金的监督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关于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人事、卫生、体改部门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严重性,对存在问题的,必须限时解决。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贯彻好《
通知》精神,隐患于未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计算机2000年问题本着谁组织开发谁负责解决,用到什么范围解决到什么范围的原则进行清查、评估和处理。
二、用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计算机系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计算机2000年问题清查的重点,存在问题的系统由组织使用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清查和修改工作,于1999年3月底前完成修改,1999年9月底前完成调试和测试。
有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说明和存在2000年问题的计算机系统和应用软件的修改方法可参考信息产业部编制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指南》一书。
三、部属各单位由部信息中心指导协调此项工作。各省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劳动(劳动保障)厅(局)信息系统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此项工作,同时接受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指导。1998年底和1999年3月、9月由部信息中心负责对各省(区、市)和部属各单位
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再采购存在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



1998年9月8日